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别墅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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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97462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24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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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别墅 建筑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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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设计国际规范标准别墅建筑 目 录 第一部分 建筑规范 3 一、总则 3 二、术语解释 4 三、基本规定 9 第二部分 城市规划对别墅建筑的限定 14 一、建筑基地 14 二、建筑突出物 15 三、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5 第三部分 场地设计 16 一、建筑布局 16 二、道 路 16 三、竖 向 17 四、绿 化 17 五、工程管线布置 18 第四部分 建筑物设计 19 一、平面布置 19 二、层高和室内净高 19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9 四、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19 五、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六、楼 梯 26 七、电 梯 27 八、墙身和变形缝 27 九、门 窗 28 十、建筑幕墙 29 十一、楼 地 面 29 十二、屋面和吊顶 29 十三、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31 十四、室内外装修 31 第五部分 室内环境 33 一、采 光 33 二、通 风 33 三、保 温 33 四、防 热 34 五、隔 声 34 第六部分 建筑设备 36 一、给水和排水 36 二、暖通和空调 36 三、建筑电气 43 四、燃 气 45 第一部分 建筑规范 一、总则 1、为使别墅建筑符合舒适、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别墅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通用规则。 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别墅建筑设计。 3、别墅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当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6)在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该国家或当地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4、别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际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别墅按布局可划分如下: 1)独立别墅; 2)联排别墅; 3)双拼别墅; 4)叠拼别墅; 5)空中别墅。 6、别墅建筑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7、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二、术语解释 1、Villa construction别墅建筑 供人们第二居住和进行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无障碍设施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3、Parking space停车空间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4、Construction site建筑地基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5、Boundary line of roads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6、Boundary line of land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7、Building line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9、Floor area ratio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0、Greening rate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1、Insolation standards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12、Storey height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3、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4、Basement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5、Semi-basement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6、Mechanical floor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7、Refuge storey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8、Open floor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9、Step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Ramp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1、Railing栏杆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2、Stair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Deformation joint变形缝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4、Building curtain wall建筑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5、Suspended ceiling吊顶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6、Pipe shaft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7、Smoke flue烟道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8、Air relief shaft通风道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9、Decoration装修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30、Daylighting采光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31、Daylight factor采光系数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32、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33、Ventilation通风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4、Noise噪声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5、Residential buildings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6、Dwelling size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7、Habitable space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38、Bed room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39、Living room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40、kitchen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41、Bathroom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42、Usable area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43、Typical floor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44、Storey height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5、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6、Balcony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47、Terrace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48、Passage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49、Cabinet壁柜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50、Wall-hung cupboard吊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51、Duplex apartment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52、Natural storeys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53、Middle-floor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54、Gallery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55、Basement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56、Semi-basement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三、基本规定 1、别墅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别墅建筑按建筑形式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别墅:具有很强私密性,建筑周围均有私属独立空间。 2)联排别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单元住宅组成,一排二至四层联结在一起,每几个单元共用外墙,有统一的平面设计和独立的门户。 3)双拼别墅:由两个单元的别墅拼联组成的单栋别墅。 4)叠拼别墅:由多层的别墅式复式住宅上下叠加在一起组合而成。 5)空中别墅:建在公寓或高层建筑顶端具有别墅形态的大型复式住宅。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别墅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现行国际有关标准。 4、别墅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0 普通别墅建筑与构筑物 2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5、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不同气候地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热工分区名称 气候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严寒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 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 2、 严寒地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伤害; 3、 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0℃ 7月平均气温18℃~28℃ 1、 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放热; 2、 部分地区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夏热冬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0℃~10℃ 7月平均气温25℃~30℃ 1、 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要兼顾防寒; 2、 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 沿海地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夏热冬暖地区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29℃ 1、 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防雨要求; 2、 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 沿海地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温和地区 1月平均气温0℃~13℃ 7月平均气温18℃~25℃ 1、 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 2、 建筑物应注意防寒、防雷电等。 严寒、寒冷地区(一) 1月平均气温-22℃~0℃ 7月平均气温<18℃ 1、 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 建筑物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特别注意防风沙、防雷电; 严寒、寒冷地区(二) 1月平均气温-5℃~20℃ 7月平均气温≥18℃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1、 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 建筑物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 3、 建筑物应防积雪、防风沙的危害,夏季兼顾防热。 6、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7、建筑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8、设置电梯的别墅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9、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10、别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际现行标准规定。 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 b.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c.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b.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c.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d.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 e.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b.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的提示盲道; b.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直; c.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d.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e.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11、新建、扩建的别墅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别墅建筑内。 1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1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Second part urban planning to villa construction definition城市规划对别墅建筑的限定 一、建筑基地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5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8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5m。 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10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5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10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二、建筑突出物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C.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 场地设计 一、建筑布局 1、别墅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相关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别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三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有关规定; 2)别墅建筑半数以上的空间,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二、道 路 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7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5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8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有关规定; 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8.0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9.00m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9.0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三、竖 向 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四、绿 化 1、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五、工程管线布置 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2、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4、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6、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7、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8、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9、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第四部分 建筑物设计 一、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有关标准的规定。 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二、层高和室内净高 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别墅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厕所和浴室间隔平面尺寸 类别 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 无障碍厕所隔间 1.401.80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 浴盆(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起)1.502.35 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五、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3、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规定: 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3)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a.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b.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c.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d.面积不超过5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5)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6)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7)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8)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9)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相关规范规定值减小50%。 10)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11)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12)汽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1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14)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15)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规定: a.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b.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 c.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16)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增加一倍。 17)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18)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 19)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0)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21)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b.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c.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d.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2)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23)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24)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25)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26)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7)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28)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29)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a.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b.Ⅳ类汽车库。 30)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31)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3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a.Ⅳ类汽车库; b.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c.Ⅱ、Ⅲ、Ⅳ类修车库。 34)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35)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36)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37)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38)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39)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4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a.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b.Ⅳ类修车库; c.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41)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42)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43)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a.Ⅰ、Ⅱ类车库20L/s; b.Ⅲ类车库15L/s; c.Ⅳ类车库10L/s。 4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5)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a.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b.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6)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47)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48)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49)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50)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5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52)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4)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56)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b.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c.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57)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58)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59)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60)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61)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62)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63)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6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65)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66)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67)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a.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b.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68)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69)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70)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71)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72)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74)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75)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台电梯通至地下停车库; 76)办公建筑车位比应符合表的规定; 77)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表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车辆类型 项目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m) 轻型汽车(m) 大、中、铰接型汽车(m) 平行式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 1.50 1.50 2.60 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 0.70 0.90 1.00 汽车间横向净距 0.80 1.00 1.20 汽车与柱间净距 0.50 0.50 0.70 汽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 纵向 0.70 0.70 0.70 横向 0.80 1.00 1.20 注: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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