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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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概述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三、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概述 ( 一 ) 集 体 协 商 、 集 体 合 同 与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二 ) 集 体 合 同 的 分 类 及 基 本 特 征 ( 三 )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发 展 简 史 ( 四 ) 推 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法 律 政 策 依 据 区 域 性 、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在 县 级 以 下 区 域 内 , 建 筑 业 、 采 矿 业 、

2、餐 饮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可 以 由 工 会 与 企 业 方 面 的代 表 订 立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 或 者 订 立 区 域 性集 体 合 同 。 行 业 性 、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只 对 当 地 本 行业 、 本 区 域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而 且 ,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适用 的 区 域 仅 限 于 县 级 以 下 区 域 。 1、劳动合同制度劳 动 者 个 人 与 企 业 之间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v2、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 动 关 系 运行 中 平 衡 劳

3、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v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 动 关 系 出 现 矛盾 和 问 题 时 解 决 和 处 理 的 法 律 制 度 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与订立( 一 ) 集 体 协 商 主 体( 二 ) 集 体 协 商 和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基 本 原 则( 三 ) 集 体 协 商 和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程 序( 四 )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集 体 协 商 的 主 体 , 是 指 对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问 题享 有 协 商 谈 判 、 订 立 ( 或 变 更 、 解 除 ) 协 议 的 权利 ,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4、 当 事 人 。 集 体 协 商主 体 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主 体 和 职 工 一 方 的主 体 。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主 体 : 雇 主 及 雇 主 代 表 组 织 。小 企 业 的 主 体 为 以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为 目 的 的 区 域 性行 业 性 企 业 联 合 会 组 织 。 职 工 一 方 的 主 体 : 本 单 位 全 体 职 工 , 或 全 体职 工 依 照 法 定 程 度 选 举 推 举 产 生 的 职 工 代 表 。 v 1、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及 产 生 一 般 可 由 工 会 选 派 , 经 工 会 委 员 会 会 议 、

5、 工 会 会员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形 式 确 认 ; 也 可 以 由 工会 提 名 候 选 人 , 经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未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单 位 的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 由 本 单 位职 工 民 主 选 举 , 并 须 经 本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 职 工 一 方 的 首 席 代 表 由 本 单 位 工 会 主 席 担 任 。 工会 主 席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其 他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代 理 首席 代 表 。 工 会 主 席 空 缺

6、 的 , 由 工 会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未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 首 席 代 表 从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中 民 主选 举 产 生 。 首 席 代 表 不 得 由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代 理 。 v 2、 协 商 代 表 的 条 件l具 体 一 定 的 理 论 政 策 水 平 和 相 关 的 业 务 知 识 。l正 直 无 私 , 具 有 肯 为 职 工 利 益 和 工 会 事 业 奉 献 的敬 业 精 神 。l具 备 一 定 的 协 商 谈 判 能 力 和 水 平 。 3、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构 成 进 行 集 体 协 商 时 , 双 方 的 代 表

7、人 数 应 当 对 等 。每 方 一 般 310人 , 并 各 确 定 1名 首 席 代 表 。 工 会 选 代 表 时 间 , 要 注 意 代 表 的 广 泛 性 、 全 面性 和 代 表 性 。 广 泛 性 就 是 要 有 各 方 面 的 代 表 。 一 般 应 由 工 会委 员 会 有 关 成 员 和 一 般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工 程 技 术 人员 和 一 线 工 人 等 。 全 面 性 , 要 求 选 派 的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 不 仅 要 具备 胜 任 的 素 质 条 件 , 还 要 兼 顾 其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和 文字 写 作 能 力 及 不 同 性 格

8、的 相 互 补 充 , 以 便 充 分 发 挥每 个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长 处 , 保 证 平 等 协 商 取 得 好 的效 果 。 4、 协 商 代 表 委 托 及 角 色 定 位l工 会 可 书 面 委 托 具 有 一 定 法 律 知 识 和 政 策 水 平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较 强 协 商 能 力 的 本 单 位以 外 的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 但 委 托 人 数不 得 超 过 本 方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一 。l职 工 协 商 代 表 和 企 业 协 商 代 表 的 资 格 不 得 交 叉或 重 复 。l在 平 等

9、 协 商 时 , 双 方 应 指 定 一 名 记 录 员 , 负 责记 录 协 商 会 议 的 内 容 和 过 程 , 整 理 双 方 协 议 。 记录 员 不 具 备 协 商 代 表 资 格 。 5、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更 换 工 会 可 以 更 换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 经 本 单 位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可以 更 换 职 工 一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 遇 特 殊 情 况 造 成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空 缺 的 , 职 工 一方 应 按 规 定 重 新 选 派 或 推 举 新 的 协 商 代 表 , 及 时 补上 。

10、 协 商 代 表 因 更 换 、 辞 任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力 等 情形 造 成 空 缺 的 , 应 当 在 空 缺 之 日 起 15日 内 产 生 新的 代 表 。 6、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法 定 权 利 :p参 加 集 体 协 商 视 为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p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完 成 职 责 之 时 ;p除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解 除 其 劳 动 合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11、单 位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p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法 定 义 务 :p维 护 正 常 的 生 产 、 工 作 秩 序 ; 不 得 采 取 威 胁 、收 买 、 欺 骗 等 行 为 ;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密 。 7、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p参 加 集 体 协 商 ;p接 受 本 方 人 员 质 询 ,及 时 向 本 方 人 员 公 布 协 商情 况 并 征 求 意 见 ;p提 供 与 集 体 协 商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p代 表 本 方

12、参 加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的 处 理 ; p监 督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 ; 1、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这 一 原 则 贯 穿 于 平 等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运 作 的 全 过程 。 特 别 是 集 体 合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最 终 能 否 得 到 落 实 ,能 否 有 约 束 力 , 关 键 取 决 于 法 律 的 依 据 和 保 障 。 2、 相 互 尊 重 ,平 等 协 商 原 则v 平 等 地 位 是 集 体 协 商 的 前 提 3、 诚 实 守 信 ,公 平 合 作 原 则v 我

13、国 工 会 集 体 协 商 的 博 弈 行 为 是 合 作 博 弈 4、 兼 顾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原 则 ; 5、 不 得 采 取 过 激 行 为 原 则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对 平 等 协 商 和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程 序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其 法 定 程 序 有 : 提 出 书 面 要 约 、召 开 协 商 会 议 、 职 代 会 审 议 、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 报 送审 核 机 关 备 案 、 向 全 体 人 员 公 布 。v 1、 平 等 协 商 的 程 序v 平 等 协 商 程 序 是 平 等 双 方 都 应 严 格 遵 循 的 。 对 于 工会

14、 来 说 , 要 着 重 抓 好 提 出 要 约 、 开 展 协 商 、 妥 善 处理 协 商 结 果 等 工 作 。 工 会 在 平 等 协 商 前 , 还 要 会 同企 业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工 作 。 ( 1) 工 会 协 商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思 想 准 备 : 主 要 做 好 如 下 几 方 面 的 工 作 。 一 是 开 展 宣 传 工 作 。 通 过 会 议 、 举 办 培 训 、 组织 知 识 竞 赛 等 , 运 用 宣 传 媒 体 、 阵 地 等 向 广 大 干 部职 工 宣 传 国 家 有 关 集 体 协 商 和 签 订 集 体 合

15、同 制 度 的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深 入 宣 讲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合 同 的 内 容 、 形 式 、 作 用 、 意 义 , 宣 传 引 导 职 工 关注 自 身 权 益 、 提 高 维 权 意 识 , 懂 得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和 应 尽 的 义 务 , 知 晓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 实 现 双 赢 目 标的 道 理 。 通 过 宣 传 提 高 职 工 的 认 识 , 激 发 职 工 参 与的 积 极 性 。 二 是 做 好 企 业 方 的 协 调 工 作 。 工 会 要 主 动与 企 业 领 导 沟 通 思 想 , 提 供 并 宣 传 国 家

16、 的 法 规政 策 , 传 达 上 级 部 门 的 具 体 要 求 。 在 推 选 区 域性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的 地 区 , 这 一 级 的 工 会 组 织还 要 向 相 应 的 行 业 协 会 或 雇 主 组 织 及 其 企 业 进行 宣 传 , 取 得 企 业 的 理 解 、 支 持 和 合 作 。 三 是 抓 好 培 训 工 作 。 工 会 在 平 等 协 商 前 要加 强 对 协 商 代 表 的 培 训 , 使 之 做 好 充 分 的 思 想和 业 务 准 备 。 培 训 包 括 协 商 应 具 备 的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及 文 件 , 业

17、务 知 识 , 协 商 技巧 、 注 重 事 项 等 。 议 案 准 备 : 一 是 收 集 信 息 资 料 。 工 会 和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在 协 商前 必 须 熟 悉 与 平 等 协 商 内 容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策 制 度 , 了 解 与 协 商 内 容 有 关 的 情 况 资 料 。 主 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了 解 企 业 外 部 的 信 息 资 料 。 包 括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 上 级 文 件 ;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经 济 社 会 发展 的 目 标 措 施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18、面 的 政 策 规 定 ,如 当 前 劳 动 就 业 和 工 资 报 酬 、 安 全 生 产 和 社 会 保 险等 涉 及 协 商 内 容 的 各 项 劳 动 标 准 和 劳 动 条 件 ; 国 家和 地 方 有 关 物 价 指 数 、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劳 动 力 市 场价 位 和 当 地 的 职 工 生 活 消 费 指 数 等 信 息 资 料 ; 地 区行 业 的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工 资 增 长 水 平 和 其 他 劳 动 标准 、 劳 动 条 件 的 情 况 。 了 解 企 业 内 部 的 情 况 资 料 。 包 括 企 业 的 生 产 经营 状 况 、 目 标 任

19、 务 和 具 体 的 计 划 目 标 、 劳 动 生产 率 和 人 均 收 入 水 平 、 企 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管理 办 法 。 工 会 应 该 通 过 正 常 的 渠 道 和 程 序 , 以 书 面 形式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并 列 出 索 取 资 料 的 明细 表 。 企 业 方 有 义 务 和 责 任 向 工 会 和 职 工 协 商 代表 提 供 与 平 等 协 商 有 关 的 情 况 资 料 , 工 会 和 职 工协 商 代 表 对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有 保 守 秘 密 的 义 务 。 二 是 确 定 协 商 议 题 。 协 商 议 题

20、 可 以 由 工 会 或 企 业 方起 草 , 也 可 以 由 双 方 指 派 代 表 组 成 起 草 小 组 共 同 完 成 。工 会 在 确 定 协 商 议 题 时 , 需 要 抓 好 三 个 环 节 : 调 查 研 究 。 通 过 调 研 广 泛 征 求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使议 题 充 分 体 现 多 数 职 工 的 意 愿 。 议 题 筛 选 。 将 职 工 的 意 见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 结 合 现 行 政策 和 企 业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提 出 协 商 议 题 。 情 况 沟 通 。 工 会 应 就 协 商 议 题 征 求 企 业 职 能

21、 部 门 的 意见 , 对 议 题 作 进 一 步 修 改 、 完 善 或 调 整 。 再 由 工 会 负 责人 与 企 业 领 导 人 进 行 沟 通 , 协 调 双 方 的 立 场 和 意 见 , 尽可 能 将 职 工 的 要 求 同 企 业 方 的 意 见 统 一 起 来 , 使 议 题 更加 切 合 实 际 。 三 是 拟 定 协 商 方 案 。 协 商 方 案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协 商 的 时 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等 事 项 ; 协 商 议 题 及其 说 明 ; 协 商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 其 他 需 要 明 确 的 事 项 。同 时 要 附 上 相

22、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信 息 资料 和 数 据 分 析 , 以 备 协 商 时 查 阅 。 在 制 定 方 案 时 , 要 明 确 协 商 的 目 的 性 。 为 签订 综 合 性 集 体 合 同 , 协 商 内 容 应 以 确 定 劳 动 标 准 为主 ; 为 签 订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 内 容 应 以 专 门问 题 为 主 ; 为 解 决 与 职 工 具 体 利 益 方 面 的 其 他 问 题而 进 行 的 协 商 , 内 容 应 以 多 数 职 工 最 关 心 、 最 迫 切的 问 题 为 主 。 在 协 商 内 容 上 应 区 分

23、一 般 和 重 点 , 以 便 在 协 商过 程 中 把 握 好 轻 重 缓 急 , 重 点 问 题 重 点 谈 , 着 力解 决 主 要 问 题 。在 方 案 目 标 的 确 定 上 应 确 定 底 线 和 高 限 。 底 线是 协 商 中 退 让 的 保 底 线 , 高 限 是 通 过 分 析 测 算 ,通 过 努 力 所 要 达 到 的 最 大 值 , 为 职 工 争 取 尽 可 能多 的 权 益 。 四 是 制 定 协 商 策 略 : 工 会 不 仅 要 做 好 充 分 的 思 想 准 备和 方 案 准 备 , 而 且 还 要 在 策 略 上 进 行 整 体 谋 划 。 包 括 确 定

24、协 商 议 题 的 先 后 顺 序 和 达 成 意 向 的 步 骤 , 明 确 协 商 代 表 的分 工 与 配 合 与 各 自 发 挥 的 作 用 , 研 究 协 商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意外 情 况 和 避 免 陷 于 僵 局 的 方 法 , 营 造 和 谐 的 协 商 氛 围 。 第 一 , 要 把 握 重 点 , 突 出 中 心 , 着 力 解 决 一 些 主 要 问题 , 避 免 在 一 些 次 要 问 题 上 纠 缠 不 休 。 第 二 , 真 诚 合 作 , 协 调 一 致 。 要 注 意 倾 听 企 业 方 的 意见 , 深 入 阐 明 工 会 的 意 见 , 取 得 对

25、方 的 理 解 和 认 同 。 当 出现 分 歧 僵 持 不 下 时 , 学 会 妥 协 , 主 动 提 出 休 会 , 缓 解 矛 盾 。 第 三 , 要 留 有 余 地 , 有 进 有 退 。 当 协 商 中 有 些 议 题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或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时 , 工 会 方 要 保 持 冷 静 ,避 免 言 词 过 激 , 可 对 某 些 问 题 作 出 退 让 , 或 寻 求 其 他 方 式来 达 到 同 一 目 标 。 ( 2) 工 会 在 协 商 中 的 工 作 提 出 要 约 。 按 照 规 定 , 工 会 和 企 业 均 可 以 书 面形 式 向

26、对 方 提 出 平 等 协 商 的 要 求 。 另 一 方 在 收 到 协商 要 求 之 日 起 20日 内 给 以 回 应 , 无 正 当 理 由 , 一般 不 得 拒 绝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 在 实 践 中 , 一 般 由 工 会方 向 企 业 方 主 动 提 出 要 约 。 企 业 应 约 后 , 双 方 共 同商 定 平 等 协 商 的 时 间 、 地 点 、 参 加 人 员 、 协 商 议 程等 程 序 性 规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在 案 。 正 式 协 商 。 按 照 规 定 , 平 等 协 商 主 要 采 取 协 商会 议 的 形 式 , 由 双 方

27、人 数 对 等 的 正 式 代 表 参 加 , 协商 会 议 由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轮 流 主 持 。 这 可 以 体 现 协 商双 方 主 体 地 位 平 等 , 有 利 于 相 互 尊 重 , 平 等 合 作 ,保 证 协 商 会 议 公 平 、 公 正 地 进 行 。 有 些 地 方 将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平 等 协 商 与 该 区 域的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协 调 会 议 结 合 进 行 , 三 方 代 表参 加 协 商 , 一 般 由 政 府 方 主 持 , 由 工 会 方 和 企业 方 协 商 并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集 体 合 同或 专 项

28、 协 议 。 工 会 参 加 协 商 会 议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宣 布 议 程 、 协 商 规 则 和 会 议 纪 律 要 约 方 的 首 席 代 表 介 绍 平 等 协 商 的 准 备 过 程 、协 商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 提 出 协 商 方 案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受 约 方 首 席 代 表 就 对 方 的 要 求 作 出 回 应 。 协 商 双 方 就 协 商 事 项 发 表 各 自 意 见 , 开 展 充 分讨 论 。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归 纳 意 见 , 就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提出 共 同 确 认 的 表 述 方 法 。 形 成 集

29、 体 合 同 草 案 或 集 体 协 议 各 地 在 实 践 中 创 造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做 法 : “ 四 不 原 则 ” : 无 据 ( 法 律 根 据 ) 不 纠 缠 , 无理 不 取 闹 , 原 则 不 放 过 , 小 节 不 计 较 。 “ 三 伸 手 ” 原 则 : 职 工 该 得 的 “ 必 伸 手 ” , 可得 不 可 得 的 “ 伸 伸 手 ” , 不 该 得 的 “ 不 伸 手 ” 。 “ 四 谈 ” 方 法 : 职 工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重 点 谈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坚 持 谈 ; 有 争 议 的 问 题耐 心 谈 ; 僵 持

30、 不 下 的 问 题 放 后 谈 。 “ 五 谈 ” 方 法 : 谈 底 线 , 坚 持 公 平 原 则 ; 谈 系数 , 讲 能 力 原 则 ; 谈 增 幅 , 看 效 益 原 则 ; 谈 目 标 ,比 贡 献 原 则 ; 谈 福 利 , 近 需 求 原 则 。 协 商 结 果 。 平 等 协 商 的 结 果 有 两 种 情 况 : 签订 集 体 合 同 或 中 止 协 商 。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在 实 践 中 , 许 多 企 业 在 协 商前 就 已 准 备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 然 后 根 据 协 商 的 情 况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和 完 善 , 在 协 商 一

31、致 的 基 础 上 形成 正 式 的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 中 止 协 商 , 平 等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出现 事 先 未 预 料 的 问 题 时 , 经 过 双 方 同 意 , 中 止 协商 。 中 止 期 限 及 下 次 协 商 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由双 方 商 定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没 有 规 定 中 止 协 商的 期 限 , 按 惯 例 中 止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60天 。在 中 止 期 间 , 工 会 要 多 做 调 查 研 究 , 加 强 各 方 的磋 商 与 协 调 ,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恢 复 平

32、 等 协 商 。 (1)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这 是 劳 动 法 赋 予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 集 体 合同 , 关 系 全 体 职 工 的 利 益 , 必 须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充 分 体 现 了 职 工 是 平 等 协 商 的 主 体 。保 障 职 工 的 民 主 权 利 。 保 证 职 工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 参与 权 、 审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这 既 是 对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支 持 ,又 是 对 职 工 协 商 代 表 的 行 为 及 其 结 果 最 终 负 责

33、 。有 利 于 宣 传 、 引 导 职 工 。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审 议 的 过 程 ,也 是 对 职 工 群 众 进 行 宣 传 、 引 导 和 统 一 思 想 的 过 程 , 是让 职 工 知 晓 和 理 解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的 产 生 过 程 与 具 体 内 容 ,可 以 为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奠 定 坚 实 的 群 众 基 础 。 (2)职 代 会 审 议 把 握 的 几 个 原 则 合 法 的 原 则 。 内 容 合 法 , 就 是 要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内 容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不能 与

34、之 相 抵 触 。 协 商 过 程 与 协 商 形 式 是 否 合 法 , 即 程序 是 否 合 法 。 充 分 体 现 职 工 意 愿 的 原 则 。 不 能 无 视 职 工 应 当 享 有的 合 法 权 益 , 以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的 主 观 意 志 代 替 广 大 职工 的 意 愿 ; 不 能 迫 使 职 工 接 受 企 业 高 高 挂 起 单 边 条 件 。 坚 持 双 赢 目 标 的 原 则 。 审 议 时 , 不 仅 要 考 虑 职 工 的利 益 , 同 时 要 兼 顾 国 家 、 企 业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利 益 , 既要 保 证 职 工 的 利 益 不 受 侵 害

35、 , 又 要 防 止 职 工 提 出 过 高的 要 求 , 使 双 方 在 协 商 中 共 同 受 益 , 实 现 双 赢 和 多 赢目 标 。 (3)职 代 会 审 议 的 程 序 。 不 能 以 职 工 代 表 团 长 联 席 会 议 、 主 席 团 扩 大 会 议 或 其 他 小 范围 的 协 商 形 式 代 替 , 必 须 严 格 按 程 序 规 定 进 行 。 审 议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工 会 要 在 前 一 周 将 集 体 合 同 草案 发 到 全 体 职 工 代 表 手 中 , 使 代 表 熟 悉 和 研 究 内 容 ,准 备 好 修 改 意 见 。 向 职 代 会 报

36、 告 。 说 明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的 产 生 过 程 , 集体 合 同 草 案 的 内 容 及 其 制 定 的 依 据 , 进 行 协 商 的 情 况 。 组 织 职 工 代 表 讨 论 。 职 代 会 表 决 通 过 。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应当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职 工 代 表 或 职 工 出 席 , 且 须 经 全 体职 工 代 表 半 数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获 通 过 。 (4)其 他 审 议 和 决 定 的 形 式 和 办 法 改 制 企 业 或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未 建 立 职 代 会 , 与

37、 职 代会 审 议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的 程 序 规 定 出 现 了 制 度 性 障 碍 。有 下 列 方 法 : 召 开 全 体 职 工 大 会 进 行 讨 论 , 采 取 无 记 名 方 式 投票 表 决 的 方 式 。 实 行 “ 公 示 制 ”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全 体 职 工 进 行公 示 , 广 泛 征 求 职 工 意 见 。 通 过 厂 务 公 开 制 度 , 将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全 文 公 开 ,让 全 员 参 与 , 多 方 征 求 意 见 。 v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应 当 归 纳 为 三 个 方 面 : 实 体 性内 容 、 程 序 性

38、 内 容 、 保 障 性 内 容 。 一 是 实 体 性 内 容 , 即 劳 动 标 准 、 条 件 条 款 。 这 是 集 体 合 同 的 核 心 , 而 又 是 选 择 性 最 强 的 部分 , 这 部 分 条 款 涉 及 劳 动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 从 劳 动者 平 等 就 业 权 的 保 障 直 至 死 亡 抚 恤 等 问 题 都 可 以涉 及 。 这 里 需 要 注 意 两 个 问 题 , 一 个 是 从 优 , 一个 是 从 高 。 从 优 即 在 众 多 的 协 商 内 容 中 确 定 何 者优 先 , 集 体 协 商 应 当 以 职 工 最 为 关 心 的 问 题 为

39、先 ,以 抓 住 重 点 、 循 序 渐 进 、 逐 步 完 善 为 原 则 。 v 集 体 合 同 一 般 应 当 在 每 年 年 底 前 签 订 , 企 业 成立 半 年 内 应 当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具 体 说 来 , 集 体 合同 的 内 容 应 当 归 纳 为 12项 : 工 会 代 表 职 工 与 企 业 以 及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业 单 位 应 当 就 涉 及 ( 一 ) 劳 动 报 酬 ( 二 ) 工 作 时间 ( 三 ) 休 息 休 假 ( 四 ) 保 险 福 利 ( 五 ) 劳 动 安全 与 卫 生 以 及 职 工 培 训 ( 六 ) 劳 动 纪

40、律 ( 七 ) 双方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八 ) 集 体 合 同 的期 限 ( 九 ) 变 更 、 解 除 与 终 止 集 体 合 同 的 条 件 和程 序 ( 十 ) 争 议 的 处 理 ( 十 一 ) 违 约 责 任 ( 十 二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等 进 行 协 商 ,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最 主 要 的 是 工 资 分 配 问题 , 这 是 劳 动 标 准 的 核 心 内 容 。 一 般 每 年 至 少 协 商 一 次 。 主 要 包 括 :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水 平 、 工 资 分 配

41、 制度 、 工 资 标 准 、 工 资 分 配 形 式 和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 加 班 、 加 点 工 资 及 津 贴 、 补贴 标 准 和 奖 金 分 配 办 法 ; 工 资 调 整 办 法 ; 试 用 期及 病 、 事 假 等 期 间 的 工 资 待 遇 ;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职工 工 资 ( 生 活 费 ) 支 付 办 法 ; 其 他 劳 动 报 酬 分 配办 法 。 工 作 时 间 。 主 要 包 括 : 工 时 制 度 ; 加 班 加 点 办 法 ;特 殊 工 种 的 工 作 时 间 ;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休 息 休 假 。

42、主 要 包 括 日 休 息 时 间 、 周 休 息 日 安 排 、年 休 假 办 法 ; 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其 他 假 期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责 任 制 ; 劳 动 条 件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劳 保 用 品 发 放 标准 ;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和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 补 充 保 险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 基 本福 利 制 度 和 福 利 设 施 ; 医 疗 期 延 长 及 其 待 遇 ; 职 工亲 属 福 利 制 度 。

43、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保 护 。 女 职 工 和 未 成年 人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 女 职 工 的 经 期 、 孕 期 、 产 期和 哺 乳 期 的 劳 动 保 护 ;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健 康检 查 ; 未 成 年 工 的 使 用 和 登 记 制 度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项 目 及 年 度 计 划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 保 障 和 改 善 职 业技 能 培 训 的 措 施 。 集 体 合 同 中 劳 动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内 容 , 应 根 据 企 业的

44、实 际 , 由 职 工 与 企 业 双 方 依 法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加 以确 定 , 并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执 行 。 两 个 “ 不 得 低 于 ” 原 则 。 集 体 合 同 中 确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标 准 应当 明 确 具 体 ,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有 关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个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中 约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标 准 , 不 得 低 于 集 体合 同 的 规 定 。 二 是 程 序 性 条 款 。 这 包 括 集 体 合 同 的 主 体 确 定 ,集 体 合

45、同 的 期 限 , 集 体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与 终 止 条件 ,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程 序 等 。v 集 体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合 同 双 方 的 主 体 及 相 应 的 职责 。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即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承担 者 , 集 体 合 同 关 系 的 主 体 即 有 权 订 立 集 体 合 同并 承 担 相 应 权 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这 包 括 用 人 单 位方 面 的 主 体 : 用 人 单 位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分 支 机 构 ;雇 主 或 雇 主 团 体 ; 用 人 单 位 联 合 组 织

46、 团 体 以 及 小企 业 以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联 合 组 织 。 劳动 者 方 面 的 主 体 :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工 团 体 ; 相 同 产业 的 职 工 ; 与 企 业 联 合 组 织 相 对 应 的 全 体 职 工 。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 集 体 合 同 必 须 是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 一般 为 1-3年 , 也 可 以 以 完 成 一 定 目 标 为 限 。 但 其 中 工 资部 分 应 该 每 年 进 行 协 商 修 订 。 集 体 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即 行 终 止 。 集 体

47、合 同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 可 提 出 续 订 或 重 新 签订 的 要 求 ,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变 更 集 体 合 同 。 变 更 、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的 协 商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协商 处 理 争 议 的 参 加 人 员 、 范 围 、 原 则 、 程 序 、 办 法 以及 申 请 仲 裁 的 条 件 等 。 三 是 保 障 性 条 款 。 这 部 分 包 括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情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 制 度 和 方

48、 法 ,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的督 促 整 改 办 法 , 违 约 责 任 认 定 和 处 理 方 法 等 。 四 是 双 方 认 为 应 当 协 商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v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的 预 防 和 处 理 。 包 括 劳 动 争 议 预 警 的措 施 、 办 法 和 制 度 ,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的 组 织 、 制 度 、程 度 和 处 理 办 法 等 。v 职 工 民 主 管 理 。 包 括 企 业 职 工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内 容 、 程 序 、 职 权 范 围 及 厂 务 公 开 制 度 、 职 工 代 表参 加 董 事 会 和

49、监 事 会 制 度 等 。v 工 会 工 作 。 集 体 合 同 中 有 关 工 会 工 作 的 内 容 , 应 当包 括 工 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工 会 财 产 和 经 费 拨 缴 、 工会 办 公 和 开 展 活 动 必 须 的 设 施 和 场 所 、 工 会 活 动 时间 、 工 会 干 部 的 待 遇 和 权 益 等 。 三、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一 )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 二 )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 ( 三 ) 集 体 合 同 的 终 止 ( 一 )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集 体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指 在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50、的有 效 期 限 内 , 由 于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环 境 和 条件 发 生 变 化 , 致 使 集 体 合 同 难 以 履 行 时 , 根据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 依 照 法定 的 程 序 对 原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删除 和 补 充 。 ( 二 )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在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有 效期 内 , 由 于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主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致 使 集 体 合 同 不 能 或 不 必 要 再 继 续 履 行 的 , 当 事

51、 人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解 除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即解 除 集 体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 一 般 是 在 没 有 预 见 的 情 形 下 ,因 特 殊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集 体 合 同 不 能 或 不 可 能 继 续履 行 。 如 用 人 单 位 破 产 、 被 兼 并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变 化 及 不 可 抗 力 的 出 现 致 使 集 体 合 同 完 全 不能 履 行 等 等 。 在 上 述 情 形 中 , 有 的 无 需 协 商 或 协 商已 毫 无 意 义 , 如 企 业 破 产 ; 因 不 可

52、抗 力 如 洪 水 灾 害致 使 企 业 损 失 等 。 ( 三 ) 集 体 合 同 的 终 止 集 体 合 同 的 终 止 从 广 义 上 说 包 括 了 前 面 所 述的 集 体 合 同 的 解 除 情 况 , 即 指 基 于 一 定 的 条 件 情况 的 出 现 从 而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律 关 系 , 即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集 体 合 同 对 双 方 当 事人 不 再 具 有 约 束 力 。 集 体 合 同 的 终 止 从 狭 义 上 讲 是 专 指 集 体 合 同自 然 到 期 的 终 止 。 这 包 括 三 种 情 况 : 集 体

53、合 同 的有 效 期 届 满 ; 集 体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终 止 条件 出 现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特 定 任 务 的 完 成 等 。 集 体 合 同 的 期 限 届 满 。 是 指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时约 定 的 有 效 期 到 期 , 此 时 集 体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自 然终 止 。 这 是 集 体 合 同 终 止 最 为 常 见 的 情 形 。 集 体 合同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 往 往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后 又 同 意延 续 , 这 是 允 许 的 , 但 并 不 表 明 原 集 体 合 同 继 续 生效 , 实

54、 际 上 是 集 体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重 新 签 订 。 因 此 ,集 体 合 同 继 续 生 效 的 程 序 相 当 于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的 程序 。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终 止 是 一 种 自 然 的 终 止 。 集 体 合 同 因 规 定 的 特 定 任 务 完 成 而 终 止 。 是 指双 方 当 事 人 为 实 现 特 定 的 任 务 目 标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当 特 定 的 目 标 实 现 , 集 体 合 同 的 使命 也 随 之 结 束 从 而 终 止 。 四 、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检 查 与 争 议 处

55、理 ( 一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涵 义 和 作 用( 二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三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四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形 式 和 途 径( 五 ) 工 会 加 强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要 注 意 的 问题( 六 )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 一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涵 义 和 作 用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涵 义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监 督 检 查 是 指 各 级 人 大 、 政 府 劳 动 保 障部 门

56、 及 工 会 、 企 业 组 织 , 依 法 对 集 体 合 同 立 法 、实 施 、 管 理 以 及 履 行 情 况 等 全 部 活 动 进 行 监 察 、督 导 , 纠 正 并 处 分 违 反 法 律 、 不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行为 的 总 称 。 狭 义 的 监 督 检 查 是 指 平 等 协 商 主 体 , 通 过 建 立相 应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 对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作 用 : 预 防 作 用 。 发 现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 及 时 进 行督 促 和 提 醒 , 并 采 取

57、 相 应 措 施 , 防 止 违 约 行 为 和集 体 合 同 争 议 的 发 生 。 补 救 作 用 。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并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调 整 完 善 集 体 合 同 。 保 证 作 用 。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 加 强 管 理 ,明 确 责 任 , 保 证 集 体 合 同 的 落 实 ( 二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具 体 内 容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 1、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检 查 。 主 要 是 代 表的 产 生 、 构 成 、 资 格 条 件 等 , 协 商 程 序 和 集 体

58、合 同内 容 是 否 合 法 , 平 等 协 商 、 职 代 会 审 议 、 签 订 集 体合 同 、 报 送 审 查 、 公 布 生 效 的 情 况 。2、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检 查 。 主 要 是 监 督检 查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 存 在 问 题 和 整 改 措 施 的落 实 情 况 ; 集 体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争 议 处 理情 况 ; 企 业 、 工 会 和 职 工 在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中 行 使 权利 和 承 担 义 务 情 况 , 违 约 责 任 追 究 等 。 ( 三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59、检 查 的 主 体 1、 企 业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主 体 。 企 业 行 政 、 工 会 和职 工 。 工 会 行 使 监 督 检 查 权 要 依 托 职 代 会 , 职 工群 众 的 监 督 检 查 往 往 是 通 过 工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实 现的 。 企 业 行 政 的 监 督 主 要 是 通 过 对 所 属 单 位 和 职能 部 门 实 施 集 体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2、 企 业 外 部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劳 动 保 障 部 门 , 以 及 与 之 相 应 的 劳 动 法 律 执 法 检查 和 集 体 合

60、同 监 督 组 织 。 工 会 要 借 助 劳 动 保 障 行政 部 门 的 劳 动 监 察 、 以 及 人 大 的 执 法 检 查 , 重 视发 挥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的 作 用 、 形 成 集 体 合同 外 部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 ( 四 )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形 式 和 途 径 1、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组 织 形 式 :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委 员 会 。 由 企 业 行 政 和 工 会负 责 人 及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 工 会 和 行 政 负 责 人 兼 任 正 副主 任 , 工 作 机 构

61、设 在 工 会 。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 依 托 职 代 会 加 强 对集 体 合 同 履 约 的 监 督 检 查 是 职 工 民 主 监 督 的 主 要 任 务 。由 职 工 代 表 选 举 产 生 。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 由 区 域 性 行业 性 工 会 和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企 业 组 织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人员 , 吸 收 企 业 和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 三 方 联 合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 由 相 应 一 级 的 劳 动 保 障 部门 、 工 会 组 织 和 企 业 代 表

62、 组 织 三 方 共 同 组 成 。 2、 建 立 和 完 善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 履 行 情 况 定 期 向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告 , 接 受 职 工 群 众 的 监 督 。 履 约 责 任 制 度 。 企 业 要 把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和 履 约 责 任逐 条 分 解 落 实 到 企 业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分 厂 、 车 间 、 班 组 ,纳 入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进 行 考 核 , 建 立 奖 惩 和 责 任 追 究 制度 。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 要 求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

63、及 时 通 报 情 况 ,沟 通 信 息 , 交 换 意 见 。 整 改 建 议 制 度 。 对 履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下 达 整 改 建 议 书 , 督 促 企 业 限 期 整 改 并 反 馈 整 改 意 见 。 职 工 举 报 制 度 。 工 会 要 依 靠 职 工 群 众 加 强 对 集 体 合同 履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 做 好 职 工 举 报 材 料 的 分 析 、 整 理 、调 查 、 处 理 工 作 , 并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 五 ) 工 会 加 强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重 在 建

64、立 协 商 机 制 。 建 立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 关 键是 建 立 平 等 协 商 机 制 。 协 商 是 基 础 , 要 把 平 等 协商 贯 穿 于 签 订 和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全 过 程 。 要 明 确平 等 协 商 机 制 的 内 容 、 程 序 和 办 法 , 形 成 制 度 ,加 以 规 范 , 并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加 以 充 实 和 完 善 。 坚 持 因 企 制 宜 。 要 选 择 适 合 本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方 式 。 因 企 制 宜 , 灵 活 多 样 。 对 困 难 企 业 要 按 照“ 两 个 坚 持 , 两 个 灵 活 ” 的

65、原 则 , 既 不 过 高 要 求 ,也 不 迁 就 企 业 推 脱 责 任 , 有 利 于 促 进 集 体 合 同 的履 约 兑 现 。 强 化 民 主 监 督 。 建 立 以 职 工 满 意 度 为 根 本 标 准 的职 工 评 价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职 工 对 集 体 合 同 违 约 行 为 的举 报 制 度 、 设 立 职 工 代 表 监 督 岗 、 开 展 职 工 代 表 质 询和 巡 查 活 动 等 , 形 成 职 工 广 泛 参 与 、 专 兼 结 合 、 全 方位 使 过 程 的 集 体 合 同 履 约 监 督 制 度 。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监 督 形 式 。

66、将 人 大 的 执 法 检 查 、 行政 部 门 的 劳 动 监 察 和 工 会 的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相 结 合 , 综合 运 用 行 政 的 、 法 律 的 、 经 济 的 、 民 主 的 手 段 , 以 及社 会 舆 论 监 督 等 多 种 途 径 , 保 证 集 体 合 同 的 法 律 严 肃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视 舆 论 监 督 。 宣 传 推 广 典 型 经 验 , 形 成 全 社 会关 心 集 体 合 同 的 良 好 氛 围 。 同 时 , 可 以 有 选 择 地 对 拒不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或 拒 不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典 型 案 例 进 行曝 光 , 形 成 强 有 力 的 舆 论 压 力 , 推 动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在所 有 企 业 的 建 立 和 有 效 实 施 。 ( 六 )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1、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的 概 念 。 集 体 合 同 争 议 是 指 平等 协 商 、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因 签 订 和 履 行集 体 合 同 发 生 的 纠 纷 。 它 分 为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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