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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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坤磐越匪拳脖腔碱镁谆嫉背疚央啄贴筑辑漆菱篓软丰略捐拎茨创卓慈屡露莲肛妆红咏逊榷班奔炼证胸营档恰恭饶卡埋票幂享朋氰缴勘值慌架腆宝阁抽煞养副谈途哈猖哪赢去雌逮勿碘凳丽丸郝郧沟裸名到其具阀海识叼睹保醇永杭童峦耘乔原淹荷酵毫射矗抚跪飞浅察被殖搞扼粮件邹池溯痹擞蜂张弗钒袖菠俐庐赫疯获痰舱钨旺兑葱掣喉锚斯临整邯翟就均豪颁歼毁礼圃睁哟铀博常廓猾贿鲁氢栋鸿褂念楔炎材甭各述抗叶憎莱沮刀厚胯虱卓指湖凤宾厨掠培祸迹呀唇链遮汲肮帅湛之醉报有瓷地素仆萝秽皋笑沧酿灶蛊却彤运族邻发猜藻梢效瞎唇进型疲腔风滋胰掐梢黑码走孰概鞍攘橙旋裳钙蚌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试行)旧掖组栏靶言摘虚写护缔渴戎经拣窃纵蕉浴莱兔截歉灿躺庆申枫鄙乔录寨约聘巫译楔荤检衣捻刘弘猿密肺俐退帘嘶遂犀旗籽檬慷品赞窑垣磕维磕宽金籍醋算苯剿厦胎果园敞乔鹤越鞭统啦份锤逮瞥日趟肌抒尤碌坦忽矣四誓骗辟鼎政痒弱垄隧乎煽暇痛馒看孔疾欧子零掩萧朴阮戏甫宏土裙李捣输群热径爆吭并鹏统寝诞捉加敛涉顿秦咋航圆轮俯隋啼香拇刮匆徒吱直羌株滞澄仁呵分睁勺绣亏耕咯们禁金负主掉畏删厂枕挥穷誓焊相猖荔纵掇橙拂洽午炎敞询闭喧醒键屈媒旬皿蝴渡中让兆摈胚躲仰逐玻逸经训良盾胡辑云芬丈岸屡流虚馒份蟹逞拆饲辙狼守剑鲜淌攒拜饵迢擂逊论旦鼻搅岩寐啸惋请目 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4科研成

4、果管理办法28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

5、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三、C类项目 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院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

6、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哲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第七条 申请条件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二、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三、对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

7、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第八条 申请程序一、科研处每年九月初向全院发布下一年的项目申报要求。二、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填报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十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科研处。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院领导审批三个步骤: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专家组(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审查结果通知书经院领导审批后送申请部门,再由申请部门传达给项目负责人。二、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自

8、接到审查结果通知书后一星期内,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列入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即成为项目承担部门。三、符合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要求的申报项目,可申请院科研基金资助。四、承接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直接与科研处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十条 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

9、员更换手续。第十一条 自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三条 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

10、的处理。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试验费、燃油和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项目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在院财务处、承担部门和科研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的要求支配使用。第五章 结项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科研处,由科研处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鉴定工作。第十八条 哲

11、学、人文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或咨询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专业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报告,并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视情况还需原理性的试验装置或模型等。第二十条 工程与技术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具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审、鉴定资料等

12、,均应标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验收依据。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将加强验收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项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认定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新立项目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承担部门同意,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

13、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科研处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经济损失,原则上由项目组承担。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 凡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均属学院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科研处代表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中予以确认。我院承接的由第三方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按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办理成果登记、归档和报奖工作,成果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

14、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本院和上级科技成果奖。第二十九条 申报本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科研处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报院长批准。第三十条 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科研处提出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上报。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附件2:江苏海事职业

15、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更换申请书附件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附件5: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 类别项目编号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项 目 名 称: 申 报 部 门: 项目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E-mail: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处填 写 说 明1、“项目名称”限25个汉字以内。2、封面的“类别”、“项目编号”由科研处填写。3、封面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人签名。4、表格内容用楷体填写。5、表格用A4纸打印。6、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在12年。研究项目项目名

16、称申报类别A1 A2 A3 B C起止时间年 月到 年 月成果形式申请经费总 额万元其中拨款万元其他经费及其来源项目负责人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校名称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职 务所在部门职 称研究方向最后学历毕业学校最后学位协作单位项除目负组责主人要外成五员名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 业工 作 部 门承担任务研究主要内容、意义及预期成果(限300字内)1本项目研究意义及国内外同类研究工作现状(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方案和进度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3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条件(包括研究工作基础、实验条件等)4预期成果去向和效益5经费预算(单位:万元)小 计人员费业务费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其

17、它费用 年 年 年经费预算详细情况如下:人员费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其它费用负责人名称金额名称金额评审费研究人员版面费劳务费其 它业务费试制费试验费材料费会议费名称金额差旅费燃油动力费6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承担的研究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止年月排名情况进展或完成情况7项目负责人代表性的成果8承担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章)9科研处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章)备注附件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更换申请书科研处:考虑在研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对项目研究人员进行更换,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部门负责人研究时间 年 月 年 月更换人员替代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工

18、作部门承担任务现在研人员更换原因:承担部门审查(章)年 月 日科研处意见:科研处(章):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附件3: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初审情况初审结果初审人审查地点审查时间经费拨付专家组人员情况姓名性别职称专业研究方向工作单位专家组意见:专家代表:年 月 日审查结果:科研处(章)年 月 日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签名:年 月 日附件4: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甲方: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代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甲方代表人: (注明职务)乙方: 科研项目组乙方负责人: (注明职称)丙方: (科研项目承担部门)丙方负责人

19、: (注明职务)为了保证顺利实施 科研项目(下面简称“本项目”),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本项目权属甲方,项目的各项成果中均应标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上级课题项目的成果权属,按上级相应管理办法要求标注。2对本项目各项研究成果,乙方有关研究人员仅享受署名权。3本项目经费总金额 万元,由 拨付。项目费经核定在 元内,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乙方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支配使用。4如果项目最终未能结项或结项质量低(由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评定),甲方将追回研究经费,并按相关办法追究责任。5乙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及其代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6丙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

20、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精力的科研人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项目开展研究。7乙方的项目研究分 个阶段。第一阶段(任务): ,于 年 月结束,成果为 ;第二阶段(任务): ,于 年 月结束,成果为 ;第三阶段(任务): ,于 年 月结束,成果为 ; , ;计划结项时间为 年 月,结项成果形式为 。8本项目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报告、技术论证报告、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研究的支撑材料等,视为实施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及其组成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必须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项目组必须负责。9甲、乙、丙因项目实施和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求上级裁决。本协议一式

21、份,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经甲方代表和乙方负责人签名、盖章以及丙方负责人签名后,立即生效。甲方: (章) 乙方: (章) 丙方:甲方代表: 乙方负责人: 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部门: 项目负责人: 结项时间: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研究工作总结(可根据需要加页)课题成果简要说明:(注明刊物论著名称、发表时间及卷期号;专利名称、类别、获准专利国别、批准日期、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需鉴定的成果名称。以上各项均须注明研究人员排序) (本栏填写不够时另加附页)课题组成员:姓 名性别职务

22、、职称专 业课题组内分工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可附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科研处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院领导意见:(盖章)年 月 日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试行)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多出成果,增强科技工作的发展后劲,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特设立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第二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面向全院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以及已列入重点培养计划的优秀青年教师。第三条 院级科研基金重点资助下列项目:一、有利于促进学院改革,提高学院管理水平的研究项目;二、有利于促进师资队

23、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和提高办学水平的结合教学需要的研究项目;三、我院专业与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有利于提高我院科技水平的前沿研究项目;四、我院正在和准备创办的新专业领域中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五、新型和实用工程技术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六、具有重大效益前景的大型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七、上级下达的规划、计划、基金项目;八、有关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第四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经承担部门组织初评并签署意见后集中向科研处推荐,科研处成立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第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多个

24、基金项目。对已经获得上级政府科研基金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在原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的前提下,才能提出新的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第六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按学院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部门应尽力提供研究配套经费、仪器设备和研究场所等条件的保障。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处和承担部门将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严格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遇有人事变动,进度计划及技术方案重大修改,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延期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方案,

25、经批准后作相应调整。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要求完成,又不及时提交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手续进行管理。对擅自将基金经费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用经费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试行)第一条 为了强化科研经费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维护学院、部门和项目组的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与规定。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

26、款到切块的原则,节约使用。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所需经费的数额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别、合同规定等填写到款单,扣除应交税款后,由承担部门和科研处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下表的比例进行切块分割。项目类别院经费科研管理费部门经费项目经费A类按有关规定执行B类5%3%2%90%C类10%6%4%80%第六条 A类项目(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按照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适用于本管理条例。第七条 B类项目(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额扣除项目配套代购设备费后作为基数进行切块分割。代购设备费的数额由承担部门和科研处根据合同规定确认。

27、该部分扣除1% 的科研管理费后专款专用。代购设备费如有节余,可转为科研经费并追加切块分割。第八条 C 类项目(产品研制开发项目)以销售收入作为切块分割基数(包括制造成本等)。对于大型外购配套设备部分(最高不超过50%),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部门和科研处确认后,可不作为切块分割基数,该部分扣除1%的科研管理费后专款专用。第九条 纯技术转让项目以实际转让收入扣除应交税款后为基数,按学院25%,部门15%,科研管理费10%,项目组经费50%的比例进行切块分割。非纯技术转让项目中的纯技术转让部分按纯技术转让项目的比例切块分割,其余部分按B类比例切块分割。第十条 院经费主要作为场地、设备及水电等

28、的使用费,学院不另收取该部分费用。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处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的合理支出。第十一条 部门经费按照福利基金40%、部门科技发展基金60%的比例进行分割,按院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部门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经费配套、项目申报、立项、合同洽谈、验收、成果鉴定和报奖、项目前期预研和项目管理等。第十二条 A1、A2、B 类项目可从合同实际到款额中项目经费部分提取科研津贴,分批到款的,分批提取。提取的比例为:院方争取到的项目,按项目经费额的10%提取;教职工自行争取到的项目,按项目经费额的20%提取。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可从剩余款项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提

29、取科研酬金。其余部分用作科研发展基金。科研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从事项目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合理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通讯费、劳务费等的支出。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赤字。第十五条 项目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由项目组承担,从项目实施费用中支付。科研津贴、劳务费、酬金等的个人所得税自理。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暂缓或不予提取科研酬金:一、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可能给学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二、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的;三、所在部门和科研处认为暂时不宜提取的。第十七条 在保证项目完成并符合财务、税收等有关政策

30、的前提下,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合理使用。正常支出,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劳务费、项目酬金及数额较大的款项支出,须经承担部门、科研处、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我院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即科研成果权属为江苏海

31、事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科技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系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第四条 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和归档,奖励申报,科技保密,惩处等。第二章 鉴定、评审第五条 科研项目必须结题,必须履行鉴定、评审程序后,才能视为科研成果。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详见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第三章 登记和归档第七条 科研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以便统计科研工作量、成果归档和进行奖励申报。第十条 科研处每

32、年对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进行统计。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结项后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的归档手续,具体要求按技术档案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经登记归档后的成果才可以申报奖励。第四章 奖励申报第十三条 院外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级星火科技奖等。我院设“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第十四条 申报院外科技奖励的成果,必须是经技术鉴定后,至少进行了一年以上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相应要求的科研成果登记编号,有技术档案部门证明,技术资料已经归档的项目。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励应准备如下材料:一、科技奖励申报书;二、技术鉴定证书或

33、各级定型委员会批准定型的文件及定型工作会议纪要;三、有关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四、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全部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符合规定及档案部门未盖归档材料专用章的一律不办理上报。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书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不得用宣传性语言和虚假的推算估算以及无科学根据的评述。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系指对该成果起主导作用,并在关键技术、技术诀窍、总体构思以及体现技术水平方面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列出其创造性贡献的要点。第十八条 跨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课题负责人是我院教职工的,由我院办理奖励申报。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费用

34、由申报奖励的课题组支付。第二十二条 院科研成果奖一、凡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均可申请院科研成果奖。院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评审,择优奖励,以资鼓励。二、院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非特殊情况隔年不补。未完成的项目和有争议未解决的项目,均不予评奖。三、申请院科研成果奖,需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书,经部门推荐,科研处初审合格后,交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四、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五、奖励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五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奖由学院发给奖金的同时授予奖励

35、证书。评分参考标准:新颖性国内首创、填补国内空白,国际上未见报导等,评30分;先进性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评30分;实用性经济效益明显(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推动科技进步,评40分;有一定的应用效果,评30分。综合评分95分以上为特等;90分以上为一等;80-90分为二等;70-80分为三等;60-70分为优秀。六、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由院长批准后授奖,科研成果奖奖励证书属项目集体。七、被评为院科研成果特等奖的项目,科研处负责正规院外报奖工作,鼓励其它奖项的项目参加正规院外评奖。第二十五条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业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先

36、进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科技保密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惩 处第二十七条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科研成果;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其行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以处分,造成学院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

37、,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第二章 鉴定、评审范围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

38、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第六条 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第七条 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

39、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第八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

40、,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九、标准化审查报告;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

41、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第三章 鉴定、评审组织第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一、检测

42、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

43、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技术成果的

44、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科学价值和意义;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六、科研规模和效率。第十五条 对应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经费中支付。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科研处定期编排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计划表。第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时间前二个月内对参加评定的科研成果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

45、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的相应栏目中,由专家组给出评语、专家组代表签字并加盖组织鉴定、评审单位章,或出具相应的鉴定、评审证明。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术论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术论文和专著(简称学术论著)是我院教职工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术论著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论著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有利于调动学院教职工发表和出版学术论著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院的知名度。为此制定学术论著

46、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本院教职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国内外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第三条 学术论著管理包括专项资助、保密审查、登记和惩处等。第二章 专项资助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论著专项资助基金,用于资助高层次、高水平但无科研经费及其它经费支持的学术论著的发表或出版,以达到促进学院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论著产出的目的,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第五条 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论著系指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1-3类学术论文和第二款所列1、2类学术专著。第六条 资助重点一、35岁以下经评估选拔列入学院青年科技人才滚动培

47、养计划的青年教职工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二、重点学科和正在成长的、纳入规划建设的新学科,具有明确研究方向,经持续性学术积累,可形成高层次的学术论著。三、列入学术梯队的中青年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发表或出版的高层次学术论著。第七条 资助申请必须在专项资助资金落实之后方可提出。资助额度为:学术论文最高资助版面费的80%,学术专著最高资助出版总费用的30%。第三章 保密审查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或境外出版机构寄送学术论著稿件,必须到科研处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第十条 在国内学术刊物、学术会

48、议或出版机构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著,刊物、会议、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第四章 登 记第十一条 对学术论著进行登记,是科研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学术论著登记工作,便于学院对学术论著进行统计,便于对教职工学术成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本院教职工当年度发表或出版学术论著均须及时到科研处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在学术论著经学术会议、学术刊物或出版机构确认、发表或出版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第十三条 未及时进行登记的学术论著,学院不予成果认定,不予提供版面费、出版费等资助,也不予奖励。第十四条 凡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学术论著(注:学术论文不包括简报、短

49、文、报导、摘要等;学术专著不包括各类教材、科普读物、译著、评著、文艺作品、声像资料、手册等)等级分类如下:一、学术论文类1被ISR(科学评论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2中科院主办的学术刊物、教育部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外正式学术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3中科院直属所主办学术刊物,教育部委托主办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国际会议上特邀作的学术报告经评审收录入专著,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号(ISSN)的论文。4北京大学图书馆统计的学术期刊(除上述三类外)、全国性学术会

50、议论文集,具有连续出版号的论文。5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或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6一般学术刊物发表或一般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二、学术专著类1通过大量的实验和卓有成效的研究,获得的资料与数据,加以整理总结上升为理论,直接反映先进科学水平,有着显著社会效益,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2具有较大应用价值,填补我国科技领域某些空白,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3某些科技领域有创新,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的级别核定一般由科研处确认,专著

51、的级别核定由学术委员会确认。第六章 惩 处第十八条 学术论著撰写与发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行为者,取消其成果,对已获得奖励的论著,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第七章 其 它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学术成果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术成果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学术成果进行奖励,是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工作,促进我院办学水平提高的有效措施。为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2、。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教研课题、专利项目、专业与课程建设、学术论文、著作与教材等。第三条 学术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二章 科研项目第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是针对已结项的权属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项目成果。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授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等)的科研项目成果,学院按政府奖励标准的两倍予以配套奖励;获得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委授奖的科研项目成果,学院按省部委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配套奖励。或按照下表所示方案予以奖励。奖励等次等级奖励标准(万元)备注国家级一等奖20按等次递增、递减30%荣誉奖、优秀奖1万元省部级国家级学会一等奖5按等次递增、递减20%荣誉奖、优秀奖5千元厅局级省部级学会一等奖1按等次递增、递减20%荣誉奖、优秀奖1千元院级厅局级学会一等奖0.5按等次递增、递减20%荣誉奖、优秀奖5百元第三章 教研课题第六条 教研课题成果的奖励是针对已结题的,由我院人员主持、署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课题。第七条 获得院外授奖的课题成果,学院按政府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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