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优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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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名称(签字或盖章)申 请 日 期年月日(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填写)填表说明和承诺1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也可打印,字迹清晰、工整。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一致。4食品类别和品种应按照品种目录规范填写。6产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7食品小作坊申请时,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携带有关材料原件。本申请人承诺:对申请表和提供(出示)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任。已按照登记条件和规定要求完成准备。食品生产加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经营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生产加工地址联系人联系 从业人员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米2年产量公斤年销售额元食品类别和品种变更内容(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设备设施清单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名完好状态工艺流程图生产场所平面图从业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是否有健康证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序号管理制度名称文本编号1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

3、理制度5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6其他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保障食品安全,本作坊公开承诺并严格履行以下事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本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二、不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食品;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四、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经营者(签名或盖章):年

4、月日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 请 书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 (签字)生产地址联 系 人联系 申请日期年 月日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名称(本人签字)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场所地址业主或负责人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编号(换证时填写)从业人员数场所面积米2申请生产食品情况食品品种生产工艺及配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及现场核查意见:年 月 日(印章)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意见:年 月 日(印章)附件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 号:你

5、(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章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及品种: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

6、重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一、场所、设备和设施序号内容核查项目核查方法结论核查记录1.1场所环境1.生产区应相对独立;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

7、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2.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与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猫狗等动物。现场查看符合严重不符合*3.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现场查看符合严重不符合1.2设备和设施*1.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设施,设备和设施摆放、布局合理、表面清洁;涉及生、熟料的设备、工具应分开使用。现场查看符合严重不符合*2.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计量器具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

8、可使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使用。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严重不符合3.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二、卫生防护管理序号内容核查项目核查方法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区卫生管理1.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2.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现场查看符合

9、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4.屋顶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5.应在生产区设置人员更衣盥洗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6.生产区内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有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定期进行消毒、灭菌。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2.2生产过程卫生管理*1.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现场查看查阅材

10、料符合严重不符合2.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三、生产过程管理序号内容核查项目核查方法结论核查记录3.1原辅料的管理1.采购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或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2.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现场查看符

11、合严重不符合4.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2食品添加剂*1.应就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况如实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查阅材料符合严重不符合*2.食品添加剂应独立存放,使用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严格执行“五专

12、”管理。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严重不符合3.3回收食品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4包装和标识*1. 食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严重不符合2.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必要信息。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序号内容核查项目核查方法结论核查记录3.5产品贮运1.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贮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存放,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现场查看

13、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6产品销售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销售;应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四、从业人员管理序号内容核查项目核查方法结论核查记录4.1卫生管理制度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现场查看查阅材料符合一般不符合

14、严重不符合4.2人员卫生管理*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查阅材料符合严重不符合2.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头发、口鼻置于帽和口罩内,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加工场所内禁止吸烟和吐痰;在工作前和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现场查看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3. 使用特种设备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资质现场查看符合严重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单位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销售范围联 系 人 核 查

15、结 论核查组根据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于年月日对该食品小作坊进行了核查,共计查出:符合项项。 严重不符合项 项。一般不符合项 项经综合评价,对该食品小作坊的核查结论是:合格 不合格。核查组长(签名):核查组成员(签名):年 月 日业主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章)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单位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及品种序号不符合项内容及性质不符合项改进情况不符合项改进审核结论1核查人员: 年 月 日业主: 年 月 日复核人员: 年 月 日2核查人员: 年 月 日业主: 年 月 日复核人员: 年 月 日

16、3核查人员: 年 月 日业主: 年 月 日复核人员: 年 月 日注:1.此表用以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食品质量安全条件。一般不符合项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2.复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附件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

17、食品安全的要求。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食品经营场所位置图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图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

18、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小作坊基本条件第四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19、)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0、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第六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第三章 登记及证书管理第七条 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登记证书。第八条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同意,同时提交

21、以下资料:(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

22、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二).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三)。第九条 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免于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四)。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审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核小作坊是否符合条例及当地规定的基本要求。对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

23、由.第十条 通过资料及现场审核的小作坊,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登记证明(见附件五).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小作坊,在取得登记证书后45日内,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第十二条小作坊取得登记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县级质监部门应在10日内建立其电子及纸质档案,纳入日常管理。并将取得登记证明小作坊的名单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业主应持有关证明,在30日

24、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五条 小作坊登记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应当及时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登记证明,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确认不再从事食品加工的;(三)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七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

25、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产品销售前,应当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检查情况.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第二十二条 并不得分装和接受

26、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注以上内容.产品类别应与登记证书载明范围一致.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州)、县

27、(区)质监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同时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建立有效的小作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第二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辖区小作坊的特点,摸清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第二十八条 县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督促小作坊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持续保持登记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

28、等方式,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树立小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加大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督促小作坊进行条件改造。小作坊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定义的白酒生产作坊,其登记备案工作不适用本办法。在已经施行小作坊登记(备案)制度的地区,其小作坊登记(备案)证书继续有效,但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登记. 附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或预核准住所地址生产场所地址营业执照(预核准)编号企业代码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经济性质从业人数成立时间占地

29、面积 米2建筑面积米2申请登记产品情况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执行标准规格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吨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情况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审核人: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年 月 日(盖章)质监部门资料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质监部门现场核查结论:核查人: 年 月 日登记证书号: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附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资料补正通知书字20 第 号: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补充完善以下事项: (盖 章)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

30、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附件三:不予登记通知书字20 第 号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提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经(资料现场)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决定不予登记.理由 。 (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附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样表)核查单位:联系 :联系人:核查时间:年月日核查情况核查内容核查要求结论(请在打)检查方法及判定原则1管理制度基本要求1。1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了解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要求。合格一般

31、不合格严重不合格通过座谈了解负责人熟悉食品安全常识及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了解,判为合格;基本了解,判为一般不合格;不了解,判为严重不合格。2生产场所基本要求2.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查看周围环境:不存在垃圾堆及臭水沟、池、饲养家禽、家畜等及其他污染源,判为合格;存在个别污染源,但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影响不大,判为一般不合格;情况严重,判为严重不合格。3、设备设施要求3.1加工场所及库房门、窗等与外部相通处应设置纱网等防蚊蝇、防鼠、防雀、防尘设施。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相关设施齐全,判为

32、合格;设施不齐全,判为一般不合格,没有相关设施,判为严重不合格.4加工过程控制要求41原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和霉烂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原料库及生产过程中未发现,判为合格;发现过期原料,判为一般不合格;发现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和霉烂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判为严重不合格。5从业人员基本要求5.1具有健康证明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查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所有与食品接触人员均有,判为合格;部分人员没有,判为一般不合格;全部没有或者关键作业人员没有,判为严重不合格。6、产品检验6.1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

33、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新设立除外)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查看检验报告,并与标准核对,有检验报告项目完整的,判合格。有检验报告,缺少检验项目的,判一般不合格;缺少检验报告,严重不合格。7、产品包装7。1产品标识合格不合格现场查看,缺少必要项目的判为不合格核查结论合格项项,不合格项项,综合结论。核查人员:业主意见:负责人签字:说明:现场核查项目合计 项,其中项目 项, 为单项否决项;超过 条严重不合格或者*项目出现严重不合格,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附件五: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名 称:生产地址:产品种类: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登记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备案证书编号规则为9位,如“ZF52XXXXXXX,其中ZF为作坊拼音简称,前四位为9个市州地区编码,如贵阳市为“5201”,后五位为备案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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