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进出口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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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谷物进出口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数量(重量)条款,是对外贸易合同中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和收取货物是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但由于谷物进出口数量一般较大,我国海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又对谷物进出口有许多特殊规定,为了顺利履行进出口合同,在进出口合同签约前、签约时、谷物通关时、交付时等环节谷物的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很多。 关键词:谷物;进出口;数量条款数量(重量)条款,是对外货物贸易合同中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和收取货物是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我国的合同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都对合同的交货数

2、量做了严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严格相,。并对卖方交货数量多于或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谷物国际贸易数量一般比较大,实际交易的数量往往会与合同规定不符,谷物进出口中数量条款的履行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一、签约前应注意的问题在谷物进出口合同签订前,应熟悉我国的对谷物进出口的相关规定,确定货物是否可以进出口,进出口的数量有无限制,进口多少最合适。如果因为合同价格诱人就不假思索地签订外贸合同,很可能刚签约就违约,还没履约就注定亏本。(一)确认进出口方是否具备合格的资质我国对玉米、大米、小麦等谷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3、由国家授权的企业专门经营。以2016年为例,小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占90%;玉米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国营贸易占50%。非授权的企业要获得进口关税配额,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能达到要求的企业风毛麟角。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签订进口合同前,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进境转基因谷物,还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

4、书等批准件。根据质检总局令第177号规定,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还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中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危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如不满足以上条件,不得进境。(二)确认进出口是否取得出口配额和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制要求,出口玉米、大米、小麦等谷物,需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全球配额或国别和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管理。一批一证管理要求出口许可证一次性报关有效,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最多只能使用12次,使用12次报关后,即使许可证上尚有

5、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该许可证报关。例如,某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量为1300公吨,共进口报关12次,每次100公吨,许可证出口配额剩余100公吨,但这剩余100公吨的许可证再去报关,海关已经不接受报关了。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使配额内外关税税率差额相差甚远。如糙米,2016年关税配额内的最惠国税率为1%,配额外却高达65%。小麦,2016年关税配额内最惠国税率为1%,配额外高达65%。可见,如果没有获得关税配额,玉米、大米、小麦等谷物的进口成本将非常高,即使谷物的单价很实惠,由于关税成本过高,此种情况下,进口数量绝不是多多益善,多进口反而可能会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出口商应选择物流成本较低的口岸报

6、关根据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谷物指定口岸进境,指定基地出口。根据质检总局2015年第158号规定,我国指定的粮食进境口岸一共147个,包括散货口岸和集装箱口岸。部分省、市、自治区没有指定的粮食进口口岸,有些省如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只有一个进境口岸,部分口岸对进口谷物类型还有所限制,如珠海港只能进口玉米,黑龙江密山仅限进境农业走出去;返销粮。至于谷物出口,出口大米等谷物的生产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则必须要到检验检疫局备案注册、认证监督。截止2015年12月15日,我国只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出口大米备案种植场、备案种植场,共计96个,其中黑龙江和辽宁两省就占了49个。如果境内出口货源地或进口目的

7、地不是海关指定的报关口岸,则应选择境内物流成本较低的口岸报关进出口。二、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一)要明确使用准确的度量衡和计量方式目前全世界常用的度量衡单位制度主要包括: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计量单位。不同的单位制度对同样的单位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同样是吨,却有公吨,长吨,短吨之分。公吨又称为标准吨,1长吨=1. 016公吨,1短吨=0. 907公吨。我国的吨;默认是公吨,英制国家默认的吨是长吨,而美制国家习惯认为吨是短吨。同样是英制的加伦,1英加伦=4. 546升,美制的加伦,1美加伦=3. 785升;同样是重量单位盎司,还细分为常衡、药衡、金衡三种,1盎

8、司(金衡)= 31.1034768克,1盎司(常衡)= 28. 349523125克,1药衡盎司=31. 1030克;同样是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却因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结果,在英国,1蒲式耳=36. 268升(公制),然而在美国,1蒲式耳=35. 238升(公制)。此外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还会因谷物不同而略有差别。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1蒲式耳(大豆和小麦)=27. 216公斤,1蒲式耳(玉米)=25. 401公斤。按照国际单位换算,1公吨大麦=45. 93蒲式耳,1公吨玉米=39. 37蒲式耳,1公吨燕麦=68. 89蒲式耳,1公吨高梁=39. 37蒲式耳,1公吨大豆=36. 90蒲式

9、耳。由于度量衡单位在认识上的不同,在实际业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例如:某外商来函:If youcanreduceyourpricetoUSD2000 per ton, we may be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1000 ton.我方复函同意,并草拟签署1000吨的合同,默认交货1000公吨,而外商来证却要求我方按长吨来交货,这样折算下来,我方需多交16公吨的货物,我方自然不愿意,双方争执不下。因而在实际业务中遇到容易让人混淆的单位,业务员一定要与外商核实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谷物进出口如采用水尺测量方式,在拟定合同时,应根据货物情况协商允许的误差范围,借助一些

10、辅助的测量方式,例如借助地磅,用地磅数据进一步核对。因为,水尺测量属于一种公估状态,误差较大。(二)要充分合理地运用溢短装条款谷物交易的数量一般较大,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短量或超量引起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根据货物的特点,一般同时约定数量和金额的机动幅度范围为3%-10%。如果分批装运,则应明确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货物总量,还是既适用于货物总量又适用于每一批次。例如,合同一(1001号)规定:大米3000公吨,分两批装运,不迟于2016年7月20日,货物金额与数量均可有3%的增减幅度。合同2(1002号)规定:大米3000公吨,分两批装运,第一批1000公吨,第二

11、批2000公吨,不迟于2016年8月20日交货,货物金额与数量均可有3%的增减幅度。合同一(1001号)增减幅度只对货物总量做了规定,卖方交货时,只需保证两批次货物加起来的总量在3%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即2910公吨-3090公吨之间即可。合同二(1002号)增减幅度不仅对货物总量做了规定,还规定了每批次的装运数量,因而,卖方交货需满足第一批在970公吨-1030公吨之间,第二批交货在1940公吨-2060公吨之间,并且总量在3000公吨±3%公吨范围之内。除了买卖双方共同约定,国际惯例隐含了溢短装条款。UCP600第30条规定,信用证数量或单价的约;或大约;,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

12、有10%以内的增减幅度。对散装货物,即在信用证未以包装件数或个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允许货物数量5%以内的增减幅度,但支取的总金额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三)要综合考虑运输实际因素了解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的限重和容积规定。以集装箱为例,出于安全考虑,集装箱的使用应遵循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使用集装箱。根据规定,20英尺集装箱(内容积5. 919*2. 34*2. 38米)配货毛重约为17.5吨;40英尺(内容积12. 045*2. 309*2. 379米),配货毛重约为22吨;45尺高箱(内容积13. 582*2. 347*2. 69米),配货毛重约为29吨。在

13、签订合同时,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则合同的成交毛重最好为集装箱配货毛重的倍数,使集装箱处于最优的配货状态,从而节约运费,赚取更多利润。例如,31公吨就是一个鸡肋数字,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装不下,用两个20英尺的又要多花很多运费。此外,船公司还有限重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载货物,每个船公司对货物的重量政策不尽相同,标准一般以不损坏集装箱和不违反进口国港口的相关规定为准。货物超重,船公司往往采取加价策略,加收额外的运费,超重过多,甚至不允许货物上船。三、通过海关时应注意的数量申报问题(一)根据海关等部门规定如实申报数量项目报检单、报关单涉及重量、数量的栏目主要有:毛重、净重、法定计量单位等。进出口货物收

14、发货人对进出口货物数量、重量应如实申报。特殊情况下,不能确定商品的确切净重,仅注明了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或者无法得知与货物不可分割的包装重量,可以将其毛重作为净重申报。但申报的原则是如实申报,并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的规定。根据质检总局的规定,进境谷物在装卸、运输、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此外,需了解SOLAS公约托运人对货物重量提供准确信息的要求。为了提高集装箱货物海上运输安全,SOLAS公约要求托运人对货物重量提供准确信息的要求。我国是SOLAS公约缔约国,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该新规。该公约要求集装箱验证重量后才能装船,否则视为违规。集

15、装箱可在装货后称重,或先将货箱内物品称重,再加上集装箱皮重合并计算,但不允许主观推算。(二)实际数量比申报数量少时的应对方法首先考虑短装幅度是否在信用证或合同允许的合理范围,如果在范围内,则不需要理会。如果超过合同允许范围,第一考虑短装已经构成了违约,需要补救,应与外商积极协商善后工作,补救措施的第一选择是补货,如果是出口,自行补货即可。如果是进口,可要求其补全货物或者赔偿等。同时,及时联系CIQ申请查看,出具短、溢装证书(正本),或要求理货公司上门出具理货报告(正本)。补货进口时,以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境,然后进行删改报关单处理,向海关申请删改报关单,重新申报。(三)实际数量比申报数量多时的

16、应对方法根据(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27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数量3%以内的,海关按照合同、发票数量计征税款。超过合同、发票数量3%的,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溢短装部分需征税的,以合同价格征收。对大宗散装的谷物进出口,进出口许可证规定可比证面规定的数量多装5%(一批一证管理为许可证总量的5%,非一批一证为最后一批剩余数量的5%)以内的应证货物可以免予重新申请许可证。如果数额偏大,可能会涉嫌走私,将接受海关处罚,后续一定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处理报关数据。另一方面,由于溢装的数额过大,已经构成了与合同不符,应积极与外方联系,商议处理方法。经海关同意,条件合适时

17、可考虑将错就错,修改报关单后,补证补税后继续进出口。如果是保税加工贸易进口,加工手册不够量还需先变更加工贸易手册,增加数量,对加工手册重新备案后再修改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如果双方商议的结果是不接受溢装,也应及时向海关办理货物的退运进出境手续,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四、完成交货时出现数量不符应注意的问题(一)进口谷物如果实际到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应对方法买方发现到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时,不要急于提货,而应及时通知卖方。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最多两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声明的权利。如果卖方未按规定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提出减价要求;如果

18、卖方拒不做出补救,买方还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但公约也规定了买方应注意对货物采取保存措施,否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公司进口一批玉米,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验收货物后发现,玉米短量10%,买方拒绝收货和付款。玉米在港口腐烂,产生仓储费和玉米清扫处理费用约8万美元,卖方向买方提出索赔。如果买方按照公约要求,对玉米采取了恰当的保全措施,则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保管玉米的相关费用,不会对买方造成什么损失。但买方如采取消极态度,则会使买方从有理变成无理,除了要承担玉米腐烂的责任,还要承担额外的仓储费和清扫处理费等,损失将惨重。如果实际到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除了考虑国家许可证

19、件规定和关税成本外,还需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再决定收取还是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例如,石家庄某公司原计划进口100公吨小麦,实际到货天津港110公吨。多出的10公吨小麦,要向海关解释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没有申领关税配额证明,进口关税按照配额外税率65%执行,相当于关税配额内的税率的65倍。原计划每辆货车载重20公吨,5辆货车刚好可以完成天津至石家庄段境内运输。多出的10公吨,需另外派一辆车。天津港到石家庄运输距离300多公里,按市场行情,每辆车的运费、装卸费等据估算至少要3500-4000元左右,除此之外,还会产生额外的仓储费,其他费用,如果收取溢装部分谷物额外支付的

20、费用高于获得的利润,则多收;实无必要。(二)出口谷物如果实际到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应对方法卖方应及时对短量责任调查,确定责任归属何方。如果短量是由于谷物在运输过程中水分正常损耗或由于运输方在运输存储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造成的,则卖方免责。如果确定是卖方公司原因造成短量,还应进一步探讨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规定,少交货物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责任。例如,200公吨的大米出口合同,因卖方原因短装5公吨,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货物短少责任,此时,卖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截止前,继续履行合同,做出补救措施,将5公吨大米补齐并及时发运。或者考虑到运费和其他成本问题,再单独补发5公吨大

21、米可能会花费较大成本,可与买方商议后做降价处理,或者等下一批货物或下一个合同再一起发货补足。如果此时买方没有交付全部的货物,卖方可以继续要求买方对已经交付的货物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它义务,否则,卖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索取赔偿;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后以货物短量为由,打算将货物退回,卖方应积极与对方协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规定赔偿卖方的全部损失。参考文献:1徐倩UCP600 第30 条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应用J.大经贸2007.11.2莫莎国际贸易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3报关职业全国统一教材编写组2015 年版报关职业全国统一教材M 中国海关出版社2015.3.4陶权中国粮食贸易的现状与问题研究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5(03).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Z2015.12版权归原杂志和作者所有,第一论文网摘录自对外经贸实务,转载请注明出处,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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