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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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篇一: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1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二: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

2、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办法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4、股东2 股东3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

6、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7、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

8、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

9、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篇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2021年新公司法)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

10、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11、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

12、,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 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

13、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

14、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15、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16、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

17、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

18、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 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19、: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 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

20、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

21、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

22、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23、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篇三:一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签名: 二OO年 月 日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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