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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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条据书信 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是人类科学技术实践内容的一部分,是一项浩大的_系统工程。下文是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促进_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_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目的,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科学学问、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的行

2、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_进展方案;讨论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加,为科普工作制造良好的条件和_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科普工作及本条例的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进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科普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的群众组织,是科普工作的主要_力气,依法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第七条科普是一项_公益性事业,应坚持长期、稳定、有效进展的原则。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面对全体市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企业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

3、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协调本地区科普工作。 其次章科普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弘扬科学精神,提倡实事求是、探究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_进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以及当前国内外科学技术进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学问; (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普及日常生活中的科学学问,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宣扬

4、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经济、_和技术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七)其他有关科普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科普工作的形式: (一)进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和科研作品展现会; (二)开展科学技术询问、服务、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信息发布、科学技术示范活动; (三)在各类学校开展科学创造、科技制作、专题讨论、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活动; (四)组织科技人员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农活动; (五)组织各类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六)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七)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现科普图片、模型和实物; (八)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

5、设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 (九)开通科普网站,开设广播、电视科普专题节目,开僻报刊科普专栏; (十)开展科技周等活动; (十一)其他科普工作的形式。 第三章_责任 第十二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_的共同责任,_各界均应主动参与和支持开展科普工作。 市民均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接受科普训练的义务。 第_条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学习现代科学学问和接受科普训练的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常常性、群众性和_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讨论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6、城乡基层_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宣扬,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同学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同学的科学爱好,培育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讨论会)等应当面对农村、贫困地区,开展科普工作,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培训农村科技人才。 第十九条厂矿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方面的学问,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生产技能。 其次十条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当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 其次十一条环境爱护、医药卫生和方案生育机构应当结构环境爱护、资源合理

7、利用、医疗保健、方案生育等方面内容开展科普工作。 其次十二条宣扬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宣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扬。 其次_条鼓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对青少年开放试验室、讨论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 其次十四条鼓舞科技、训练工从事科普作品创作,宣扬科学学问,传授科学技术与方法,担当中学校专题讨论活动的指导老师。 第四章科普场所 其次十五条科普场所是指科技馆(宫)、博物馆、天文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科普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 其次十六条科普场所开展科普活动应向_开放。改进科普工作形式

8、和改善科普内容,提高科普工作质量,并建立健全科普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次十七条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对公众的科普宣扬。 第五章科普工 其次十八条特地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及中学校科技辅导老师为专职科普工。 其他从事普科工作的人员为兼职科普工。 其次十九条科普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与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普项目经费; (三)专职科普工根据有关规定参与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科普著作、论文和其他科普优秀成果,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兼职科普工的科普著作、

9、论文和其他科普优秀成果,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条件; (四)参与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科普工作看法和建议。 第三十条科普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或者参与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学问,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二)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三)学习新学问、新技术,提高自身素养; (四)宣扬和执行科普方面法律法规。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准时拨付,专款专用。科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常常性、群众性和_性的科普工作。 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的投入应为市本级年度财政支出预

10、算的0.5以上,且不低于市总人口每人平均0.50元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舞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建、联建科普设施,捐助资金,进展科普事业。 第三_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速科普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科普场所开展科普活动按文化事业管理,可获得专项经费资助和活动经费;接受合法捐赠;申请科普专题项目。 第三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及开展科普宣扬,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减免收费。 第三十六条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科普事业捐资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

11、十七条擅自将科普场所改作他用的,由科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挺直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损害、破坏科学场所、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复原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经费划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主管部门对挺直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以科普名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_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科普事业造成损失,侵害科普工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12、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说明。 第四_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8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依据 20xx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方案,为开展科普工作制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科普法还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进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_力气。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扬工作。医疗卫生、方案生育、环境爱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并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_团体及企业等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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