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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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目 录第一部分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P3-10)一、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第二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P10-18)四、关于单位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六、关于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七、关于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八、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九、关于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十、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 消防组织(P18-20)十一、关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十二、关于

2、地方消防人员的招用和职业保障第四部分 灭火救援(P20-22)十三、关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五部分 消防监督管理(P22-27)十四、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十五、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十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十七、关于监督管理第六部分 消防工作社会化(P27-30)十八、关于消防公益活动十九、关于消防技术服务二十、关于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制度二十一、关于消防安全培训第七部分 行政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P30-33)二十二、关于消防行政强制二十三、关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十四、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010年11月19日,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

3、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第一部分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一、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具体规定有:一是明

4、确消防组织机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省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这一规定,是对我省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肯定和提升。同时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二是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

5、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四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五是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

6、,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六是旧城改造中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

7、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七是地方消防人员招用和福利待遇保障。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并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八是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

8、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给予补偿。九是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机关报请的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意见,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十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十一是加强对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

9、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十二是表彰先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部门依法监管”,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多年来,我省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我省消防工作的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0、同时,就消防工作的一些具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规划部门。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建设部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报,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三是房产部门。依法应当

11、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四是其他有关相关部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灭火救援。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五是信用征信机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

12、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从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是加强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对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日常监管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

13、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行政许可制度。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实施行政许可。四是协助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协助的责任。五是提请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六是通知房产部门代为维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共用建筑,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七是公布有关消防安全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八是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

15、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九是验收专职消防队。依法对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并对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提出意见。十是指导和监督消防协会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和监督消防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十一是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十二是军办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及 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四、关于单位

16、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并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一是报警、扑救补起火灾及协助火灾调查。任何单位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二是明确专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

17、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是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四是加强消防设施、器材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团体、

18、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是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六是建立消防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

19、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是协助灭火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应当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个体经济组织的消防工作法律地位,即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

20、,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三是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三条)。六、关于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直是消防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条例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

21、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二是人员密集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相关法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

22、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三是消防安全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四是明火管理。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23、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条例第五十八条)。五是自救逃生设施器材配备和特种装备配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

24、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七、关于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目前,随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数量的增多,一些共用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条例以消防法规定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维护管理要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

25、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二是明确共用建筑维修经费的来源。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

26、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三是对共用消防设施代维修作了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四是规定了建筑物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

27、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纳入治安行政许可检查内容。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除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九、关于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客运交通工具实质上是流动的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近年来,省内外交通工具因自燃、报复放火等造成的火灾时有发生,

28、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客运交通的火灾防范迫在眉睫。为条例填补了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的“漏洞”,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二是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消防安全管理。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三是水

29、上餐饮、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九条)。十、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条例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任何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二是规定任何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三是规定

30、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有关人员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四是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五是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六是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部分 消防组织十一、关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力量是消防安全的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发展,为保卫经济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全面继承和发展了消防法关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规定:一是

31、建立公安消防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二是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3)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4)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是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四是建立志

32、愿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五是建立水上消防队。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六是器材装备配备和管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

33、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十二、关于地方消防人员的招用和职业保障一是招用及职能。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二是福利待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三是职业健康保障。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是医疗、抚恤。地方消防人员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

34、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第四部分 灭火救援十三、关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条例在总则立法目的中就强调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职责和工作原则。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同时明确,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二是灭火救援演练。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三是器材装

35、备配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四是部门联动。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

36、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五是政府职能。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部分 消防监督管理十四、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

37、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标准体系。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二是加强生产、鉴定、检验工作。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

38、合格。三是落实查验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十五、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证建筑消防安全

39、的重要措施。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二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三是消防设计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

40、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四是备案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五是变更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六是前置审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

41、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十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一是

42、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二是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1)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2)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3)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5)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3、。三是日常监督检查的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十七、关于监督管理条例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一是对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

44、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二是消防监督检查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三是消防监督检查的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同时要求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四是执法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

45、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部分 消防工作社会化十八、关于消防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消防工作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为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因素,提高

46、全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条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十九、关于消防技术服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队伍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从业人员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条例规定实行消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制度,并对其资质、资格条件及其执业要求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

47、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1)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2)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3)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责任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法律责任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

48、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是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法律责任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一条)。二十、关于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制度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

49、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二十一、关于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使单位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专业技术,对做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十分重要。条例规定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

50、合格。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法律责任规定: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部分 行政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二十二、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条例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规定了查封、扣押、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并就有关实施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行政强制的适用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

51、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二是行政强制前的书面督促催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三是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强制清除费用的承担。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三、关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条例设定的

5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4)施工单位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6)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8)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9)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10)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

53、置消防安全标识;(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1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13)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4)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15)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许可证书;(16)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18)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19)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

54、提供消防设计文件;(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22)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24)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25)违反规定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上述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十四、关于消防行政处罚

55、条例在消防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应有关职责、义务的规定,强化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如下精神:一是对情节严重、危害大的多发性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法律规定执行难的问题,对其他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仍然贯彻正面教育引导的原则。二是充分考虑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以促动整改为主,以教育当事人为目的,合理设置了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三是仍然规定了较大的罚款处罚幅度,由各地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量决定,体现各个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不同,真正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情形:(1)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2)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4)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五是增设了限制职业准入的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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