某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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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以下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资格,仅限于县级联社(包括农

2、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县级联社相关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县级联社营业部负责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视同贷款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由贷款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单张银

3、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县级联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10%。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是:承兑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兑付垫款催收。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二)具有支付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两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个

4、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分别要求缴存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差额部分要求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担保。(一)AAA级客户,且与农村信用社有良好信贷合作关系,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缴存保证金不得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40%;银行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必须提供变现能力强的财产(包括环境和地理条件好的房地产,市场销路好、农村信用社可有效控制的存货等)做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60%;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变现能力强的财产做质押,质押率不得超过90%。抵(质)押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缴

5、存保证金金额)/抵(质)押物价值*100%,下同。(二)AA级客户,缴存保证金不得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60%;银行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必须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变现能力强的财产做抵押或质押,其中抵押率不得超过60%,质押率不得超过90%。(三)A 级及A级以下客户,必须按照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100%缴存保证金,或提供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信贷管理能力较差,且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超过15%的县级联社,只能办理100%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全额国债质押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十一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可根据其书面申请和实际需要,核定该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

6、最高限额,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缴存保证金或办理最高限额抵(质)押担保。在最高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一次性办理最高限额抵(质)押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缴存,也可逐笔缴存。第十二条 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称经办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在“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对核定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限额的客户,一次性缴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子账户。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专门用于兑付到期的对应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账户与客户其他结算账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经办农村信用社会计

7、部门应按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台账。第四章 承兑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交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等内容。(二)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有效授权委托书。(三)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以及许可经办农村信用社查询有关信用信息的授权委托书。(四)上年度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五)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必须提交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和抵(质)押物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需要缴存保证金的,应提供保证金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七)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五条 承兑调查。经办农村信用社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要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农村信用社的承兑风险等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9、一)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证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年检合格。(二)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承兑申请人与经办农村信用社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质量状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质量状况。(六)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抵(质)押人是否具备抵(质)押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充足,抵(质)

10、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七)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批准的经营范围,所购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等。(八)是否按照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九)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并在调查意见栏中签署调查结论和明确意见,经所在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联社审查和审核。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对经办农村信用社报送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调查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或补充调查。风险管理部对承兑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

11、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等。第十七条 承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严禁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二)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的。(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授信业务的。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填写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查表,并随同经办农村信用社报送的所有材料及审查报告等,参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权审批人进

12、行审批。第十九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不同意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要依据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及时反馈经办农村信用社,由经办农村信用社负责通知承兑申请人,并退还全部保证金;对同意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要依据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及时反馈经办农村信用社,由经办农村信用社负责通知承兑申请人到县级联社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承兑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上的审批意见,落实保证金的缴存、冻结止付及抵(质)押担保等情况(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置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并与出票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抵(质)押担保合同,明确约定

13、各方的权利、义务。相关材料由县级联社营业部的信贷人员入档保管,并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手续列明细清单移交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据此办理承兑手续。第二十一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接到信贷人员移交的资料后,负责核查出票人是否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保证金的缴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审核无误后,凭县级联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上的审批意见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并交出票人填写。待出票人填写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负责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印鉴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等。银行承兑汇票如缺

14、少下列内容之一者,该票据无效:(一)“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的名称。(五)收款人的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交复核员核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账务手续。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联社营业部应向承兑申请人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是:借:存款科目(或现金)-出票人存款账户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上述程序办妥后,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将银行承兑汇

15、票第一联(卡片联)和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专夹保管,同时序时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另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交出票人,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借: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承兑汇票-出票人户第七章承兑后的检查、管理和查复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应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跟踪检查,实行责任制,主要检查客户可能影响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到期前是否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笼情况是否正常。(五)抵(质)押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

16、力及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六)其他可能影响出票人到期支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应每天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并于票据到期日前10天通过信贷人员向出票人发出通知,督促出票人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款项足额存入经办农村信用社。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对他行(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传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和实地上门等方式进行查询的,应积极给予回复。回复内容为:“查询汇票与我行(社)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真假自辨,风险自担”或“查询汇票与我行(社)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具体不符事项为:”。第八章兑付或拒付第二十五条 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

17、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持票人委托其开户农村信用社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其汇票号码。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接到持票人递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一)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二)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三)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四)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五)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

18、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六)委托收款凭证上的付款人栏是否填写承兑行社,其他记载事项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经审查无误后,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到原办理出票业务的县级联社营业部。第二十六条 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县级联社营业部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后,经办人员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19、,并认真审查以下内容:(一)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填制三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其中:一联作出票人存款保证金账户支款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银行承兑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出票人存款账户支款凭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出票人(如账户资金不足还须退垫款通知联)。同时,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

20、证作存放人行款项科目传票附件(或县辖往来科目附件)。其会计分录:(一)出票人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含一级法人联社,下同)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借:活期存款科目-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二)出票人不在县级联社营业部(二级法人体制,下同)开立存款账户的。县级联社营业部的会计分录:借: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人开户社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经办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分录:借: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汇票与保证金差额)贷:存放联社款项(三)出票人账户无款项或不足支付时,县级联社营业部应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按垫款金额日

21、息0.5计收利息。1、账户无款支付的会计分录:出票人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出票人不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人开户社(存放的保证金数额)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2、账户不足支付的会计分录:出票人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账户可用资金额)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支付部分

22、)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出票人不在县级联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的:借: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人开户社(存放的保证金数额和账户可用资金额)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支付部分)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四)县级联社营业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会计分录:借:应解汇款-出票人账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联行结算科目)汇票兑付后,销记承兑汇票登记簿,并销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接到承兑农村信用社划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报单,

23、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会计分录是: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联行结算科目)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或县辖往来科目)第二十八条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出票人对已承兑但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的,交回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备注栏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并将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出票人。第一、二联银行承兑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科目传票(对两份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做传票附件处理),进行账务处理,

24、并销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会计分录是: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失票人到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在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据此控制付款。第三十条 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25、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请求付款时,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办人员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请求付款时,应备函向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说明原因,并提交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和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进行核对,并认真审查汇

26、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付款或转汇手续。第三十二条 拒付。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的,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农村信用社转交持票人。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对下列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

27、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第九章垫款的催收第三十三条 对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转逾期贷款户的出票人,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二)就垫付款项向出票人催收。(三)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抵(质)押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三十四条 发生银行承

28、兑汇票垫款后,原办理承兑的县级联社营业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第十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缴存、担保、承兑、兑付、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十六条 县级联社营业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调查及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抵(质)押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在省联社结

29、算中心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县级联社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县级联社领取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在领回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时,按份入账,一份一元,会计分录是:收:重要空白凭证县级联社营业部在县级联社会计部门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须持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且经县级联社理(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并实行按份领取,逐份登记。领用时的会计分录是:付:重要空白凭证县级联社会计部门与营业部业务经办人员、营业部业务经办人员与客户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登记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第十一章部门职责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

30、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一)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实;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市场发展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及时报送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清收银行承兑汇票的垫付款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出票人及抵(质)押人依法提起诉讼或进行资产保全。第十

31、二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滚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八)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九)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数据。(十一)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十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 县级

32、联社营业部、经办农村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一)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余额20%的。(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第十三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第四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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