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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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核准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七月十九日第一条(章程的核准)核准附属本法令并成为本法令一部份之澳门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条(合用范围)章程合用于建造的如下各方面:a.所有工作;b.所有地盘或者地点;c.施工机器、工具、器械及物料。第三条(稽查)劳工暨就业司负责监督对本章程的遵守及落实。第四条(其他机关的合作)劳工暨就业司在行使上条所指的职权时,得要求市政厅及其他政府机关,特别是保安部队、土地工务运输司、卫生司及经济司的合作。第五条(试行期)章程施行的首年为试行期。第六条(补充法例)上条所指期限内将颁布有关罚则条例。第七条(生效)本法%在颁布日对下一个月之首日生效。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

2、第一篇概则第一条(对象)一、建造安全与卫生章程是有关建造活动的责任和建议的订定,其对象为工作人员、承造商及时常或者偶然在工地的所有人士。二、倘在工程中有一或者多名承造商时,每一承造商对其承造的工程负责,总承造商亦须负共同责任。三、承造商对进行建造工程而存放在其工地内的机器、工具、机械及物料负责。第二条(定义)除上下文所限而须有不同注释外,用于本章程条文的下列名词解释如下:a.承造商工程的决策人,技术和财政工作的协调人以及工程员工的领导人。b.具资格人员负责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由承造商指定负责某些工作,曾经接受适当的技术训练及具有经验履行该职责之人士。c.地盘一一进行建造工程及其毗连的地方。d.

3、工作架供工人进行工程、建造或者在拆卸时作搬运物料之用的所有暂时建造物。如:排栅、吊台、鹰架、桥板、斜桥板及梯等等。e.起重机械一一吊升及挪移的机械,特别是:起重机、绞车、绞轮、口车、挖掘机及吊重升降机。第三条(承造商的义务)一、建造承造商的普通义务:a.遵守本章程之规定和有关当局关于建造安全与卫生的指示;b.采取必须措施,以便维护工作地点的机械、器械、工具和其他工作用具以及所有物料的良好安全条件;c.采取必须的适当措施,以便有效预防影响工作人员生命、身体及健康各方面的危(Wei)险;d.不仅向工作人员说明可能面临的危(WCi)险及应如何克服,特别对新雇员进行教育为然;e.向工作加免费提供个人保

4、护装备,并确保其卫生、保养及使用;f.洗手间应维持良好卫生及操作正常;g.应时常向全体员工提供有关建造安全与卫生的训练及知识;h.鼓励所有工作人员互相合作,以便避免工作上的危(Wei)险,安心工作。二、为达到上款c及d项所指的目的,凡雇用每日为一百名或者以上工人的建筑地盘的负责承造商必须有一位具资格安全督导员为其服务。三、承造商应在工作意外在工地或者工作时间内发生后起计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工暨就业司。第四条(工程开始)承造商必须于工程开始前填写表格一,并须于开始施工后七日内填妥送交劳工暨就业司。第五条(工作人员的义务)建造工作人员的义务:a为预防工作上的危(Wei)险,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以及

5、遵守由负责工程的上级人员或者本地区发照当局或者稽查当局发出的命令与指示;b.对所提供的安全用具,应保养良好,正确及适当使用;c.认真学习由承造商或者有关当局提供的安全与急救知识;d.对可能引致人或者物意外的任何缺漏,应即将报告承造商或者其代表人;e.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便保障个人或者其他人士的健康及安全,不进行危险布,特别是更改、拆除、破坏、毁坏安全装置、其他个人或者集体的保护S;对工作人员应关心和尊重,并告知安全方面所有的忠告、知识及可能的协助。第二篇预防的普通措施第一章抗力及稳定第六条(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保护设施及使用机械)一、棚架、平台、平桥板、斜桥板、梯、模板、支撑物、护墙、踢脚板

6、或者其他任何保护装置与器械、链、缆及所有物料,以及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均应适合工作所需及不会引致危(WCi)险。二、采用的设备、装置、物料、工具或者机械装置,应具有相应的抗力及稳定性,以支撑负荷及所承受的压力,并应维持良好的安全及操作状况。第七条(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一、凡稽查当局藉书面要求时,承造商必须提交所使用的设备、装置或者机械、装置的抗力及稳定性的计算说明。二、上款所指不应用于竹棚的装设。第二章车辆及机械设备的运作和保养第八条(车辆通道)车辆行使的平桥板,应有足够的阔度使车辆安全通过,两边并用坚固的围栏保护。第九条(讯号员)当车辆驾驶员需要在无足够视野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时,应指派一或者

7、多名讯号员提供必需的指挥及提醒其他人员。第十条(固定车辆及可挪移的机械)当无驾驶员的车辆及可挪移的机械停放在倾斜的地方时,应用楔子加强其固定性。第十一条(机械设备的检查及规定)一、不论机械设备的类别、推动及挪移方式,均应最低限度符合下列的规定:a.合用于工作的目的;b.应按照创造商提供的有关规定,说明或者指示使用及维持良好的保养状况。二、倘机械设备在一段时间内未被使用,应由具资格人员时常检查,再次使用之前须预先检查及解决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方可使用。三、机械运作时,应采取必需措施,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近。第三篇起重机械第一章概则第十二条(运作及建造条件)一、任何起重机械的构造、机械装置、用以固

8、定起重机械的部份及其附件,均须构造优良及材料适当,坚固可靠,并无内在毛病及时常维持良好保养和操作状况。二、摆臂起重机结构的任何部份,不应用木材构造。三、起重机械的发动机、齿轮、传动装置、电线及其他危(Wei)险部份,应设有效的保护装置,当起重机械运作时,不可除下上述装置。四、倘上款所指之保护装置有需要拆除时,亦应尽快装回,在未装妥之前不得使用该机械。五、起重机的带电部份,在工作安全方面,应处于良好状况。第十三条(起重机的固定)一、起重机应用足够及坚固地系牢的压载,或者用其他有效方法将之固定。二、倘使用压载为固定时,应在起重机的控制室贴上图解说明压载的位置及其分量。第十四条(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及辅

9、助路面)一、活动起重机的轨道,应有足够的阔度,轨道表面应连续不断并保持水平状态。二、应设有将起重机固定在轨道上的装置。三、铺设起重机轨道的辅助路面,应有足够抗力,轨道两端应安装楔子防止滑出。次十五条(起重机械的装置及维修)一、任何起重机械的安装、固定、紧系、拆除、再安装、修改或者试验以及保养,均应符合必需的安全条件,并在具资格人员的指导下,由熟练工作员进行及检查。二、关于起重机械的操作及安全说明所载的指示或者创造商倘有的规定,应予重视,但有关当局认为不适合或者可豁免的部份则除外。三、进行该等机械的清洁、检验及润滑,采取一切必需措施,保障执行此等工作人员的安全。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检查及检验)一

10、、除上条所指检查外,每日应由起重机械操作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且最低限度每周由具资格人员检验一次,将有关记录用表格二填报。二、倘在表格内未载明有关起重机械处于安全运作状态前,不应使用该等起重机械。三、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应进行下列试验:a.倘起重机安装好或者调整起重机而影响原有之紧系时,应对起重机的紧系进行试验(填写表格三);该试验使用创造商所定或者与上次试验所得最高负重额多加百分之二十五的负重,又或者使用有相同效果的较轻负重,以不同的半径进行测试每一紧系的最大拉力;b.倘测试所得的最高安全负重额低于原来所定者,则应将测试所得负重额注明表格内,使成最高安全负重额;c.起重机、绞车、起重滑车、绞

11、箱及其他摆臂起重机,其最近一次试验已经超过四年或者曾经作重大修改或者修理,而可能影响其吊力或者稳定时,须进行试验(填写表格四及表格五)。第十七条(试验期)一、除吊重机外,所有的起重机械,除上条所指试验外,最低限度须每十四个月详细检查一次(填写表格六)O二、倘起重机械经已接受上款所指检验,作不包括上条三款c项所指修改或者修理,除非经过重新检验及将结果以表格六填报,否则,不应再次使用。第十八条(最高安全负重额)一、应在每一摆臂起重机清晰标明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至于斜摆臂起重机,亦应明显指出摆臂各不同斜度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二、除作试验外,摆臂起重机的负重不得超出安全使用的最高负重额。第十九条(

12、使用规则)一、当为升降负重物而同时使用多部起重机或者绞车时,应安排每部机不超过本身安全使用的最高限额,并且使每部机在吊升或者降下负重物时,均处于稳定状况。二、摆臂起重机同时运作时,应由一位具资格人员指挥。第二十条(摆臂起重机的掣动及其他安全装置)一、摆臂起重机应具备掣动或者同类的安全装置,避免吊升负重物时蓦地下坠。二、杠杆、手柄、开关或者其他用于控制摆臂起重机各部份的运作装置应:a.提供掣动装置,避免意外转动或者挪移;b.关于其用途及运作方法,应有清晰标示。第二十一条(人字起重机)一、除非人字起重机之吊重及上下活动吊臂之鼓轮分别独立控制,或者上下活动吊臂之鼓轮器械属自动上锁,否则该机在其离合器

13、与控制绕缆鼓轮之掣爪,须装有适当而有效之互相连锁之设备。二、人字起重机各牵索的距离大致相同,倘无法相同时,承造商应采取必需措施确保该机安全。三、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用于人字起重机上下活动吊臂缆索之质量及长度。第二十二条(驾驶室)一、起重机及同类机械应有覆盖的驾驶室,以确保操作员或者负责人的安全及有清晰的视野。二、倘属遥控摆臂起重机,得免除覆盖驾驶室,但有关操作员须在有良好视野条件及不会受到任何下坠物或者工具击中的地方工作。第二十三条(负重物的升降)第一起重机,只限作垂直升降负重物之用,除非不会引致不正常的损耗、危及该机的稳定及在有关监督该项工作的具资格人员在场时,才可以其他方式使用。第二十四条(

14、口望员及讯号员)一、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有需要时,应有一或者多名观察员,在可以观察升降全程负重物各不同角度的位置,以便向操作员发出必需的讯号。二、在普通运作条件下,只应由一位人员负责向操作员发出所需的讯号,避免混乱。三、所有负责传达讯号的人员,应在不会被下坠的任何物料或者工具及摆臂起重机的转动部份击中的地方。第二十五条(讯号)应清晰订明每一类别的操作讯号,以便接收者按情况能听到或者看到,以及易于明白。二、用右手彻底伸直所作出的主要手号如下:a.升高一一握拳,拇指向上;b.下降握拳,拇指向下;c.住手一一张开手掌,掌心朝向操作者。三、倘以声音或者灯光发出讯号时,应使用有效的装置。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操

15、作员的义务)一、操作员有责任严格遵守讯号指示,当摆臂起重机运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二、当操作员离开岗位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其不在场时机械被开动。三、吊起负重物后,操作员不得离开岗位,任由负重物悬空。第二十七条(通讯)为方便通讯,可使用手提无线电通话器,但必须视乎情况是否适宜及使用时遵守纪律,避免指挥混乱。第二十八条(聘用)一、承造商应确知所聘用的起重机或者其他摆臂机械的操作员是否有经验及具备有关知识。二、十八岁以下人士不能担任上款所指的机器或者机械操作员,亦不得向操作员发出操作时所需的讯号。三、十八岁以下人士,在有经验及有关负责人员的带领下得担任观察员或者协助指挥,其工作纯属学习性质,

16、因此无权指挥操作员操作,亦不能直接操作或者负责发出指挥讯号。第二十九条(在吊重时对人及物的保护)一、在行人时常往来的地方升降负重物时,四周应加之围栏,方可进行升降负重物。二、倘因负重物的体积或者其他可接受的原于是无法执行上款规定时,承造商及具资格人员应采取措施,以便行人改道或者于运作时禁止行人通过。第三十条(预防措施)一、用作升高或者降下砖块或者其他物料的平台,应加设围栏避免负重物下坠。二、当升高或者降下及搬运物料时,应避免剧烈碰撞。三、搬运长而尖形的负重物升降,应予细绑避免松散,倘可能时得用绳索辅助稳定方向。第三十一条(恶劣天气)在强风、阵风及台风吹袭期间,禁止升降负重物:a.八号风球悬挂后

17、;b.在不能保证负重物的稳定程度达到对人身安全不会构成危(Wei)险时。第三十二条(运作摆臂起重机的注意事项)一、应采取预防措施,使摆臂起重机的挪移或者转动部份,与旁边的任何障碍物最低限度保持六十厘米距离。二、倘无法与障碍物保持上款所指之距离时,应禁止行人在摆臂起重机与障碍物之间通过。三、倘隙碍物系属架空电缆时,应根据有关的电压,保持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距离,但最近的距离不能少于三米。第三十三条(距离)一、当摆臂起重机在有工作人员走动的工地附近运作时,起重机的挪移部份或者负重物的底部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米。二、倘负重物有需要在地面以上二米范围内经过时,应指派一位工作人员提醒其他人士注意

18、。第三十四条(禁止)除起重机驾驶室外,禁止利用起重机载人。第二章悬吊及固定方式第三十五条(缆及其他悬吊工具)一、用于升降物料的缆及其他悬吊工具,应具充足的抗力及时常维持良好的保养状况。二、缆应有足够长度,需要使用极限长度时,最低限度仍须留有捆绕鼓轮三匝的长度。第三十六条(特征)一、用于升降负重物的缆或者链,应属原件,不得用结接缚或者有缚口。二、用于安装或者拆卸起重机的缆、链或者其他装置的接缚或者暂时结合,应符合其用途及具足够的抗力。三、缆的抗力仅以所受的拉力决定。第三十七条(悬吊工具的可使用最高负重额)一、用于升降大体积物料的吊索最高负重额,系按吊索的抗力及倾斜度而定。二、最高负重额(CMU)

19、是指能绝对安全承受的负重,并且必须低于能使吊索断裂的负重(CRE)的一定分数。三、建议:a.缆方面:足以使新缆断裂的负重(CRE)与该缆能承受的最高负重额(CMU)之间的比率应大于或者等于六。CRECMU6b.链方面:CRECMIJ25四、用以升、降或者悬吊任何荷载的缆,在任何为其直径十倍的长度内,不能有超过总数百分之五的钢线折断。第三十八条(悬吊工具的使用)一、承造商应确保用作升降或者悬吊工具的任何缆、链、吊索或者滑车带符合下列条件:a.结构良好,用适当材料构成及有适当抗力且无内在毛病;b.曾经检验、试验及获发试验证明书(表格七);c.有清晰、易读及写明最高负重额的字样。二、倘上款b项所指之

20、检验进行已超过六个月,当再使用缆、链、吊索或者滑车带前,应重新进行检验(填写表格八)。第三十九条(最高负重额)一、缆、链及吊索应标明最高负重额(CMU)及识别标志。二、缆、链或者吊索在下列情况下,毋须标明安全范围内的最高负重额:a.最高负重额已详细列明,同时,链、缆或者吊索上已有标记,使人容易从试验布告中得知其最高负重额;b.在本章程生效之前已使用中的纤维绳、纤维吊索或者钢缆的最高负重额,应在工地当眼处张贴一表列明,以便查阅。三、试验报告或者上述表内所载之最高负重额,系被视为缆、键或者吊索安全范围内能承受的最高负重。第四十条(双吊索或者组合吊索)一、当使用双吊索或者组合吊索时,吊索的顶端应用一

21、个圆环串联,并不能个别的放入扣环内。二、倘总负重未达扣环所能承受的一半分量,且吊索端形成的角度少于六十度时,则毋须一定遵守上款之规定。三、吊索所形成的角度,不宜超过九十度。第四十一条(直径)一、辘护直径及缆直径之间的比率应超过二十二。二、鼓轮直径及缆直径之间的比率应超过二十。第四十二条(槽轮的鼓轮及绞车)倘鼓轮及绞车属槽轮时,槽的半径应与缆的半径相同或者稍大亦可,且槽坑不能小于缆的直径。第四十三条(缆及安全装置)一、不得使用直径超过鼓轮槽或者辘轮圆圈宽度的缆。二、辘轴应有一装置,避免缆蓦地从圆圈中松脱。第四十四条(措施)一、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缆、链及吊索与锋利的角面接触。二、吊重机械的缆及链

22、,包括用作吊起人字起重机活动摆臂的缆或者链,应牢固地紧系在起重机或者绞车的鼓轮上,避免受损。第四十五条(缆的松脱)绞车的鼓应设有制导或者其他装置,避免缆蓦地松脱。第四十六条(掣动及安全装置)绞车、辘泸、滑车及其他同类器械,应设有效的刹掣及必需的安全装置,避免负重物下坠。第四十七条(煞掣装置)手动鼓轮应基设篆掣,能即时将鼓轮住手,避免手柄回弹及主机的偶然挪移。第四十八条(钩)一、用作升降物料的钩,应设有效装置,避免吊索或者负重物松脱。二、钩与缆、绳或者链等接触的部份应圆滑。第三章吊重升降机第四十九条(通告)一、应将下列清晰易读的标记贴在当眼处:a所有吊重升降机:在升降台及绞车标明最高负重额;b.

23、载人吊重升降机:在升降台或者升降厢标明每次最高载人数。二、倘吊重升降机只限作运输物料之用时,应在所有入口处标贴以下告示:此吊重升降机禁止载人。三、所有标记均以中葡文缮写。第五十条(条件)吊重升降机应具备下列条件:a.在各楼层的吊重升降机槽口处装设1.8米高的护栏或者等效的围栏,但出入口处除外;b.出入口处应有适当照明,并用不低于90厘米高的门或者等效的围栏作保护,且门或者围栏应设有当吊重升降机升降时保持闭合的装置;c.承造商应确保吊重升降机的门只在装卸物料的时间内打开,倘属载人吊重升降机,则只在人员进出升降厢时打开;d.升降台结构应确保在输送时的安全,倘有需要时应设围栏;e.轨道应有足够强度,

24、不会扭曲及应有足够抗力,避免升降台在蓦地急停时发生摇摆;f.吊索末端应用钢线或者任何其他等效办法系紧,将之固定在升降台上;g.应采用适当及安全办法将缆固定在鼓轮上。第五十一条(手推车)吊重升降机载运手推车时,应绝对安全地将之固定在升降台上。第五十二条(使用条件)一、吊重升降机应只能在一处地方控制。二、吊重升降机的升降,不得在升降台上控制。三、倘操作员不能见到升降的全程,应采取必须措施,在吊重升降机拟暂停的每一位置上,设有一位观察员传达适当的讯号,以便操件员将升降台安全停于适当位置。第五十三条(掣动)一、倘吊重升降机用吊重轮升降,当吊重轮之控制杆或者开关掣不在开动位置时,其结构的煞掣应即将发生作

25、用。二、当升降台停定时,煞掣应自动发生作用。三、当装卸物料时,应使用楔子或者等效装置以确保升降台的稳定。四、吊重升降机应有自动安全装置,防止升降台或者升降厢在发生机械故障时下坠,并装设全程终端掣,使升降台升至吊重升降机的顶点时自动住手。第五十四条(人员的运送)一、倘吊重升降机用作载人时,须设置升降厢,当厢门关闭后,其结构能防止人从厢内跌出或者被夹缝于厢与结构固定部份之偶尔被机槽坠下之物件击中。二、吊重升降机须设有安全装置,防止厢门打开时,升降机升降,或者在升降机运作时,厢门蓦地打开。三、吊重升降机应有自动装置,以确保升降厢在未到达最低点时自动住手。第五十五条(最高负荷)除非在具资格人员进行试验

26、时,否则,不得超出最高的安全负荷。第五十六条(预先检验)在下列情况下,承造商应确保其所负责之吊重升降机,在未经具资格人员检验或者试验,并发给有关证明书证明该机处于最佳安全状况之前,不应使用:a.在本章程生效之后所建造、装嵌、大修或者经重大修改的载物吊重升降机(表格九);b.装设后的载人吊重升降机或者升降厢行程高度被改动者(表格十);C.距最近一次试验已超过六个月者(表格十一)。第四篇露天挖掘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五十七条(安全条件)一、进行挖掘工作时:应确保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并避免崩塌。二、应由具资格人员领导挖掘工作,并负责工程的安排,研究如何撑架及进行定期检验。三、在挖掘前及挖掘时将由具资格人

27、员进行必需的检验,有关结果应记录于表格十二,当稽查人员要求时,应将记录出示。第五十八条(预先注意事项)一、为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当在公共地方进行挖掘工程之前,应由具资格人员向有关机关咨询下列资料;倘在私人地方进行时,亦应向有关业权人取得下列资料:a.过去有否发生泥土挪移;b.可能通过施工区地下的管道或者电缆的位置及性质;c.是否存在有害或者爆炸性物品渗入地层的危(Wei)险。二、有迹象显示有有害或者爆炸性物品存在时,应由具资格人员向消防队、易燃品仓库检查委员会及爆炸品委员会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第五十九条(挖掘工程附近的物料)在挖掘工程附近的树、大石块、所有物料或者任何性质的物件,在挖

28、掘期间估计该等物料的平衡可能受到影响时,应予搬离或者设法使其不致构成危(wei)险。第六十条(撑架)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及阔度相同或者少于深度三分之二的壕沟时,倘沟壁是垂直或者接近垂直时,应装设撑架。二、在无崩塌危(Wei)险的坚实石层或者以稳固的斜坡方式进行挖掘时,无论土质如何,毋须遵守上款的规定。三、撑架的类别,应适合土质、探掘深度、湿度、交通或者其他来源的震荡及邻近土地表面所受偶然性的静或者动荷载。第六十一条(分小段挖掘)一、挖掘工作应分小段进行,挖成部份随即支撑,以确保有效防护。二、上款所指之规定,并不妨碍采用其他方法,确保工作人员获得等效的安全保障。第六十二条(挖土机的使用)当使

29、用挖土机或者同类设备,并且因工地条件所需而不按照以上数条所订的办法施工时,应由具资格人员作出决定,并对作出的修改及修改后的情况负责。第二章撑架第六十三条(泥土冲力)一、挖掘壁的支撑,通常由垂直或者横向并能承受泥土冲力大板所组成。二、冲力可由大板直接由支撑柱传卸或者透过相互交叉的构件传卸。三、按土质及挖掘深度的不同,直接承受冲力的构件之间的距离以及构件的粗幼亦有所不同,构件可以是木、竹、金属或者其他任何最低限度有等效抗力的材料构成。第六十四条(支撑柱)撑架的支撑柱,应将其他的支撑构件保持在原有位置,为此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足够抗力;b.用千斤顶、楔子或者其他适当方法逼紧;c.倘负荷直接传卸于地

30、面时,应将支撑柱放在稳固的垫板上;d.倘为斜放时,其下端应用适当的支承防止支撑柱滑脱;e.应用插入的或者上螺丝的楔子与横档连接。第六十五条(千斤顶)撑架所用的千斤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适合其目的;b.时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c.按有关创造商的指示使用及保养。第六十六条(板桩帘)一、倘为松滑或者无粘性之土质时,应采用板桩帘,以确保支撑功能的连续性。二、倘有静水压时,板桩帘应保证有足够的屏障作用。三、当处理挖掘深度为三至五米之露天坑道时,应执行第六十七条二款之规定,但立档应为有足够抗力的金属板或者厚度不少于八厘米之木板。四、挖掘深度超过五米时,应使用金属板桩帘。第六十七条(挖掘坑道或者壕沟)一、

31、挖掘坑道或者壕沟时,应小心从事,防止崩塌危(Wei)险,应由具资格人员采取必需措施以确保安全。二、除由挖掘特殊土质及因情况而须使用其他装置外,在挖掘一点二米至三米深度的壕沟时,为确保必需的安全,防止崩塌,撑架应最低限度符合本章程附件一所表列的条件。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六十八条(最低距离)一、挖掘时应按所用工具的类别及实际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之间应保持最低限度的安全距离。二、当使用铲、锄或者同类工具时,应保持最低限度1.5米的距离。第六十九条(挖出物的放置)一、挖出的脱土不可放在坑道边沿五十厘米范围内。二、沿坑边装设铺板或者其他适当的材料作为防护,其高度最低限度为十五厘米,以防止物料滚落坑内。三、当

32、一款所指未能符合时,上款所指之保护形式须有一最低高度为二十厘米O第七十条(挖掘面之间的距离)在不同水平同时进行挖掘时,应确保每层挖掘面之间有足够距离,以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第七十一条(坑道的检验)一、经过一段时间的大雨后,应由具资格人员检查坑壁,决定是否需要加强或者巩固撑架,倘有需要时,应采取此等措施。二、雨后,应用泵或者其他办法抽出坑内积水。第七十二条(搬离撑架部件)当搬离撑架部件时,应尽可能用绳或者缆加以辅助,但当进行此项工作时,坑内不能有任何工作人员。第七十三条(扶手梯)一、在深度超过两米的露天坑道,坑内至少每隔二十米应设一扶手梯,梯顶应突出坑外一米。二、在深度不超过两米的坑道,坑内每隔

33、二十米应设一梯,梯顶应突出坑外一米。第七十四条(辅助物)一、倘使用板桩帘或者其他辅助物建造护土墙或者其他类别的墙时,所建的墙在未有足够抗力时,该等辅助物不应拆除。二、拆除上述所指辅助物时,应审慎从事,如有需要则按实际情况分段进行。第七十五条(邻近建造物的稳定)一、在围墙或者建造物墙壁附近进行挖掘工程之前,应核实挖掘工程是否影响墙的稳定。二、倘确定会影响墙壁的稳定,应采取有效措施,例如以桩顶或者压实泥土确保墙的稳定。三、以上两款所指的工作,应由具有资格人员指导。第七十六条(安全条件的改变)倘工作时遇上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影响所定的安全条件,工作人员应即将离开受影响的范围,在具资格人员检验后,方可恢

34、复工作。第七十七条(跨越壕沟)倘工作人员有需要跨越超过四十厘米宽的壕沟时,承造商须装置一安全通过的设备,特别是适当的暂时桥板。第七十八条(坑穴的挖掘)一、进行挖掘坑穴的工作,应遵守本篇的所有规定。二、倘挖掘坑穴可能影响邻近楼宇或者公共街道时,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特别是适当的撑顶或者进行分段挖掘及填塞工作。第五篇地下工程第七十九条(预防)一、对所有地下工程,应采取适合其土质的措施,防止坍塌及大幅塌方的危险。二、凡有工作人员在井穴或者隧道工作时,有理由察觉到工作人员可能会遇水位上升或者物料泻入的危(Wei)险,必须作出适当安排,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走到安全地方。第八十条(坍塌的预防措施)一、进

35、行巩固井壁工程及所用的支撑工具,应由具资格人员从井口至井底仔细检查,以防坍塌。二、认为土质稳定,不会影响工作人员安全,支撑工具方可拆除。第八十一条(身份证明)应在有关工程文件中注明被委派检查地下工程的具资格人员的姓名和职务。第八十二条(准许)一、任何人必须先获得具资格人员的准许,方可进入或者逗遛在地下工地,特别是在建造中的井穴。二、浇灌混凝土及刚完成浇灌后,或者在建造地点附近有另一高水位井穴时,不应进入井内。第八十三条(保护栏)一、倘井穴深度超过二米时,应在井口装设保护栏,以防有人堕下。二、保护栏应有栅栏及踢脚板。第八十四条(紧急出口)在紧急出口处的井壁上,应设有固定在井壁上的足够梯级,以便在

36、需要时,能迅速疏散。第八十五条(安全装备)一、工作人员必须系上适当之安全带,安全带须与缆连接,并将之适当扣好在身上,缆应稳固在支撑横梁。二、承造商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带、救援用的绳索或者缆及急救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使用。第八十六条(安全帽)井穴内的工作人员,必须使用轻便且坚固适合的安全帽。第八十七条(升降机)一、倘井穴深度超过二十米时,应用机动设备运送人员升降。二、在井内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一些形式及工具使从升降机保证最大的安全以避免存在可能使工人下跌的条件。第八十八条(吊桶的固定及支承)一、井穴的载城吊桶,必须用缆安全和坚固地系于支撑横梁,而支撑横梁亦应安全和坚固。二、缆或者链应坚固紧系在吊桶上

37、。三、整套吊桶升降装置,应时常由具资格人员检查,并在工程文件上载明检查人员的姓名及检查日期。第八十九条(护耳罩及面罩)进行钻孔时,工作人员应配带轻便舒适的护耳罩,并使用轻便的呼吸保护面罩,避免吸入所产生的尘埃。第九十条(供给新鲜空气)一、应使用末端达至井底的导管,以供给充足的新鲜空气。二、供给的空气,应从无污染处引入。第九十一条(地下空间的进入)准许工作人员进入地下工作前,有关负责人必须根据具资格技术资料书面计划,表列必须安全条件以确保如:a.地下不存在危(WCi)险或者有毒气体或者爆炸性气体;b.地下不存在可能导致危(Wei)险或者有毒气体或者爆炸性气体的沉积或者沉淀物;c.地下不含有影响工

38、作人员呼吸的氧气不足情况。第九十二条(照明)一、井穴曲应着适够及适当的照明。二、倘自然光度不足时,必须使用有防护罩的拖线手提灯,防护罩内最好还装有遮光罩,避免强光刺眼。第六篇上盖工程第九十三条(特殊措施)一、在天面、拱顶或者其他有危(Wei)险性的上盖,包括在拱模上工作时,应按其斜度、性质、表面状况及进行工作时的天气情况,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二、因此,应建造护栏、平台、天面梯或者有横木的适当踏脚板。第九十四条(平台、天面梯及踏脚板)一、平台、天面梯及有横木的踏脚板,其阔度应适合用途,且不得少于四十厘米,建造及固定时,应符合必需的安全。二、倘属特殊情况而无法采取上款规定时,工作人员应配戴安全带,

39、安全带应紧系于建造物的稳固点,此外,应装设安全网于工作人员可能堕下的范围。第九十五条(抗力不足的上盖)一、在抗力不足的上盖工作时,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危(Wei)险,以及避免工作人员触压脆弱部份。二、工人在天面或者上盖工作曾经表现无法保持稳定及平衡时,不应继续在天面或者上盖工作。第七篇拆卸第九十六条(拆卸工程)一、拆卸工程应由具资格人员负责指导,并由其负责采取本章程所规定的安全措施,或者因工程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而必需采取的措施。二、当进行任何拆卸工程之前,应由具资格人员确定此等工程每一部份的抗力及稳定性,以便着令进行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有效地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三、预应力的

40、钢筋混凝土及金属结构的拆卸,必须在具有此类工程专门技术经验人员的指导下,方得进行。四、拆卸工作不得交由不合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五、拆卸工程的工作人员应使用保护手套和安全帽。第九十七条(资料)当稽查当局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提供关于拆卸工程计划的资料及解释。第九十八条(能源)一、当具资格人员未能预先确知将被拆卸建造物的水、煤气及电力供应是否已终断,不得开始任何拆卸工作。二、倘因工作发展需要水或者电时,有关供应应安装在不会引致不便的地方。第九十九条(组长)一、进行拆卸的工作人员,每十人最低限度有一组长。二、倘需要数组工作人员工作时,所有的组长应只由一位负责人领导。第一百条(同时进行拆卸)预先采取必需

41、的预防措施,确保下方工作人员的安全后,方得在不同水平同时进行拆卸工作。第一百零一条(禁止)工人不得在正拆卸的部份工作,除非经具资格人员认为无其他办法可行及已作出适当安全措施后则除外。第一百零二条(注意事项)一、当开始拆卸房屋前应将建造物所有构成脆弱部份拆除,如玻璃、格架及泥馒等。二、应事先将围墙及墙壁上所有木或者铁的突出物拆除,特别是超过二米的突出物。三、当有粉屑或者尘埃时,负责搬运的工作人员,应用面罩隔虑尘埃,除非向尘埃洒水或者以适当方法拂拭则例外。第一百零三条(拆卸工作)一、所有的拆卸工程,应由上层至下层拆卸被支撑物才拆支撑物。除非在不影响邻近建造物的情况下而使用炸药从底部整座拆卸,使被拆

42、卸的建造物垂直塌下在原地则除外。二、上款后者所指的方法,只限在先取得有关当局许可后方可采用。三、本条一款所指之情况,负责技术员或者具资格人员应制订安全计划,此计划应被遵守。第一百零四条(支撑物)倘需预先拆除任何支撑才可拆卸被支撑物的工作时,负责技术员或者具资格人员应计划适当的安全程序,在未采取适当或者已计划的措施前不许拆卸,避免引起工作上的危(Wei)险。第一百零五条(物料的塌下)用金属缆、绳索或者同类装置的拉力拆卸,应非常谨慎界定建造物被拆卸部份塌下的范围。第一百零六条(压力或者撞击拆卸)倘透过压力或者撞击方法拆卸建造物某一部份时,应采取必需的措施,避免被拆卸部份塌向工作人员的一方。第一百零

43、七条(剩余部份或者毗邻的崩塌)在拆卸建造物的一部份后,剩余部份或者毗连建造物的稳固受影响时,应采取安装缆索、交叉撑、直撑或者其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崩塌,以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百零八条(墙壁、烟囱,梯级及栏杆)一、对墙壁、烟囱或者其他部份的拆卸,应逐步进行。二、至于梯级及栏杆,尽量长期保留,直至需拆卸为止。第一百零九条(特殊注意事项)拆卸金属上盖、檐口及有入墙横梁的墙壁,除按照本章程明文规定的预防措施外,还须特殊小心。第一百一十条(拆卸物)一、拆卸所得的物料,不应从足以引致工作人员或者地盘附近行人受伤的高处掷下。二、拆卸的物料,特殊是大量或者笨重者,须使用吊重机械小心安全卸下,卸下的范围禁止

44、进入及逗遛。第一百一十一条(使用炸药)只限有合理的理由及先取得当局的许可方得采用其他拆卸方法,特殊对使用炸药为然。第八篇工作平台第一章概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工作平台)倘工人须在高出地面或者缺乏必需安全条件的连续平面二米以上处工作时,必须使用工作平台。第一百一十三条(豁免)倘有需要在工地进行现浇混凝土工程或者使用预制件,于是需使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不同的平台时,稽查当局可批准,但必须采取经过适当证明的合理的等效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特殊预防措施)一、在暴风雨期间,倘平台的稳定或者其上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影响时,不得使用工作平台。二、倘工作平台因潮湿或者其他原因浮现明显湿滑时,应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以保

45、证所需的安全。三、工作平台应保持清洁及无泥头或者碎片。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料的搬运)一、只限超过十六岁的工作人员方可在平台上用人手搬运物料。二、人手搬运物料的分量及高低差,分别不得超过五十千克和九米。第二章棚架第一节概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分类)一、棚架是用木、竹、金属或者综合材料搭建而成。二、棚架分为建造、拆卸、进行结尾工程或者维修等用途。第一百一十七条(必需条件)一、所有棚架应:a.结构良好并用坚固耐用及无明显毛病的材料造成;b.有良好保养。二、棚架应具适当抗力,其结构可安全承受负荷,并不会偶然摆动。三、棚架各部份,应有足够抗力,以免因动、静荷载引致断裂。第一百一十八条(搭建、拆卸、更改及保养)

46、一、棚架的搭建、拆卸及更改以及保养,应在具资格人员指导下由有经验的工人进行。二、凡担任上款所指任何工作的工人,应使用安全帽以及适当的鞋和衣服并尽可能使用安全带。第一百一十九条(检查)一、在搭建棚架之前,应将用料逐件检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材料。二、每隔三十天作定期检查棚架一次。在暴风雨过后或者超过十五天未曾经使用时亦须检查。三、本条所指检查的结果,应将之记录在工程文件,并由具资格人员简签,倘无填写表格十三作出此等记录时,则被视为未有进行检查论。第一百二十条(单或者双行棚架)一、由单行垂直支撑构成的棚架,应与建造物或者有足够抗力的任何接触点有效地连接。二、倘不能将棚架与建造物有效地安全连

47、接或者垂直支撑或者其连接点不能承受所需的负荷时,必须使用双行垂直支撑搭建,双行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确保棚架独立竖起,并须考虑所承受的压力,例如风力。第一百二十一条(固定及建造)一、不得将棚架固定在石屎摸骰、桩顶或者模板上,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具资格人员在有关工程文件上以书面作出适当注释,证明不会减低安全程度时则除夕卜。二:棚架不得与状况欠佳或者无足够抗力的建造物或者非建造物部份连接。三、棚架的结构应做到当使用时,其任何一部份都不会歪斜。四、棚架应有横向或者对角支撑,以保稳固。第一百二十二条(垂直支撑的竖立)一、棚架的垂直支撑应时常保持垂直,负荷分布适当及有适当垫板。二、承托垂直支撑的部位,应有足够抗

48、力及负荷分布适当。第一百二十三条(垂直支撑的垫承)一、在地面或者承支面上放置垫板承托垂直支撑。二、垂直支撑的承支面,倘倾斜度超过百分之五,除普通的垫板外,应采用其他办法防止垂直支撑的滑移。三、倘地面倾斜度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垂直支撑应入地至足够深度,以保证棚架的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踏板组成的平台)一、棚架平台的踏板应符合下列必需条件:a.结构坚固及有适当抗力,且无明显毛病;b.根据支撑物之间的距离,踏板应有足够厚度,以确保安全。二、不许使用有足以减低抗力的结节的木板。第一百二十五条(踏板的固定及特征)一、构成平台的踏板,应平放整齐、连续不断,并固定于承支点上。二、踏板应妥帖固定及并排,板之间应

49、紧贴,对头处用叠瓦式接叠,且不少于二十厘米O一三、踏版的接叠部份应稳固于小横杆或者斜撑的小横杆上。第一百二十六条(平台阔度)一、棚架平台作行人通道时,最低限度应有四十厘米阔。二、倘棚架平台非但作行人通道且作搬运物料之用时,最低限度应有六十五厘米阔。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墙角处搭棚架)在墙角处搭棚架应特殊小心,以确保整座棚架接合良好及垫板稳固。第一百二十八条(禁止吊重机械固定在棚架上)除非经过适当加强强度的位置,否则不得在棚架上装系吊重机械,以免影响棚架的抗力及稳定。第一百二十九条(通道)倘不能在安全情况下从建造物内到达棚架各不同位置的工作平台时.,应使用符合本章程的桥板或者梯辅助。第一百三十条(禁

50、止)棚架上只限安放施工绝对所需的物料及人员工作。第二节金属及混合棚架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条件)一、整座金属棚架及混合棚架的结构,应符合良好的安全条件。二、逾三十米高的金属或者混合棚架,须按力学数据及装嵌图则建造,有关力学数据及图则须存放工地内。第一百三十二条(踏板的固定及立杆垫底的要求)一、金属及混合棚架的踏板,应坚固在棚架的结构上。二、在地面承托立杆的垫底,其面积及厚度应足以承受负荷而不致变形。第三节竹棚第一百三十三条(特征)一、搭建棚架所用的竹料,不能有霉烂及破裂,亦不应有任何足以影响棚架各部份抗力的缺点,并应有良好保养。二、竹竿两端的直径应相约,其横切面应垂直。第一百三十四条(绑扎、更换

51、及修理)一、构成竹棚架的竹竿的连接,只可用竹箧或者尼龙短,绑扎方法必须有效力。二、所用竹蔑或者尼龙蔑,应为耐用且足够韧力及无明显毛病。三、倘竹料或者竹枝由于受硬物撞击或者其他原因折断时,承造商应尽速负责将之更换或者有效复修。四、必须使用斜挡棚以有效地承担下跌物体,并应符合下列特征:a.由地面至首个挡棚之垂直距离不超过十米;b.挡棚间之垂直距离不超过二十米;c.由垂直棚架起计,每一个挡棚之水平阔度不少于两米;d.挡棚表面为金属板或者木夹板连造藉以阻挡物体下跌并应连结坚固。五、竹棚主竹之水平距离不应超过四米。六、在竹棚之交接面,横竹应相遇于同一水平并与位于交接面之垂直竹构成一结。口工、任何斜撑竹在

52、水平或者垂直量度之距离必须少于二十米。八、垂直棚架应使用防止物体外跌之保护网,并应垂直及与棚架紧系。第三章吊台第一百三十五条(搭建及固定)一、倘吊台未经具合资格人员检验及不按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将检验结果记录(表格十三)时,则不许使用吊台。二、应将吊台绝对安全地固定于肘托或者其他悬挂点上,禁止用重物维持承支横梁的均衡。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征)一、吊台四边应有最低限度九十厘米的围栏,且不许有容人通过的空隙。二、在整个升降过程中,为减低摆动,应装设拉紧的导缆,但亦可用证实其他有效的方法。三、吊台只限一个控制系统操作,以确保吊台平稳,并以差速系统运作,有把柄及在两端装设安全掣。四、与最高负荷比较,

53、吊缆应往往有最低限度十的安全系数。缆的长度应足够将平台降至最低点时仍有两匝绕在鼓轮上。五、吊台的辘箱应装设在易于检查的位置。六、吊台的缆链及其他主要的金属部份和配件应有适当的保护,防止锈蚀。第四章桥板、斜桥板及固定梯第一百三十七条(必需条件)一、使用桥板、斜桥板及梯时,两端应妥帖固定,由二米高度起,须有踢脚板及扶手。二、跨度在三米以内的桥板的踏脚板系以横木连接其底部。第一百三十八条(斜桥板的建造)一、斜桥板与棚架的结构各自独立,斜桥板须符合下列条件:a.最局九米;b.最大倾斜度:每米为三十厘米;c.最低阔度:六十厘米。二、倾斜度超过百分之十五的斜桥板,应在其表面钉上横木或者其他装置,防止滑跌。

54、第五章活动梯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一、梯应符合下列条件:a,以耐用的材料建造及有良好的保养;b.将上端稳系于固定位置上,倘不可能时,将下端系稳;c.梯级坚固,不可靠在疏松的砖块或者其他物料上;d.靠稳、以防摇摆、失平衡或者滑移;e.有足够长度,以便在不同位置使用时,手可扶稳,脚可支撑;f.倘梯用于登上楼面时,其长度应足够高于楼面。二、折合梯的两部份,应拉牢或者固定,以免发生摇摆。第九篇在电线、管道及电气设备的附近工作第一百四十条(与架空电线、地下电缆及电气设备的距离)一、倘在架空电线、地下电缆或者电气设备附近进行工程时,承造商应预先向有关电力公司查询关于电线及设备的电压,以便作出适当措施,使工

55、作人员及施工时所用的用具、器械、工具或者机器最低限度保持下列的距离:a.当架空电线、地下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低于六万伏特时,为三米;b.当架空电线、地下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是六万伏特或者以上时,为五米。二、为决定上款所指的最低限度距离,除应考虑带电部份的可能挪移外,尚需考虑施工所用的机器或者任何物料的挪移或者坠下。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断电源)一、当某项工作不能遵守上条所指规定的最低限度距离时,承造商应通知电力公司将电缆的电源中断。二、经与电力公司取得商议后,承造商须在适当地点标示工作日期及每日的工作时间。三、当承造商在未收到电力公司书面通知证实已中断电线或者电缆的电源之前不得进行工作

56、。四、工作完成后,承造商当未确知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施工范围时,不得恢复通电。第一百四十二条(标记)无论何种原因无法中断地下电缆的电源时,承造商应即将向澳门电力公司申请将该电缆搬离一个不少于一点五米的距离,并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特殊应:a.标明电缆的位置;b.装设有效屏障,避免工作人员进入距离电缆一点五米的范围。第一百四十三条(低压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的注意事项)一、在有低压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的地点施工前,承造商应采取措施将电源中断,并在工作人员离开施工地点后方可恢复电源。二、倘不能将电缆或者电气设备的电源中断时,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特别是:a.安装坚固有效的屏障,避免与任何电气设备直接

57、或者间接接触;b.有效地将无绝缘及绝缘不足的电线分隔。第十篇个人保护措施第一百四十四条(个人保护装备)一、按本章程所指的情况及认为有需要时,承造商应对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带、面罩、护眼罩、特殊服装、手套及适当的鞋。二、该等保护装置应时常保养良好及合用于其目的。第一百四十五条(安全帽)一、在有可能坠下物料、工具及用具危(Wei)险的所有工地内,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二、为遵守上款之规定,工地应有足够安全帽供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任何身份或者因执行任何职务而需进入工地的人士配戴。第一百四十六条(安全带)一、安全带应除有腰带、吊索外,还应有配件保障足够的安全。二、安全带吊索的长度,应按工作需要而调校

58、,但不得超过一米,除非有适当装置使下跌时不会超过一米者则除外。三、倘一位工作人员只用安全带作为保护时.,则不应单独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护眼罩)进行可能会产生反弹物的工作的工人,应配戴适当护眼罩。第一百四十八条(护耳罩及听力测试)一、长期在对健康有害的高噪音地点工作的人,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噪音的扩散或者产生时,应配戴适当护耳罩。二、护耳罩应保养良好,坚固舒适,并能有效减低噪音。三、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听力测试。第一百四十九条(呼吸保护器)倘因施工产生有害气体或者尘埃时,应为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呼吸器,以避免吸入该等气体或者尘埃。第一百五十条(绝缘手套)当操作电动器械或者工具时,应采取

59、谨慎措施,避免触电,因此,潮湿、汗水或者绝缘体损坏会有触电危(Wei)险时,工作人员应配戴绝缘手套。第一百五十一条(焊接、钾钉及喷沙除锈工作)一、在进行焊接、钾钉及喷沙除锈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及其助手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为保护。二、担任焊接的人员,应穿着适当的鞋,使用防止光化反应的眼镜或者护眼罩及手套。第十二篇集体保护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围栏、踢脚板及安全带)一、工地的人员,当需在超过二米高,且有下坠危(Wei)险的地方工作或者走动时,应在工作或者走动的平面上,安装九十厘米高的围栏及至少十五厘米高的踢脚板。二、倘施工期不超过一天时,上款所指的规定,并非强制性,只需为工作人员提供有足够保护作

60、用及适合其进行工作的安全带便可。第一百五十三条(危(Wei)险区域)建造物毋须施工的部份,倘工作人员进入该部份会有危(Wei)险时,应将该部份清楚界定及标明,并应使用适当装置,防止有人进入。第一百五十四条(楼面及平台的开口)供工作人员或者物料通过的楼面或者工作平台,以及装设升降机、楼梯或者作其他任何用途的开口,必须装有符合第一五二条所规定要求的围栏及踢脚板。第一百五十五条(墙壁开口的保护)距离楼层地面或者平台面不足九十厘米的墙壁开口,应有一或者多个适当围栏保护,倘有需要,并装上高度不少于十五厘米的踢脚板。第一百五十六条(补偿)一、倘因进行某项工作而需将现有的保护装置拆除时,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61、用以代替原来的保护装置。二、当该项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拆除的安全装置装回原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整理)一、所有在工地内非使用中的物料、工具及部件,应适当放置、堆叠或者放置的方式不应对人构成危(Wei)险。二、应先将木料、竹杆上的钉或者突出物除去,然后存放,或者在存放时将钉或者突出物掩盖保护,不致危及工作人员。三、禁止将有尖锐突出物的木板或者竹杆弃置在工地内。第一百五十八条(恶劣天气)倘发生足以影响工作人员安全的暴风雨时,不论正在进行何种工作,均应采取必需措施,特殊是将容易被风吹走的物件移去。第一百五十九条(卸下、覆盖及保护)一、应小心将棚架部件、工具、用具及任何其他物料卸下,禁止从高处掷下,以免伤

62、及附近的任何人。二、为避免从棚架或者其他工作地点堕下物件伤人起见,除应遵守上款规定外,应建造平面及垂直屏障或者采取最低限度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任何其他措施。三、保护屏障可用适合其目的的任何材料制成,包括编织物、布、或者网。第一百六十条(围板及保护装置)所有毗邻街道的工地及工程,特殊是拆卸、兴建、重建、改建或者天面与门面的维修工程,必须在整个工程范围安装围板或者其他保护装置,以保障公众安全。第一百六十一条(平台、围栏及上盖)一、倘因工程性质或者街道特征而有需要时,得规定除建造与工地相连的行人道围板外,还需建造平台、围栏或者上盖,以保障行人安全。二、上盖应有足够的安全承受力,并应使用厚度不少于两厘米之木板或者具有同等抗力之任何其他物料作为行人道上盖。三、倘利用上盖摆放物料时,特殊是摆放拆卸所得的物料时,应根据专业技术所需采取措施藉以加强抗力。第一百六十二条(工地示警讯号)一、倘因工地未能容易或者及时被人发觉而可能发生危(Wei)险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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