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疗废物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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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n 医 疗 废 物 的 基 本 概 念n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意 义 n 医 院 医 物 管 理 的 现 状 n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 工 作 范 围 、 管 理流 程 、 分 类 、 贮 存 地 及 设 备 、 应 急预 案 医 疗 废 物 不 规 范 处 置 的 后 果 :n 疾 病 的 传 播 : 相 当 一 部 分 肝 炎 和 艾 滋 病 的传 播 , 就 是 源 于 注 射 器 、 输 液 器 等 一 次 性医 疗 用 品 的 重 复 使 用 。n 环 境 的 污 染 : 土 壤 、 空 气 、 水 等 。 医 疗 废 物 危 害n

2、医 疗 废 物 是 高 污 染 、 高 危 险 性 的 垃 圾 , 其 种 类繁 多 , 可 能 含 有 多 种 传 染 性 病 菌 、 病 毒 、 化 学污 染 物 、 针 头 锐 器 及 放 射 性 等 有 害 物 质 , 具 有极 强 的 传 染 性 、 生 物 毒 性 和 腐 蚀 性 , 这 些 医 疗废 物 在 国 外 被 视 作 “ 顶 级 危 险 ” 和 “ 致 病 杀手 ” , 如 处 理 不 当 将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及 周 围环 境 , 因 此 应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 从 源 头 上 杜绝 医 疗 废 物 流 向 社 会 造 成 人 体 健 康

3、 的 危 害 。 n 国 际 上 已 将 医 疗 废 物 列 入 控 制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的 巴 塞 尔 公 约 ( 1989)n 我 国 的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2008年 修 订 ) 也 将 其 列 为 头号 危 险 废 物 。 谁 面 临 危 害 ? n 医 务 人 员n 病 人n 医 院 后 勤 人 员n 废 物 收 集 与 处 置 人 员 n 公 众 医 疗 废 物 案 例n 2013年 5月 , 广 东 省 普 宁 市 人 民 医 院 涉 嫌 非 法 买 卖 医 疗废 物 , 普 宁 市 人 民 医 院 副 院 长 给 予 留 党 察

4、看 一 年 、 行 政降 级 处 分 , 另 一 名 副 院 长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 行 政 记 过处 分 , 多 名 相 关 负 责 人 被 免 职 立 案 , 当 地 卫 生 局 局 长 和环 保 局 长 等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责 到 人 , 共 有 10人 涉 嫌 买 卖 运输 、 储 存 危 险 物 质 一 审 获 刑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于 2003年 6 月 4日 经国 务 院 第 十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于 6月16日 以 380号 国 务 院 令 颁 布 实 施 , 标 志 着我 国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步 入

5、法 制 化 管 理 轨 道 。 n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政 策 法 规 n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2003.6.16) n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2003.10.15)n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2003.10.10)n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 2003.11.20) 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2004.8.28)n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2004.2.3) n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6、 罚 办 法 ( 2004.5.27) 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2005.4.1) n 广 东 省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2007.5.31) n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2008.8.1)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意 义n 为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疗 废 物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产 生 的 危 害 , 消 除 环 境 隐 患 ,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n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不 善 引 起 疾 病 的 感 染 与 传 染 相 关 术 语 与 定 义n 医 疗 废 物 :

7、是 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 、 预 防 、 保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接 感 染 性 、 毒 性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废 物 。 n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治 的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病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理 和 处 置 。 n 生 活 垃 圾 : 是 指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者 为 日 常生 活 提 供 服 务 的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以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视 为 生 活 垃 圾

8、的 固体 废 物 。n 暂 存 点 : 指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和 处 置 单 位将 运 达 的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于 本 单 位 内 符 合 特定 要 求 的 专 门 场 所 或 设 施 。n 交 接 : 指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将 暂 时 贮 存 的医 疗 废 物 移 交 给 废 物 运 送 者 的 行 为 。 对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实 行 全 过 程 控 制 产 生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处 理 运 送分 类 收 集 : 严 禁 混 放 不 同 类 别 的 废 弃 物 分 别 用 不 同 标 识 的 容器 收 集 , 分 开 放 置 医 疗 废 物

9、管 理 条 例 内 容 共 七 章 五 十 七 条 n 第 一 章 总 则 n 第 二 章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一 般 规 定 n 第 三 章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n 第 四 章 医 疗 废 物 的 集 中 处 置 n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n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n 第 七 章 附 则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原 则 :n 分 类 收 集 原 则 n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原 则 n 减 量 化 原 则n 集 中 处 理 与 无 害 化 原 则n 全 过 程 严 格 管 理 原 则 医 疗 机 构 的 工 作 重 点把 好 医 疗

10、废 物 的 院 内 关n 及 时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谁 产 生 谁 分 类 ( 医 、 护 )n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容 器 、 警 示 标 识n 院 内 运 送 规 定 时 间 、 路 线n 暂 时 贮 存 存 放 地 点 、 设 施 的 要 求 与 工 作 重 点 相 应 的 保 障 体 系n 健 全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n 切 合 本 院 实 际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要 求 、 有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 预 案 与 工 作 重 点 相 应 的 保 障 体 系n 有 效

11、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监 控 部 门 院 感 科n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专 业 技 术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 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n 全 员 培 训 , 提 高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对 医 疗 废物 管 理 工 作 的 认 识 牢 固 树 立 法 制 观 念n 第 七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置 单 位 ,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第 一 责 任人 ,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防 止 因 医 疗 废 物 导致 传 染 病 传 播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牢 固 树 立 法 制 观 念

12、n 第 四 十 五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处 置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各 自 的 职 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逾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2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的罚 款 牢 固 树 立 法 制 观 念n 第 四 十 七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13、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的 职 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5000元 以 上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 1万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环 境 污 染 事故 的 ,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证 件 或者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医 疗 废 物 分 类n 感 染 性 废

14、 物n 药 物 性 废 物n 病 理 性 废 物n 化 学 性 废 物n 损 伤 性 废 物 携 带 病 原 微 生 物 具 有 引 发 感染 性 疾 病 传 播 危 险 的 医 疗 废物 。 处 置 方 法 是 用 医 疗 废 物 专 用的 黄 色 包 装 袋 盛 装 感 染 性 废 物 A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 包 括 棉 球 、 棉 签 、引 流 棉 条 、 纱 布 及 其 他 各 种 敷 料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 一 次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 废 弃 的 被 服 ; 其 他

15、被 病 人血 液 、 体 液 、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 B 医 疗 机 构 收 治 的 隔 离 传 染 病 人 或 者 疑 视 传 染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垃 圾 。C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 标 本 和 菌 种 、 毒 种 保 存 液 。D 各 种 废 弃 的 标 本 。 E 废 弃 的 血 液 、 血 清 。F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及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视 为 感 染 性 废 物 。感 染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过 期 、 淘 汰 、 变 质 或 者被 污 染 的 废 弃 的 药 品 。A 废 弃 的 一 般 性 药

16、 品 , 如 : 抗 生 素 、 非 处 方 类 药 品 等 B 废 弃 的 细 胞 毒 性 药 物 和 遗 传 毒 性 药 物 , 包 括 : 致 癌 性 药 物 如 环 孢 梅 素 、 环 磷 酰 胺 等 ,可 疑 致 癌 性 药物 如 丝 裂 霉 素 、 阿 霉 素 、 苯 巴 比 妥 等 免 疫 抑 制 剂C、 废 弃 的 疫 苗 、 血 液 制 品 等 。 n 药 物 性 废 物 的 处 置 方 法 :少 量 的 药 物 性 废 物 可 以 混 入 感 染 性 废 物 ,但 应 当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 n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人 体 废 弃 物 和 医 学实 验

17、动 物 尸 体 等 。病 理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n 手 术 及 其 他 诊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n ( 胎 盘 ) 、 器 官 等 。 n 医 学 实 验 动 物 的 组 织 、 尸 体 。 n 病 理 切 片 后 废 弃 的 人 体 组 织 、 病 理 腊 块 等 。n 处 置 方 法 :用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的 黄 色 包 装 袋 盛装 。 化 学 性 废 物 具 有 毒 性 、 腐 蚀 性 、 易 燃 易爆 性 的 废 弃 的 化 学 物 品 。A 医 学 影 象 室 、 实 验 室 废 弃 的 化 学 试 剂 。 B 废 弃 的 过

18、氧 乙 酸 、 戊 二 醛 等 化 学 消 毒 剂 。C 废 弃 的 汞 血 压 计 、 汞 温 度 计 。处 置 方 法 : 批 量 医 疗 器 具 报 废 时 ,应 当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损 伤 性 废 物 能 够 刺 伤 或 者 割 伤 人 体 的 废 弃 的 医 用 锐 器1 医 用 针 头 、 缝 针 。2 各 类 医 用 锐 器 , 包 括 : 解 剖 刀 、手 术 刀 、 备 皮 刀 、 手 术 锯 等 。3 载 玻 片 、 玻 璃 试 管 、 玻 璃 安 瓿 等 。处 置 方 法 :是 放 入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的 利 器盒 中 。 医 院 废 物 实

19、行 分 类 收 集 管 理 ,设 置 两 种 颜 色 的 污 物 袋 :黑 色 袋 盛 装 生 活 垃 圾 ,黄 色 袋 盛 装 医 用 垃 圾 。 其 他 垃 圾 分 类n 使 用 后 的 输 液 瓶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使 用后 的 玻 璃 ( 一 次 性 塑 料 瓶 ) ( 袋 ) 。 未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液 及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 不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由 指 定 单 位 回 收 。 有 登记 及 回 收 记 录 , 留 存 收 据 。n 废 弃 药 品 包 装 盒 、 废 弃 医 疗 器 械 、 过 期药 品 : 由 医 护 人 员 拆 封 包

20、装 并 及 时 毁 形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承 担 的 责 任 n 第 十 六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本 单 位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并 按 照 类 别 分 置 于 防 渗 漏 、 防锐 器 穿 透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者 密 闭 的 容 器 内 。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利 器 盒包 装 袋医 疗 废 物 标 识 有 效 封 口 和 标 识 卫 生 部 关 于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卫 办 医 发 号n 输 液 瓶 回 收 未 受 到 污 染 的n 一 、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21、 器 械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根 据 卫 生部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的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医 发 号 ) 规 定 , 使 用 后 的 一 次性 医 疗 器 械 , 不 论 是 否 剪 除 针 头 , 是 否 被 病 人 体 液 、 血液 、 排 泄 物 污 染 , 均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均 应 作 为 医 疗 废 物进 行 管 理 。 n 二 、 使 用 后 的 输 液 瓶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使 用 后 的 各 种 玻璃 ( 一 次 性 塑 料 ) 输 液 瓶 ( 袋 ) , 未 被 病 人 血 液 、 体

22、液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 不 必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行 管 理 , 但 这 类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时 不 能 用 于 原 用 途 , 用 于其 他 用 途 时 应 符 合 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原 则 。 针 头 输 液 管 错 误 的 封 口 和 标 识医 疗 废 物 外 露 、 无 效 封 口 医 疗 废 物 超 出 包 装 物 或 容 器 在 回 收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时 做 好 个 人 防 护是 极 为 重 要 的 , 下 科 室 回 收 时 必 须 穿工 作 服 、 戴 帽 子 、 口 子 罩 、 橡 胶 手 套

23、,在 回 收 传 染 性 废 物 时 , 戴 双 层 手 套 、防 护 镜 , 防 护 用 品 用 后 不 能 存 放 在 生活 区 , 要 及 时 消 毒 清 洗 。 收 集 运 送 时 ,防 止 刺 伤 、 擦 伤 , 保 证 安 全 。 正确的运送个人防护、密闭运送 错误的运送n n 无人看管状态 传 染 病 人 或 可 疑 传 染 病 人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使 用 双 层 包 装 袋 , 并 及时 密 封 。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用 有 警 示 标 识 的 黄 色 塑 料 袋 包 装 , 禁 止 过 满 、 有 外漏 扎 破 等 。 应 不 超 过 3/4满 , 并 把

24、标 签 贴 于 包 扎 口 处 。n交 给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统 一 集 中 处 置 。n交 接 : 称 重 交 接 , 双 签 字 ; 产 生 地 保 洁 员 暂 存 处 。 n储 存 : 要 求 日 产 日 清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48小 时 。 医 疗 废 物 的 内 部 运 送 要 求 n 专 职 收 集 人 员 每 天 下 午 在 6点 前 用 专 用 密 闭 车 辆 将 各 种分 类 包 装 、 做 好 标 识 的 医 疗 废 物 按 指 定 路 线 收 回 后 送 到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处 , 收 集 时 带 好 医 疗 废 物 交 接 登 记 簿 , 与各 科 当

25、 面 交 接 , 做 好 双 签 字 。 对 包 装 破 损 、 包 装 外 表 污染 的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回 收 运 送 人 员 必 须 要 求 科 室 重新 包 装 , 否 则 , 运 送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回 收 运 送 做 到 日 产 、日 清 ,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48小 时 。 车 辆 用 后 20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擦 抹 消 毒 冲 洗 一 次 , 挂 “ 已 消 毒 ” 标 识 放固 定 位 置 。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处 毒 剂 擦 抹 消 毒 冲 洗 一 次 ,挂 “ 已 消 毒 ” 标 识 放 固 定 位 置

26、。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处 用2000mg/L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消 毒 一 次 。 第 十 七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设 施 、 设 备 ,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天 。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 设 备 , 应 当 远 离 医 疗 区 、 食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 并 设 置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防 渗 漏 、 防 鼠 、 防 蚊 蝇 、 防 蟑

27、螂 、 防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 严 格 依 法 处 理 医 疗 废 物严 禁 私 自 处 理 或 贩 卖 医 疗 废 物n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登 记 , 登 记 内 容 应当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的 来 源 、 种 类 、 重 量 或 者 数 量 、 交 接 时 间 、 处 置方 法 、 最 终 去 向 以 及 经 办 人 签 名 等 项 目 。 登 记 资 料 至 少 保 存 3年 。 n 第 十 四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 买 卖 医 疗 废 物 。 禁 止 在运

28、 送 过 程 中 丢 弃 医 疗 废 物 ; 禁 止 在 非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 堆 放 医 疗废 物 或 者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他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 加 强 意 识 , 增 强 责 任 感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有 法 有 规 ,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流失 是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重 在 源 头 , 责 任 重 大 。医 疗 废 物 是 一 个 社 会 敏 感 问 题 。 加 强 意 识 , 增 强 责 任 感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关 系 到 医 院 形 象 、 行 业 形 象 , 我 们每 位 工 作 人 员 都 应 该 熟 悉 和 掌 握 医 疗 废 物 的 法 规 、规 章 ,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 增 强 依 法 管 理 医 疗 废 物的 意 识 , 切 实 做 好 医 疗 废 物 的 分 类 、 运 送 、 存 放工 作 。 特 别 是 要 加 强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械 的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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