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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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课件 Safety Training2018年7月 1 01OPTION02OPTION03OPTION04 OPTION 员工安全意识提升上半年现场安全隐患分类分析与事故通报工段长及员工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目 录 页 01.员工安全意识提升 2 3 员工安全意识提升20世 纪 初 , 英 国 白 星 海 运 公 司 建 造 了 当 时 世 界 最 大 最豪 华 的 一 艘 客 船 泰 坦 尼 克 号 。 船 长 259米 , 最 大 宽度 为 28米 , 舵 重 超 过 100吨 。 被 称 为 “ 永 不 沉 没 的 梦 幻客 轮 ” 。 “ 就

2、是 上 帝 亲 自 来 , 他 也 弄 不 沉 这 艘 船 。 ”然 而 满 载 2208名 乘 客 和 船 员 的 泰 坦 尼 克 号 在 它 的 处 女航 中 沉 没 , 只 有 705人 获 救 , 成 为 20世 纪 最 大 海 难 ! 第 一 , 在 于 建 造 完 成 之 时 , 人 们 认 为 它 “ 永 不 沉 没 ”第 二 , 还 在 于 航 行 中 , 只 追 求 速 度 , 忽 略 了 风 险第 三 , 更 在 于 集 体 忽 视 危 险 存 在 , 事 故 就 不 可 避 免 。号 称 “ 永 不 沉 没 ” 的 泰 坦 尼 克 号 , 用 1500多 名 乘 客 和

3、船 员 的 生 命 作 为 代 价 告 诉 我 们 一 个 道 理 : 意 识 不 到 危 险 是 最 大 危 险 。泰 坦 尼 克 号 之 所 以 沉 没 : 4 安全意识提升 风险无处不在,事故的发生有许多直接、潜在、内在、间接等许多因素。有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有些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无能为力。由于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 的严重性的因素。风险无处不在 5 员工安全意识提升 风 险 暴 露 伤 害 6 员工安全意识提升 消 除 风 险 暴 露 无 伤 害 风 险 避 免 暴 露 无 伤 害 7 安全意识提升 海 因 里 希 法

4、则 : 即 , 每 一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背 后 , 必 然 有 29次 轻微 事 故 和 300起 未 遂 先 兆 以 及 10000起 事 故 隐 患 。 强 调 两 点 : 一 是 事 故 的 发 生 是 量 的 积 累 的 结 果 ; 二 是 : 事 故 的 发 生 是 许 多 因 素 互 为 因 果 连 续 发 生 的 最 终 结 果 ,只 要 诱 发 事 故 的 隐 患 不 消 除 , 发 生 事 故 是 必 然 的 , 只 是 时 间或 迟 或 早 而 已 。 其 精 髓 是 : 事 故 隐 患 和 事 故 的 关 系 , 发 生 事 故 一 定 由 于 存 在 事 故 隐

5、 患 造 成 的 ; 但 并 不 是 说 , 所 有 的 安 全 隐 患 一 定 会 导 致事 故 的 发 生 ,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都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 8 安全意识提升在 数 理 统 计 中 : 假 设 某 意 外 事 件 在 一 次 作 业 中 发 生的 概 率 为 p(0 p 1),则 在 n次 作 业 中 至 少 有 一 次 发生 的 概 率 为 : Pn=1-(1-P)n99.9% 由 此 可 见 , 无 论 概 率 P多 么 小 , 当 n越 来 越 大时 , Pn越 来 越 接 近 于 1。 即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件最 终 都 会 发 生 。 0.0005

6、% 9 安全意识提升它靠坚硬的壳1 它靠锋利的钳2 它靠尖锐的刺3 我们靠什么4 10 安全意识提升 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让习惯把你变得安全 02.上半年现场安全隐患分类分析与事故通报 11 12 部 门 /分 厂 特 种 设备 类 作 业 环 境类 电 气 设 备类 厂 区 机 动 车辆 类 相 关 方 管 理类 劳 保 穿 戴类 危 险 化 学 品类 工 业 气 瓶类 工 业 梯 台类 安 全 管 理类 消 防 安 全类 合计1 分 厂 1 1 22 分 厂 7 9 4 2 1 1 1 2 53 分 厂 6 1 2 4 2 1 1 1 1 84 分 厂 1 15 分 厂 1 1 2 1 56

7、 分 厂 1 17 分 厂 1 1 1 2 5 8 分 厂 1 1 29 分 厂 1 2 1 21 0 分 厂 1 6 71 1 分 厂 2 21 2 分 厂 4 41 3 分 厂 1 1合 计 1 7 1 3 7 5 3 0 3 2 1 2 3 2 8 5 2 0 1 8 年 上 半 年 现 场 安 全 隐 患 统 计 表 13 各 部 门 /分 厂 隐 患 种 类 占 比 统 计2 0 1 8 年 上 半 年 现 场 安 全 隐 患 数 据 分 析 相 关 方 管 理 、 特 种 设 备 类 、 作 业 环 境 类 安 全 隐 患 出 现 频 繁 , 也 是 各 部 门 /分 厂 应 当

8、重 点 关 注 的 隐 患类 型 。 1 7 . 2 0 %1 3 . 1 5 %7 . 8 %5 . 6 %3 0 . 3 5 %3 . 4 %2 . 3 %1 . 1 %2 . 2 %3 . 4 %2 . 2 % 特 种 设 备 类 1 7作 业 环 境 类 1 3电 气 设 备 类 7厂 区 机 动 车 辆 类 5相 关 方 管 理 类 3 0劳 保 穿 戴 类 3危 险 化 学 品 类 2工 业 气 瓶 类 1工 业 梯 台 类 2安 全 管 理 类 3消 防 安 全 类 2 14 安全隐患必须消除警 示 :一 起 事 故 后 留 下 的 一顶 安 全 帽 , 当 时 一 张钢 板 从

9、 当 事 人 头 上 削下 来 , 幸 好 有 这 顶 安全 帽 , 当 事 人 只 受 了点 轻 伤 , 不 然 脑 袋 肯定 成 两 半 了 。 19 2018年安全事故通报 2018年 至 今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公 司 共 发 生 轻 微 伤 事 故 6起 、 交 通 事 故 5起 、 未 遂 事 故 4起 、 相 关 方 事 故 2起 , 公 司 安全 形 势 不 容 乐 观 , 根 据 海 因 里 希 法 则 : 即 , 每 一 起 严 重 事故 的 背 后 , 必 然 有 29次 轻 微 事 故 和 300起 未 遂 先 兆 以 及 10000起 事 故 隐 患 ,

10、如 果 在 座 各 位 不 继 续 加 强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 落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就 很 有 可 能 发 生 那 个 “ 1” , 安 全 “ 一 票否 决 ” , 到 时 候 什 么 也 没 有 了 , 后 悔 也 就 晚 了 。 03.工段长及员工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0 21 序 号 管 理 项 目 及 内 容 备 注1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及 公 司 有 关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是 工 段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工 段 的 安 全 管理 负 全 面 责 任 。 2 每

11、 天 班 前 应 对 工 段 内 员 工 进 行 班 前 安 全 教 育 ,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每 日 的 班 前 安 全 检 查 , 指 导 特 种 设 备 及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岗 位 的 员 工按 有 关 安 全 检 查 表 开 展 日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消 除 , 对 工 段 无 能 力 整 改 的 应 立 即 向 分 厂 汇 报 。 3 定 期 开 展 工 段 安 全 环 保 活 动 , 并 建 立 健 全 工 段 安 全 台 帐 。 4 在 安 排 生 产 任 务 时 , 应 严 格 执 行 “ 五 同 时 ” , 不 违 章 指 挥 , 发

12、现 违 章 及 时 制 止 , 当 生 产 任 务 与 安 全 发 生 矛 盾 时 , 首 先 服 从 安全 , 必 须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组 织 实 施 工 段 的 生 产 。 5 负 责 对 新 进 厂 员 工 进 行 工 段 (班 组 ) 级 安 全 教 育 , 使 其 熟 悉 了 解 工 段 生 产 特 点 、 设 备 、 环 境 及 人 员 情 况 。 6 随 时 督 促 、 检 查 、 员 工 违 章 作 业 及 正 确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情 况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杜 绝 工 段 内 的 违 章 行 为 , 对 工 段 月 度 内 连

13、续 两次 出 现 违 章 行 为 负 管 理 责 任 , 对 工 段 内 出 现 人 为 损 坏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行 为 负 管 理 责 任 。 7 对 保 持 工 段 的 作 业 场 地 清 洁 、 工 位 器 具 、 工 装 整 齐 、 通 道 畅 通 负 全 责 , 以 消 除 环 境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 8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 应 立 即 报 告 分 厂 领 导 ,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进 行 施 救 , 保 护 好 现 场 , 参 加 事 故 的 调 查 、 分 析 和 处 理 工 作 , 配 合 公 司 、分 厂 将 “

14、四 不 放 过 ”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工 段 长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清 单 22 序 号 管 理 项 目 及 内 容 备 注1 树 立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思 想 , 自 觉 执 行 国 家 及 公 司 有 关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负 直 接 责 任 。 2 不 违 章 作 业 , 并 劝 阻 和 制 止 他 人 不 得 违 章 作 业 , 当 生 产 与 安 全 发 生 矛 盾 时 , 应 首 先 服 从 安 全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作 业

15、 指 令 , 有 权越 级 反 映 安 全 环 保 问 题 。 3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安 全 、 环 保 活 动 ,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遵 章 守 纪 , 精 心 操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 艺 纪 律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养 好 自 己 操 作 的 设 备 , 安 全 附 件 、 工 具 量 具 等 , 不 得 随 意 开 动 非 本 人 操 作 的 设 备 和 电 器 装 置 , 做 好 各 项 记录 。 4 操 作 前 应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防 护 用 品 , 妥 善 保 管 和 正 确 使

16、用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和 灭 火 器 材 , 检 查 所 操 作 设 备 设 施 是 否 安 全 , 各 种 记 录要 准 确 、 清 楚 、 可 靠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能 消 除 的 应 负 责 立 即 消 除 , 不 能 排 除 的 及 时 向 工 段 长 汇 报 , 正 确 分 析 和 处 理 查 出 的 事 故隐 患 。 5 保 持 作 业 场 所 的 整 洁 , 物 件 堆 放 整 齐 牢 靠 , 不 得 超 高 , 保 持 通 道 畅 通 , 搞 好 文 明 生 产 , 并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工 作 , 交 接 班 必 须交 接 安 全 情 况 , 各 种

17、 记 录 要 准 确 、 清 楚 、 可 靠 。 6 正 确 分 析 、 判 断 和 处 理 各 种 事 故 隐 患 , 把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 发 生 事 故 时 , 要 及 时 参 与 抢 救 , 如 实 向 上 级 报 告 , 保 护 好 事故 现 场 ,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会 时 , 应 实 事 求 是 的 向 调 查 人 员 讲 述 事 故 经 过 , 开 好 事 故 分 析 会 , 做 到 “ 四 不 放 过 ” 。 7 把 参 与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 改 善 公 司 环 境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18、全 管 理 行 为 视 为 自 己 的 主 要 职 责 之 一 。 员 工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清 单 04.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3 24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宪 法 法 律 基 础 法 专 门 法 律 相 关 法 律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矿 山 安 全 类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类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类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类 其 他 工 矿 商 贸 安 全 生 产 规 程 类法律法规体系 25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获得安全

19、生产保障的权利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6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35 412 6 从 业 人 员 权 利知 情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建 议 权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提 出 建 议索 赔 权 因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 除 享 有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外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批 评 、 控 告 权 对 本 单 位 安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批 评 、

20、 检 举 、 控 告拒 绝 违 章 权 有 权 拒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作 业紧 急 避 险 权 发 现 直 接 危 及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前 款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7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提 高

21、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从 业 人 员 义 务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管 理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负 责 人 报 告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8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22、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患 职 业 病 的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 受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23、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工伤认定基础: 29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工伤认定基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同 工 伤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的 ;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 到 用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 .以 下 情 况 不 得 认

24、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 1.因 犯 罪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 2.醉 酒 导 致 伤 亡 的 ; 3.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等 情 形 。 30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建 立 、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 ; ( 二 )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操 作 规 程 ; ( 三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25、 投 入 的 有 效 实施 ; ( 四 )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 五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 六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七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教 育 和培 训 计 划 3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二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从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26、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全 操 作 规 程 ,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作 技 能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2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二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新 设备 , 必 须 了 解 、 掌 握 其 安 全 技术 特 性 ,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措 施 , 并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27、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3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二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特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方 可 上岗 作 业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确定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4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四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教 育 和

28、 督 促 从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5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四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 安 全 生 产 相

29、关 法 律 法 规 36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四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营 特 点 , 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经常 性 检 查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问 题 ,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 处 理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记 录在 案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7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九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30、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道 路 运

31、输 单 位 的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或 者 未按 照 规 定 如 实 告 知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 ( 四 ) 未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的 ; ( 五 )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32、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的 ; ( 七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上 岗 作 业 的 。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8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九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的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33、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 二 )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 ( 三 )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34、维 护 、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的 ; ( 四 ) 未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 五 )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 以 及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特 种 设 备 和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未 经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机 构 检 测 、 检 验 合 格 ,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 ,投 入 使 用 的 ; ( 六 ) 使 用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35、 艺 、 设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39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一 百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违 法 所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十 万 元以 上 二 十 万

36、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与 承 包 方 、 承 租 方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37、全 生 产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40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承 担 的 责 任 的 , 该 协 议 无

38、效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 , 由 生 产 经 营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39、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的 处 分 , 并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上 一 年 年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至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罚 款 ; 对 逃 匿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的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感谢大家的观看和聆听THEBUSINESS PLAN2018年7月2 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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