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3719497 上传时间:2021-06-10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1.46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资源描述:

《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毒员法律法规知识(10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学 习 要 求 掌 握 和 熟 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病 防 治 法 、 消 毒 管 理 等 办 法 的 相 关 知 识 ; 了 解 与 消 毒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名 称 、 执法 机 构 主 体 、 颁 发 机 构 、 对 消 毒 工 作 开 展的 指 导 意 义 和 对 消 毒 工 作 实 施 的 促 进 意 义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国 家 对 传 染 病 的 方 针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政 府 和 实 施 的 时 间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消 毒 工 作 的 地 位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违 反 传 染 病

2、防 治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食 品 卫 生 法 颁 布 和 实 施 的 时 间 食 品 卫 生 法 有 关 消 毒 的 规 定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与 消 毒 相 关 的 知 识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意 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实 施 目 的 重 要 性 食 品 卫 生 法 实 施 目 的 .重 要 性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中 医 院 感 染 概 念 、内 涵 传 染 病 突 发 事 件 时 , 各 级 政 府 应 采 取 紧 急措 施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消 毒 的 规定 与 消 毒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3、名 称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食 品卫 生 法 、 环 境 保 护 法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条 例 、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版 ) 医 院 消毒 卫 生 标 准 、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 医 院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 与 消 毒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法 机 构 主 体 与 消 毒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颁 发 机 构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食 品 卫 生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消 毒 工作 开 展 的 指 导 意 义 环 境 保 护 法

4、、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对 消 毒 工 作 实 施 的 促进 意 义 它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体 现 了 国 家 的 权 力 。 法 律 是 法 的 基 本 结 构 , 是 法 的 细 胞 ,依 靠 法 律 条 文 予 以 表 述 。 是 由 国 家 制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的 行 为 规 范 体 系 。 它 通 过 规 定 权 力 和 义 务 来 规 范 人 们的 行 为 。 从 而 确 认 、 保 证 和 发 展 有利 于 统 制 阶 段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社 会 秩序 。 1.法 律 是 一 种 根 据 , 普 遍 , 严 谨 的 行

5、 为 规范 2.法 律 是 国 家 制 定 和 认 可 的 行 为 规 范 3.法 律 是 国 家 确 认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行 为 规 范 4.法 律 是 以 国 家 强 制 为 保 障 实 施 的 行 为 规范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人 所应 承 担 的 带 有 强 制 性 的 责 任 , 是 行 为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必 然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由 此 可 见 卫 生 法规 与 医 院 感 染 有 相 当 密 切 的 关 系 。 法 律 规 范 在 逻 辑 结 构 上 一 般 由 三 个 部分 构 成 : 适 用 条 件 ; 行 为

6、 模 式 ; 法 律后 果 。 卫 生 法 规 是 一 种 行 政 法 规 , 为 卫 生法 规 是 调 整 人 们 在 卫 生 活 动 中 形 成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总 和 包 括 卫 生 有 关 的 所 有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 由 国 家 制 定和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保 障 其 实 施是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与 公 众 健 康 权 益 的一 种 保 障 。 例如: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7、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例如: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突 发 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版 ) 及 相 关的 规 范 、 标 准 、 指 导 原 则 、 卫 生 要 求等 均 由 国 家 卫 生 部 批 准 颁 发 2003年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doc 2003年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识 规 定 .doc 2004年 内 镜 清 洗 消

8、毒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2004年版 ) .doc 2004年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工 作 指导 原 则 (试 行 ).doc 2005年 医 疗 机 构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范 .doc 2005年 血 液 透 析 器 复 用 操 作 规 范 .doc 地 方 性 法 规 省 级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人 大 通 过 的 形 式 批 准 发 布 政 府 规 章 一 般 以 规 定 、 通 知 、要 求 的 形 式 发 布 学 习 法 律 , 进 一 步 增 强 公 民 的 法 律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9、, 促 进 依 法 治 国 ,努 力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国 家 。 卫 生 法 规 是 一 种 行 政 法 规 , 也 是 公 共卫 生 法 。 其 制 定 的 目 的 : 为 调 整 公 共卫 生 法 律 的 关 系 , 规 范 社 会 公 共 卫 生秩 序 的 法 律 、 法 规 总 和 , 是 维 护 公 共卫 生 与 公 众 健 康 权 益 的 一 种 保 障 。 2004年 8月 28经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修订 案 ,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病 防 治 法 自 2004年

10、 12月 1日 实 施 一 传 染 病 防 治 形 式 发 生 的 变 化 1.传 染 病 发 病 情 况 的 变 化 :传 染 病 发 病 率 下 降 , 大 流 行 减 少 2.新 发 生 的 传 染 病 增 加 : 例如 , 疯 牛 病 3.老 的 传 染 病 又 死 灰 复 燃 :登 革 热 、 结 核 病 、 性 病 等 二 传 染 病 新 的 影 响 因 素 :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微 生 物 的 变 异 , 洪 水 和 干 旱 等 三 传 染 病 仍 对 人 群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 据WHO统 计 , 全 世 界 有 一 半 人 受 到 新 、 老 传染 病 的 威

11、 胁 , 大 多 数 是 儿 童 、 青 少 年 。 四 2003年 抵 抗 SARS中 暴 露 出 传 染 病防 治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了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传 染 病 的 发 生和 流 行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公 共 卫 生 。 作 为 消 毒 员 , 认 真 学 习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领 会 其 中 的 新 精 神 , 作 好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控 制 、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健 康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修 订 后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共 9章 80条 , 其 文 字篇 幅 均 较 原

12、先 7章 41条 有 较 大 的 增 加 。 原 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有 35种 传 染 病 列 为法 定 传 染 病 。 修 订 后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有 37种 , 其 中 甲 类 2种 , 乙 类 25种 , 丙 类10种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 爱 滋 病 、 病 毒性 肝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 人 感 高 制 病性 禽 流 感 、 麻 疹 、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狂 犬 病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登 革 热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肺 结 核 、伤 寒

13、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 百 日 咳 、白 喉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猩 红 热 、 布鲁 氏 菌 病 、 淋 病 、 梅 毒 、 螺 旋 体 病 、血 吸 虫 病 、 疟 疾 。 丙类传染病10种: 流 行 性 感 冒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风 疹 、 急 性出 血 性 结 膜 炎 、 麻 风 病 、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斑 疹 伤 寒 、 黑 热 病 、 包 虫 病 、 丝 虫 病 、 除霍 乱 、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 伤 寒 货 物副 伤 寒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 手 口 足 病 1.区 别 对 待 、

14、分 类 管 理 。 非 典 、 禽 流 感列 入 乙 类 按 甲 类 传 染 病 对 待 , 爱 滋 病由 甲 类 降 为 乙 类 。 2.尊 重 知 情 权 , 增 强 透 明 度 建 立 疫情 报 告 , 捏 造 和 公 布 制 度 , 隐 瞒 , 缓报 者 将 受 惩 处 。 3.消 除 歧 视 , 尊 重 隐 私 不 得 歧 视乙 肝 携 带 者 等 传 染 病 病 人 ; 疾 病 预防 控 制 机 构 ,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泄 露 涉及 个 人 隐 私 的 有 关 信 息 、 资 料 。 4.严 格 医 院 救 治 义 务 防 止 医 院 成为 传 染 源 ; 医 院 不 得

15、拒 收 传 染 病 病人 5.规 范 实 验 室 管 理 加 强 实 验 室 的管 理 , 严 防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实 验 室感 染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扩 散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将 消 毒 作 为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的 重要 措 施 之 一 。 对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污 水 、 污 物 场 所 和 物 品 , 有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在 疾 病 预防 控 制 机 构 的 指 导 下 或 者 按照 其 提 出 的 卫 生 要 求 , 进 行严 格 消 毒 处 理 ; 拒 绝 消 毒 处 理 的 , 由 当 地 卫生

16、行 政 部 门 回 者 疾 病 预 防 控制 机 构 记 性 强 制 消 毒 处 理 ; 医 疗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体 污 染 的 场 所 、 物 品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消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传 染病 防 治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传 染 病 防 治及 其 监 督

17、 管 理 工 作 。 一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政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违 反 本 法 规 :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行 政 处 分 , 刑 事 责 任 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 医 疗 机构 , 采 供 血 机 构 , 检 疫 机 关 , 动物 防 疫 机 构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责 令 改 正 , 通 报 批 评 ,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 吊 销 职 业 证 书 , 刑 事 责 任 三 铁 路 、 交 通 、 民 航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18、: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四 供 水 单 位 , 涉 水 产 品 、 消 毒 产 品等 违 反 本 规 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没 收 违法 所 得 , 罚 款 5万 元 以 下 钱 款 或 吊 销 许可 证 , 刑 事 责 任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违 反 本 规 定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罚 款 5千 以 上 , 十 万 以 下 , 责 令 整 改 ,关 闭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本 规 定 : 导 致 传 染 病 传 播 , 流 行 ,给 他 人 人 身 、 财 产 造 成 或 损 害 的 , 应当 依 法

19、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已 由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009年 2月 28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施行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9年 2月 28日 1995年 10月 30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通 过 , 自 1995年 10月 30日 起 实 施 。 制 订 了 食 、 炊 具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20、 GB14934 94) 。 其 中 规 定 了 物 理 消 毒后 的 指 标 : 表 面 光 洁 , 无 油 渍 , 无 水 泔 ,规 定 了 消 毒 方 法 ( 热 力 、 红 外 ) 和 卫 生 要求 , 最 后 规 定 了 消 毒 程 序 : 一 洗 、 二 清 、三 消 毒 、 四 保 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第 27号 令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的 修 订 已 于 2001年 12月 29日 部 务 会 通 过 , 现 予 以 发布 自 2002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 1992年 8月 31日 发 布 的 消 毒 管 理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21、该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医 疗 卫生 机 构 , 消 毒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从 事 消 毒 产 品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第 二 款 : 其 他 需 要 消 毒 的 场 所 和 物 品 管 理也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 意 义 :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是 以 传 染 病 防 治法 作 为 依 据 制 订 的 。 消 毒 是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环节 , 是 切 断 传 染 病 传 播 途 径 的 有 效措 施 , 也 是 群 众 卫 生 , 预 防 疾 病 的 重 要 手段 之 一 。 是

22、 控 制 传 染 病 、 食 品 卫 生 、 公 共 场所 卫 生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消 毒 的 卫生 要 求 对 下 列 机 构 规 定 了 消 毒 的 卫生 要 求 : 医 疗 机 构 、 加 工 、 出 售 、 运 输 被 传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或 者 可 能 被 传 染 的皮 毛 、 幼 托 机 构 、 出 租 衣 物 及 洗 涤衣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从 事 致 病 微 生物 实 验 的 单 位 , 殡 仪 馆 , 火 葬 场 内与 遗 体 接 触 的 物 品 及 运 送 遗 体 的 车辆 , 招 用 流 动

23、人 员 200人 以 上 的 用 功 单位 。 对 疫 源 地 的 消 毒 及 公 共 场 所 、 食 品 、 生 活饮 用 水 , 皂 液 制 品 规 定 执 行 有 关 规 范 , 标准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以 上 需 要 消 毒 的 场 所 用 法 规 的 形 式 以 便 明确 有 利 于 提 高 接 受 消 毒 卫 生 监 督 的 自 觉 性 ,明 确 监 督 , 检 测 权 限 , 强 化 法 制 管 理 。 2006年 7月 6日 卫 生 部 令 第 48号 公 布 , 自2006年 9月 1日 起 实 施 本 办 法 是 为 加 强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 有 效 预

24、 防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保 证 医疗 安 全 , 根 据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条 例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是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门 、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医 务 人 员 针 对诊 疗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医 源 性 感 染 以及 相 关 的 危 险 因 素 进 行 的 预 防 、诊 断 和 控 制 活 动 。 2003年 5月 7日 国 务 院 第 7次 常 务

25、 会 议通 过 , 2003年 5月 9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务 院 令 第 376号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起 实 行 。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成 社 会 公 众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重 大传 染 病 疫 情 ,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病 , 重 大 食 物 和 职 业 中 毒 以 及 其他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的 事 件 。 事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国 务 院 设 立 全国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指 挥 部 , 由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军 队 有 关

26、 部 门组 成 , 国 务 院 主 管 领 导 人 担 任 总指 挥 , 负 责 对 全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急处 理 的 统 一 领 导 、 统 一 指 挥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状 况 的 好 坏 与 人 民 生 活 息 息相 关 , 为 保 证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 预 防 控 制 疾 病 传 播和 群 体 性 健 康 危 害 事 件 发 生 , 保 障 公 众 身体 健 康 。 1987年 国 务 院 发 布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例 。 随 着 人 民 群 众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的 不 断 提高 , 人 们 对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要 求 增 强

27、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则 已 于 2011年 2月 14日 经 卫 生 部 部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以 发 布 , 自2011年 5月 1日 起 施 行 。 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1.住宿场所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2.沐浴场所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3.游泳场所4.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4.美容美发场所5.商场(店)、书店 6.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5.候车(机、船)场所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实行卫

28、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范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并公布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稿 ) 第 二章 卫 生 要 求 , 其 中 要 求 一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 为 顾 客 提 供 的 用 品 、用 具 使 用 前 应 当 清 洗 消 毒 , 其 储 存 设 施 应当 分 类 设 置 和 专 门 使 用 。 禁 止 重 复 使 用 一次 性 用 品 二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 公 共 场 所 应 当 配 备与 其 经 营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清 洗 消 毒 和 盥洗 , 设 施 、 设 备 、 设 置 与 其 经 营 规 模相 适 应 的 清 洗 消 毒

29、场 所 , 卫 生 间 及 浴室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稿 ) 在 第四 章 卫 生 管 理 中 规 定 一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应 当 采 取 定 期 对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口 进 行 清 洗消 毒 , 对 净 化 消 毒 设 施 和 装 置 进 行 卫 生 安全 效 果 评 价 , 并 制 定 针 对 空 气 传 播 疾 病 的应 急 预 案 。 2003年 6月 16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第 380号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该 行 政 法规 是 根 据 中 华

30、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治 法 而 制 定 。 本 条 例 使 用 于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 运 送 、 贮 存 、 处 置 以 及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 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起 草( 卫 生 部 令 36号 颁 布 ) , 2003年 8月 14日 卫 生 部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2003年 10月 15日 正 式 实 行 。 办 法 共 7章 48条 2.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起 草 ( 卫生 部 、 国

31、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1号 令 颁 布 ) 2004年 6月 1日 正 式 实 行 。 办 法 共 17条 3.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生 部 、 国家 环 保 总 局 2003年 10月 10日 下 发 文件 ( 卫 医 发 2003287号 )4.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标 准 和警 示 标 识 规 定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003年 11月 20下 发 文 件 ( 环 发 2003188号 ) 2003年 4月 1日 起 实 施 。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2002版 ) 共 分 总 则 、 消 毒 产 品 检 验 技 术

32、规 范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疫 源 地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四 个 部 分 。 该 规 范 是 目 前 我 国 开 展 消 毒 工作 的 技 术 依 托 和 支 撑 , 是 卫 生行 政 部 门 对 消 毒 工 作 实 行 监 督管 理 的 技 术 依 据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GB15982 1995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1995 12 15批 准 , 199607 01实 施 . 新 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GB15982 2012, 2012 11 01实 施 .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规 定 了 各类 从

33、事 医 疗 活 动 的 环 境 空 气 、 物体 表 , 医 护 人 员 手 、 医 疗 用 品 消毒 剂 、 污 水 、 污 物 处 理 污 水 标 准 。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是 指 不 同 对 象 经 消毒 与 处 理 后 允 许 残 留 微 生 物 的 最高 数 量 。 2006年 12月 29日 卫 生 部 、 国 家 标 准 化 管理 委 员 会 共 同 发 布 。 2007年 7月 1日 实 施 ,最 迟 于 2012年 所 有 供 水 企 业 都 必 须 执 行 。 (GB5749 1985) 与 ( GB5749 2006)对 比 水 质 标 准 由 35项 增 加 到

34、106项 增 加 了 71项 ,修 订 了 8项 其 中 对 微 生 物 指 标 , 饮 用 水 消 毒 剂 , 毒 理指 标 , 感 官 性 状 , 一 般 化 学 指 标 及 放 射 性指 标 均作了增加和修订。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国 家 质 量 监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于 2005 07 27发 布 , 2006 01 01实 施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产生 的 废 气 和 污 染 的 污 染 物 控 制 项 目 及 其 排放 限 制 , 处 理 工 艺 与 消 毒 要 求 。 原 ( GB8978 1996) 污 水 综

35、 合 排 放 标准 , ( GB18466 2001) 医 疗 机 构污 水 排 放 要 求 现 由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排 放 标 准 ( GB18466 2005)取代。 1. 医 院 感 染 诊 断 标 准 ( 试 行 ) ( 2001年1月 2日 )2.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 2004年8月 19日 )3. 医 疗 机 构 口 腔 诊 疗 器 械 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范 ( 2005年 3月 3日 ) 4. 医 务 人 员 爱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工 作指 导 原 则 ( 施 行 ) ( 2004年 4月 6日 )5.

36、血 液 透 析 器 多 用 操 作 规 范 ( 2005年 8月 11日 )6. 内 镜 清 洗 消 毒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2004年版 ) ( 2004年 4月 1日 ) 7.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的 评 价 方 法 与 标 准 ( GB15981 1995) 1996 07 01实 施8.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卫 生 标 准 ( GB15929 1995) 1996 01 01实 施9.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卫 生 标 准 ( GB15979 1995) 1996 01 01实 施10.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 GB16153

37、1996) 1996 09 01实 施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09)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2010)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2010)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2010)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1) WS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2-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

38、范 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368-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26367-2010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68-2010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69-2010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70-2010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71-2010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72-2010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7947-20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27948-2011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27949-2011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 G

39、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27952-2011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27953-2011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27954-2011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 GB26366-2010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7955-2011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 GB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28233-2011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28234-2011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卫 生 监 督 : 是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依 据公 共 卫 生 法 规 的 授

40、 权 , 对 公 民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督 促 检 查 , 对 违 反 卫 生 法 规 , 危 害人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一 种行 政 管 理 活 动 。 卫 生 监 督 的 主 体 是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 卫 生 监督 的 对 象 是 特 定 的 个 人 、 企 事 业 单 位 , 有关 社 会 团 体 。 即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卫 生 监 督 的 依 据 是 卫 生 法 规 (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 卫 生 监

41、督 的 内 容 是 监 督 对 象 是 否 遵 守 卫 生法 规 。 1.行 政 许 可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 消 毒 产 品 许 可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许 可 , 职 业 卫 生 许 可 , 建 设 项 目 预 防 性 卫 生 审 核 , 医 疗 机 构 职 业 许 可 , 医 疗 职 业 人 员 准 入 许 可 , 采 供 血 机 构 卫 生 许 可 , 其 他 卫 生 许可 ( 脐 带 血 是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 医 疗 技 术临 床 应 用 等 、 卫 生 备 案 和 其 他 卫 生 审 核 。 2.监 督 检 查 : 传 染 病 防 治 监 督

42、 ,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监 督 , 公 共 场 所 和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监 督 , 医 疗 专 项 技 术 与 医 疗 质 量 监 督 , 血 液 及 用血 安 全 监 督 3.行 政 处 罚 : 公 共 场 所 , 职 业 卫 生 , 传 染 病 防 治 , 饮 水卫 生 , 消 毒 管 理 , 医 疗 执 业 , 医 务 人 员 执业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 血 液 及 用 血 安 全 ,医 疗 事 故。 健 康 的 相 关 产 品 ,

43、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以 及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条 例 、 保 健 食 品 管 理 办 法 、 生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消 毒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 规 定 的食 品 、 化 妆 品 ,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产 品 、 消 毒 产 品 等 各 类 与 人 体 健 康 相关 的 产 品 。 2002年 卫 生 部 “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颁 布 : 规 定 由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辖 区 消 毒 生

44、产企 业 审 批 发 放 卫 生 许 可 证 , 沪 卫 消 证 字 (2010)第 xxxx号 国 家 收 回 省 、 直 辖 市 对 消 毒 药 械 卫 生 许 可批 件 审 批 权 , 由 卫 生 部 统 一 审 批 , 卫 消 字(2010)第 xxxx号 我 国 对 消 毒 产 品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进 入 了 一个 全 新 的 管 理 模 式 。 消毒剂分成九类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8、用于空气消毒的

45、消毒剂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20121010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Logo 消 毒 产 品 是 指 卫 生 用 品 ,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 消 毒 剂 , 消 毒 器 械 。 (三)生物指示物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四)化学指示物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

46、物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五)灭菌包装物1、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2、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3、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剂、消毒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 20121010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Logo 1.颁 布 消 毒 产 品 分 类 目 录 , 界 定 了 消 毒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管 理的 范 围 , 2.规 范 了 消 毒 产 品 检 测 , 评 价 的 技 术 依 据 和 判 定 标 准 3.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规 范 , 卫 生 行 政

47、部 门 对 消 毒 生 产企 业 现 场 审 核 的 依 据 4.2005年 颁 布 实 施 消 毒 产 品 标 签 说 明 书 管 理 规 范 , 5.2007年 11月 1日 , 对 符 合 次 氯 酸 钠 和 戊 二 醛 的 消 毒 技术 规 范 的 产 品 , 卫 生 部 不 再 审 批 , 只 须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报 告 ,在 省 级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管 理 即 可 上 市 销 售 20121010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Logo 20121010 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 Logo 本标准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医 院 消

48、 毒 卫 生 标 准 前言v范围v规范性引用文件v术语和定义v医院消毒卫生标准v医院消毒管理要求v附录A(规范性附录)采样及检查方法v附录B(规范性附录)试剂和培养基 v医疗器材v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v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v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v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v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20121010 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 Logo v灭菌: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v3.4 高水平消毒: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v3.5 中水平消毒: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

49、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v3.6 低水平消毒 :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v3.7 多重耐药菌 Multidrug-Resistant Organism/MDRO 20121010 张家界市中医医院Company Logo v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强制性.卫生监督的依据v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推荐性.医院操作的依据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特 点 2012.5.1实 施 规 范 编 制 组 李 六 亿 4 管 理 要 求新增加内容 应 制 定 消 毒 与 灭 菌 制 度 , 并 具 体 落实 。 应 开 展 对 医 务 人 员 及 消 毒 、 灭 菌

50、 工作 人 员 的 培 训 。 4 管 理 要 求 使 用 的 诊 疗 器 械 、 器 具 与 物 品 , 应 符 合以 下 要 求 。进 入 人 体 无 菌 组 织 、 器 官 、 腔 隙 , 或接 触 人 体 破 损 皮 肤 、 破 损 黏 膜 、 组 织的 诊 疗 器 械 、 器 具 和 物 品 应 进 行 灭 菌 。接 触 完 整 的 皮 肤 、 黏 膜 的 诊 疗 器 械 、器 具 和 物 品 应 进 行 消 毒 。被 朊 毒 体 、 气 性 坏 疽 及 突 发 不 明 原 因的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诊 疗 器 械 、 器具 和 物 品 ,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1

51、1的 规 定 。 4 管 理 要 求 使 用 的 消 毒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定 , 并 负 责 对 消 毒 产 品 的 相 关 证 明进 行 审 核 。 应 保 持 诊 疗 环 境 的 清 洁 与 干 燥 , 遇污 染 及 时 进 行 有 效 的 消 毒 ; 对 感 染具 有 高 风 险 的 部 门 应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 应 根 据 本 机 构 消 毒 与 灭 菌 工 作 的 需要 , 提 供 相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 保 障 医务 人 员 的 职 业 安 全 。 4 管 理 要 求 对 消 毒 工 作 进 行 定 期 的 监 督 、 检 查 与 监测 ,

52、及 时 总 结 分 析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纠正 。 医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消 毒 与 灭 菌 的 基 本 知 识和 自 我 防 护 技 能 。 从 事 清 洗 、 消 毒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的 人 员 应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5 消 毒 、 灭 菌 基 本 原 则 基 本 要 求 ( 新 增 加 的 内 容 ) 重 复 使 用 的 诊 疗 器 械 等 先 清 洗 , 再 消 毒 或灭 菌 。 被 朊 病 毒 等 污 染 的 诊 疗 器 械 等 , 应 遵 循 本规 范 11的 要 求 。 耐 热 、 耐 湿 的 手 术 器 械 , 不 应 采 用 化 学 消毒

53、剂 浸 泡 灭 菌 。 环 境 与 物 体 表 面 , 一 般 情 况 下 先 清 洁 , 再消 毒 ; 当 受 到 病 人 的 血 液 、 体 液 等 污 染 时 ,先 去 除 污 染 物 , 再 清 洁 与 消 毒 。 消 毒 、 灭 菌 方 法 的 选 择 原 则 选 择 合 法 、 有 效 的 消 毒 剂 , 并 遵 循批 准 使 用 的 范 围 、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 。 根 据 物 品 污 染 后 导 致 感 染 的 风 险 高低 选 择 消 毒 或 灭 菌 方 法 。 根 据 物 品 上 污 染 微 生 物 的 种 类 、 数量 选 择 消 毒 或 灭 菌 方 法 。 根

54、 据 消 毒 物 品 的 性 质 选 择 消 毒 方 法 耐 热 、 耐 湿 的 诊 疗 器 械 等 , 应 首 选 压 力 蒸汽 灭 菌 ; 耐 热 的 玻 璃 器 材 、 油 剂 类 和 干 粉类 等 应 采 用 干 热 灭 菌 。 不 耐 热 、 不 耐 湿 物 品 , 宜 采 用 低 温 灭 菌 如环 氧 乙 烷 、 过 氧 化 氢 等 离 子 体 或 低 温 甲 醛蒸 汽 气 体 灭 菌 等 。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 宜 考 虑 表 面 性 质 , 光 滑 表面 宜 选 择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紫 外 线 消 毒器 近 距 离 照 射 ; 多 孔 材 料 表 面

55、 宜 采 用 浸 泡或 喷 雾 消 毒 法 。 职 业 防 护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消 毒 与 灭 菌 方 法 , 采 取 适宜 的 职 业 防 护 措 施 。 预 防 医 务 人 员 感 染 性 因 子 职 业 暴 露 。 热 力 消 毒 、 灭 菌 : 防 皮 肤 灼 伤 。 紫 外 线 消 毒 : 避 免 直 接 照 射 。 气 体 化 学 消 毒 、 灭 菌 : 应 预 防 有 毒 有 害 消毒 气 体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 环 氧 乙 烷 灭 菌 应 防燃 烧 和 爆 炸 。 液 体 化 学 消 毒 、 灭 菌 : 应 防 过 敏 及 皮 肤 、黏 膜 损 伤 。 处 理 锐 利 器 械 , 防 利 器 伤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