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女子上班途中车祸身亡法院判定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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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沪女子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法院判定:不算工伤 工作日中午回家吃饭,归来上班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纠纷,死者亲属提起诉讼。“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成为此案焦点,青浦法院根据证据、辨析法理,最终支持人社局的决定。 曾女士是江苏人,找了一家清洁服务公司的工作。虽然公司是上海的,但她被安排在老家的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食堂,平时大家都在食堂吃饭,公司员工说通常都是1点到12点吃饭休息的。202X年2月曾女士受姐姐邀请,去她家吃午饭,因为母亲住在姐姐家,她心想不太远,又可以探望母亲,就答应了。到了饭点,她便骑着电瓶车去了。下午125分左右,她在返回公司的路上,在交叉路口

2、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不料就这样曾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了。交警认定曾女士没有责任。但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曾女士的女儿小徐拿到了一张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小徐不理解,明明是工作日,也是为了去上班,应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怎么不算工伤呢。于是发生了纠纷,她最后选择起诉。 人保局认为,曾女士是涉案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给员工提供了食堂进行就餐,意味着已经提供了合理且必要的条件满足员工午餐的基本生理需求。原告仍外出至其他地方就餐,此行为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女士作为员工的主体身份没有争议,本案焦点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构成工伤事故的上班途中不仅应考虑员工离开始发地的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还应从员工离开单位的目的等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一方面曾女士离开单位的直接目的是去其姐姐家吃饭,同时看望其母亲,都属于其个人原因。另一方面,根据用工单位证明,其午餐及休息时间为中午11点至11点半,而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325时许,此时间超过午休时间两小时,显然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综上,法院认为曾女士发生事故不符合法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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