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创新发展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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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草案)2017年1月拟订目 录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1第一条 定义1第二条 标题2第二章 总则2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2第四条 合法性3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3第五条 企业名称3第六条 经营场所3第七条 企业性质3第八条 合伙目的3第九条 投资方式3第十条 经营范围3第十一条 经营期限3第十二条 登记及备案4第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4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4第十四条 合伙人4第十五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4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5第十七条 出资缴付5第十八条 出资违约6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8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8第二十条 无限责任8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8第二十二条

2、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9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0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1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11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12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12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12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12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2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3第三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4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14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责任的限制15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15第七章 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16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16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18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19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19第

3、三十八条 投资对象及领域20第三十九条 投资限制20第四十条 投资进度20第九章 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合伙债务的承担20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21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费用21第四十三条 税赋22第四十四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22第四十五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22第四十六条 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23第四十七条 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23第四十八条 经营亏损承担23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债务23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23第五十条 资本账户24第五十一条 记账和会计年度24第五十二条 审计及财务报告24第五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4第五十四

4、条 查阅财务账簿25第五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25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26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财产26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26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27第十二章 入伙、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27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入伙27第六十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28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29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程序以及相关责任30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31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31第六十四条 解散事由31第六十五条 清算32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33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33第六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33第六十八条

5、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33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33第六十九条 商誉归属33第七十条 不可抗力33第七十一条 争议解决34第七十二条 适用法律34第七十三条 保密34第七十四条 变更及补充35第七十五条 文本与效力35第七十六条 生效及终止3537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甲方:xx市股权基金乙方: 丙方:丁方:xx市xx管理基金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上各方系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中,丁方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山东省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

6、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基金”或“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本协议设立的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有限合伙)。2.“本协议”指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附件。3.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4. “合伙人”指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合伙人,包括所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5. “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7、责任的合伙人。6. “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7.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指普通合伙人。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金额。9. “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总额。10.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金额。11.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总金额。12. “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

8、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13. “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4.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15. “合伙企业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日期。16.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之外的日期。17. “元”指人民币元。18.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不包括本数。第二条 标题本协

9、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章 总则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44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四条 合法性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或未明确约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五条 企业名称本合伙企业名称:xx市创新发展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

10、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第六条 经营场所本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山东省xx市(即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第七条 企业性质本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第九条 投资方式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第十条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

11、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一条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暂定为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每个延长期为1年,最多可延长5期。第十二条 登记及备案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承诺签署本合伙企业登记及备案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履行一切相关程序。

12、本协议生效后,普通合伙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手续,全体合伙人同意就此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本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第十四条 合伙人1. 合伙人基本信息:合伙人合伙人名称类型营业执照号营业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甲方xx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乙方有限合伙人丙方有限合伙人丁方xx市xx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 2. 合伙人类别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3亿】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合伙人

13、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合伙人合伙人名称类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甲方xx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货币23407.09%乙方有限合伙人货币5,00015.15%丙方货币25,00075.76%丁方xx市xx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6602%合计货币33,000100%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1、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明确协议各方在托管资金的保管、托管资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托管资金日常划拨与核算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xx市有分

14、支机构,与xx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3)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4)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3、 全体合伙人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出资汇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汇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已出资到位。第十七条 出资缴付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缴付出资: 1. 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日之后 3日内一次性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20 %至资金托管账户作为其首期出资;缴款完成后,普通合伙

15、人向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缴款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缴款通知后 10 日内一次性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80 %至资金托管账户(“首期出资”) 2. 后期出资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分期缴付,各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各自的出资,但各合伙人应当在自本合伙企业成立日起 年内缴清其认缴出资额。每次的缴付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确定。具体程序为:先由普通合伙人向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明确载明缴款金额并确定合理的缴款期限,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在该通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足额缴付资金3. 本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 10 日内

16、向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1)本合伙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认缴出资总额;(2)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并由本合伙企业盖章。4. 普通合伙人应当负责将合伙人名册置备于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并及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5.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出资后无法定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出资,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

17、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出资违约1. 任何合伙人未能于出资缴款期限届满前足额缴付出资,均视为违约,成为“出资违约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就其逾期缴付的金额按 2% 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违约金自缴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计算至出资违约合伙人将应缴出资额缴清之日止。2. 出资缴款期限届满后出现出资违约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向出资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催缴期”),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3.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经其他守约合伙人

18、一致同意,可拒绝接受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后续出资或将该出资违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大会有权进一步决定:(1) 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出资违约合伙人除名的,出资违约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按照首次出资时价格转让给其他守约合伙人,守约合伙人受让比例由合伙人大会确定。合伙人大会决定非全体守约合伙人共同受让前述财产份额的,视为已通知其他未受让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财产份额按上述约定转让后,其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大会决定确定的比例认缴。(2) 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拒绝接受出资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其未实际交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大会决定确定的

19、比例认缴。(3) 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违约合伙人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4) 相应减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但不得使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比例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5) 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理。4.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则在当期应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其应缴未缴出资,不足部分在未来年度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中继续进行扣除,直至补足其认缴出资额为止。5.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不能如期缴付出资导致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或者解散,则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须赔偿其他守约合伙人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筹办费用等,还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 2% 违约金

20、。6. 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其他守约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违约金。上述赔偿金和违约金可从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可分配资金中直接扣除。7. 经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根据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上述违约处罚。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1.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xx市xx基金管理公司。2. 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唯一普通合伙人xx市xx基金管理公司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与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除非根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与本合伙企业存

21、续期限一致。第二十条 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1. 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2.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权限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善意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明知该等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第三人除外。3.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

22、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及达成合同、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本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4.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 普通合伙人(包括其设立的投委会和管理团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合伙企业利益或有限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23、,并保证:(1)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不得从事超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2) 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合伙企业资金或者将合伙企业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4) 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5) 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6. 合伙企业不雇佣员工,其一切管理事宜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承担。7. 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他人承担。8. 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

24、的预定,监督和检查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情况。9.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及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非因履行其对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对合伙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1. 普通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委派代表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2. 普通合伙人应将所委派代表人选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本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 (身份证号码: )。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变更其所委派的代表。普通合伙人变更其委派

25、的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 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2. 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3. 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主持本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4. 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具体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5. 开展投资业务,筛选投资项目,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方进行谈判并签署相关文件;6. 在投资后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代表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

26、东权利,定期走访,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等;7.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8.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确定投委会委员人选;9. 召集、召开投委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委会做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10. 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1. 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12. 管理、维持、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

27、权等;13. 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本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14. 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15. 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销、注册登记和备案、各类税费事宜、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16. 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7.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

28、值;2. 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 非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得到合伙人大会批准前,不得将其职权转授给他人行使;4. 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5.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 在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谓竞争业务是指与本合伙企业的行业投向相同或相近、或者构成上下游或互补关系的投资业务;7. 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

29、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或转让,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8. 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9. 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方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10. 配合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合伙企业净值评估;11. 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有限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时,

30、普通合伙人应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文件、涉案相关协议及涉案对方付款记录、催款通知等往来文件);12.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1. 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2. 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3. 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

31、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4. 普通合伙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5.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普通合伙人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6. 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7. 普通合伙人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内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总投资收益均应源自本

32、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本着勤勉尽责和谨慎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若因普通合伙人的过错,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 按本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性质转变或除名;2. 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3. 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4. 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5.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6.

33、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状况,对合伙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其他相关经营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7. 听取或审阅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并要求普通合伙人就其该等报告做出解释;8.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根据本协议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9. 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0.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其他

34、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11. 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12.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3. 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4. 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 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16.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 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

35、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2.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 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5. 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6. 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在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

36、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 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3.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

37、伙企业联合投资。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1. 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1) 违反其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或(2) 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或(3)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3. 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按其内部程序做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4. 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获得所

38、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如需要);5. 若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需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获得所有该等第三方的书面同意;6. 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决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而非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说明(包括对法律风险、投资风险、税费征收、政府优惠政策、预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项的说明);7. 其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除已明确披露并经其他合伙人接受的情况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其他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相关有限合伙人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8. 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

39、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9.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10. 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责任的限制1.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介绍投资的义务,也不构成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为的限制。2.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承担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1. 有限合伙人未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40、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有限合伙人对其在本协议下责任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向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第七章 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大会。2.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 一 次定期会议,于 (时间)举行。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实际出资比例 三分之二 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3. 合伙人大会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如果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其职责,代表实际出资比例 三分

41、之二 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4. 普通合伙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的七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时须同时提供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信息,提前交给全体合伙人审阅,会议不得讨论未经通知的事项;临时合伙人大会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通知上述事项。5. 合伙人大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出席,并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合伙人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将会议所作决议制作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所作决议投赞成票的合伙人

42、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文件发给以非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该等合伙人应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该等书面文件后 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将该等文件发回普通合伙人。6. 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1) 修改或补充本协议(但下述以下事项中因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合伙人通过的事项所导致的修改除外);(2) 本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3) 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4) 更换普通合伙人;(5) 对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审议并据此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调减、推迟、暂停或终止支付管理费直至更换普通合伙人的相关决议;(6) 决定投委

43、会委员的调整和投委会议事规则;(7) 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其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8)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9)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和合伙人资格继承事宜;(10) 根据本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需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在获得相关批准后执行;(11) 涉及到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当事合伙人须回避,经其他合伙人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12) 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13) 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14)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员(见本协议附件一)变更;(15)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16)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

44、其他财产权利;(17)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18) 批准本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19) 聘任或解聘承办本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 本合伙企业进行分配、退伙或清算时,选择对本合伙企业持有资产(含持有的未变现股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方式和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21) 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包括延长投资期或回收期;(22) 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23) 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4)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须经相关合伙人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25)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方案(26) 普通合伙人认为需由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27) 相关法律法

45、规和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第 (1)、(7)、(8)、(21)、(22)、(23)、(24) 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其余各项的表决须经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7. 对上述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大会,直接做出合伙人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1. 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2. 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3)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46、相关协议;(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5)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6)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1)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投委会委员组成为:xx市政府代表1名,普通合伙人山东省xx代表3名,劣后资金方选派代表1名,实行五票四票通过制。(2)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3)投委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4)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委员。投委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4. 投

47、委会的议事规则:(1)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2)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委会委员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后,交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3)涉及投委会委员关联交易的事项,投委会关联委员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必须经全体非关联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委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且须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5. 投委会会议的召开(1)投委会会

48、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2)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6. 投委会会议记录投委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委会会议记录、投委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5年。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3. “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

49、不限于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团队成员(包括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及投委会成员)投资的项目及其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或收购;向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团队成员及普通合伙人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出售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等。4. 上述“关联方”是指:任何一方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实施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人。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就自然人而言,指该自然人的配偶,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配偶的父母,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姻亲兄弟姐妹,或该自然人或其配偶的亲

50、生或收养的子女或继子女。3. 本合伙企业对于涉及到合伙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须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并经除参与交易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第三十八条 投资对象及领域: 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担保公司设立或增资。 第三十九条 投资限制:(1)在xx市境内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中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2)本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

51、其他金融衍生品;3)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将项目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但前提是所有合伙人已经通过收入分配收回全部实缴出资,且该等投资行为(以签署最终投资协议时间为准)应不超过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以便于本合伙企业于其终止前退出该等投资。第四十条 投资进度:合伙企业存续期为 10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第(1-5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之后第八年为回收期,本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回收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投资期限。合伙企业存

52、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如果全体合伙人无法就存续期延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伙企业应立即进行解散清算。第九章 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1. 合伙企业收入包括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扣除本金之后的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2. 合伙企业净利润为合伙企业收入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3. 可分配资金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

53、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实现的合伙企业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费用1.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费。2. 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合伙企业所处不同运作阶段确定。具体如下:(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年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 2 %;。3. 托管费按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合伙企业承担。4. 运营费用包含:(1) 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2) 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等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性收费;(3) 合伙企业自身的

54、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用等;(4) 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5) 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且依法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6) 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7) 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8) 合伙人大会确认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5. 各方确认,除上述管理费、托管费和已明确的运营费外,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6. 合伙企业费用均通过本合伙企业依据资金托管协议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支付,并接受托管银行的合规性审查。7. 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从合伙

55、企业列支。如合伙企业不能成立,则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税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需缴纳的税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的规定,由合伙人各自承担。第四十四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 1、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本金。2、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预期收益。3、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本金。4、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收益。5、普通合伙人本金。6、普通合伙人收益。7、收益超过优先级出资人固定收益的剩余部分,在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按照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五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1. 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货币和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其中非货币形式包括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

56、及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形式。2. 非货币分配(1)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货币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并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可以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2) 以非货币形式分配的标的价值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以货币计量。(3) 用以分配的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分配当日之前累计15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他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4) 本合伙企业进行非货币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

57、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货币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货币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第四十六条 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须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汇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并接受托管银行的合规性审查。普通合伙人负责及时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及时汇入资金托管账户。第四十七条 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1.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对于未投资资金因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进行保本理财活动所产生的

58、收益,按各合伙人在基金公司所持股比例分配。2. 因违约合伙人违约行为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收入,于当期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八条 经营亏损承担1.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以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债务1. 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企业债务仅包括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或资金拆借。2. 本合伙企业涉及到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第五十条 资

59、本账户1. 合伙企业应为每一合伙人建立一个资本账户,以便反映该合伙人在任何特定时刻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实缴出资额以及其后收入和亏损的分配额。截至每个财务年度最后一日,普通合伙人应对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进行如下调整:(1)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增项:(a)当期本合伙企业收入中该合伙人应得的份额;及(b)该合伙人于该期间内所缴付的出资额。(2)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减项:(a)合伙人提取的已分配的收益价值;及(b)该合伙人于该期间内所分担的本合伙企业亏损。(3) 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2. 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规定和有限合伙人要求向有限合伙人

60、提交资本账户信息。第五十一条 记账和会计年度1.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合伙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2.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销之日止。第五十二条 审计及财务报告1. 合伙企业应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的聘任应由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2. 普通合伙人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61、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3. 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 各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第五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普通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报告:1.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合伙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2. 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合伙企业半年运行情况报告和半年会计报告;3. 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本合伙企业年度运行情

62、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上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银行托管报告、合伙人出资情况、合伙企业估值、合伙企业利润及分配情况。第五十四条 查阅财务账簿1、普通合伙人应在其办公场所保留本合伙企业全套完整而精确的账簿和档案。有限合伙人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调查合伙企业财务、经营数据并进行摘要或复印;有权向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员等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员就书面质询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2、有限合伙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账目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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