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道德范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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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道德范畴道德范畴一、道德范畴概述n(一)道德范畴的涵义n道德范畴是反映人们道德关系和道德面貌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n道德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说,就是反映和概括人类道德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方面等本质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道德现象的理论表现的伦理学,就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一系列道德现象的基本概念构成的范畴体系。一、道德范畴概述n狭义上讲,所谓道德范畴就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一定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人们内心并能时时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反映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如善恶、义务、良心、荣

2、誉、幸福、公正等。n道德范畴既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必要补充,又受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约,是道德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一、道德范畴概述n(二)道德范畴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n1、道德范畴是确立一定道德规范体系的前提条件。n2、道德范畴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n3、道德范畴是人类道德认识发展阶段的标志。二、善恶n乔治爱德华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出:“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恶的?并且我把对这个问题(或者这些问题)的讨论叫做伦理学,因为这门科学无论如何必须包括它。”善的定义是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能否给善下定义?如何给善下定义?善是什么?这是自西季威克以来诸多伦理学家,尤其是元伦理学研究

3、者不断追问并尝试回答的问题。二、善恶n(一)善与恶的含义n善与恶是人类伦理思想史上一对最古老的道德范畴。n善是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应该做的事,即称为善。若要实现人之向善本性,就须努力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既考虑自己的感受,又注意对方的期望,然后选择的行为方式,虽不中亦不远矣。即所谓“强恕而行,求仁莫尽焉”。n善,从词源上看,与“义”、“美”同义,都是好的意思。善,作为价值词,具有值得赞扬、肯定的意义。“善”作为“好”的同义语,是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包括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或全人类认为是对自己有助益、因而值得意欲的任何东西,亦即孟子说的“可欲之谓善”。二、善恶n恶就是道德上

4、的不应当,就是仅从个人生存发展的角度对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漠视或心理排斥,以及不借侵犯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动机、意向和态度。“恶”是指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或全人类认为是对自己有害处、因而应该拒斥的任何东西。n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中的基本范畴,是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最一般的道德概念,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概括反映。二、善恶n所谓善,是指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条件、行为和事件。n所谓恶,是指一切不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条件、行为和事件。n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人们总是把符合自己的利益、意向和追求的行为、事件和关系叫做善的,而把相反的

5、叫作恶的。n在这种对善恶的实际运动中,人们用善来概括人生活动的一切积极方面,用恶来概括人生活动的一切消极方面。一定社会道德上的善恶区分,是集中表现在它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规定之中的,道德上的善恶是指符合或违背了道德原则和规范规定的事物、行为及现象,善是指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思想观念、行为和事件;而恶则指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思想观念、行为和事件。二、善恶n善有“内在善”与“外在善”或“目的善”与“手段善”之分。n所谓“内在善”(in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目的善”(good as an end)或“自身善”(good-in-itself),是指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所

6、具有的独立的善性质,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事物。内在善是独立的,自明的,绝对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可欲的、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人们对它的认识主要靠直觉,而它的存在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具有永久性。二、善恶n所谓“外在善”(ex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手段善”(instrumental good)或“结果善”,是指事物本身不具有善性质,但与善事物有一定的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或事物所表现的价值意义,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手段善是可依附的,可论证的,相对的。对手段善

7、的认识必须依赖于经验事实的推理。因为外在价值不能离开其他价值独立存在,所以任何条件的变化都会影响手段善的存在状态。二、善恶n恶也可以分为自身恶与结果恶两大类。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如癌病,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二、善恶n(二)善与恶的关系n善与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善和恶也许不应该说是人不“应该”缺少的两个方面,但事实上自从有了人,它们就如何不可分

8、割地交织在人身上,苦恼着人,并由此演绎出人生的众多道德悲喜剧,也就是伦理的困惑。n善恶是人们对人对事的两种基本的道德态度和道德现象,善与恶的矛盾和斗争贯穿于人类道德生活的全过程。“善与恶这两种对立的价值观在这个地球上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恶战,只要战争仍在持续,胜负的问题就悬而未决。”黑格尔看到了善与恶的对立不是绝对的,并指出了“恶”在历史上的作用,认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三、义务n(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n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事务。义者,宜也,应当也;务者,事也,行为也。科学地说,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基于自身的身份、地位、岗位所必须而且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9、。n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义务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各种义务形式中,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是两种最基本的义务。道德义务是指主体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三、义务n(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n“义务”(duty)源自于拉丁语的债务和法语的责任一词,是指负有或应支付他人而又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由此可见,义务与两个概念有关:债务和责任。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特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从债务到义务,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转化过程。责任也与债务有一定的关联,指为债务不履行时

10、所提供的一定财产的抵押(担保)。三、义务n(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n责任与一定债务之不履行有关,侧重于所处的一种道德上或者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从债务与责任当中引申出来的义务,具有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之含义。义务包含有欠债应还之意,是与一个人应对别人做某种事情联系在一起的。也意味着它是另一个人可以向义务人索要的,正如密尔在解释“义务”一词的含义时所言,“义务是可以强索的,像债务可以强索一样”,这表明,就“义务”一词的本义而言,它与相应的权利相关。三、义务n(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n康德认为,义务是一切责任的主要内容。义务与责任几乎是同义的。在康德看来,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一种担当,具有内在的必要性

11、。因为“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康德指出:“义务和责任都是一些概念,它们表明某些行为在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两种相反的规则不可能在客观上同时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根据一方的规则去行动是一种义务,那么,不但没有义务按照相反的一方的规则去行动,而且,这样去做甚至可能违反了义务,因此,义务和责任的冲突完全是不可思议的。”三、义务n(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n义务范畴的社会实质:n第一,义务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关系的反映。n第二,义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决定的,带有明显的阶级性。n第三,个人对自身的义务,只有具备了社会意义才具有道德意义,才成其为义务。三、义务n(二)道德

12、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道德义务是指道德上的义务,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人们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或他人的道德责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道德责任是指道德主体在道义上对其选择的现实行为的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康德则简练地概括为“做应该做的事情”。那么,这种道德义务源于何处呢?康德认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这里的自律性就是理性自己给自己颁布命令,这是一种绝对命令,道德法则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根据普遍法则行动,因而这种道德法则是自律性法则。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康德盛赞职责与义务,指出:“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

13、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于这个根源的。”出于道德法则和人格的义务是十分崇高的,它确证着人的道德自由和独立。康德主张“为义务而义务”,亦即出于道德法则和人格而尽义务。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道德义务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履行的,面临这种道德义务人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比如在公共汽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者让座,一个

14、人就有选择的自由。虽然,他选择不让座是不道德的,会遭到舆论上的谴责,但他不会因此而负什么责任。n另一种道德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这就是道德责任,它不依当事者是否承认、是否愿意承担为依据,如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就是一种典型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承担不负责任的后果。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我们也可以把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称之为自律性的道德义务,把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称之为他律性的道德义务。n他律性的道德义务是外在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人被迫完成的某种使命、任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国家帮助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能判国的义

15、务等等。道德义务之所以首先是指一种他律性的道德义务,这是因为人首先是一个社会动物,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道德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因此,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总是要作为社会的成员,对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相关的他人和社会整体,承担起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自律性的道德义务是主体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一种主度的道德责任感,是一种为义务而义务,用康德的话说就是,这种义务行为不是出于假言命令,而是出于主体“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因此,这一层次上的道德义务严格

16、讲已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对义务的敬重和尊重。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罗尔斯在论及道德义务时曾将个人道德行为分为三类:自然义务、职责义务与份外行为。自然义务(诸如不伤害别人的义务,在别人需要时帮助别人的义务,同情等)是作为一个人(“一般的个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自然义务与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性安排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职责义务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性安排所确定的义务,它以制度的正义性以及相关人员同样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份外行为(诸如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的行为等)在道德上是好的、崇高的,但却并不是“一个人的义务或责任”。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在罗尔斯那里,

17、“职责义务”是有条件的。这种有条件性是指:一方面,这些义务要求并不一般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只适合于那些居于特定职责关系中的个人,即,那些不居于某种特定职责关系中的个人没有履行此特定职责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些义务要求应当以其本身的正义性为前提。相对于“职责义务”而言,同情、助人等“自然义务”作为一般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具有无条件性。这种无条件性就在于“自然义务”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人。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道德义务与政治义务、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在于:法律义务较之道德义务更明确,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而道德上

18、的义务则不具有这种功能。另外,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都具有强制性,不同的是法律义务的强制性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加给公民或法人的,而道德上的义务则是靠广大公民的舆论或道义谴责作为惩罚方式。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三、义务n(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n义务的特点n道德义务同政治法律义务既区别又联系。n(一)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或他人应尽的道德责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n(二)道德义务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不同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相对应。n(

19、三)道德义务是人们自觉自愿履行的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四、良心n(一)良心的涵义n良心就字面而言,是指“善良之心”或“良善之心”。“良心”在一些西方文字中最早与“意识”、“认识”相关,属于道德哲学的研究范畴。n在中国,“良心”一词源于孟子尽心上:“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孟子在这里以木来比喻良心,劝导人们不要放失了良心。对于孟子来说,“认识自己”,即“反求诸己”的确切意义就是体会良知、悟证良心。孟子认为,良心是内在的,是人所固有的。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

20、犹其有四体也”。又说:“人皆有不忍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把良心看成“仁义礼智四心”,包含恻隐、羞耻、恭敬、是非等心理与情感。四、良心n(一)良心的涵义n良心是指个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四、良心n(一)良心的涵义n马克思主义认为,良心的本质不过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

21、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我们可以将良心理解为人的行为准则在履行义务时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它来源于社会习俗和理性思维在内心的结晶,它通过自我培育、自我完善而获得,通过调节主体道德行为而展现。换言之,良心是道德义务的内化形式,是道德规范自律性的最高体现,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是自我的道德评价。四、良心n(一)良心的涵义n良心的本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看。n一方面,从内容上看,道德良心是现实社会要求的反映,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良心是人们意识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由于认识到应有的

22、使命、职责和任务,而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应尽道德义务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n另一方面,良心的表现形式是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其中良知是良心的认识成分,表现良心的知识来源,是良心的基础。良情是良心的情感成分,是良心的集中表现;良意是良心的意志成分,是良心的行为动力和价值支撑。良知、良情、良意三者互相配合,共同支撑相互作用。四、良心n(二)良心的特征n良心是个人道德意识的核心n良心是多种道德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和有机结合,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n良心是人们自我意识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是尽义务的强烈持久的愿望。n良心是人们自我意识中一种对其行为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四、良心

23、n(三)良心的作用n良心是人类一种最内在的道德法则和情感,是个体精神自律的重要表现。“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作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进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良心是道德生活的集中表现,人世间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道德生活的最高境界,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塑造有德之人的第一步良心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良心通过感觉、直觉有时也借助于理性的判断、推理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敦促、劝勉和激励人们不断扬善序幕恶或改恶从善

24、。四、良心n(三)良心的作用n良心作为道德规范自律性的最高体现,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n在行为之前,良心具有选择行为动机的作用。n在行为之中,良心具有调整和控制的作用。n在行为之后,良心具有审查和评价作用。五、荣誉n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荣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范畴,它与义务、良心、尊严、人格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又以其自身特有的价值激励和行为奖赏敦促人们不断向善,去履行义务,守住良心,以护卫自己的道德人格与尊严。五、荣誉n(一)荣誉的涵义和实质n所谓荣誉,就是指一定社会整体或行为当事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

25、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判断和态度。n荣誉具有两方面相互关联的意义:n首先,它是指一定社会、阶级或某种集体,以某种鼓励性的方式,对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义务及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确认和赞赏性评价。在这种意义上,荣誉范畴常常被看作是评价人们某种道德义务及相应行为社会价值的尺度。n其次,是指行为当事人以自尊、自爱、知耻等自赏性的心理形式,对自身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判断,以及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尊严感。五、荣誉n(二)荣辱观的含义n荣辱观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对荣与辱的根本观点和态度。这里的“荣”包括了人们对高尚的道德行为所作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感

26、受。客观评价指社会或集体对这种行为的肯定、赞扬和褒奖,主观感受指个人或集体对这种客观评价所产生的尊严感和自膏感。“辱”包括社会、集体或他人对违背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的否定和贬斥,以及个人因自己行为的过失而在内心形成的羞愧体验。荣辱观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社会用以评价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尺度,即对履行道德行为的褒奖和不遵守道德要求的谴责;另一方面,是指个人对自身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即在良心中所包含的知耻和自尊的意向。简言之,荣辱观包括对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所作出的社会客观评价和本人主观意向。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五、荣誉n(二)荣辱观的含义n从客观方面看,社会评价通过舆论和习俗

27、对某种行为予以褒奖或谴责,荣辱体现为社会对公民的德行作出赞赏、对恶行作出谴责。这是评价公民行为的社会尺度,即荣辱的客观基础。从主观方面看,荣辱是良心中的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的表现。它使人们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宁愿自我牺牲,也要保持尊严、荣誉和人格,而不做可耻、毁誉和损害人格的行为。人们意识中的荣辱意向,即是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受或自我评价。五、荣誉n(二)荣辱观的含义n荣辱观在道德心理上主要体现为荣誉感与羞耻感。荣誉感是指一种追求光荣名誉的情感,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操。羞耻感则是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或自己所属的团体违反道德行为准则时产生的难受、畏惧的情感。荣誉感和羞耻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评价和道德行为

28、选择的心理动因。从作用机制上看,这也是道德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发挥的主要保障机制。五、荣誉n(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n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时指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五、荣誉n(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n“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不但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而且

29、为确立社会主义道德人格树起了新的标杆。“八荣八耻”概括了国家荣誉、集体荣誉、党的荣誉、职业荣誉等各种荣誉观念和与之相对应的耻辱观念,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覆盖了公民行为的不同层面。它既包含了每个公民对国家的态度,这是公民成为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归属感和角色认知;也包含了公民对他人的态度,这是公民权利实现、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n在社会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构筑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重塑民族精神,确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意义十分重大。六、幸福n(一)什么是幸福?n幸福是生活中目的性和意义寻求的产物,既是一种感觉和人的一种满足感,又是一种评价和人对生活的态度

30、。幸福既简单又复杂,既平凡又深刻。幸福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幸福,要自己去发现把握。n关于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这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幸福是一个与人的需要和追求密切相关的伦理学范畴。n幸福是一种状态,更多的是一种感受。这种感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又如鞋穿在脚上,舒服与不舒服,自己最知道。一个人只有当他自己觉得幸福的时候,那才是幸福的;如果自己不觉得幸福,即使拥有人间的财富或无上的权力,也无法得到幸福。六、幸福n成功不等于幸福,金

31、钱不等于幸福,占有不等于幸福。幸福是每个人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图谱。有些人穷其一生没明白究竟什么是幸福,而有些人则时刻被幸福光环围绕着,因有一颗感知幸福的心,有一双擅于发现幸福的眼睛,正以一种如水心成去看待幸福,在平淡中寻找幸福,在细微中品味幸福,在孤独中守望幸福,在遗忘中怀念幸福。n一般地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喜欢的人在一起即是幸福。愿望实现了是幸福,愿望没有实现也未必是不幸福。科学地说,幸福指的是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产生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一个人幸福并不代表是否他拥有什么,而在于他怎样看待所拥有东西。六、幸福n(二)几种不同的

32、幸福观n在伦理这史上,对幸福的不同认识产生了快乐论、满足论、意义论和状态论四种幸福观。n快乐论认为幸福就是快乐或者是持续的快乐,是对不幸的否定,它既包括肉体快乐也包括精神快乐。n满足论认为,所谓幸福就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和历史环境中的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n意义论认为幸福是由完全不同于产生快乐的另一种行动所产生的,快乐的积累无论多少都不可能产生幸福。幸福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具有自成目的性、无限意义性、创造性和给予性的生活效果。其中的生活意义是指一种自己能够感受到的生活光辉。n状态论并未指出幸福的具体内涵,它只以描述性的语

33、言给人一种可意会的说明,认为幸福是一种使人在身心的总体水平上趋于自愿延续下去的状态。其中既有具体的满足,又有永恒的激情。六、幸福n(三)树立正确的幸福观n马克思主义超越了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精神主义、苦行主义的双重局限,坚持从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角度考察幸福,认为幸福即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环境的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人生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n第一,幸福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结合n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形式。马克思主义既重视物质生活的幸福,反对苦行主义和禁欲主义的道德说教,又重视精神生活的幸福,反对纵欲主义和

34、享乐主义的人生观点和态度,坚持认为,真正的幸福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有机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抛开生存条件和一定的物质基础来变幸福是不现实的。物质幸福是人类幸福的基础性内容和要素。六、幸福n物质需要的满足程度,不仅是实现幸福的重要条件,而且影响精神需要的满足。我们不能说物质条件优越,就一定幸福;物质条件不优越,就一定不幸福。但是,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确实难以获得幸福。因此,我们要反对那种轻视、甚至否定物质需要的幸福观。凡是正当的、合理的物质需要,都应得到尊重。n马克思主义肯定物质幸福,同时又强调精神幸福。认为因物质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的愉悦感,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只有精神幸福才是为人类所独有和独

35、计的;相对于精神幸福而言,物质幸福是初级的、短暂的,相对于物质幸福而言,精神幸福是深刻的、持久的。人与动物的显著区别在于:人的生命具有高于生命本身的目的意义。他从未停止过对自身存在价值和意义的探求,他渴望不断地超越自然属性的束缚,追求精神世界的充实和理想境界的实现。精神生活的幸福包括高尚的情操,真势的友谊,纯真的爱情,文化知识素质,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等等,这些比之物质生活是更高级、更深层的幸福。六、幸福n第二,幸福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n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以无产阶级集体主义为基础,坚持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的统一。强调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它认为个人幸福是社会整体幸福

36、的表现,离开了个人幸福,集体幸福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主张积极关心和维护个人的幸福,并尽力创造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和智慧,实现个人理想,获得个人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它认为个人幸福不能离开集体幸福,只有把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与人民群众幸福结合起来,个人幸福才是现实的。无产者个人要获得自身的解放,惟一办法是通过整个阶级的集体奋斗,彻底摧毁导致自己苦难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从集体的解放和幸福中求得个人的解放和幸福。六、幸福n第三,幸福是创造幸福与享受幸福的辩证统一。n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反对享乐主义,但是并不一般地否这人们正当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社会生活享受,并认为满足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物质文化需求不仅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使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的新生活,是共产党人不懈的追求和精神动能。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让人们生活得更好、更幸福,能够更充分的享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享受幸福离不开创造幸福,幸福不是既定的存在,而是现实的创造,劳动是幸福的源泉。人类社会的历史,既是人类不断追求幸福的历史,也是劳动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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