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法律法规及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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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法律法规及制度介绍 一 、 药 物 法 律 法 规 介 绍 二 、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三 、 主 要 规 定 四 、 法 律 责 任 一、药物法律法规介绍 1984年 、 2001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理 法 1992年 药 品 行 政 保 护 条 例 1999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2002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例 一、药物法律法规介绍 1993年 中 药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1988年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1989年 放 射 性

2、药 品 管 理 办 法 2003年 中 医 药 条 例 2005年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其 他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文件 2003年 省 医 院 抗 感 染 药 物 使 用 管 理 规 范 (试 行 )( 已 失 效 ) 2004年 卫 生 部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2006年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规 范 2007年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2008年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管 理 的 通 知 ( 已 失 效 ) 2009年 卫 生 部 办 公

3、厅 关 于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2009年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有 关 文 件的 通 知 2010年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2011年 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规 定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文件 2011年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项 整 治 活 动 的 通 知 2011年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项 整 治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4、 通 知 2011年 江 苏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合 理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检 查评 估 标 准 2011年 院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2012年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2012年 版 省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评 审 标 准 实 施 细 则 2012年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2012年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分 级 管 理 目 录 ( 2012年 版 ) 2012年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5、 深 入 开 展 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的 通 知 2012年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2013年 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方 案 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表现 无 指 征 的 预 防 用 药 无 指 征 的 治 疗 用 药 抗 菌 药 物 品 种 、 剂 量 的 选 择 错 误 抗 菌 药 物 给 药 途 径 、 给 药 次 数 及 疗 程 不 合理 等 三、主要规定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使 用 处 方 点 评 预 防 用 药 2004年 卫 生 部 抗 菌 药

6、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中 的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在 临 床 治 疗中 必 须 遵 循 , 各 类 抗 菌 药 物 的 适 应 证 和 注意 事 项 以 及 各 种 感 染 的 病 原 治 疗 则 供 临 床医 师 参 考 。 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规 范 : 各 级 各 类医 疗 机 构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 处方管理办法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处 方 点 评 制 度 , 填 写 处 方 评 价表 ( 附 件 2) , 对 处 方 实 施 动 态 监 测 及 超 常 预 警 ,登 记 并 通 报 不 合 理

7、处 方 , 对 不 合 理 用 药 及 时 予 以干 预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出 现 超 常 处 方 3次 以 上 且 无 正 当 理由 的 医 师 提 出 警 告 , 限 制 其 处 方 权 ; 限 制 处 方 权后 , 仍 连 续 2次 以 上 出 现 超 常 处 方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取 消 其 处 方 权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严 格 控 制 类 切 口 手 术 预 防 用 药 严 格 控 制 氟 喹 诺 酮 类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严 格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 “ 非

8、限制 使 用 ” 、 “ 限 制 使 用 ” 和 “ 特 殊 使 用 ” 加 强 临 床 微 生 物 检 测 与 细 菌 耐 药 监 测 工 作 ,建 立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预 警 机 制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门 急 诊 处 方 的 抽 样 率 不 应 少 于 总 处 方 量 的 1, 且 每 月 点评 处 方 绝 对 数 不 应 少 于 100张 ; 病 房 ( 区 ) 医 嘱 单 的 抽 样率 ( 按 出 院 病 历 数 计 ) 不 应 少 于 1%, 且 每 月 点 评 出 院 病历 绝 对 数 不 应 少 于 30份 。 处 方 点 评 结 果 分 为 合 理

9、处 方 和 不 合 理 处 方 。 不 合 理 处 方 包 括 不 规 范 处 方 、 用 药 不 适 宜 处 方 及 超 常 处 方 。 不 规 范 处 方 : 15种 情 形 用 药 不 适 宜 处 方 : 9种 情 形 超 常 处 方 : 4种 情 形 一 个 考 核 周 期 内 5次 以 上 开 具 不 合 理 处 方 的 医 师 , 应 当 认定 为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离 岗 参 加 培 训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以 临 床 药 学 为 基 础 , 对 临 床 用 药 全

10、过 程 进 行 有 效的 组 织 实 施 与 管 理 , 促 进 临 床 科 学 、 合 理 用 药 的药 学 技 术 服 务 和 相 关 的 药 品 管 理 工 作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遵 循 有 关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临 床 路 径 、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药 品 说 明 书 等 合 理 使用 药 物 ; 对 医 师 处 方 、 用 药 医 嘱 的 适 宜 性 进 行 审核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临 床 药 师 。 临 床 药 师 应 当 全 职参 与 临 床 药 物 治 疗 工 作 , 对 患 者 进 行 用 药 教 育 ,指 导 患

11、 者 安 全 用 药 。 概况和制定过程 组 织 医 院 管 理 、 临 床 、 药 学 、 微生 物 检 验 、 感 染 等 方 面 专 家 起 草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并 征 求 全 国 意 见 制 定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分 级 管理 目 录 并 征 求 全 国 意 见 8月 份 再 次 征 求 全 国 意 见 2012年 4月 24日 卫 生 部 84号 令 发 布 2012年 8月 1日 起 施 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 8月 1日 施 行 抗 菌 药 物 是 指 治 疗 细 菌 、 支 原 体 、 衣 原 体 、立 克 次 体

12、 、 螺 旋 体 、 真 菌 等 病 原 微 生 物 所致 感 染 性 疾 病 病 原 的 药 物 。 抗 菌 药 物 不 包 括 治 疗 结 核 病 、 寄 生 虫 病 和各 种 病 毒 所 致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药 物 以 及 具 有抗 菌 作 用 的 中 药 制 剂 。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原 则 : 安 全 、 有 效 、 经济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 菌 药 物 管 理 目 录 由 各 省 级 卫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非 限 制 使 用经 长 期 临 床 应 用 证明 安 全 、 有 效 , 对 细 菌 耐 药 性 影 响 较小 , 价 格 相 对

13、 较 低的 抗 菌 药 物 。 限 制 使 用经 长 期 临 床 应 用 证 明安 全 、 有 效 , 对 细 菌耐 药 性 影 响 较 大 , 或者 价 格 相 对 较 高 的 抗菌 药 物 。 特 殊 使 用1.具 有 明 显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不 宜 随 意 使 用 的 抗 菌 药 物 ;2.需 要 严 格 控 制 使 用 , 避 免 细菌 过 快 产 生 耐 药 的 抗 菌 药 物 ;3.疗 效 、 安 全 性 方 面 的 临 床 资料 较 少 的 抗 菌 药 物 ;4.价 格 昂 贵 的 抗 菌 药 物 。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分 析 本 机 构 及 临 床 各

14、 专 业 科 室 抗 菌 药 物使 用 情 况 , 评 估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适 宜 性 。 对 使 用 的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对 不 合 理使 用 现 象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干 预 措 施 对 本 辖 区 医 疗 机 构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和 细菌 耐 药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 开 展 抗 菌 药 物 临 床应 用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对 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和 细 菌 耐 药 情 况 进 行 监测 , 开 展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医 疗 机 构省

15、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卫 生 部 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1、 本 目 录 制 定 依 据 卫 生 部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第 84号 令 )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抗 菌 药 物 临 床应 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政 发 2009 38号 ) , 结 合 抗 菌 药 物 药 理 作 用 、 安 全 性 、 有 效 性 、 对 细 菌耐 药 的 影 响 及 价 格 因 素 等 综 合 考 虑 而 制 定 ; 2、 本 目 录 收 录 178个 抗 菌 药 物 品 种 规 格 ,

16、 基 本 涵 盖 了 国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中 国 国 家 处 方 集 、 国 家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目 录 的 抗 菌 药 物 品 种 ; 3、 标 注 #的 药 物 , 原 则 上 仅 限 于 三 级 医 院 使 用 。 特 殊 情 况下 ,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因 治 疗 需 要 使 用 时 , 应 由 3名 以 上 药 学 、临 床 医 学 等 相 关 专 业 副 高 职 称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会 诊 后 决 定 ,并 做 好 记 录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省 厅 抗 菌 药 物

17、目 录 确 定医 院 目 录 同 一 通 用 名 称 抗 菌 药 物 品 种 , 注 射 剂 型 和口 服 剂 型 各 不 得 超 过 2种 。 超 目 录 用 药 必 须 通 过 卫 生 厅 批 准 , 每 年 不得 超 过 5例 次 。 如 果 超 过 5例 次 , 应 当 讨 论是 否 列 入 本 机 构 抗 菌 药 物 供 应 目 录 。 调 整后 的 抗 菌 药 物 供 应 目 录 总 品 种 数 不 得 增 加 。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分级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 可 授 予 特 殊 使用 级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权 ; 具 有 中

18、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 可 授 予 限制 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权 ; 具 有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 师 , 可 授 予 非 限 制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权 。 特 殊 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不 得 在 门 诊 使 用 。 特 殊 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应 经 指 定 人 员 会 诊 同 意 后 使 用 。 药 师 经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获 得 抗 菌 药 物 调 剂 资 格 。 医 师 和 药 师 经 培 训 和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获 得

19、相 应 的 处 方 权 。 抢 救 生 命 时 可 越 级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 病 程 记 录 和 24小 时 内补 办 手 续 。 特 殊 使 用 级 抗 菌 药 物 会 诊 人 员 由 具 有 抗 菌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经 验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 呼 吸科 、 重 症 医 学 科 、 微 生 物 检 验 科 、 药 学 部门 等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医师 、 药 师 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格 的 抗 菌 药 物 专 业 临 床 药 师 担 任 。 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特殊使用药物目录 广

20、谱 青 霉 素 : 仑 氨 西 林 、 巴 氨 西 林 、 呋 布 西 林 、 阿 帕 西林 对 青 霉 素 酶 稳 定 的 青 霉 素 : 萘 夫 西 林 、 双 氯 西 林 青 霉 素 类 复 方 制 剂 : 阿 莫 西 林 /氟 氯 西 林 、 阿 莫 西 林 /双氯 西 林 、 氨 苄 西 林 /氯 唑 西 林 、 舒 他 西 林 第 一 代 头 孢 菌 素 : 头 孢 匹 林 、 头 孢 噻 吩 第 二 代 头 孢 菌 素 : 头 孢 孟 多 、 氯 碳 头 孢 第 三 代 头 孢 : 头 孢 特 仑 酯 、 头 孢 他 美 酯 、 头 孢 唑 南 、头 孢 托 仑 第 四 代 头

21、孢 : 头 孢 吡 肟 、 头 孢 匹 罗 、 头 孢 噻 利 其 他 -内 酰 胺 类 : 氟 氧 头 孢 、 头 孢 拉 宗 、 氨 曲 南 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特殊使用药物目录 -内 酰 胺 酶 抑 制 剂 : 舒 巴 坦 碳 青 霉 烯 类 : 美 罗 培 南 、 亚 胺 培 南 /西 司 他 丁 、 法 罗 培 南 、 帕 尼培 南 /倍 他 米 隆 、 比 阿 培 南 、 多 尼 培 南 、 厄 他 培 南 氨 基 糖 苷 类 : 卡 那 霉 素 、 西 索 米 星 、 小 诺 米 星 、 巴 龙 霉 素 、 地 贝卡 星 、 阿 贝 卡 星 、 核 糖 霉 素 大 环 内

22、酯 类 : 泰 利 霉 素 喹 诺 酮 类 : 洛 美 沙 星 、 氟 罗 沙 星 、 吉 米 沙 星 、 帕 珠 沙 星 、 司 帕 沙星 、 依 诺 沙 星 、 培 氟 沙 星 、 芦 氟 沙 星 、 妥 舒 沙 星 、 巴 洛 沙 星 、 曲伐 沙 星 、 普 卢 利 沙 星 糖 肽 类 : 万 古 霉 素 、 去 甲 万 古 霉 素 、 替 考 拉 宁 四 环 素 类 : 替 加 霉 素 酰 胺 醇 类 : 甲 砜 霉 素 、 塞 克 硝 唑 多 粘 菌 素 类 : 粘 菌 素 注 射 剂 、 多 粘 菌 素 B 其 他 抗 菌 药 物 : 夫 西 地 酸 、 利 奈 唑 胺 、 达

23、托 霉 素 抗 真 菌 药 : 两 性 霉 素 B、 伊 曲 康 唑 注 射 剂 型 、 伏 立 康 唑 注 射 剂 型 、泊 沙 康 唑 、 阿 尼 芬 净 、 卡 泊 芬 净 、 米 卡 芬 净厄 他 培 南 我院特殊使用级别药物会诊专家名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 ( 一 ) 药 品 管 理 法 、 执 业 医 师 法 、 抗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规 定 、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用 指 导 原 则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处 方 集 、 国家 处 方 集 和 医 院 处

24、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 二 )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及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常 用 抗 菌 药 物 的 药 理 学 特 点 与 注 意 事 项 ; ( 四 ) 常 见 细 菌 的 耐 药 趋 势 与 控 制 方 法 ; ( 五 ) 抗 菌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的 防 治 。 细菌耐药预警与措施 ( 一 ) 主 要 目 标 细 菌 耐 药 率 超 过 30%的 抗 菌 药 物 ,应 当 及 时 将 预 警 信 息 通 报 本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 ( 二 ) 主 要

25、 目 标 细 菌 耐 药 率 超 过 40%的 抗 菌 药 物 ,应 当 慎 重 经 验 用 药 ; ( 三 ) 主 要 目 标 细 菌 耐 药 率 超 过 50%的 抗 菌 药 物 ,应 当 参 照 药 敏 试 验 结 果 选 用 ; ( 四 ) 主 要 目 标 细 菌 耐 药 率 超 过 75%的 抗 菌 药 物 ,应 当 暂 停 针 对 此 目 标 细 菌 的 临 床 应 用 , 根 据 追 踪细 菌 耐 药 监 测 结 果 , 再 决 定 是 否 恢 复 临 床 应 用 。 医 院 对 科 室 和 医 师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量 、 使 用 率 和 使用 强 度 进 行 排 名 和

26、 内 部 公 示 ; 对 排 名 后 位 或 者 发现 严 重 问 题 的 医 师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 情 况 严 重 的 予以 通 报 。 医 院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促 进 抗 菌 药 物 合 理应 用 。 医 院 应 对 使 用 量 异 常 增 长 的 抗 菌 药 物 、 半 年 内 使用 量 始 终 居 于 前 列 的 抗 菌 药 物 、 经 常 超 适 应 证 、超 剂 量 使 用 的 抗 菌 药 物 、 企 业 违 规 销 售 的 抗 菌 药物 、 频 繁 发 生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的 抗 菌 药 物 等 临 床 应用 异 常 情 况 开 展

27、调 查 , 对 存 在 不 当 销 售 行 为 的 企业 采 取 暂 停 进 药 、 清 退 等 措 施 。 医 院 对 抗 菌 药 物 超 常 处 方 3次 以 上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医 师 提 出 警 告 , 限 制 其 特 殊 使 用 级 和 限 制 使 用 级抗 菌 药 物 处 方 权 。 2012年版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抗菌药物方面要求 根 据 现 有 医 疗 资 源 , 按 照 医 院 现 行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 疾 病 诊 疗 规 范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 临 床 路 径 , 规 范 诊 疗 行 为 ; 用 单 病 种 过 程 质量 等

28、质 控 指 标 , 监 控 临 床 诊 疗 质 量 ; 对 疑 难 危 重 患 者 、 恶 性 肿 瘤患 者 , 实 施 多 学 科 综 合 诊 疗 , 为 患 者 制 定 最 佳 的 住 院 诊 疗 计 划 或方 案 执 行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开 展 处 方 点 评 ,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医 师 、 药 师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 国 家 基 本 药物 处 方 集 , 优 先 合 理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并 有 相 应 监 督 考 评 机 制 医 师 、 药 师 、 护 理 人 员 按 照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29、 则 等 要求 , 合 理 使 用 药 品 , 并 有 监 督 机 制 有 药 物 安 全 性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 观 察 用 药 过 程 , 监 测 用 药 效 果 , 按规 定 报 告 药 物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 并 将 不 良 反 应 记 录 在 病 历 之 中 配 临 床 药 师 , 参 与 临 床 药 物 治 疗 , 提 供 用 药 咨 询 ,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科 主 任 与 具 备 资 质 的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组 成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团 队 ,能 用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核 心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与 质 量 安 全

30、指 标 , 落 实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与 改 进 制 度 , 定 期 通 报 医 院 药 物 安 全 性 与 抗 菌 药 物耐 药 性 监 测 的 结 果 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自 2011年 起 原 卫 生 部 启 动 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治 活 动 2013全 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方 案 重 点 内 容 明 确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责 任 制 开 展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建 立 完 善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技 术 支 撑 体

31、 系 严 格 落 实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抗 菌 药 物 遴 选 和 评 估 制 度 , 加 强 抗 菌 药 物 购 用 管 理 加 大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相 关 指 标 控 制 力 度 : 综 合 医 院 住院 患 者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率 不 超 60%, 门 诊 患 者 抗 菌 药 物 处方 比 例 不 超 20%, 急 诊 患 者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比 例 不 超 40%,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强 度 力 争 控 制 在 每 百 人 天 40DDDs以 下 。 关于进一步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医 院 对 科 室

32、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并 与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挂 钩 。 对 不 认 真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用 规 定 的 , 每 发 现 一 处 扣 科 室 考 核 分 1分 。 科 室 再 对 责任 人 进 行 二 次 考 核 。 医 务 人 员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规定 不 正 确 并 造 成 后 果 的 按 照 医 院 病 历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规定 进 行 考 核 。 造 成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的 , 再 按 照 医院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对 科 室 每 月

33、扣 分 超 过 10分 的 、 同一 当 事 人 每 月 扣 分 超 过 3分 的 , 医 院 进 行 书 面 警 示 , 必要 时 在 院 周 会 上 或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通 报 , 科 室 和 当 事人 应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整 改 措 施 缴 医 务 处 。 四、法律责任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医院取消医师药师处方权调剂权的情形 ( 一 ) 抗 菌 药 物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二 ) 限 制 处 方 权 后 , 仍 出 现 超 常 处 方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抗 菌 药

34、物 处 方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五 ) 开 具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药 师 未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与 用 药 医 嘱 ,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或 者 发 现 处 方 不 适 宜 、 超 常 处 方 等 情 况 未 进 行 干预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取 消 其 药 物 调 剂 资 格 。 医 师 处 方 权 和 药 师 药 物 调 剂 资 格 取 消 后 , 在 六 个

35、月 内 不 得恢 复 其 处 方 权 和 药 物 调 剂 资 格 。 受贿罪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取 他 人 财 物 的 ,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益 的 , 是 受 贿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以 受 贿 论 处 。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对 犯 受 贿 罪 的 , 根 据 受贿 所 得 数 额 及 情 节 , 依 照 本 法 第

36、三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罚 。 索 贿 的 从 重 处 罚 。 2006年 6月 29日 起 执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六 ) 将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修 改 为 : “ 公 司 、 企 业 或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数 额 较 大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五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37、 产 。 “ 公 司 、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归 个 人 所 有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数 额 较 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数 额 巨

38、大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公 司 、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违 反 国 家规 定 ,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有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 商 业 贿 赂 犯 罪 涉 及 刑 法 规 定 的 以 下 八 种 罪 名 : ( 1)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 ; 二 、 刑 法 第 一

39、 百 六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 其 他 单 位 ” ,既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小组 等 常 设 性 的 组 织 , 也 包 括 组 织 。 三 、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 公 司 、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 包 括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国 有单 位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四 、 医 疗 机 构 中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在 药 品

40、 、 医 疗 器 械 、 医 用 卫 生材 料 等 医 药 产 品 采 购 活 动 中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销 售 方 财物 ,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销 售 方 财 物 , 为 销 售 方 谋 取 利 益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以 受 贿 罪 定 罪 处 罚 。 医 疗 机 构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有 前 款 行 为 , 数 额 较 大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以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定 罪处 罚 。 医 疗 机 构

41、中 的 医 务 人 员 , 利 用 开 处 方 的 职 务 便 利 , 以 各 种 名义 非 法 收 受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医 用 卫 生 材 料 等 医 药 产 品 销 售 方 财物 , 为 医 药 产 品 销 售 方 谋 取 利 益 , 数 额 较 大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以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定 罪 处 罚 。 国家将不断加大医药购销商业领域不正当行为的惩治力度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于 二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发 布 了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42、 诉 标 准 的 规 定( 二 ) , 其 中 第 十 条 规 定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收 受 各 种 名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 归 个 人 所 有 , 数 额 在 五 千 元 以 上 的 ,应 予 立 案 追 诉 。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卫 生 部 下 发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深 化 治 理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工 作 的 通 知 , 避 免 为不 正 当 商 业 目 的 统 计 医 师 个 人 和 临 床 科 室 有 关 药 品 、 高值 耗 材 用 量 信 息 , 要 求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务 必 在 今 年 内

43、建 立 本 行 政 区 域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制 度 。对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的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本 省 ( 区 、 市 )医 疗 机 构 2年 内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 任 何 形 式 购 入 其 药品 、 医 用 设 备 和 医 用 耗 材 。 央视揭秘高药价:同一款药在不同城市有不同标价 2011年 11月 22日 播 出 的 央 视 新 闻 1+1 聚 焦 高 药 价 , 称 同 一款 药 品 在 不 同 的 城 市 却 有 不 同 的 标 价 。 专 家 强 调 , 只 要 医 药 公 司 、医 院 、 医

44、 生 等 各 个 环 节 利 益 均 沾 的 潜 规 则 不 改 变 , 药 品 中 标 价 就很 难 回 归 到 合 理 范 围 。 解 决 药 价 虚 高 、 整 治 药 品 招 投 标 中 的 种 种乱 象 , 已 经 刻 不 容 缓 。 解 说 : 1300%、 2000%、 6500%、 9100%( 山 东 一 家 药 厂 出 的 葡醛 酸 钠 注 射 液 生 产 价 8分 钱 , 在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的 价 格 查 询 系统 上 一 查 , 卖 到 了 一 支 7.39元 , 价 格 增 长 了 9137%) , 从 企 业 出厂 到 医 院 零 售 , 谁 敢

45、相 信 这 竟 然 是 一 些 常 用 药 物 的 利 润 ? 孙 志 刚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国 务 院 医 改 办 公 室 主任 : 你 可 以 算 出 七 八 种 利 益 。 解 说 : 上 百 家 药 厂 , 上 万 种 药 品 , 这 到 底 是 一 个 什 么 样 的 链 条 ,如 此 坚 不 可 摧 ? 某 药 厂 负 责 人 : 去 竞 标 以 后 , 医 药 公 司 要 赚 多 少 个 点 , 医 院要 扣 多 少 个 点 , 给 医 生 多 少 个 (临 床 )点 。 国 家 发 改 委 2011年 11月 22日 发 布 药 品 出 厂

46、 价 格 调 查 办 法 (试行 ) , 将 对 国 家 发 改 委 定 价 范 围 内 的 药 品 开 展 出 厂 价 格 调 查 。 山东临沂肿瘤医院原院长犯受贿罪被判十一年 正 义 网 山 东 12月 2日 电 ( 通 讯 员 王 增 才 韩 敬 华 ) 2010年 12月 1日 ,由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兰 山 区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的 临 沂 市 肿 瘤 医 院 原 院 长马 幼 平 受 贿 案 , 在 该 区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宣 判 。 法 院 以 受 贿 罪 依 法 判处 被 告 人 马 幼 平 有 期 徒 刑 11年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47、 67.67万 元 、美 元 4000元 ; 马 幼 平 受 贿 犯 罪 所 得 赃 款 需 继 续 追 缴 36 2 3万 元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 马 幼 平 在 担 任 临 沂 市 肿 瘤 医 院 院 长 期 间 , 利 用职 务 之 便 , 在 该 院 的 医 药 、 器 械 采 购 以 及 安 装 数 字 化 管 理 软 件 设备 和 本 院 人 事 安 排 过 程 中 , 多 次 非 法 收 受 医 药 、 器 械 代 理 商 白 某 、郑 某 等 人 以 及 山 东 某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曹 某 和 本 院 职 工 郭 某 、 赵某 等 人 因 工 作

48、调 整 所 送 的 现 金 和 购 物 卡 折 合 人 民 币 价 值 103.9万元 、 美 元 4000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约 2 7 2万 元 ) 。 自 2004年 5月 至2010年 3月 间 , 马 幼 平 一 共 82次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贿 赂 , 为 他 人 谋 取利 益 。 鉴 于 其 在 接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调 查 时 , 主 动 交 代 了 检 察 机 关 不掌 握 的 其 他 同 种 较 重 罪 行 , 并 退 还 了 大 部 分 受 贿 赃 款 , 且 认 罪 态度 较 好 , 遂 依 法 从 轻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 捞 药 品 回 扣

49、 贵 港 一 医 院 药 剂 科 主 任 、 药 房 组 组 长 、 采 购 员 、 出 纳犯 受 贿 罪 被 判 刑 。 自 2003年 9月 至 2009年 2月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医 院 在 药 品 采 购中 共 收 受 药 品 经 销 商 回 扣 187万 余 元 。 2010年 4月 , 法 院 作 出 一审 判 决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医 院 犯 单 位 受 贿 罪 , 判 处 罚 金 20万 元 ;原 副 院 长 金 某 犯 单 位 受 贿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年 , 缓 刑 1年 , 实 际追 缴 被 告 单 位 违 法 所 得

50、122万 余 元 上 缴 国 库 。 莒 南 县 一 医 院 的 外 科 主 任 , 2003到 2009年 的 6年 时 间 受 贿 140余万 元 , 2010年 12月 17日 , 该 外 科 主 任 被 判 处 受 贿 罪 、 非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受 贿 罪 有 期 徒 刑 14年 。 重 庆 一 医 院 骨 科 主 任 张 某 带 头 和 科 室 医 生 收 受 回 扣 共 7万 余 元 ,市 南 岸 区 法 院 根 据 11月 20日 生 效 的 “ 两 高 ”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一审 以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判 处 张 某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缓 刑 一 年 。 利 用 开 处 方 的 职 务 便 利 , 收 受 药 品 回 扣 费 24万 余 元 。 浙 江 省 人 民医 院 康 复 医 学 科 主 任 邱 纪 方 2008年 12月 4日 下 午 被 杭 州 市 下 城 区法 院 以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一 审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年 个 月 。 这是 浙 江 省 首 次 以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对 医 务 人 员 定 罪 判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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