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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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专题论坛SpecialForumonForensicAccounting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February2009,No.1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郭维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1)摘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发展的20多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标准,致使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着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和理论思考,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现状,从鉴定的受理,检验,鉴定书制作三

2、个方面提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求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早日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问题中图分类号:DF79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09)01004004IssuesWorthNoticinginForensicAccountingAppraisalGUOWei-jun(PeopleSProcuratorate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Hohhot010011,China)AbstractForensicaccountingappraisalhasobtainedgreatachievem

3、entsforthepast20yearsinChina.However,thereexistsomeproblemsthatinfluenceditsfurtherdevelopmentduetolackofunifiedprofessionalstandards.Accordingtothelongtermpracticeandtheoreticalreflection,thisarticlecomesupwithseveralissuestobenoticedintheprocessofcaseacceptance,assessmentandreportmaking.Alltheissu

4、esarebasedonthecurrentsituationinforensicaccount-ingservicewithaviewtoassistthehealthydevelopmentofforensicaccountingappraisa1.Keywords:forensicaccounting;appraisal;issue司法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20多年来,司法会计理论逐步成熟,司法会计队伍逐步壮大,司法会计在查办涉及财务会计问题案件中的作用逐步被认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逐步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有关层面的认同.但是,从司法会计鉴定

5、工作现状和整体看,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原理,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表述等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致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着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在鉴定结论的表述上就经历了直接回答刑事法律属性,所有权(控制权)转移,直到从财务事实角度回答问题的演化过程.根据笔者多年司法会计工作的实践和理论思考,提出以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3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做法,仅供大家参考.l受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受理阶段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表现收稿日期:20080528作者简介:郭维钧(1963一),男,高级检察官.主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与研究.E-mail:gu0weun

6、626163.COB.?40?在鉴定的提请或委托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1提请的鉴定事项应当符合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提请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如果提请鉴定的事项不是就专门财务会计实务问题提出的.而是涉及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专业技术问题,就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如”x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涉嫌挪用公款的数额”等类似鉴定要求,它要解决的不是财务会计实务问题,而是刑事法律定性问题,不应该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解决的.在诉讼活动中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是可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

7、的.有些则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或司法会计鉴定人所能够解决的.具体应从两个方面来区分:(1)是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识别分工来看,识别内容涉及财务会计技术方面问题的,应由司法会计鉴定人识别,不涉及财务会计技术或涉及其他专业技术的识别内容,则由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识别.如记账凭证是否真实,正确地反映了原始凭证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即会计分录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识别应由司法会计鉴定人来完成,而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的原中圈司法鉴定2009年2月第1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识别问题则应由案件承办人员来解决.(2)是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鉴定依据来看.只有那些通过引用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标准能够论证

8、清楚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才能提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如贪污案件中涉及的库存现金损失额的确认问题应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而某笔款项是否为某人非法占有的确认问题则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案件承办人综合取得的所有证据来加以确认的.从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大致可确定为以下八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2)资产成本价值及损失的确认;(3)资产应结存额及溢亏的确认;(4)债权及负债构成的确认;(5)经营损益的确认;(6)投资损益的确认;(7)所有者权益额的确认;(8)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其他财务会计实务问题.

9、1.2必受理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条件和技术条件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有四个方面的要求:(1)是提请鉴定应当在正式立案之后.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学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而立案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标志,立案之前是不应当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司法鉴定”的定义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也应在案件立案后,方可实施).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是提请

10、鉴定应当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的鉴定委托.应当要求提请人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3)是鉴定人要合格.具体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司法会计专业鉴定人资格,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某一鉴定机构登记执业的人员.(4)是鉴定机构主体要合格.具体是指受理司法会计鉴定的部门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鉴定机构.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条件,是指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充足,完备,可验证,而且来源可靠.检材充足,完备都是相对鉴定要求而言的.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能否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所收集的鉴

11、定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检材的质量.如果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能满足对持证事项的证明要求,即可视作检材充足,完备.可验证,是指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来源可靠,主要是指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上明确注明了资料的提供单位和提取单位.1.3提请司法会计鉴定要有明确具体妥当的鉴定要求鉴定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妥当,直接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书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的直接表现就是过于笼统.比如:有些鉴定要求是这样写的:“对XX涉嫌贪污一案涉及的财会事实和后果进行鉴定.”,”对XX挪用一案涉及的财会问题

12、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写明鉴定什么财会事实,具体解决什么财会问题.鉴定要求不妥当常常表现为鉴定要求超越鉴定范围.具体表现为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回答刑事法律属性相关问题.比如:有些鉴定要求是这样表述的,”对XX涉嫌贪污XX元进行鉴定”.”对XX据为己有公款XX元所涉及的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定XX挪用公款的数额”,”确认某笔款项是否被XX出纳占为己有”等.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即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鉴定原理,鉴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等重大理论问题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在受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耐心地向送检人介绍司法会计鉴定原理,相关工

13、作要求.同时应当根据送检人员介绍的案情和鉴定目的等内容.与送检人员协商修改鉴定要求,提出既有利于案件查处又不超越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且明确具体的鉴定要求,以便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切实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实务问题.如协商不成,也可考虑采用其它司法会计技术方法提供相关的技术协助,而不应以鉴定要求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为由,一概拒绝受理鉴定.鉴定要求明确,具体,妥当,就为Jl.N实施鉴定奠定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因鉴定要求引发的鉴定风险.1.4要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充足,完备及其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正式做出受理检验鉴定决定前,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充足完备性进行审查

14、?41?是非常必要的.审查检材是否充足,主要是根据鉴定要求,通过对检材基本要素和数量的检查,查看鉴定所可能需要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是否齐全.例如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发案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涉及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等是否齐全.审查检材是否完备,主要是对检材质量的检查.一是检查检材是否装订成册,对未装订的零散票据应当退回去由原提供单位负责装订;二是检查检材在时间和排序上是否有连续性,是否有毁损遗漏等情形主要是根据会计凭证及账薄的时序编号,查看会计凭证及账薄是否完整,日期和编码是否连续,有无空号,重号,撕页,漏页等现象.如发现鉴定材料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形时.应当向送检人问明原委.对应当提供但尚未收

15、集的财务会计资料,应告知送检人补充鉴定材料.对检材中复制证据较多且复制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形,则应当考虑是否提出送检原始证据的要求.对确因各种原因无法收集的情形.也应做到心中有数.如果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达不到要求,则应拒绝受理鉴定,以避免鉴定风险.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是否由委托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获取:是否有提供单位的会计机构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是否有调取人签字和注明日期.二是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是否与案件相关联,与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反映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的能力.三是对办案中已经发现并证实含有虚假内容的原始

16、凭证及各种伪造的财务会计资料,送检部门或单位必须提供书面说明.1.5决定受理检验鉴定后.一定要办理检材收检手续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办理收检手续时.应对鉴定材料进行清点,然后根据清点的结果认真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内容包括:案由;鉴定材料的名称及数量;备注;送检人,收检人签名;收检日期.绝不能为图省事而漏填项目.实践中,一案往往存在多次送检鉴定所需材料.对每次收取的检材均应当单独办理收检手续,既可以明确检材实际收取的时间和内容,又可以明确补充检材对检验结果以及对鉴定时限的影响.如果不认真办理收检手续,万一鉴定材料出现问题时,则可能会导致责任不清或造成鉴定失误等后果.2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检验过

17、程是围绕鉴定要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42?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February2009,No.1事实不断进行求证和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在检验过程初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通过阅读案卷,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走访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化对鉴定问题的认识.在鉴定的受理阶段通过送检人的介绍,虽然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对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充足性,完备性以及可靠性进行了审查,并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这些了解和认识都是初步的或者说是较低层次的了解和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专业

18、相对其他鉴定专业而言,鉴定过程最大的区别就是要吃透案情,吃透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阅读案卷要紧紧围绕鉴定问题逐步展开,逐步深入.不同诉讼阶段能够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不同.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而言,诉讼各阶段能够提供的主要材料有: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诉讼各阶段形成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以及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等.询问有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每案必问.要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案件承办人主持下进行.对有关单位的走访,也应当在案件承办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走访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与鉴定密切相关的法律

19、,法规,规章,规定,制度.通过上述工作,能够深化对鉴定问题的认识,逐步理清鉴定工作思路,同时也能发现送检材料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不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要求送检单位补充检材,修复检材,对检材断档情况进行说明等.3鉴定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1检验部分存在的问题(1)对检材不做详细的检验.只进行简单的罗列.在个别鉴定书中.鉴定人对检材的检验过于简略,如“X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一张.后附张原始单据”,对凭证内容不做具体描述.但在论证部分却对该凭证的内容进行了论证.这种检验与论证不分,在论证中引用未做检验的内容的做法,使得鉴定书在整体上给人以结构混乱,条理不清的印象,影响了鉴定书的使用效果.在实际

20、工作中,鉴定人应对论证部分所涉及的会计凭证进行较为详细的检验,如凭证号,编制El期,摘要,会计分录;对据以编制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根据论证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对账簿记载进行简要描述.做到检验客观全面,详略适当,便于引用,方便审查中国司往簦定2009年2月第l期(2)有些鉴定书在缺少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的情况下.在检验部分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描述,严重违背了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学,审计学理论和相关法学理论,司法会计鉴定的科学性是建立在会计核算方法的特定性及其科学性的基础之上的.司法会计在鉴定过程中,只有检验到相关财会资料,才能在论证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1、会计学原理证明案件在财务会计事实方面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后果.3.2论证部分存在的问题3.2.1以相关案情作为论证依据和标准司法会计人员在检验鉴定过程中.为全面了解案件所涉财务会计问题及与此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发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听取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介绍,并可以调取,审阅案卷,还可以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财物进行实地勘验取证.但是,论证的依据和标准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财务标准和会计标准.3.2.2在论证部分使用推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语句有些鉴定书在论证部分使用了这样的语句:”这种行为是为了掩盖事

22、实真相,以达到侵吞国家资金的目的,”对行为人有何犯罪目的进行了推断.法律对犯罪目的的解释是: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显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范畴,也是司法会计鉴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在鉴定书中应杜绝使用该类语句.3.3结论部分存在的问题3.3.1越权回答问题有些鉴定书中,结论部分除回答了财会问题以外,还使用了具有刑事法律属性的语句,如”此款被xx支配,变为个人所有”,”此款xx未交财会,被xx个人控制,使用”,”将此款据为己有”等.在法律事实上,涉案款项是否被某人占有或据为已有,应由办案人

23、员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需回答相关财务会计事实即可,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唯一性3-3.2仍存在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作为鉴定结论进行表述的情况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在内容上.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还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司法会计鉴定所涉及的案件中,嫌疑人是以非法的手段占有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对财产的取得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为此,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述中不应使用类似的词语.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标准,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此,也希望有更多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推进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本文编辑:章荣根)?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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