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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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与 调 整 136 6102 1566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 王 志 成 , 管 理 学 ( 会 计 ) 博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北 京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特 聘教 授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教 研 室 主 任 , 硕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一 家 国 际 四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部 经 理 。 长 期 在 北 京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

2、 北 京 大 学 产 业 文 化 研 究 中 心 、 清 华 大 学 职 业 经理 训 练 中 心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EMBA教 育 中 心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从 事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 预 算 管 理 、 会 计 准则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曾 经 为 70余 家 央 企 开 设 过 培 训 课 程 。 具 有 近 10年 的 管 理 咨 询 工 作 经 验 , 主 要 的 咨 询 领 域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 全 面 预算 管 理 、 会 计 核 算 、 工 程 财

3、 务 等 ; 主 要 的 客 户 包 括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 中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通 信 建 设 总 公 司 、 中粮 集 团 公 司 、 国 华 电 力 公 司 等 。 2008年 到 2009年 , 作 为 财 政 部 内 部 控 制 研 究 课 题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指 引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课 题 组 组 长 , 参 与 了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指 引 的 起 草工 作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 目 录一 、 收 入 项 的 差 异

4、 与 调 整二 、 扣 除 项 的 差 异 与 调 整三 、 资 产 处 理 的 差 异 与 调 整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 使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增 加 的 项 目 包 括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使 利 润 总 额 增 加 的 项 目 包 括 :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5、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营 业 外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5 税 法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 产 品 、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品 以 及 其 他 存 货 取 得 的 收 入 。 企 业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实 现 ;差 异 与 调 整 : 一 次 性 确 认 收 入 , 差 额 确 认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并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融 资 性

6、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出 售 资 产 行 为 有 关 税 收 ; 其 他 如 一 般 收 入 确 认 、 售 后 回 购 、 以 旧 换 新 、 折 让 折 扣 、 安 装 检 验 等 没有 区 别 。1、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6 一 、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根 据 现 行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有 关 规 定 ,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出售 资 产 的 行 为 ,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征 收 范 围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 二 、 企

7、业 所 得 税 根 据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有 关 收 入 确 定 规 定 ,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人 出 售 资 产 的 行 为 , 不 确 认 为 销 售 收 入 , 对 融 资 性 租 赁 的 资 产 , 仍 按承 租 人 出 售 前 原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计 提 折 旧 。 租 赁 期 间 , 承 租 人 支 付的 属 于 融 资 利 息 的 部 分 , 作 为 企 业 财 务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 本 公 告 自 2010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此 前 因 与 本 公 告 规 定 不 一 致 而

8、已 征 的税 款 予 以 退 税 。1、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的 处 理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7 税 法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 修 理 修 配 、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租 赁 、 金融 保 险 、 邮 电 通 信 、 咨 询 经 纪 、 文 化 体 育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服 务 、 教 育 培 训 、餐 饮 住 宿 、 中 介 代 理 、 卫 生 保 健 、 社 区 服 务 、 旅 游 、 娱 乐 、 加 工 以 及 其 他 劳 务服

9、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工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现 在 已 修 改 )差 异 与 调 整 :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合 同 的 处 理 问 题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8 税 法 : 转 让 财 产 收

10、入 , 是 指 企 业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股 权 、债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 金 融 负 债 以 及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等 , 持 有期 间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在 实 际 处 置 或 结 算 时 , 处 置取 得 的 价 款 扣 除 其 历 史 成 本 后 的 差 额 应 计 入 处 置 或 结 算 期 间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国 债 转 让 收 入 的 问 题3、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税 法 与

11、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9 税 法 : 企 业 转 让 股 权 收 入 , 应 于 转 让 协 议 生 效 、 且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时 , 确 认 收入 的 实 现 。 转 让 股 权 收 入 扣 除 为 取 得 该 股 权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后 , 为 股 权 转 让所 得 。 企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 不 得 扣 除 被 投 资 企 业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股东 留 存 收 益 中 按 该 项 股 权 所 可 能 分 配 的 金 额 。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 一 次 性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在 会 计 上

12、, 一 般 不 应 该 确 认 收 入 ; 对 利 润 总 额 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影 响 差 异 主 要 来 源 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和 计 税基 础 的 差 异 ;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 ( 相 当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 余 公 积按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比 例 计 算 的 部 分 , 应 确 认 为 股 息 所 得 )3、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0 税 法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企 业 因 权 益 性 投 资 从

13、 被 投 资 方 取得 的 收 入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外 , 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收 益 。差 异 与 调 整 :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的 方 法 , 分 为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 与 税 法 确 认 的 差 异 比 较大 ; 连 续 持 有 12个 月 的 判 断

14、。4、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1 税 法 : 利 息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将 资 金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但 不 构 成 权 益 性 投 资 , 或 者 因 他 人 占用 本 企 业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存 款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 债 券 利 息 、 欠 款 利 息 等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补 充 : 企 业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贷 款 等 按 照

15、 新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确认 的 利 息 收 入 , 可 计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税 法 和 会 计 对 利 息 都 是 采 取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差 异 与 调 整 : 要 求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确 认 。5、 利 息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2 税 法 : 租 金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 包 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取 得 的 收 入 。 租 金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16、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根 据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收 入 与 费 用 配 比 原 则 , 出 租 人 可 对 上 述 已确 认 的 收 入 , 在 租 赁 期 内 ,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关 年 度 收 入 。 差 异 与 调 整 :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确 认 。6、 租 金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3 税 法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是 指

17、企 业 提 供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权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差 异 与 调 整 :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确 认 。7、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4 税 法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接 受 的 来 自 其 他 企 业 、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18、给 予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企 业 接 受 捐 赠 的 货 币 性 、 非 货 币 资 产 : 均 并 入 当 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 企 业 接 受 捐 赠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按 接 受 捐 赠 时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确 认 捐赠 收 入 , 并 入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 受 赠 非 货 币 资 产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内容 包 括 : 受 赠 资 产 价 值 和 由 捐 赠 企 业 代 为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 不 包 括 由 受 赠企 业 另 外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差

19、 异 与 调 整 : 作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处 理 。8、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5 税 法 :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已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 补 贴 收 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汇 兑 收 益 等 。差 异 与 调 整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的 处 理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政 府 补 助 的 会 计 处 理9、 其 他

20、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6 一 、 企 业 从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取 得 的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 ( 一 )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规 定 资 金 专 项 用 途 的 资 金 拨 付 文 件 ; ( 二 )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拨 付 资 金 的 政 府 部 门 对 该 资 金 有 专 门 的 资 金

21、管 理 办法 或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 ( 三 )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 金 发 生 的 支 出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二 、 形 成 费 用 不 允 许 扣 除 三 、 60个 月 之 内 没 有 支 出 退 回 。9、 其 他 收 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7 税 法 :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 债 、 赞 助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22、 物 、 转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 按 照 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其 收 入 额 按 照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差 异 与 调 整 :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会 计 对 视 同 销 售 的 界 定 ; 买 一 赠 一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属 于 捐 赠 , 不 视 同 销 售 , 在 增 值 税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 视 同 销 售 时 , 属 于

23、企 业 自 制 的 资 产 , 应 按 企 业 同 类 资 产 同 期 对 外 销 售 价 格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属 于 外 购 的 资 产 , 可 按 购 入 时 的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取 得 实 物 资 产 的 会 计 与 税 法 计 价 ; 共 同 控 制 经 营 与 共 同 控 制 资 产 的 处 理 。 10、 收 入 确 认 的 特 殊 事 项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8 一 、 企 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的 处 置 资 产 , 除 将 资 产 转 移 至 境 外 以 外 , 由 于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在 形 式 和

24、实 质 上 均 不 发 生 改 变, 可 作 为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不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 相 关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延 续 计 算 。 ( 一 ) 将 资 产 用 于 生 产 、 制 造 、 加 工 另 一 产 品 ; ( 二 ) 改 变 资 产 形 状 、 结 构 或 性 能 ; ( 三 ) 改 变 资 产 用 途 ( 如 , 自 建 商 品 房 转 为 自 用 或 经 营 ) ; ( 四 ) 将 资 产 在 总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转 移 ; ( 五 ) 上 述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情 形 的 混 合 ; ( 六 ) 其 他

25、 不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 二 、 企 业 将 资 产 移 送 他 人 的 下 列 情 形 , 因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应 按 规 定 视 同 销售 确 定 收 入 。 ( 一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 ( 二 ) 用 于 交 际 应 酬 ; ( 三 )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或 福 利 ; ( 四 ) 用 于 股 息 分 配 ; ( 五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 ( 六 ) 其 他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 10、 收 入 确 认 的 特 殊 事 项

26、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19 目 录一 、 收 入 项 的 差 异 与 调 整二 、 扣 除 项 的 差 异 与 调 整三 、 资 产 处 理 的 差 异 与 调 整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0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27、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有 关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 , 不 得 扣 除 或 者 计 算对 应 的 折 旧 、 摊 销 扣 除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费 用 、税 金 、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不 得 重 复 扣 除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1 1、 工 资 薪 金 支 出税 法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28、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前 款 所 称 工 资 薪 金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津 贴 、 补 贴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关 的 其 他 支 出 。差 异 与 调 整 : 会 计 上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提 但 没 有 发 放 的 , 不 能 在 税 前 扣 除 ; 功 效 挂 钩

29、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2 2、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税 法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包 括 企 业 办 社 会 ; 为 职 工 卫 生 保 健 、 生 活 、 住 房 、 交 通 等 所 发 放 的 各 项 补贴 和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 包 括 企 业 向 职 工 发 放 的 因 公 外 地 就 医 费 用 、 未 实 行 医疗 统 筹 企 业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 职 工 供 养 直 系

30、亲 属 医 疗 补 贴 、 供 暖 费 补 贴 、 职工 防 暑 降 温 费 、 职 工 困 难 补 贴 、 救 济 费 、 职 工 食 堂 经 费 补 贴 、 职 工 交 通 补贴 等 ;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发 生 的 其 他 职 工 福 利 费 , 包 括 丧 葬 补 助 费 、 抚 恤 费 、安 家 费 、 探 亲 假 路 费 等 。 要 求 单 独 账 册 准 确 核 算 。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发 生

31、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优 惠 。差 异 与 调 整 : 没 有 支 付 的 不 能 扣 除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3 3、 五 险 一 金税 法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32、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没 有 缴 纳 的 不 能 扣 除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4 4、 补 充 保 险税 法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在 国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 为 全 体 职 工 ,两 个 5%。差 异 与 调 整 : 如 果 有 , 就 是 永 久 性 差 异 税 法 与

33、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5 5、 商 业 保 险税 法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如 果 有 , 就 是 永 久 性 差 异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6 6、 借 款 费 用第 一 : 借 款 费 用 税 法 是 否 认 可 非 金 融 企

34、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关 联 企 业 的 利 息 支 出 , 要 求 债 权 性 投 资 和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比 例 , 金 融 企 业 5:1, 一 般 企 业 2: 1; 同 时 要 求 能 够 按 照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35、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关 资 料 , 并 证 明 相 关 交 易 活 动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 或 者 该 企 业 的 实 际 税负 不 高 于 境 内 关 联 方 与 个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 分 为 关 联 方 和 非 关 联 方 。第 二 :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与 费 用 化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进 行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 与 税 法 规 定 没 有 差 异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7 7、 汇 兑 损 益税 法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纳

36、 税 年 度 终 了 时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资 产 、 负 债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时 产 生的 汇 兑 损 失 , 除 已 经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与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外 , 准 予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有 差 异 ; 汇 兑 收 益 不 明 确 ; 预 收 账 款 汇 兑 收 益 的 问 题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28 8、 业 务 招 待 费税

37、法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 额的 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对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 ( 包 括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等 ) , 其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股 息 、 红 利 以 及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可以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差 异 与 调 整 : 属 于 永 久 性 差 异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38、 的 差 异 29 9、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化 妆 品 制 造 、 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 ( 不 含 酒 类 制 造 ) , 为 30%; 烟 草 企 业 不 得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结 转 的 部 分 , 是 暂 时 性

39、差 异 , 需 要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0 10、 专 项 准 备税 法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 金 , 准 予 扣 除 。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的 , 不 得 扣 除 。差 异 与 调 整 : 会 计 上 有 很 多 准 备 , 只 有 这 一 项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 其 他 形 成 暂 时 性差 异 。 煤 矿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维 简 费 支 出 和 高 危 行 业 企

40、业 实 际 发 生 的 安 全 生产 费 用 支 出 , 属 于 收 益 性 支 出 的 , 可 直 接 作 为 当 期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属 于 资 本 性 支 出 的 , 应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 并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预 提 的 维 简 费和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不 得 在 税 前 扣 除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1 11、 财 产 保 险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

41、 准 予 扣 除 。12、 租 赁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 按 照以 下 方 法 扣 除 : ( 一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 按照 租 赁 期 限 均 匀 扣 除 ; ( 二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 按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 旧 费 用 ,分 期 扣 除 。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 会 计 处 理

42、与 税 法 处 理 差 异 很 大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2 13、 劳 动 保 护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14、 企 业 之 间 的 管 理 费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权 使 用 费 ,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 不 得 扣除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就 其 中 国 境 外 总 机 构发 生 的 与 该 机 构

43、 、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费 用 , 能 够 提 供 总 机 构 出具 的 费 用 汇 集 范 围 、 定 额 、 分 配 依 据 和 方 法 等 证 明 文 件 , 并 合 理分 摊 的 , 准 予 扣 除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3 税 法 :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公 益 性 捐 赠 ,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部 门 , 用

44、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体 : ( 一 ) 依 法 登 记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 三 )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 四 )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符 合 该 法 人 设 立 目 的 的 事 业 ;15、 捐 赠 支 出 税 法 与

45、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4 ( 五 )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 六 ) 不 经 营 与 其 设 立 目 的 无 关 的 业 务 ; ( 七 )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八 )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 九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民 政 部 门 等 登 记 管 理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46、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会 计 利 润 。差 异 与 调 整 : 应 该 是 营 业 外 支 出 , 差 异 属 于 永 久 性 差 异15、 捐 赠 支 出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5 16、 有 关 资 产 的 费 用 企 业 转 让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费 用 , 允 许 扣 除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计 算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 无 形 资 产 和 递 延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 允 许 扣 除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后 , 由 于 工 程 款 项 尚 未 结 清 未 取 得 全 额发 票

47、 的 , 可 暂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金 额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计 提 折旧 , 待 发 票 取 得 后 进 行 调 整 。 但 该 项 调 整 应 在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用 后 12个 月 内 进 行 。17、 资 产 损 失 ( 1) 企 业 当 期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流 动 资 产 盘 亏 、 毁 损 净 损 失 , 由 其提 供 清 查 盘 存 资 料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 准 予 扣 除 ; ( 2) 企 业 因 存 货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等 原 因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金 中 抵扣 的 进 项

48、税 金 , 应 视 同 企 业 财 产 损 失 , 准 予 与 存 货 损 失 起 在 所 得税 前 按 规 定 扣 除 。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6 税 法 : 企 业 在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其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不 得抵 减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的 盈 利 。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所 得 弥 补 ,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差 异 与 调 整 : 境 外 营 业 机 构 在 汇 总 报 表

49、 时 , 自 动 弥 补 亏 损 ; 未 分 配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在 会 计 上 是 自 动 的 ;18、 亏 损 弥 补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7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加 计 扣 除 , 是 指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摊 销

50、 。19、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8 税 法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 除 : ( 一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 三 ) 税 收 滞 纳 金 ; ( 四 )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五 ) 本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 六 ) 赞 助 支 出

51、 ; 赞 助 支 出 ,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支 出 。20、 不 得 扣 除 项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39 ( 七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是 指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风 险 准 备 等 准 备 金 支 出 。 保 险 企 业 非 寿 险 业 务 在 本 期 依 据 保 险 精 算 结 果 计 算 提 取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备 金

52、 , 大 于 上 期 提 取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余 额 部 分 , 准 予 在 所 得 税 前扣 除 ; 小 于 上 期 提 取 的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差 额 部 分 , 应 计 入 当 期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差 异 与 调 整 : 做 相 应 分 配 或 支 出 。20、 不 得 扣 除 项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0 目 录一 、 收 入 项 的 差 异 与 调 整二 、 扣 除 项 的 差 异 与 调 整三 、 资 产 处 理 的 差 异 与 调 整

53、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1 税 法 :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投 资 资 产 、 存 货 等 ,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 前 款 所 称 历 史 成 本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该 项 资 产 时 实 际 发 生 的 支 出 。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54、 企 业 转 让 资 产 , 该 项 资 产 的 净 值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资 产 的 净 值 和 财 产 净 值 , 是 指 有 关 资 产 、 财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已 经 按 照规 定 扣 除 的 折 旧 、 折 耗 、 摊 销 、 准 备 金 等 后 的 余 额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在 重 组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交 易 发 生 时 确 认 有 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者 损 失 , 相 关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交 易价 格 重 新 确

55、定 计 税 基 础 。3.1基 本 规 定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2 差 异 与 调 整 : 资 产 产 生 账 面 价 值 大 于 计 税 基 础 取 得 没 有 发 票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小 于 计 税 基 础 分 期 付 款 和 融 资 租 赁 的 资 产 可 以 递 延 弥 补 的 亏 损 可 以 递 延 扣 除 的 费 用 资 产 使 用 折 旧 与 摊 销 权 益 法 核 算 资 产 减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资 产 损 失 改 扩 建 支 出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3 1、 定 义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56、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产 ,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具 、 工 具 等 。3.2固 定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4 2、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57、归 属 于 使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二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企 业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 应 当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折 旧 等 成 本 费 用 可 在 税 前 扣 除 。 暂 估 与 调 整 ( 三 )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58、租 人 在 签 订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税 基 础 ; ( 四 )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 ( 五 )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固 定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59、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 ( 六 )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项 规 定 的 支 出 外 ,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 3.2固 定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5 3、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应 当 自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60、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3.2固 定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6 3、 折 旧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限 如 下 :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 为 20年 ; ( 二 ) 飞 机 、 火 车 、 轮

61、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为 10年 ; ( 三 )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 为 5年 ; ( 四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 为 4年 ; ( 五 ) 电 子 设 备 , 为 3年 。 从 事 开 采 石 油 、 天 然 气 等 矿 产 资 源 的 企 业 , 在 开 始 商 业 性 生 产 前 发 生 的费 用 和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耗 、 折 旧 方 法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另 行 规 定 。3.2固 定 资

62、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7 3、 折 旧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 ( 一 ) 房 屋 、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 三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 四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五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 ( 六 )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 ( 七 )

63、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3.2固 定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8 4、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 可 以 缩 短 折 旧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可 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括 : ( 一 )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 高

64、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的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本 条 例 第 六 十条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的 , 可 以 采 取 双 倍 余额 递 减 法 或 者 年 数 总 和 法 。3.2固 定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49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计 税 基 础 : ( 一 )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税 基 础 ; ( 二 )

65、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基 础 。 前 款 所 称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农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出 租等 而 持 有 的 生 物 资 产 , 包 括 经 济 林 、 薪 炭 林 、 产 畜 和 役 畜 等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应 当 自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66、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生 产 性 生 物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3.3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50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10年 ; ( 二 ) 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为 3年 。3.3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差 异 51 会 计 : 1、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 要 记 提 减 值 准 备 ; 2、 没 有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在 会 计 上 也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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