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23149579 上传时间:2021-06-05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225.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资源描述:

《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关系及员工处理技巧(2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员 工 关 系 及 员 工 问 题 处 理技 巧 实 务 1 想 想 我 们 HR今 天 都 碰 到 哪 么 问 题 ? 今 天 工 作 不 努 力 , 明 天 努 力 找 工 作 ? 招 工 太 难 了 ? 劳 动 力 短 缺 了 ? 留 人 更 难 了 ? 新 一 代 员 工 的 思 想 复 杂 了 ? 麻 烦 的 人 和 事 增 多 了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更 加 严 格 了 ? 员 工 的 法 律 意 识 明 显 加 强 了 ? 劳 动 仲 裁 、 劳 动 纠 纷 明 显 容 易 发 生 了 ?员 工 对 工 资 要 求 、 工 作 条 件 要 求 明 显 比 以 前 高 了

2、?你 每 天 花 在 处 理 人 员 问 题 的 时 间 多 了 ? HR工 作 不 好 做 ! 我 们 “ 鸭 梨 山 大 ” !HR人 员 最 大 的 挑 战 就 是 如 何 处 理 好 与 “ 人 ” 的 问 题 ! 2 1、 工 资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是 一 线 劳 动 工 人 与 企 业 劳 资 矛 盾 激 化 的 主 要 诱 因2、 罚 款 制 度3、 粗 口 ( 不 要 以 为 “ 国 骂 ” 就 不 以 为 然 ! )4、 语 言 表 达 不 恰 当5、 工 作 方 法 单 一 粗 暴6、 职 业 疾 病7、 加 班 时 间8、 员 工 法 定 福 利警 惕 劳 资 关

3、系 激 化 点 3 教 育 和 预 防 我 们 的 员 工 都 接 受 过 哪 些 培 训 和 教 育 ? 操 作 流 程 规 章 制 度 企 业 文 化 应 知 应 会 的 基 本 要 求 , 哪 怕 是 多 么 简 单 的 事 情 ! 员 工 知 晓 、 签 名 、 承 诺 和 认 可 存 档 记 录 做 好 自 我 的 保 护 、 防 范 是 减 少 员 工 问 题 、 矛 盾 的 基 础 ! 4 制 度 不 合 理 , 努 力 也 枉 然 ! 规 章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1.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 2 . 经 过 公 示 并 告 知 ; 3 .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4、 强 制 性 规 定 ;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的 适 当 流 程1. 制 定 ( 民 主 程 序 )2. 公 示 ( 立 照 为 据 )3. 培 训 、 记 录 、 存 档4. 员 工 承 诺 、 签 名 、 认 可 员 工 代 表 制 度 ( 操 作 技 巧 、 人 员 选 择 、 公 布 和 公 示 ) 即 使 你 无 法 完 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但 做 了 总 比 没 做 的 好 ! 善 用 制 度 保 护 自 我 和 公 司让 我 们 永 远 站 在 有 利 的 位 置 5 建 立 奖 罚 分 明 的 机 制 : 80/20原 则 多 奖 少 罚 重 奖 轻 罚 不 是

5、 不 罚 对 表 现 好 的 员 工 不 给 予 奖 励 , 就 是 对 表 现 好 的 员 工 的 处 罚 ; 对 表 现 不 好 的 员工 不 处 罚 , 反 过 来 就 是 对 表 现 不 好 的 员 工 的 奖 励 ! 关 注 、 发 掘 员 工 的 亮 点 , 哪 怕 是 很 微 不 足 道 的 一 件 小 事 ! 创 建 你 独 特 的 奖 励 项 目 。奖 励 员 工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花 钱 ! 平 时 多 关 心 , 凡 事 好 商 量 创 造 员 工 感 恩 公 司 、 主 管 的 机 会 奖 罚 不 分 明 , 员 工 易 抵 触 !常 怀 感 恩 之 心的 人 不

6、 会 太 坏 ! 6 企 业 文 化 的 建 立 、 宣 传 、 贯 彻 落 实 和 维 护 ( HR人 员 要 善 于 鼓 动 ! )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形 象 建 立 和 维 护 ( 处 事 的 公 平 、 公 正 、 合 情 合 理 ) HR人 员 个 人 形 象 的 建 立 HR人 员 在 员 工 处 理 问 题 上 的 定 位 和 位 置 ( 裁 判 员 、 法 官 ? ) 平 时 员 工 沟 通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作 用 沟 通 渠 道 和 回 复 亲 情 牌 : 记 住 员 工 名 字 、 叫 出 他 们 的 名 字 抓 住 员 工 的 家 人 情 结 ! 适 当

7、 时 候 表 达 对 他 们 家 人 的 关 心 ( 记 住 他 们 家 里 发 生 的 一 些 事 情 并 表 示 关 注 ) 小 恩 小 惠 总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效 果 ! 显 示 你 的 关 怀 给 员 工 予 尊 重 ! 改 变 对 员 工 的 称 呼 ! 提 倡 称 呼 “ 员 工 ” 、 “ 师 傅 ” 、 “ 兄 弟 姐 妹 ” 。 不 提 倡 称 呼 “ 外 来 工 ” 、 “ 农 民 工 ” ., 倡 导 平 等 关 系 。 言 行 一 致 , 让 员 工 感 觉 你 的 诚 意 ! 形 象 建 立 好 , 有 事 易 处 理 ! 7 柔 情 面 纱 与 铮 铮 铁

8、骨 独 立 、 不 受 干 扰 的 判 断 力 中 立 原 则 建 立 值 得 员 工 信 任 的 好 形 象 适 当 时 候 懂 得 向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说 “ 不 ” 。 在 处 理 员 工 问 题 上 , HR应 该 有 自 己 的 原 则 和 立 场 , 避 免 成 为 帮 凶 ! 让 其 他 人 相 信 你 是 处 理 人 问 题 的 专 家 , 就 象 他 们 在 其 领 域 一 样 让 所 有 非 HR管 理 人 员 清 楚 知 道 劳 动 纠 纷 是 件 耗 时 、 伤 神 、 破 财 、 损 形 象 的 事 情 做 有 温 情 的 HR, 不 做 冷 酷 的 HR扮

9、演 好 HR角 色 8 懂 得 员 工 多 点 , 你 就 能 成 功 多 点 ! 平 时 员 工 信 息 、 资 料 的 收 集 开 展 你 的 员 工 满 意 度 调 查 、 行 动 计 划 确 保 员 工 有 效 沟 通 渠 道 和 方 法 对 员 工 问 题 给 予 反 馈 , 哪 怕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小 事 , 总 会 让 员 工 觉 得 你 很 重 视 他 !给 员 工 反 馈 的 资 料 也 要 整 理 和 保 留 多 些 非 正 式 渠 道 的 沟 通 活 动 , 听 听 员 工 意 见 创 建 信 息 沟 通 栏 团 队 活 动 总 可 以 拉 近 与 员 工 的 关

10、 系 。 好 的 HR, 应 该 是 一 个 好 的 员 工 团 队 活 动 的 鼓 手 、 搞 手 ! 9 员 工 问 题 的 处 理 证 据 链 调 岗 、 降 职 及 降 薪 处 理 过 程 与 结 果 员 工 问 题 处 理 的 技 巧 练 造 你 的 耐 性 10 证 据 链我 们 常 听 到 有 些 主 管 如 是 说 我 已 经 和 他 说 过 多 次 !他 一 直 来 表 现 欠 佳 !他 已 经 无 可 救 药 了 !他 的 表 现 一 塌 糊 涂 !我 之 前 曾 无 数 次 提 醒 过 他 !他 的 表 现 无 法 达 到 我 们 的 要 求 , 我 们 退 回 HR!这

11、 员 工 之 前 多 次 迟 到 , 我 实 在 忍 无 可 忍 了 !.如 果 你 碰 到 这 些 话 语 , 你 怎 么 回 答 ? 11 笔 记 的 作 用 和 力 量 人 的 记 忆 力 是 有 限 的 有 力 、 有 效 的 证 据 惊 醒 和 震 慑 的 作 用 为 下 一 次 的 谈 话 或 处 理 做 好 准 备 做 笔 记 的 技 巧 奖 罚 记 录 和 保 存 员 工 承 诺 书 ( 凡 事 先 承 诺 , 百 利 无 一 害 ! )平 时 没 证 据 , 遇 事 乱 阵 脚 ! 12 过 程 与 结 果“ 50/45/5现 象 ”流 程 不 合 理 , 结 果 有 风 险

12、 !何 谓 “ 流 程 ” ? 制 度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是 否 符 合 基 本 的 法 规 要 求 ? 问 题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操 作 流 程 ? 处 理 技 巧 ?避 免 将 违 纪 处 分 与 直 接 的 经 济 扣 罚 相 挂 钩 !( 警 察 审 犯 的 故 事 ) 让 问 题 员 工 没 有 风 险 地 离 开 公 司 是 我 们 的 目 的 , 至 于 用 什 么 办法 和 手 段 ( 炒 鱿 、 辞 退 、 劝 退 、 自 离 ) 并 不 关 键 ! 13 员 工 处 理 注 意 事 项 :1、 证 据 链 : 证 据 、 证 人 和 证 词2、 劳 动 关 系

13、处 理 中 的 强 者 、 弱 者 角 色 及 法 律 倾 向 性 * 政 府 死 穴 : 历 来 就 只 有 工 人 闹 事 , 从 来 就 没 有 企 业 /公 司 闹 事 的 情 况 !3、 员 工 谈 话 辅 导 、 给 予 改 进 的 机 会4、 员 工 行 动 计 划 的 制 定 及 技 巧 、 原 则5、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情 与 理 ( 合 情 合 理 )6、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 炒 鱿 鱼 、 开 除 ” 字 眼 , 尽 量 使 用 “ 中 止 劳 动 关 系 ” 等 中 性 文 字 。7、 “ 原 则 是 钢 ” : 在 柔 情 面 纱 底 下 的 铮 铮 铁

14、 骨 !虽 然 痛 苦 , 总 得 面 对 ! 14 员 工 谈 话 辅 导 、 改 进 员 工 行 动 计 划 制 定 的 技 巧 员 工 事 实 、 故 事 的 收 集 及 陈 述 运 用 STAR 制 定 具 体 行 动 计 划 ( 时 间 、 可 衡 量 和 跟 踪 的 行 动 ) 确 定 下 一 次 回 顾 跟 踪 时 间 员 工 确 认 知 晓 辅 导 内 容 员 工 签 名 承 诺 如 果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 将 会 导 致 什 么 结 果 如 果 有 其 他 证 人 更 佳 存 档 ! 15 问 题 员 工 处 理 技 巧 :1、 冷 处 理 技 巧2、 放 假 反 思

15、 的 办 法3、 员 工 互 相 介 绍 的 好 处4、 通 过 员 工 亲 戚 ( 朋 友 ) 关 系 处 理 的 技 巧5、 如 何 平 息 员 工 怒 气 的 办 法6、 仔 细 聆 听 , 给 员 工 足 够 的 表 达 计 划7、 公 正 调 查 的 原 则 、 证 据 的 判 断8、 “ 慢 ” 字 诀 有 些 问 题 可 以 缓 缓 处 理9、 气 场 : 让 多 几 个 人 参 加 到 问 题 员 工 的 处 理 上 10、 “ 故 意 搞 大 ” 法 ( 制 造 紧 张 气 氛 ! ) .? 技 巧 得 当 , 遇 事 不 慌 ! 16 练 造 你 的 耐 性 平 息 员 工

16、 怒 气 的 技 巧 建 立 员 工 信 任 的 技 巧 建 立 对 自 己 处 理 问 题 的 自 信不 急 不 躁 , 不 亢 不 卑 ! 检 视 你 的 制 度 和 流 程 建 立 你 的 人 际 关 系 ( 劳 动 管 理 、 劳 动 监 察 和 劳 动 仲 裁 ) 17 1、 关 于 新 人 员 入 职 申 请 表 填 写 和 身 体 检 查 问 题 要 求 所 有 新 员 工 ( 含 职 员 、 工人 ) 在 入 职 申 请 表 上 明 确 申 明 “ 本 人 保 证 如 实 告 知 公 司 关 于 个 人 的 情 况 , 并 没 有隐 瞒 任 何 过 往 工 作 经 历 、 身

17、体 健 康 状 况 , 以 及 保 证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均 无 作 假 , 否 则 将构 成 弄 虚 作 假 并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本 人 愿 意 并 接 受 公 司 任 何 形 式 的 处 分 , 包括 辞 退 并 无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2、 关 于 新 招 员 工 与 原 单 位 的 劳 动 关 系 问 题 事 实 上 , 我 们 很 难 完 全 掌 握 新 员 工是 否 和 原 单 位 已 经 完 全 中 止 了 劳 动 关 系 , 要 求 所 有 新 招 聘 录 用 的 员 工 在 入 职 前 签 名并 存 档 , 保 证 他 们 已 经

18、和 原 单 位 已 经 清 理 并 完 全 中 止 了 劳 动 关 系 , 凡 是 一 切 与 原 单位 的 劳 动 纠 纷 、 经 济 纠 纷 问 题 、 竞 业 限 制 等 , 一 概 由 员 工 本 人 承 担 !3、 关 于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问 题 对 于 符 合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的 员 工 , 如 果 员 工 要 求 并 同 意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一 定 要 他 们 签 一 份 书 面 同意 书 ( 或 者 在 合 同 文 本 上 写 明 ) , 证 明 签 这 个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19、 同 是 员 工 本 人 的 意 愿 !从 而 避 免 公 司 的 法 律 风 险 。几 点 注 意 事 项 18 项 目 新 人 员 入 职 之 如 实 申 报 问题 新 员 工 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劳动 合 同 关 系 和 有 关 竞 业限 制 的 声 明 书 新 工 人 入 职 体检 之 尘 肺 检 查 员 工 培 训(员 工 应 知 应会 ) 员 工 签 收 文件( 证 据 收 集 )1 2 4 5 6具 体 要 求 所 有 新 入 职 员 工 ( 含 工 人 、职 员 ) 均 需 要 如 实 填 写 入职 申 请 表 , 并 确 认 他 们 已经 签 署 承 诺 以 下 申 明

20、:“ 本 人 保 证 如 实 告 知 公 司关 于 个 人 的 情 况 , 并 没 有隐 瞒 任 何 过 往 工 作 经 历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 以 及 保 证所 有 个 人 资 料 均 无 作 假 , 否 则 将 构 成 弄 虚 作 假 并 严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本人 愿 意 并 接 受 公 司 任 何 形式 的 处 分 , 包 括 辞 退 并 无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 要 求 所 有 新 招 聘 录 用 的员 工 ( 含 工 人 、 职 员 ,第 三 方 的 员 工 除 外 ) 在入 职 前 必 须 签 署 并 承 诺 ,保 证 他 们 已 经 和 原

21、 单 位已 经 清 理 并 完 全 中 止 了劳 动 关 系 , 凡 是 一 切 与原 单 位 的 劳 动 纠 纷 、 经济 纠 纷 问 题 、 竞 业 限 制等 , 一 概 由 员 工 本 人 承担 ! 要 求 对 所 有 新员 工 进 行 胸 透 、或 者 ” 后 前 位X射 线 高 千 伏胸 片 ” 检 查 ,凡 是 发 现 有 肺部 有 异 常 情 况的 人 员 避 免 录用 所 有 员 工( 特 别 是 新员 工 ) 是 否已 经 都 接 受所 有 公 司 规章 制 度 的 培训 ? 并 且 在培 训 记 录 上签 名 ? 我 们是 否 把 这 些培 训 记 录 存档 ? 是 否 所

22、 有 员工 ( 特 别 是新 员 工 ) 都已 经 签 收 了公 司 制 度( 文 件 ) ?尤 其 是 员工 手 册 。这 些 签 名 都已 经 存 档 ? 劳 动 管 理 之 法 律 风 险 回 避 19 问 题 : 如 果 一 个 员 工 表 现 不 佳 , 我 们 对 他 进 行 了 足 够 的 辅 导 ( 比 如 我 们 已 经 两 次 正 规 的 辅导 , 并 有 完 善 的 书 面 辅 导 记 录 ) , 并 给 予 他 改 进 的 机 会 ( 在 第 二 次 书 面 记 录 中 还 写 明 , 如果 下 次 评 估 时 表 现 还 是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 则 公 司 将

23、 考 虑 降 职 降 薪 , 员 工 也 在 上 面 签 名 同 意了 ) 。 如 果 到 时 他 还 是 没 有 达 到 职 位 要 求 , 我 们 是 否 可 以 降 职 降 薪 ? ( 因 为 之 前 已 经 签 了劳 动 合 同 , 这 样 有 无 风 险 ? )法 汇 网 PracticalChinaL马 樑 律 师 :对 于 多 次 表 现 不 佳 不 能 通 过 考 评 的 员 工 , 在 法 律 上 我 们 通 常 称 之 为 “ 员 工 不 胜 任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经 过 培 训 或 调 整 岗 位 , 仍

24、 不 能 胜 任 的 , 用 人 单 位有 权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或 额 外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后 , 依 法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 ” 法 律 对 于 培 训 或 辅导 的 次 数 并 没 有 要 求 。我 觉 得 这 个 处 理 方 式 非 常 合 理 和 人 性 化 , 值 得 所 有 企 业 借 鉴 。 辅 导 纪 录 和 员 工 签 过 字 的 文件 既 可 以 让 他 有 压 力 , 意 识 到 下 次 必 须 要 提 高 自 己 的 表 现 才 行 , 同 时 还 是 很 好 的 证 据 。 他到 时 还 是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的 话 , 你 们

25、保 留 好 相 关 证 据 , 届 时 作 为 管 理 者 一 方 , 有 权 对 该 员 工降 薪 降 职 ( 即 合 法 要 求 员 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 甚 至 有 权 直 接 予 以 依 法 辞 退 。 劳 动 部 也 曾 发 文 明 确 过 这 个 问 题 。 降 职 降 薪 处 理 技 巧 如 何 证 明 员 工 不 胜 任 现 有 工 作 的 要 求 ? 20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26、)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27、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 六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讨 论 :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规 定 符 合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义如 何 理 解 和 操 作 ?是 否 我 们 按 照 以 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一 个 违 规 员 工 , 就 没 有 了 任 何 风 险 ? 21 现 实 案 例 分 析 22 北 京 肯 德 基 有 限 公 司 与 前 员 工 师 某 因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对 簿 公 堂 , 师 某 指 责 肯 德基 将 其 违 法 解 雇 , 并 称 肯

28、德 基 所 依 据 的 有 其 签 字 的 员 工 手 册 并 非 他 本 人 的 签 名 。近 日 , 北 京 东 城 法 院 开 审 此 案 。 肯 德 基 方 面 诉 称 , 师 某 曾 是 肯 德 基 的 员 工 , 担 任 管 理 岗 位 的 工 作 , 双 方 签 订有 劳 动 合 同 。 在 肯 德 基 工 作 期 间 , 师 某 曾 因 疏 于 餐 厅 管 理 , 几 次 被 公 司 给 予 书 面 警告 , 并 根 据 员 工 手 册 条 款 , 在 2010年 5月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 此 后 , 师 某 申 请 劳动 仲 裁 , 要 求 肯 德 基 支 付 违

29、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赔 偿 金 及 加 班 费 等 。 仲 裁 委 认 为 ,肯 德 基 未 能 证 明 公 司 已 履 行 了 公 司 制 度 中 向 员 工 告 知 的 法 定 程 序 , 裁 决 肯 德 基 支 付师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8万 余 元 。 肯 德 基 对 仲 裁 结 果 不 服 , 将 师 某 起 诉 到 法院 , 要 求 解 除 与 他 的 劳 动 合 同 , 并 不 用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肯 德 基 输 掉 了 与 师 某 的 仲 裁 官 司 , 从 报 导 来 看 原 因 在 于 “ 肯 德 基 未 能 证

30、 明 公司 已 履 行 了 公 司 制 度 中 向 员 工 告 知 的 法 定 程 序 ” , 也 就 是 说 肯 德 基 是 有 规 章 制 度 的 ,但 由 于 不 能 证 明 该 制 度 员 工 知 情 , 所 以 败 诉 。 真 是 要 命 , 所 以 用 人 单 位 一 定 要 注 意 这 类 签 收 和 培 训 证 据 的 收 集 , 否 则 制 度 再 好 , 也 不 管 用 。 更 有 意 思 的 是 , 师 某 不 是没 签 名 , 而 是 主 张 员 工 手 册 中 的 签 名 并 非 本 人 所 签 , 经 过 申 请 , 鉴 定 机 构 认 定签 名 不 是 师 某 本

31、 人 所 写 , 公 司 败 诉 就 难 以 避 免 了 。 违 纪 解 除 不 是 说 “ 开 ” 就 “ 开 ” !个 案 讨 论 1 23 违 纪 解 除 不 是 说 “ 开 ” 就 “ 开 ” !典 型 案 例 夏 某 系 某 食 品 公 司 员 工 , 2009年 9月 16日 17:30分 左 右 , 已 经 是 下 班 时 间 , 全 体 员工 在 公 司 大 厅 聚 餐 (该 大 厅 与 生 产 车 间 有 明 显 距 离 ), 为 部 分 员 工 庆 祝 生 日 。 在 聚 餐 期 间 ,夏 某 与 几 位 同 事 一 起 吸 烟 , 被 总 经 理 林 某 看 到 , 林

32、某 指 示 公 司 人 事 经 理 去 制 止 吸 烟 , 夏 某遂 把 烟 灭 了 。 后 聚 餐 间 隙 , 林 某 与 夏 某 为 聚 餐 时 能 不 能 吸 烟 发 生 争 论 , 林 某 认 为 夏 某 的 争辩 是 顶 撞 领 导 , 遂 当 众 辱 骂 夏 某 , 还 试 图 殴 打 夏 某 , 同 事 及 时 拉 开 了 他 。 第 二 天 , 公 司 人事 部 即 以 “在 厂 区 内 吸 烟 ,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评 , 不 接 受 , 在 全 体 员 工 面 前 当 众 顶 撞 领 导 , 造 成极 恶 劣 影 响 ”为 由 , 发 出 处 罚 单 给 予 夏 某

33、除 名 处 罚 。 夏 某 不 服 公 司 除 名 处 罚 , 以 公 司 违 法 解除 劳 动 合 同 为 由 , 将 食 品 公 司 告 上 了 仲 裁 庭 , 提 出 要 求 公 司 撤 消 除 名 处 罚 , 承 担 违 法 解 除劳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16800元 等 诉 讼 请 求 。分 析 : 员 工 直 接 承 认 违 纪 事 实 的 证 据 一 般 较 难 以 取 得 , 单 位 应 侧 重 收 集 客 观 旁 证 , 注 重 证 据 的 书 面 性 , 收 集 的 及 时 性 。 单 位 在 职 员 工 由 于 属 于 利 害 关 系 人 , 他 们 的 证 言 在

34、目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 证 据 效 力 较 低 , 人事 部 门 仅 凭 证 言 作 出 违 纪 处 罚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法 律 风 险 。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是 企 业 的 内 部 法 律 , 也 是 对 员 工 奖 惩 的 依 据 。 以 往 , 因 为 员 工 严 重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占 解 雇 方 式 的 很 大 比 例 , 即 使 不 少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往 往 流于 形 式 , 缺 漏 、 模 糊 、 可 操 作 性 差 。 但 是 ,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的 出 台 , 让

35、 违 纪解 除 这 把 利 剑 成 为 了 一 把 需 要 高 超 武 艺 才 能 运 用 自 如 的 双 刃 剑 , 企 业 一 旦 运 用 不 当 , 即 会造 成 违 法 自 伤 的 恶 果 。 从 以 下 案 例 中 可 以 看 出 , 违 纪 解 除 绝 对 不 是 单 位 说 开 除 就 能 开 除 的 。( 摘 自 董 保 华 工 作 室 ) 个 案 讨 论 2 24 两 次 书 面 警 告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 王 某 与 甲 公 司 2009年 1月 1日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2010年 9月 8日 甲 公 司 以 王 某 多 次 违 纪 行 为

36、, 导 致 公 司 解 除 其 劳 动合 同 , 王 某 不 服 , 向 当 地 劳 动 人 事 仲 裁 委 提 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 要 求 甲 公 司 因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支 付 赔 偿 金 。评 析 : 庭 审 中 王 某 声 称 : 自 己 虽 然 在 甲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 有 过 2次 违 纪 行 为 , 一 次 是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忘 记 填 写 离 岗 登记 ; 一 次 是 上 班 时 间 利 用 公 司 电 脑 上 网 看 网 络 小 说 。 但 均 不 足 以 达 到 严 重 违 纪 , 只 是 轻 微 违 纪 , 且

37、已 经 先 后 受 到 公司 书 面 警 告 和 罚 款 处 理 , 不 能 因 本 人 一 次 错 误 , 重 复 受 罚 。 而 甲 公 司 以 严 重 违 纪 解 除 本 人 劳 动 合 同 且 不 支 付 任 何 经济 补 偿 金 于 法 无 据 , 要 求 仲 裁 委 支 持 本 人 请 求 事 项 。 庭 审 中 甲 公 司 声 称 : 王 某 自 进 入 公 司 以 来 多 次 违 纪 , 远 不 止 2次 , 现 王 某 自 己 承 认 的 违 纪 行 为 就 有 2次 ,王 某 第 一 次 违 纪 行 为 公 司 作 出 了 书 面 警 告 并 罚 款 50元 处 罚 , 王

38、 某 第 二 次 违 纪 行 为 公 司 作 出 了 罚 款 100元 处 罚 , 公 司 员 工 手 册 明 确 规 定 : 员 工 因 违 反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受 到 第 一 次 书 面 警 告 后 , 再 犯 可 受 书 面 警 告 错 误 的 , 公 司 可 解 除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且 不 予 支 付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金 。 公 司 对 王 某 作 出 过 二 次 处 罚 , 虽 第 二 次 处 罚 没 有 书 面 警 告 , 但 王 某 的违 纪 行 为 第 二 次 比 第 一 次 严 重 , 所 以 第 二 次 罚 款 比 第 一 次 罚 款 要 多 50

39、元 , 根 据 举 轻 以 明 重 之 民 法 理 论 原 则 , 王 某 第二 次 违 纪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处 罚 当 然 要 比 王 某 第 一 次 违 纪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处 罚 即 书 面 警 告 加 罚 款 为 重 , 公 司 员 工 手 册 也 规 定 二 次 书 面 警 告 即 可 解 除 , 公 司 只 要 根 据 员 工 此 二 次 违 纪 行 为 就 可 作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 当 然 合 法 有 效 。 因 此 要 求 驳 回 员 工 的 请 求 。 劳 动 仲 裁 委

40、 经 审 理 查 明 王 某 与 甲 公 司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王 某 对 二 次 违 纪 行 为 确 认 , 承 认 收 到 了 甲 公 司 的 书面 警 告 , 月 工 资 收 入 中 先 后 有 二 次 受 到 甲 公 司 第 一 次 罚 款 50元 和 第 二 次 罚 款 100元 的 事 实 , 王 某 对 甲 公 司 员 工 手册 内 容 确 认 。 甲 公 司 解 除 王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依 据 员 工 手 册 中 员 工 两 次 书 面 警 告 方 可 解 除 , 而 本 案 中 甲 公 司 并未 给 予 王 某 第 二 次 书 面 警 告 , 只 是 进

41、 行 罚 款 处 罚 , 且 员 工 手 册 未 明 确 规 定 “ 上 班 时 间 利 用 公 司 电 脑 上 网 看 网 络小 说 ” 属 于 书 面 警 告 的 行 为 范 围 , 员 工 手 册 亦 未 规 定 罚 款 与 书 面 警 告 效 力 等 同 , 因 此 甲 公 司 解 除 王 某 劳 动 合 同行 为 欠 妥 , 仲 裁 难 以 认 可 。 王 某 据 此 认 为 甲 公 司 解 除 行 为 违 法 , 应 当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主 张 , 仲 裁 予 以 支 持 。 专 家 提 醒 用 人 单 位 平 时 应 当 做 好 建 规 立 制 工 作 , 及 时 告 知

42、 员 工 。 一 旦 员 工 有 危 纪 事 实 ,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规章 、 员 工 手 册 或 劳 动 合 同 等 按 照 程 序 妥 善 处 理 , 如 此 方 可 减 少 或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劳 动 用 工 风 险 , 不 至 于 在 劳 动 争议 中 限 于 被 动 。 个 案 讨 论 3 25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需 告 知 的 必 要 性 ?案 例 : 劳 动 者 王 先 生 和 张 先 生 于 2 0 0 8 年 5 月 8 日 进 入 某 电 子 公 司 工 作 , 均 担 任 公 司 市 场 部 经 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2 8 日 ,

43、 电 子 公 司 核 查 发 现 张 先 生2 4 日 上 下 班 有 刷 卡 记 录 , 但 部 门 核 实 他 没 来 上 班 , 经 人 事 部 查 看 录 像 后 , 发 现 是 其 同 事 王 先 生 代 为 刷 卡 。 电 子 公 司 据 此 认 为 张 先 生 和 王 先生 的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电 子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办 法 中 “ 代 人 打 卡 或 托 人 打 卡 者 , 经 提 报 并 属 实 , 予 以 开 除 处 分 ” 之 规 定 , 将 两 人 开 除 。 两 人 对 公 司 的 决 定 不 服 , 认 为 其 并 不 存 在 代 人 打 卡

44、 以 及 托 人 打 卡 的 行 为 , 电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考 勤 记 录 ( 注 : 显 示 张 先 生 的 上 、 下班 的 考 勤 记 录 时 间 ) 和 监 控 录 像 光 盘 ( 注 : 监 控 录 像 显 示 出 上 述 数 次 的 打 卡 时 间 段 出 现 于 刷 卡 设 备 处 的 均 为 王 先 生 , 而 非 张 先 生 ) 系单 方 制 作 , 两 人 不 予 确 认 。 而 且 将 一 次 代 人 打 卡 的 行 为 认 定 为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属 于 定 性 错 误 , 并 且 ,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45、定 , 电 子 公 司 的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办 法 既 没 有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 也 没 有 向 全 体 员 工 公 示 ,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 据 此 , 两 人 诉 请 电 子 公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但 电 子 公 司 认 为 托 人 打 卡 的 行 为 属 于 欺 骗 劳 动 报 酬 的 行 为 , 性 质 恶 劣 , 属 于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 将 两 人 与 公 司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评 析 : 本 案 的 焦 点 在 于

46、 两 点 : 1 、 案 件 争 议 的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 2 、 处 罚 法 律 依 据 是 否 合 法 。 在 法 律 一 般 的 通 称 , 就 是 “ 事 实 是 否 认 定 清 楚 ,适 用 是 否 法 律 正 确 ” 。 结 合 电 子 公 司 的 提 供 证 据 , 经 过 综 合 判 断 , 我 们 假 定 法 院 认 定 张 先 生 委 托 他 人 代 打 卡 是 事 实 ( 在 实 际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事 实 的 认 定 是需 要 双 方 举 证 、 质 证 和 法 院 调 查 证 据 的 系 列 过 程 方 可 ) 。 那 么 , 我 们 看 起

47、 来 电 子 公 司 依 照 规 章 制 度 条 款 解 除 与 王 先 生 和 张 先 生 的 劳 动 关 系 似 乎 顺 利 成 章 , 完 全 符 合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但 电 子 公 司 以 王 先 生 和 张 先 生 违 反 “ 代 人 打 卡 及 托 人 打 卡 者 , 经 提 报 并 属 实 , 予 以 开 除 处 分 ” 规定 为 由 将 两 人 开 除 , 就 应 就 该 规 章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负 举 证 责 任 。 但 电 子 公 司 并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办 法 是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定 , 也 未 举

48、 证 证 明 已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王 先 生 和 张 先 生 。 依 据 上 述 调 查 结 果 , 法 院 认 为 张 先 生 的 行 为 并 未 达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的 “ 严 重 违 反 ” 的 程 度 。 因 此 , 电 子 公 司 即 时 开 除 张 先 生 不 合 法 ,应 分 别 向 两 人 支 付 经 济 赔 偿 金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是 企 业 规 范 运 行 和 行 使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权

49、 的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 并 且 , 在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 规 章 制 度 成 为 裁 判 机 构 一个 相 当 重 要 的 裁 判 依 据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劳 动 者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事 实 的 认 定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是 认 定 公 司 处 分 行 为 效 力 的 两 个 条 件 ,缺 一 不 可 , 任 何 一 个 条 件 不 成 立 , 公 司 的 处 分 行 为 即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 在 类 似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的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中 将 承 担 败 诉 的 法 律

50、 后 果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若 合 法 有 效 的 话 ,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要 件 : 一 、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 二 、 经 过 公 示 并 告 知 ;三 、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因 为 工 作 地 点 不 固 定 或 者 工 作 时 间 不 统 一 , 无 法 做 到 第 二 点 , 从 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埋 下 争议 的 隐 患 。 根 据 实 践 经 验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般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公

51、示 方 法 : 1 、 在 公 司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 2 、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 3 、 公 告 栏 张 贴 ; 4、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5 、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6 、 规 章 制 度 考 试 ; 7 、 规 章 制 度 传 阅 。 专 家 还 建 议 , 就 本 案 中 用 人 单 位 的 答 辩 词 中 , 发 现 该 电 子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够 规 范 ( 出 现 了 带 有 “ 开 除 ” 字 眼 的 条 款 ) , 该 条 款 是 企业 用 人 制 度 未 经 过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审 核 的 明 显 表 现 。 因 为 该

52、条 款 的 法 律 渊 源 是 国 务 院 于 1 9 8 2 年 4 月 1 0 日 发 布 施 行 的 企 业 职 工 奖 惩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 该 条 款 在 劳 动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没 颁 布 实 施 之 前 , 看 似 也 都 无 可 厚 非 , 毕 竟 从 计 划 经 济 转 型 过 来 。 但 随 着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实 施 , 并 且 条 例 于 2 0 0 8 年 1 月 1 5 日 被 国 务 院 5 1 6 号 令 废 止 , 并 明 确 该 条 例 被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代 替 ,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应 该 不 能 再 出 现 诸 如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 罚 款 等 条 款 。 个 案 讨 论 4 26 祝 你 成 功 ! 27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