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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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医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就医患者和医院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医院职工、进修、实习人员、驻院外协单位、患者及其他人员均应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第二条 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责任制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实行逐级管理。第三条 院长为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主管安全院领导为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

2、作。第五条 保卫处是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医院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医院设有安全防火委员会,院长任安全防火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院领导、党委副书记、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医院办公室主任、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科教处处长、后勤保障部处长等任委员。安全防火委员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第八条 医院每位职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九条

3、 医院建有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和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的火灾扑救任务。第十条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配电站、高压氧舱、氧气站、锅炉房、药库、计算机中心、病案库房、各病区、职工食堂及地下室。第十一条 凡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的,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相关部门报保卫处审批,并签署安全动火协议书,施工前采取相应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动火施工。第十二条 各科室部门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

4、防技术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处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医院配置了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该灭火器材设备均由保卫处负责购置、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医院职工安全防火责任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它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的消防安

5、全培训和学习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医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消防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使用等,定期向科室部门员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第十七条 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消防安全具体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是扑救火灾的专用器具。医院目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一)灭火器是灭火专用器具,不得挪作他用。(二)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不得覆盖物品并保持器具干净。(三)灭火器除灭火之外,不得随意使用,不得损坏。若非灭火使用或发生人为损坏,则由擅自使用人或损坏人按维修价格予以赔偿;损坏原因不明的,则由所在科室赔偿。(四)拥有灭火器的科室应将灭火器保管好,不得丢失。若发现丢失灭火器,则由所在科室按购买价格予以赔偿。(五)非紧急情况下切勿打开室内消火栓门。(六)室内消火栓周围严禁堆放物品。(七)室外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八)若违反上述规定,保卫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用火、用电安

7、全管理(一)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撕拉乱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物业部门持证电工负责。3、各科室下班后,应关闭非必要用电设备。4、各科室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二)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审批”。2、动火人必须持证作业。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处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使用应如实报告。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拒不服从管理仍实施动火作业的

8、,保卫处将报告公安消防机关予以处理。5、食堂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火安全管理,排烟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烟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食堂应当每周对燃气管路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是造成火灾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对火灾隐患的熟视无睹、心存侥幸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发现、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要本着保证安全、有利生产的原则,坚决整改各类隐患。(一)火灾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医院应坚持“自查自改”的原则,各科室是发现、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主体,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

9、各科室因能力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协调解决,在未整改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三)保卫处作为医院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后,应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与科室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复查。(四)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科室,要在通知期限进行整改。 (五)对未认真整改隐患的科室,医院将对其采取惩罚措施;造成火情、火灾事故的,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六)对有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各部门责任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1.违章存储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的;2、违章在具有火灾危险场

10、所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等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的;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处罚(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 1、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2、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或上级领导通知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3、对重大火险隐患不采取安全措施,经指出不整改的; 4、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的; 5、因违章发生事故,事后仍不整改的;(二)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给予

11、500元以以上的罚款; 1、造成火灾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火险隐患者; 2、在禁止烟火区域用火不听劝阻者; 3、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不采取安全措施者; 4、发现火灾事故,不予扑救 、报警者; 5、损坏、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者; 6、值班人员失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者; 7、违章用电或禁烟场所吸烟者。 (三)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1、发生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 2、多次发生火灾事故的; 3、明知故犯,违章作业,发生火灾事故的; 4、指使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经多次指出不改的。 (四)因违章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处罚,由公安机关处理。 1、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情节十分严重的; 3、与外单位有关,经协商无效的; 4、不服本单位处理的。 (六)处罚办法:保卫处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通知书。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保卫处接受批评教育,并将罚款交至财务处。所罚款项,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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