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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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秦律新探(以下简称新探),曹旅宁著,中国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系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中的一种。此书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主,对秦律渊源、秦律特征、秦律的管制、秦律与汉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尽管如作者所言,“本书不是对秦律的通论,而是若干专题研究的结果”,但实际上此书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称之为秦律研究的“小百科全书”,亦不为过。秦律已被运用到极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陈出新,是今后每一个秦律研究者必然面对的问题。而新探的作者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就秦律研究状况而言,每个重大问题都有研究者涉及,但将各个问题组织在一起,对秦律全貌重

2、新进行认识,却无人做过类似工作 。1新探的每个组成部分如“秦律渊源”、“家族与阶级”、“资源与控制”、“秦律刑罚考”、“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等,都是大问题。但在“大”的基础上,作者也对 “定杀”、“毒言”、“宫刑”、“公车司马猎律”等许多小问题进行了考证。新探是否做到了“大而且精”姑置不论,但确实是“点”、“面”结合的典范。将过去已经研究过的重大问题织织贯穿在一起,仅是研究工作的开始。倘若不能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观点,或者对已有论点进行检讨,这样的著作只能说是成果综述,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学术研究。新探从公车司马猎律角度探讨秦律的渊源,对“定杀”、“毒言”的论述,以及对“拔其须眉”、“斩人发

3、结”的考辩,都是前人未曾措意的问题,也是此书的创新性所在。至于有关“葆子”、 “弃市”、“宫刑”、魏律与秦律的关系、后子制度与等问题的论述,则属于作者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检讨与驳难。也许读者并不同意作者的观点,甚至对作者的论证方式也感到困惑不解,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以后的秦律研究仍不无启发性。读过新探,即使没有大的收获,但对了解国内外秦律的研究状况也会有一些帮助。对文献与考古资料的掌握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是任何一位研究者从事研究必备的条件。可以看出,新探的作者做了相当大的努力,去搜求国内外与秦汉有关的文献、考古资料以及今人的研究成果。这体现了作者求真、务实的学风。至于对西方学术成果的利用,可以说

4、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此书列举的参考文献,反映出作者对国外社会科学尤其是法、民俗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书中引用的这些成果也许并不能证明作者的观点,有的甚至和论证的观点并无直接联系,但与国外先进的理论相结合,可能是以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否则,很难有大的收获与成效。从这个角度说,新探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是,新探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从事古史研究,提出新观点固然不易,如何组织材料对其进行论证,成为可以让人接受的结论,则更加困难。遗憾的是,新探论证不够谨严,提出的新观点也因此大打折扣。以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为例:作者认为这是“本书创新点所在”(第1314页);其导师及推荐人也认为

5、这一观点颇有新意(见序言及封底)。的确,将此律与秦国田猎纪律联系起来,是一个很新颖也很大胆的想像,但是,由于没有做到合理的论证,这一大胆的想像基本只停留在想像阶段。此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秦律的部落法时代”:作者引周伟洲、蒙文通、许倬云、韩伟、李学勤、黄展岳等学者的观点,说明秦人是戎族,甘肃东部是其发祥地;秦有殉葬证明其文明较周为滞后。最后忽然莫名其妙地说:“由此(指秦有人殉)推论,秦律中多秦国旧法也是有根据的。”(第24页)。即使我们承认人殉是秦国固有习俗,但作者却未举证秦律中亦有人殉规定。如若没有人殉规定,怎么能证明秦律多旧法?而且在长达两千多字的叙述中,我们未看到有关“部落法”的论证

6、,只是引用岑仲勉先生的话,说“秦律便可溯源至秦人建国以前的部落习惯法时代”(第2324页)。这样,论证的内容与标题脱节,“秦律的部落法”自然无从得到证明。第二部分“田猎生产中的劳动纪律”:作者开宗明义,说“公车司马猎律的雏形最早应是在田猎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劳动纪律”。为证明这一观点,作者从学的角度出发,征引了有关鄂伦春族及鄂温克族狩猎纪律的研究成果。可能作者也觉得如此立论比较单薄,又引秦简中田律有关生产及山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两条律文仍未涉及狩猎。作者又根据汉代田律是关于田猎的规定,而推定秦田律也应包括渔猎与农业生产两部分。且不说此种推论是否正确,即使秦田律包括渔猎,但两条具体的律文仍与渔

7、猎无关。虽然后面又大段征引王廷洽、闻一多、郭宝钧、杨宽等人有关田猎与军事关系的论述,但却始终未与秦狩猎直接挂钩。所以,作者在论证过程中,既未真正涉及秦的狩猎纪律,也未分析公车司马猎律,这样,秦在狩猎中的劳动纪律如何向公车司马猎律转化,没有得到反映,所列证据自然无法支撑作者要论证的观点。第三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作者说,公车司马猎律与石鼓文所反映的秦人渔猎情景有密切的关系,接着征引郭沫若有关秦襄公狩猎的研究近500字(尚不含注释)。本以为作者要论述二者的关系,但忽然又引“宫狡士”(狗的者)的律文,并以河北平山出土的战国时代中山国墓中的“北犬”遗骸为证,认为“公车司马猎律可上溯到秦襄公时代

8、或更早以前”。又引史记有关秦文公狩猎的记载,认为对研究公车司马猎律极具意义,但因“史载过于简略”,又征引有关蒙古、满族的研究成果近700字(不含注释),最后作者说:“秦人早期的军事制度的起源自然与此相近。”读后思之再三,才揣摸出作者的观点及证据链,即:秦襄公、秦文公时期有狩猎;秦律中有体型高大的“狡”;战国“北犬”与“狡”相似;公车司马猎律与狩猎有关,因此,此律应上溯到秦襄公时代或更早。其实,这个证据链基本不能成立。狩猎纪律转化为法律,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秦襄公、文公的狩猎,并不能说明公车司马猎律就可以上溯到此时。至于通过一条上距秦襄公三百年的战国中山国“北犬”遗骸论证上述观点,自然更是不

9、着边际。而以蒙古、满族的情况论证秦国的制度,也给人以隔靴骚痒之感,“自然与此相近”的“自然”二字也就勉强之极了。第四部分“公车司马猎律与大蒐礼”:作者引秦律“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证明秦有大蒐礼,这没有多大问题。其后征引周礼近500字,并对内容进行分类,共13小项,但绝大部分与论述主题无关。其后,作者又不惮繁琐地征引吴荣曾、杨宽有关大蒐礼的观点,大段叙述古希腊时期“议事会”、“人民大会”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而关于公车司马猎律几乎未置一辞,其与大蒐礼究竟存在怎样的密切关系,作者亦未加说明。作者最后说:“公车司马猎律由最初的生产狩猎纪律再到军事纪律以至成文法的轨迹,应该是十分清晰了。”但是,如上所论,由于在论证过程中,作者没有建立起一条严密紧凑、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整个论证过程似连实断,所引材料和成果与论证的问题关系并不密切,有的甚至与论题无关,自己少得可怜的考证又淹没在他人的学术成果中,因此,给人的最终感觉与作者所说“清晰”恰恰相反,而是证据无力、结构松散、主题模糊。除了这一部分外,其他很多地方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类似问题,限于篇幅,兹不具论。就整体而言,新探创新性不足。新观点的提出及对已有观点的拓展,均可谓之创新。新探确实提出了一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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