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分类与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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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务 员 职 位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国 外 公 务 员 分 类 制 度 我 国 公 务 员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职位分类制度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是 对 公 务 员 进 行 管 理 的 操 作 平 台 。它 为 公 务 员 的 考 试 录 用 、 考 核 调 动 、 晋 升 、 奖 惩、 培 训 、 工 资 待 遇 等 环 节 管 理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依 据。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是 指 国 家 公 务 员 系 统 内 职 位 的 职 系区 分 和 等 级 排 列 。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 职 位 、 职 系 、 职 组 、 职 门 、 职 级、 职 等 。

2、 以 职 位 为 基 本 元 素 , 以 职 系 、 职 组 为 横座 标 , 以 职 级 、 职 等 为 纵 座 标 交 叉 构 造 而 成 。 按 照 工 作 种 类 和 事 务 性 质 的 不 同 , 将 国 家 公务 员 的 职 位 分 割 成 若 干 职 门 、 职 组 和 职 系 ,将 职 位 划 定 为 若 于 职 级 和 职 等 。 每 一 个 公 务 员 职 位 都 可 以 在 职 位 分 类 结 构 中找 到 自 己 的 位 置 。 这 种 结 构 是 建 立 在 科 学 化和 系 统 化 的 基 础 上 的 。 职位分类的步骤 先横向分类,后纵向分级1、 将 单 位 内

3、全 部 职 位 , 按 照 工 作 性 质 划 分 为 若 干 大 类 , 即 职 门 。 2、 将 各 职 门 内 的 职 位 ,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的 异 同 继 续 进 行 细 分 , 大 类细 分 为 中 类 , 把 业 务 相 同 的 职 位 归 入 相 同 的 职 组 。3、 将 同 一 职 组 内 的 职 位 再 一 次 按 照 工 作 的 性 质 进 行 划 分 , 即 将 大类 下 的 中 类 再 细 分 为 若 干 小 类 , 把 业 务 性 质 相 同 的 职 位 组 成一 个 职 系 。 4、 按 照 预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岗 位 排 序 , 并 划 分 出

4、 职 级 。 5、 统 一 职 等 。6、 根 据 职 位 分 类 的 结 果 , 制 定 各 职 位 的 岗 位 规 范 即 岗 位 说 明 书 , 并 以 此 作 为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的 依 据 。 1、 职 系 ( Series) : 是 指 工 作 性 质 相 同 , 而 责 任 轻 重 和 困 难程 度 不 同 的 职 位 系 列 。 一 个 职 系 就 是 同 一 专 门 职 业 中 所 有 职位 的 集 合 ( 如 教 师 职 系 ) 。 2、 职 组 ( Group) : 工 作 性 质 相 近 的 若 干 职 系 总 和 而 成 为 职组 , 也 叫 职 群

5、。 ( 高 等 教 育 ( 教 师 、 实 验 人 员 、 图 书 档 案 人员 、 科 研 人 员 ) 。 3、 职 门 : 指 若 干 工 作 性 质 大 致 接 近 的 职 组 的 归 纳 。凡 是 属 于 不 同 职 门 的 职 位 , 其 工 作 性 质 、 原 则 截 然 不 同 。职 门 是 整 个 职 位 分 类 结 构 中 最 粗 略 的 轮 廓 。 职 级 ( Class) : 是 分 类 结 构 中 最 重 要 的 概 念 , 区 分 同 一 职系 内 职 位 高 低 的 等 级 。u 指 将 工 作 内 容 、 难 易 程 度 、 责 任 大 小 、 所 需 资 格 皆

6、 很 相似 的 职 位 划 为 同 一 职 级 , 实 行 同 样 的 管 理 使 用 与 报 酬 。 职 等 ( Grade) : 是 区 分 不 同 职 系 中 所 有 职 位 高 低 的 等 级 。u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或 主 要 职 务 不 同 , 但 其 困 难 程 度 、 职 责 大小 、 工 作 所 需 资 格 等 条 件 充 分 相 同 之 职 级 的 归 纳 称 为 职等 。u 同 一 职 等 的 所 有 职 位 , 不 管 它 们 属 于 哪 个 职 系 的 哪 个 职级 , 其 薪 金 报 酬 相 同 。 V IV 员 级 助 级 中 级 副 高 级 正 高 级高

7、等教 育 教 师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科 研人 员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实 验人 员 实 验 员 助 理 实 验 员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图 书 、资 料 管 理 员 助 理 馆 员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研 究 馆 员 企 业 工 程技 术 技 术 员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正 高 工会 计 会 计 员 助 理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统 计 统 计 员 助 理 统 计 师 统 计 师 高 级 统 计 师管 理 经 济 员 助 理 经 济 师 经 济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级 3

8、.1 职位( position工作岗位) 职 位 指 承 担 一 系 列 工 作 职 责 的 某 个 人 所 对应 的 组 织 位 置 , 是 组 织 的 基 本 构 成 单 位 。 职 位 是 责 、 权 、 利 合 理 配 置 的 具 有 满 负 荷 任 务的 工 作 岗 位 , 其 主 要 构 成 要 素 有 岗 位 任 务 、 权力 、 责 任 、 报 酬 、 资 格 等 。 职 位 可 以 是 常 设 的 , 也 可 以 是 临 时 , 还 可 以 是实 授 的 或 空 缺 的 。 职 位 与 个 体 是 一 一 匹 配 的 ,有 多 少 职 位 就 有 多 少 人 , 二 者 数

9、量 相 等 , 职 位的 数 量 叫 编 制 。 3.1.1 职位的三要素职 位 的三 要 素职 务 职 责职 权 3.1.1 职位的三要素 职 位 包 括 职 务 、 职 责 和 职 权 三 个 要 素 。 职 务 是 指 规 定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 或 为 实 现 某一 目 标 而 从 事 的 明 确 的 工 作 行 为 。 它 是 由 具有 充 分 权 力 的 组 织 分 配 的 , 不 是 由 工 作 人 员自 己 或 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决 定 的 。 职 权 是 指 依 法 赋 予 职 位 的 相 应 权 利 , 以 提 供完 成 某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保

10、 障 。 职 责 是 指 该 职 位 必 须 做 什 么 或 不 做 什 么 , 是指 担 任 该 职 位 的 人 对 其 工 作 的 承 诺 程 度 。 3.1.2职位的主要特征4 56 321 职 位 是 指 事 而 不 是 指 人职 位 存 在 于 担 任 它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先职 位 的 数 量 是 有 限 的每 一 职 位 有 一 定 的 名 称 、 内 容 、 责 任 、 工 作 标 准 、任 职 条 件 和 晋 升 转 任 路 线 等职 位 并 不 意 味 着 担 任 它 的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某 种 终身 不 变 的 身 份 和 终 身 享 有 的 待 遇职 位

11、可 以 按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划 分 为 若 干 类 别和 等 级 3.1.3职 务(job) 职 务 是 职 位 中 所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即 占 据 这个 职 位 的 人 应 该 完 成 的 事 务 。一 个 职 位 一 个 人 , 但 一 个 职 务 可 能 由 几 个 人 分 担, 即 职 务 与 职 位 不 一 一 对 应 。常 有 一 个 职 务 多 个 职 位 , 组 织 中 的 职 务 数 远 远 少于 职 位 数 。 职 位 不 随 人 员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 当 某 人 的 职 务发 生 变 化 时 , 是 指 他 所 担 任 的 职 位

12、 发 生 了 变化 , 但 他 原 来 担 任 的 职 位 依 然 存 在 。 3.2 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 综 观 世 界 各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 公 务 员 的 分 类 方法 大 体 有 两 种 类 型 : 品 位 分 类 是 以 人 为 中 心 的 分 类 , 它 遵 循 “ 因人 择 事 ” 的 原 则 。 职 位 分 类 是 以 事 为 中 心 的 分 类 , 它 遵 循 “ 因事 择 人 ” 原 则 , 分 类 对 象 是 职 位 而 不 是 人 。 3.2.1品位分类 品 位 分 类 以 人 为 对 象 的 分 类 。 它 强 调 依 据 公 务 员 个 人 所 具 备 的

13、 条 件 ( 如 资 历 、学 历 等 ) 和 身 份 ( 如 地 位 、 薪 金 等 ) 等 标 准 要 素,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等 级 类 别 。 以 人 的 职 务 高 低 、 资 历 深 浅 和 获 得 报 酬 的 多 少为 标 准 进 行 的 分 类 , 它 着 眼 于 “ 人 ” , 尤 其 着眼 于 人 的 官 阶 , 它 代 表 等 级 、 地 位 和 资 历 等 。 主 要 考 虑 人 的 三 大 外 在 因 素 : 学 历 人 受 教 育 的 程 度 资 历 人 的 经 验1. 职 位 人 的 任 职 情 况 3.2.1品位分类 西 方 早 期 的 公 、 侯 、 伯

14、 、 子 、 男 的 品 秩 , 我国 自 魏 晋 开 始 实 行 的 “ 九 品 中 正 制 ” 中 将 政府 官 员 分 为 九 品 十 八 级 , 大 都 属 于 这 种 形 式。 西 方 国 家 于 16世 纪 建 立 的 军 衔 制 , 也 是 一种 品 位 分 类 的 方 式 。 公 务 员 品 位 分 类 制 度 的 国 家 除 了 最 为 典 型 的英 国 外 , 还 有 法 国 、 德 国 、 意 大 利 、 韩 国 、新 加 坡 、 阿 根 廷 、 加 纳 等 。 3.2.2职位分类 职 位 分 类 以 职 位 为 对 象 的 分 类 。 将 公 务 员 的 职 位 按 其

15、 工 作 性 质 、 责 任 轻 重 、 难易 程 度 和 所 需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而 进 行 的 类 别 和等 级 的 分 类 , 它 着 眼 于 “ 事 ” , 主 要 考 虑 职 位本 身 的 基 本 因 素 : 工 作 性 质 、 难 易 程 度 、 责 任 轻 重1. 所 需 资 格 条 件 3.2.3 品 位 分 类 与 职 位 分 类 的 比 较品 位 分 类( Rank-in-person classification) 职 位 分 类( Rank-in-job classification) 特 点 以 “ 人 ” 为 中 心 以 “ 事 ” 为 中 心 优 点

16、1.强 调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有 利 于 选拔 “ 通 才 ” , 并 可 发 挥 人 的主 观 能 动 性 。2.级 别 与 人 挂 钩 , 级 随 人 走 。 工作 队 伍 富 有 弹 性 , 便 于 调 配 和 交 流 。3.具 有 较 大 的 安 全 感 , 不 会 因 职务 的 变 动 或 新 的 任 命 而 改 变待 遇 。 1.强 调 职 位 的 性 质 和 要 求。 便 于 选 拔 “ 专 才 ”。2.级 别 与 职 务 挂 钩 , 按 工作 责 任 大 小 和 贡 献 定待 遇 , 级 随 职 定 。3.有 利 于 实 施 责 、 权 、 利相 结 合 , 激 励

17、人 员 提高 效 率 。 品 位 分 类( Rank-in-person classification) 职 位 分 类( Rank-in-job classification) 缺 点 1.过 分 强 调 人 的 学 历 、 出 身 等 资格 条 件 , 不 重 视 实 际 能 力 ,等 级 划 分 不 够 切 合 实 际 , 容易 出 现 同 职 务 的 人 可 能 有 不同 级 别 或 有 能 力 而 级 别 低 的人 得 不 到 及 时 晋 升 的 现 象 。2.级 随 人 走 , 容 易 造 成 人 员 级 别和 实 际 职 务 内 容 不 符 , 职 责与 报 酬 不 等 , 使

18、职 务 失 去 客观 标 准 , 报 酬 失 去 激 励 作 用。 1.严 格 规 定 职 位 的 工 作 内 容 、数 量 、 质 量 、 责 任 以 及 人员 的 升 迁 、 调 转 途 径 , 重事 不 重 人 , 忽 视 了 人 对 职位 的 主 动 作 用 。2.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妨 碍 了 人 的 全面 发 展 和 人 员 流 动 , 使 其积 极 性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分 类 依 据 3.2.3 品 位 分 类 与 职 位 分 类 的 比 较 品 位 分 类( Rank-in-person classification) 职 位 分 类( Rank-in-jo

19、b classification) 缺 点 1.只 根 据 每 个 人 的 学 历 、 功绩 、 出 身 等 可 以 看 得 见的 因 素 分 类 , 比 较 简 单易 行 。2.分 类 比 较 粗 糙 , 不 易 标 准化 、 规 范 化 、 系 统 化 。 1.程 序 过 于 繁 琐 , 调 查 、 分析 等 成 本 大 。2.作 为 一 种 静 态 分 类 , 难 以适 应 变 化 中 的 职 位 和 职位 内 容 、 要 求 等 分 类 程 序 3.2.3 品 位 分 类 与 职 位 分 类 的 比 较 2006年 实 施 的 公 务 员 法 将公 务 员 队 伍 划 分 为 综 合

20、管 理 类、 专 业 技 术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等类 别 , 并 授 权 国 务 院 可 以 根 据本 法 , 对 有 职 位 特 殊 性 , 需 要单 独 管 理 的 , 可 以 增 设 其 他 职位 类 别 。 3.3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综 合 管 理 类 设 置 职 位 Setting positions 专 业 技 术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3.3.1 我 国 公 务 员 分 类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横 向 的 职 位 分 类 综 合 管 理 类 指 机 关 中 除 行 政 执 法 类 职 位 、专 业 技 术 类 职 位 以 外 的

21、 履 行 综 合 管 理 以 及 机 关内 部 管 理 等 职 责 的 职 位 。 综 合 管 理 类 职 位 是 机 关 中 数 量 最 多 的 一 类 行 政 执 法 类 指 在 公 安 、 海 关 、 药 监 、 安监 、 工 商 、 税 务 、 质 检 、 环 保 等 履 行 社 会 管理 与 市 场 监 管 职 能 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基 层 单位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位 中 设 置 的 公 务 员 职 位 类 别, 主 要 是 履 行 行 政 监 管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制 、 行 政 稽 查 等 现 场 执 法 职 责 的 职 位 。 第 一 , 纯

22、 粹 的 执 行 性 。 第 二 , 现 场 强 制 性 。 专 业 技 术 类 指 机 关 中 履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责 , 为实 施 公 共 管 理 提 供 直 接 的 技 术 支 持 与 保 障 的 职 位。 第 一 , 只 对 专 业 技 术 本 身 负 责 的 纯 技 术 性 。 第 二 , 与 其 他 职 位 相 比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性 ( 低 替 代性 ) 。 第 三 , 有 技 术 权 威 性 , 但 不 具 有 行 政 决 策 的 权 威性 。 3.3.1我 国 公 务 员 分 类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横 向 的 职 务 序 列 领 导 职 务 和 非

23、 领 导 职 务 的 设 置 领 导 职 务 ( Leadership positions ) , 是 指 在 中 央 和 地 方各 级 机 关 中 具 有 组 织 、 管 理 、 决 策 、指 挥 、 监 督 等 职 权 和 责 任 的 职 务 非 领 导 职 务 ( Non- leadership positions ) , 是指 在 各 级 机 关 中 不 具 有 组 织 、管 理 、 决 策 、 指 挥 等 职 权 和 责任 的 职 务 公 务 员 的 等 级 序 列职 务 级 别领 导 职 务 非 领 导 职 务国 家 级 正 职 1级 国 家 级 副 职 2-3级 省 部 级 正

24、职 3-4级 省 部 级 副 职 4-5级 厅 局 级 正 职 巡 视 员 5-7级 3.3.1我 国 公 务 员 分 类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纵 向 的 职 务 序 列 职 务 级 别领 导 职 务 非 领 导 职 务厅 局 级 副 职 副 巡 视 员 5-7级县 处 级 正 职 调 研 员 6-8级 县 处 级 副 职 副 调 研 员 7-10级 乡 科 级 正 职 主 任 科 员 9-12级 乡 科 级 副 职 副 主 任 科 员 9-13级科 员 9-14级 办 事 员 10-15级 3.3.1我 国 公 务 员 分 类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纵 向 的 职 务 序

25、列 v公 务 员 的 等 级 序 列 3.3.3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步骤职 位 分 类 的 步 骤 制定职位说明书 一、职位设置 职 位 设 置 是 在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能 进 行 逐 层 分解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编 制 数 额 确 定 每 个 具 体 职位 的 工 作 。职 位 设 置 必 须 在 政 府 机 关 的 职 能 、 内 设 机 构 及 人员 编 制 数 额 确 定 以 后 进 行 , 它 是 对 职 位 进 行 分 类的 基 础 和 前 提 。职 位 的 科 学 设 量 也 会 为 机 构 编 制 的 合 理 确 定 提 供依 据 。 职 位 设 置 工

26、 作 是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和 公 务 员 管理 的 衔 接 点 。 职 位 设 置 是 否 科 学 、 合 理 , 直 接 关系 到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效 率 的 高 低 。 “三定”原则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从 整 体 上 确 定 政 府 机 关 的 职 能 ( 职 责 任 务 和职 权 范 围 ) 政 府 机 关 内 部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编 制 数 额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能 进 行 由 粗 到 细 的 逐 级 分解 , 确 定 编 制 数 额 , 进 而 设 定 每 一 个 具 体 职位 以 及 职 位 的 工 作 。 优 点

27、 : 省 略 对 现 有 职 位 进 行 调 查 的 大 量 繁 琐工 作 , 使 职 位 分 类 简 便 易 行 。 职位设置的要求 要 确 定 职 位 职 责 。 职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在 政 府 批 准 的 职 能 范 围 内, 在 职 能 分 解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从 上 至 下 , 队 部 门 到 内 设 备 机构 , 直 到 每 一 个 职 位 , 都 要 层 层 明 确 其 职 责 。 确 定 职 位 的 设 置 层 次 。 即 职 位 设 置 必 须 与 行 政 机 构 的 规 模 相符 , 不 得 超 过 其 机 构 规 格 设 置 职 位 , 尤 其 是 要

28、 防 止 搞 变 相 升格 设 置 职 位 。 确 定 职 位 设 置 的 数 量 。 职 位 设 置 数 量 必 须 坚 持 严 格 、 高 效 、精 干 的 原 则 , 必 须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定 职 能 、 定 机 构 、 定 编 制 “三 定 ” 方 案 确 定 的 职 数 、 编 制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确 定 职 位 名 称 。 职 位 名 称 必 须 简 明 、 规 范 , 能 体 现 出 该 职 位的 特 点 和 所 处 层 次 。 职 位 设 置 是 在 “ 三 定 ” 基 础 之 上 , 将 行政 机 关 确 定 下 来 的 职 能 进 行 由

29、粗 到 纫 的 逐 层 分 解 ,并 根 据 编制 数 额 来 设 定 每 个 具 体 职 位 及 职 位 的 工 作 。 二、制定职位说明书 我 国 公 务 员 职 位 分 类 的 大 致 程 序 是 : “ 各 级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确 定 职能 、 机 构 、 编 制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职 位 设 置 ,制 定 职 位 说 明 书 , 确 定 每 个 职 位 的 职 责 和 任职 资 格 条 件 , 作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 考 核 、培 训 、 晋 升 等 的 依 据 。 ” 职 位 说 明 书 是 综 合 说 明 某

30、 一 职 位 的 工 作 性 质、 任 务 、 职 责 及 任 职 资 格 等 内 容 的 规 范 性 文件 。 它 是 在 职 位 调 查 、 分 析 和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制 定的 。 职 位 调 查 和 分 析 评 价 后 的 工 作 就 是 拟 订 职 位说 明 书 。 职 位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代 码 工 作 项 目 工 作 描 述 工 作 标 准 所 需 知 识 能 力 转 调 和 升 迁 方 向 职 位 代 码 : 这 是 代 表 该 职 位 在 其 所 隶 属 的 行政 机 关 的 职 位 数 中 的 号 数 。

31、每 一 个 职 位 的 代 表 号 码 ( XXX XXX XXX)。 第 一 部 分 是 职 位 所 在 国 务 院 各 工 作 部 门 ( 地方 是 指 所 在 省 、 市 、 区 、 县 ) 的 代 码 , 采 用国 家 标 准 。 第 二 部 分 是 职 位 所 在 各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 地 方是 指 所 在 地 的 各 工 作 部 门 ) 的 代 码 。 第 三 部 分 是 各 内 设 机 构 ( 或 各 工 作 部 门 ) 中职 位 的 顺 序 号 。 第 二 、 三 部 分 由 各 级 人 事 部门 负 责 编 制 。 例 如 : 海 关 总 署 关 税 司 国 际 关

32、 税 处 处 长 职 位的 代 码 为 : 415 03 07 415 是 国 家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海 关 总 署 代 码 03 是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关 税 司 代 码 07 是 该 职 位 在 关 税 司 中 的 顺 序 号 三、确定职务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职 务 分 为 领 导 职 务 和 非 领导 职 务 两 个 序 列 。 领 导 职 务 是 指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行 政 机 关中 , 具 有 组 织 、 管 理 、 决 策 、 指 挥 等 职 能 的 职 务 。 一 类 是 各 级 政 府 的 领 导 职 务 , 如

33、 国 务 院 总 理 、 副 总 理 , 省 长、 副 省 长 , 市 长 、 副 市 长 , 州 长 、 副 州 长 , 县 长 、 副 县 长 ,乡 长 、 副 乡 长 等 。 一 类 是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各 部 门 的 领 导 职 务 , 如 国 务 院 的 部 长 、副 部 长 、 司 ( 局 ) 长 、 副 司 ( 局 ) 长 , 处 长 、 副 处 长 , 省 政府 的 厅 长 、 副 厅 长 , 处 长 、 副 处 长 , 省 辖 市 政 府 的 局 长 、 副局 长 , 科 长 、 副 科 长 , 县 政 府 的 科 ( 局 ) 长 、 副 科 ( 局 ) 长等 。 领

34、 导 职 务 还 可 以 分 为 正 职 和 副 职 。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领 导 职 务 从 副 科 长 到 总 理 共 有 10个 等 次 。 非 领 导 职 务 是 指 在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 除 领 导 职 务 以 外 的 其他 职 务 , 它 不 具 有 领 导 、 指 挥 、 决 策 的 职 能 。 巡 视 员 (相 当 于 正 局 级 )、 副 巡 视 员 (相 当 于 副 局 级 )、 调 研 员 (相 当 于 正 处 级 )、 副 调 研 员 (相 当 于 副 处 级 ) 、 办 事 员 、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非 领

35、导 职 务 不 是 虚 设 而 是 实 职 , 为 了 保 证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的科 学 化 、 合 理 化 、 法 制 化 , 必 须 坚 持 两 点 ;一 是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设 置 在 中 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最 高 可 设 到 正司 (局 )级 在 地 方 政 府 机 关 最 高 不 超 过 本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的领 导 职 务 层 次 。二 是 对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管 理 也 和 领 导 职 务 一 样 , 既 有 任 职 资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又 有 严 格 的 数 额 限 制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家 公 务 员 领 导

36、 职 务 的 设 置 办 法 执 行 。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 领 导 职 务 承 担 领 导 职 责 , 非 领 导 职 务 不 负 有 领 导 职 责 , 只承 担 岗 位 职 责 。 2、 公 务 员 法 第 16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 非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在 厅局 级 以 下 设 置 。 ”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设 置 , 不 能 高 于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职 务 , 巡 视 员 和助 理 巡 视 员 在 中 央 、 省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设 置 , 调 研 员 和 助 理调 研 员 在 市 (地 )级 以 上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设 置

37、, 主 任 科 员 和 副 主任 科 员 在 县 级 以 上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设 置 。 (1)适 应 各 级 机 关 某 些 职 位 特 点 的 需 要 。在 各 级 机 关 中 , 有 些 职 位 责 任 较 大 , 特 别 是 职 位 上 的 国 家公 务 员 在 其 分 管 的 业 务 方 面 对 其 管 理 对 象 有 较 大 的 检 查 、监 督 、 管 理 权 , 但 其 在 本 机 关 又 不 负 领 导 责 任 。 (2)有 利 于 克 服 “ 官 本 位 ” 现 象 。在 不 增 加 领 导 职 数 的 前 提 下 , 解 决 上 述 两 类 人 员 的 待 退 ,

38、体 现 责 酬 相 符 的 原 则 , 调 动 这 些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积 极 性 。 (3)有 利 于 减 少 行 政 领 导 职 效 ,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设 置 , 在 中 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最 高 可 设 到 正 司(局 )级 , 在 地 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政 府 工 作 部 门的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 非 领 导 职 务 和 领 导 职 务 一 样 , 既 有 任 职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又 有 严 格 的 数 额 限 制 。 部 司 处 委 局 ( 司 ) 处总 局 司 处 局 司 处 厅 处 科 局 处 科 局 科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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