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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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十 一 章 净 资 产 的 核 算 一 、 净 资 产 的 含 义 及 其 内 容 净 资 产 是 资 产 与 负 债 的 差 额 , 是 事 业单 位 占 有 或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净 值 。 包 括 事业 单 位 的 各 种 基 金 和 结 余 。 净 资 产 的 来 源 : 一 般 是 通 过 基 本 建 设投 入 、 非 经 营 性 和 经 营 性 结 余 的 累 积 、 捐赠 收 入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等 形 成 。 事 业 单 位 的 净 资 产 与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益 比 较 相 同 之 处 : 都 是 表 现 为 资 产 与 负 债 的 差 额

2、 。 不 同 之 处 : ( 1) 事 业 单 位 作 为 非 盈 利 组 织 , 资 产 提 供者 没 有 偿 还 的 要 求 。 而 企 业 有 所 有 者 权 益反 映 的 是 投 资 人 作 为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 有 权按 投 资 份 额 分 取 企 业 的 利 润 和 清 算 时 收 回剩 余 的 资 产 。 ( 2)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的 提 供 者 注 重 的 是 社 会效 益 , 对 资 产 的 用 途 有 限 制 , 不 可 以 随 意改 变 资 产 的 用 途 。 而 企 业 所 有 者 注 重 的 是经 济 效 益 , 为 了 获 取 最 大 利 润 随

3、时 改 变 投资 方 向 。 二 、 净 资 产 的 核 算 主 要 包 括 : 事 业 基 金 、 固 定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 结 余 和 结 余 分 配 等 。 ( 一 ) 事 业 基 金 事 业 基 金 : 事 业 单 位 所 拥 有 的 非 限 定用 途 的 净 资 产 , 主 要 来 源 有 三 方 面 : 1、 各 年 收 支 结 余 分 配 转 入 的 滚 存 结 余 ; 包 括 事 业 结 余 和 经 营 结 余 两 部 分 。 它 们按 规 定 进 行 分 配 后 , 剩 余 的 部 分 转 为 事 业基 金 。 借 : 结 余 分 配 贷 : 事 业 基 金 一

4、般 基 金 2、 用 专 款 完 成 的 项 目 , 按 规 定 结 余 留 给 本单 位 时 , 将 专 项 结 余 转 入 ; 借 : 拨 入 专 款 贷 : 事 业 基 金 一 般 基 金 3、 投 资 形 成 的 投 资 产 权 , 即 对 外 投 资 基金 ; ( 核 算 参 见 第 七 章 第 七 节 ) ( 二 ) 固 定 基 金 固 定 基 金 : 事 业 单 位 占 用 固 定 资 产 的基 金 , 与 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核 算 。 1、 增 加 固 定 基 金 ( 1) 以 事 业 经 费 购 入 设 备 ; ( 2) 用 专 用 基 金 购 入 设 备 ; ( 3)

5、 接 受 捐 赠 设 备 ; ( 4) 盘 盈 设 备 ( 5) 融 资 租 入 设 备 ; 2、 减 少 固 定 基 金 ( 1) 有 偿 调 出 、 销 售 固 定 资 产 ; ( 2)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 ( 3) 盘 亏 固 定 资 产 ( 三 ) 专 用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 按 规 提 取或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净资 产 , 主 要 包 括 修 购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医 疗 基 金和 住 房 基 金 等 。 1、 管 理 原 则 : ( 1) 先 提 后 用 、 专 设 账 户 、 专 款 专 用 。 ( 2) 按 规 定 比 例

6、提 取 。 ( 3) 使 用 时 必 须 掌 握 各 种 基 金 的 界 线 ,不 同 的 专 用 基 金 不 能 混 用 。 2、 核 算 方 法 ( 1) 、 修 购 基 金 :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维 修 和购 置 的 资 金 。 两 条 来 源 : 一 是 按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的 一 定 比例 提 取 , 并 分 别 列 在 事 业 支 出 和 经 营 支 出中 的 修 缮 费 和 设 备 购 置 费 中 各 50%; 二 是 由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包 括 转 让 、变 价 收 入 ) 转 入 。 例 、 某 事 业 单 位 本 年 事 业 收

7、入 500000元 , 经 营 收入 300000元 。 修 购 基 金 提 取 比 例 为 5%。 提 取 额 =500000*5%=25000 提 取 额 =300000*5%=15000 借 : 事 业 支 出 修 缮 费 12500( 25000*50%) 购 置 费 12500( 25000*50%) 经 营 支 出 修 缮 费 7500 购 置 费 7500 贷 : 专 用 基 金 修 购 基 金 40000 ( 2)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按 结 余 ( 收 入 ) 的一 定 比 例 提 取 ,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和福 利 待 遇 改 善 。 提

8、取 额 =( 结 余 -应 交 所 得 税 ) *提 取 率 借 : 结 余 分 配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贷 : 事 业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3) 、 医 疗 基 金 未 纳 入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事业 单 位 , 按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公 费 医疗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从 收 入 中 提 取 , 并 参 照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职 工 公 费 医疗 开 支 的 资 金 。 提 取 后 列 为 事 业 支 出 、 经 营 支 出中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中 。 借 : 事 业 支 出 -基 本 支

9、 出 -社 会 保 障 费 经 营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社 会 保 障 费 贷 : 专 用 基 金 -医 疗 基 金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提 取 比 例 原 则 : 纳 入 公 费 医 疗 的 单 位 , 财 政 一 般 是 在 年初 核 定 事 业 单 位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人 均 预 算 定 额 ,并 据 此 核 拨 给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待 遇 的 事 业 单 位公 费 医 疗 经 费 。 未 纳 入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事 业 单位 , 也 应 按 当 地 财 政 确 定 的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人均 预 算 定 额 提 取 医 疗

10、基 金 , 并 分 别 根 据 从 事专 业 业 务 工 作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人 员 , 分 别列 支 。 其 计 算 公 式 : 提 取 额 =职 工 人 数 *提 取 标 准 ( 预 算 定 额 ) ( 4) 、 住 房 基 金 : 根 据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缴 纳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住 房 基 金 是 在 职 职 工 个 人 及 其 所 在 单位 , 按 职 工 个 人 工 资 和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比 例 逐 月 缴 纳 , 归 个 人 所 有 , 存 入 人 个 公 积金 账 户 、 用 于 购 建 房 屋 , 并 于 职 工 退 休

11、 时 一次 性 结 清 退 付 职 工 本 人 。 提 取 住 房 基 金 : 单 位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定 比 例 提 取 后 , 根 据 专 业 人 员 和 经 营 人 员分 别 列 入 事 业 支 出 或 经 营 支 出 的 社 会 保 障费 和 专 用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中 。 住 房 基 金 的 提 取 公 式 : 提 取 住 房 基 金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规 定 提 取 的比 例 借 : 事 业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 专 用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的 支 出 : 用 于 购 建 房 屋 , 或 于

12、职工 退 休 时 一 次 性 结 清 退 付 职 工 本 人 。 ( 四 ) 结 余 和 结 余 分 配 的 核 算 结 余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收入 与 全 部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额 。 它 包 括 事 业 结 余 和 经营 结 余 两 部 分 。 1、 事 业 结 余 ( 相 当 于 “ 本 年 利 润 ” ) 年 终 , 将 属 于 事 业 收 入 与 支 出 的 科目 余 额 转 入 事 业 结 余 , 并 结 出 余 额 , 转入 结 余 分 配 科 目 。 收 入 类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上 级 补助 收 入 ; 事 业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13、; 附 属 单位 缴 款 ; 拨 入 专 款 ; 教 育 附 加 收 入 ; 捐赠 收 入 ; 支 出 类 : 事 业 支 出 ; 其 他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 结 转自 筹 基 建 。 事 业 结 余 =事 业 收 入 -事 业 支 出 计 算 出 来 的 事 业 结 余 有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事 业 结 余 为 正 数 , 应 按 规 定进 行 分 配 ; 二 是 事 业 结 余 为 负 数 , 应 由 以 前年 度 的 事 业 基 金 予 以 弥 补 。 2、 经 营 结 余 : 属 于 经 营 收 支 类 科 目 有 : 经 营

14、 收 入 ;经 营 支 出 和 销 售 税 金 ; 经 营 结 余 =经 营 收 入 -经 营 支 出 -销 售税 金 计 算 出 来 的 经 营 结 余 也 有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正 结 余 , 应 与 事 业 结 余 一 起 进 行分 配 ; 二 是 负 结 余 , 不 能 冲 减 事 业 基 金 , 按规 定 在 以 后 的 年 度 实 现 的 经 营 结 余 弥 补 。 例 、 某 事 业 单 位 年 末 各 收支 科 目 余 额 为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00000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400000 其 他 收 入 100000 附 属 单 位 缴 款 2000

15、00 经 营 收 入 500000 事 业 支 出 500000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200000 其 他 支 出 100000 经 营 支 出 350000 销 售 税 金 62000( 营 业 ) 借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00000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400000 其 他 收 入 100000 附 属 单 位 缴 款 200000 贷 : 事 业 结 余 900000 借 : 事 业 结 余 800000 贷 : 事 业 支 出 500000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200000 其 他 支 出 100000 借 : 经 营 收 入 500000 贷 : 经 营 结 余

16、 500000 借 : 结 营 结 余 412000 贷 : 经 营 支 出 350000 销 售 税 金 62000( 营 业 ) 借 : 事 业 结 余 100000 经 营 结 余 88000 贷 : 结 余 分 配 100000 3、 经 余 分 配 程 序 ( 1) 按 经 营 结 余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所 得 税 。 ( 事 业 单位 一 般 只 对 经 营 结 余 征 收 所 得 税 ) 应 纳 税 额 =应 税 所 得 额 *所 得 税 税 率 应 税 所 得 额 =法 定 纳 税 收 入 -法 定 扣 除 金 额 借 : 结 余 分 配 应 交 所 得 税 贷 :

17、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 2) 按 两 项 结 余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计 提 福 利 费 =( 事 业 结 余 +经 营 结 余 一 所 得 税 ) *规 定比 率借 : 结 余 分 配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贷 : 专 用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3) 将 净 结 余 转 入 事 业 基 金 中 的 一 般 基 金 。( 用 以 调 节 年 度 事 业 收 支 的 不 平 衡 ) 借 : 结 余 分 配 结 转 事 业 基 金 贷 : 事 业 基 金 一 般 事 业 基 金 ( 4) 结 平 结 余 分 配 帐 户 借 : 结 余

18、 分 配 本 年 利 润 贷 : 结 余 分 配 -应 交 所 得 税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结 转 事 业 基 金 本 章 小 结 ( 一 ) 事 业 单 位 净 资 产 是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减去 负 债 的 差 额 , 是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或 使 用 国有 资 产 的 净 值 。 主 要 包 括 事 业 基 金 、 固 定基 金 、 专 用 基 金 、 结 余 和 结 余 分 配 等 。 ( 二 ) 事 业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所 拥 有 的 非限 定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 主 要 包 括 滚 存 结 余 资金 、 专 用 资 金 结 余 和 对 外

19、 投 资 基 金 。 ( 三 ) 固 定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占 用 固 定 资产 的 基 金 。 除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外 , 固 定资 产 与 固 定 基 金 的 数 额 是 相 对 应 的 。 ( 四 )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按 规 提 取 或 设 置 的 有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 主 要 包 括 修 购 基 金 、 职工 福 利 基 金 、 医 疗 基 金 和 住 房 基 金 等 。 各项 专 用 基 金 的 计 提 方 法 不 同 , 要 注 意 区 别 。 ( 五 ) 事 业 单 位 要 先 将 事 业 结 余 和 经 营 结余 结 转 到 结 余 分 配 账 户 , 再 按 计 提 所 得 税 、计 提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余 额 结 转 到 事 业 基 金的 顺 序 进 行 分 配 。 练 习 作 业 P233练 习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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