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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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 秀 丽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义 : 本 法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 是 指 对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有 较 大 危 险性 的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 重 机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适 用 本 法 的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 2008年 共 发 生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307起 , 死 亡 317人 , 受伤 461人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9789.48万 元 , 与 2007

2、年 同 期 相比 , 事 故 总 起 数 增 加 20%, 死 亡 人 数 减 少 2.5%, 受 伤 人 数 增加 62%。 其 中 , 重 大 事 故 3起 , 较 大 事 故 74起 , 一 般 事 故230起 , 未 发 生 特 大 事 故 。 2008年 万 台 设 备 事 故 起 数 为 0.74起 , 万 台 设 备 死 亡 人数 为 0.82人 , 比 2007年 分 别 下 降 8.6%、 8.9%。 2001年 至 2008年 万 台 事 故 起 数 趋 势 图 2008年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2006年 7月 4日 19时 50分 , 湖 南 省 娄

3、底 冷 水 江 市 境 内 , 由湖 南 省 火 电 建 设 公 司 承 建 的 大 唐 华 银 金 竹 山 电 厂 工 地 , 一 台 已 经完 成 施 工 任 务 的 60吨 门 式 起 重 机 在 拆 卸 过 程 中 , 发 生 倒 塌 , 造 成7人 死 亡 , 9人 受 伤 。 2006年 6月 28日 14时 30分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洲 天 柱 县 境 内 ,由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三 工 程 局 白 市 施 工 局 承 建 的 白 市 水 电 站 , 一 台正 在 施 工 作 业 的 门 座 起 重 机 发 生 倾 翻 重 大 事 故 , 造 成 5人 死 亡

4、 , 1人 受 伤 。 经 初 步 调 查 , 直 接 原 因 是 起 重 机 力 矩 限 制 器 损 坏 未 予 及时 修 理 更 换 所 致 , 2名 作 业 人 员 中 1人 为 无 证 操 作 , 1人 证 件 过 期 。 2001年 7月 17日 , 上 海 市 沪 东 中 华 造 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由 上 海 电 力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承 担 的 600吨 门 式 起 重 机 在 吊 装 过 程 中 , 发 生 特 大 事 故 。 事 故造 成 36人 死 亡 , 3人 受 伤 。 龙 门 吊 长 约 三 十 米 宽 约 十 米 高 约 八 十 五 米 起 重 重

5、 量 六 百 吨 自身 重 量 约 四 千 一 百 吨 其 中 仅 横 梁 就 重 达 二 千 一 百 吨 。 2008.5.30 中 船 集 团 一 造 船 公 司 2台 600吨 龙 门 吊 倒 塌 , 3人 死 亡 2人 受 伤 据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计 , 近 年 来 我 国 电 梯 事 故 频 发 , 2006年 全 国 共发 生 电 梯 严 重 以 上 事 故 39起 , 死 亡 31人 。 2007年 3月 12日 , 大 连 市 最 高建 筑 世 贸 大 厦 电 梯 发 生 事 故 , 19人 受 伤 。 2009年 9月 份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情 况 压 力

6、容 器 事 故 : 2009年 9月 7日 9时 20分 广 东 省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鸿 业 水 泥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一 起 压力 容 器 爆 炸 事 故 , 造 成 5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60万 元 。 压 力 管 道 事 故 : 2009年 9月 1日 17时 10分 , 广 西省 钦 州 市 钦 南 区 永 福 西 大 街 环 保 厕 所 , 发 生 一 起燃 气 管 道 泄 漏 引 发 的 燃 爆 事 故 , 造 成 2人 受 伤 。 电 梯 事 故 : 2009年 9月 9日 10时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观 音 桥 步 行 街 7号 (

7、世 纪 新 都 ) 发 生 一 起 电 梯 一 般事 故 , 造 成 1人 死 亡 , 1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42万 元 。 2009年 9月 12日 17时 辽 宁 省 铁 岭 市 新 都宾 馆 发 生 一 起 电 梯 一 般 事 故 , 造 成 1人 死 亡 。 起 重 机 械 事 故 : 2009年 9月 6日 6时 35分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三 虎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码 头发 生 一 起 起 重 机 械 一 般 事 故 , 造 成 1人 死 亡 ,1人 受 伤 。 2009年 9月 17日 18时 50分 , 重庆 市 长 寿 新 区 燃

8、气 综 合 管 网 工 程 二 标 段 , 上海 武 发 起 重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一 起 起 重 机 械一 般 事 故 , 造 成 4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80万 元 。 场 内 机 动 车 辆 事 故 : 2009年 9月 9日 16时 浙江 省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瑶 溪 镇 金 岙 村 温 州 金 鑫 码头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一 起 场 内 机 动 车 辆 一 般 事 故 ,造 成 1人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万 元 。 我 国 政 府 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1955年 , 在 原 劳 动 部 设 立

9、 锅 炉 安 全 检 查 总 局 , 开 展 了对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对 安全 监 管 体 制 进 行 了 有 益 的 探 索 。 1982年 国 务 院 颁 布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暂 行 条 例 为 我 国建 立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制 度 提 供 了 法 规 依 据 。 2003年 , 由 国 务 院 颁 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并 且 于 2009年 进 行 了 修 改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对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工 作 发挥 了 重

10、 要 作 用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49号 ) ( 2003年 3月 1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373号 公 布 根 据 2009年 1月 24日 国 务 院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 为 什 么 要 立 法 ?一 是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全 国 使 用 的 各 类 特 种 设 备 每 年 以 超 过10%的 速 度 增 长 , 并 呈 现 大 型 化 、 高 速 化 的 趋 势 。 据 国 家质 检 总 局

11、统 计 , 截 至 2012年 底 ,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总 量 达821.67万 台 ,比 2011年 上 升 12.7%; 其 中 : 锅 炉 63.53万台 , 压 力 容 器 271.82万 台 , 电 梯 245.33万 台 , 起 重 机 械190.94万 台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48.29万 辆 , 客 运索 道 845条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1.67万 台 ( 套 ) 。另 有 气 瓶 13880.84万 只 , 压 力 管 道 85.13万 公 里 。 我 国 特 种 设 备 的 重 大 、 特 大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据 估

12、算 , 事 故 发 生 率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4至 6倍 , 损 失 严 重 。“ 十 一 五 ” 期 间 , 全 国 共 发 生 较 大 以 上 事 故 1538起 ,死 亡 1601人 , 受 伤 1744人 。 尤 其 是 近 年 来 几 个 大 城 市 相 继 发 生 多 起 电 梯 和 自动 扶 梯 事 故 , 造 成 极 大 的 社 会 影 响 。 随 着 特 种 设 备 数 量的 增 加 , 特 别 是 人 民 群 众 对 生 活 质 量 要 求 的 提 高 ,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增 加 ,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工 作已 经

13、从 传 统 的 生 产 安 全 , 发 展 成 为 社 会 生 活 安 全 , 社 会影 响 越 来 越 大 , 安 全 形 势 仍 不 容 乐 观 。 二 是 企 业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够 。 目 前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体 制 和 行 政 法 规 过 于 倚 重 政 府 安全 监 察 和 检 验 机 构 , 对 企 业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强 调 不 够 。 一些 企 业 在 生 产 使 用 、 维 护 保 养 、 自 行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中 缺乏 责 任 感 , 法 律 意 识 和 诚 信 意 识 淡 薄 , 违 规 作 业 的 现 象时 有 发 生 。

14、 因 此 , 有 必 要 通 过 建 立 严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责 任 体 系 , 深 化 企 业 责 任 主 体 , 明 确 监 管 部 门 、 检 验 机构 和 企 业 的 职 责 , 使 安 全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 三 是 相 关 民 事 关 系 需 要 规 范 。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经 营 和 使 用 , 涉 及 到 行 政 监管 法 律 关 系 , 在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等 交 易 活 动 中 也形 成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尤 其 是 发 生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需 要 法 律 予

15、以 规 范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民 事 基 本 制 度 要 由 专门 法 律 来 规 定 , 行 政 法 规 无 权 对 民 事 活 动 进 行 调 整 ,目 前 , 对 因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处理 , 法 律 依 据 不 足 , 增 加 了 事 故 处 理 的 难 度 。 四 是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还 需 加 严 。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累 累 发 生 , 很 重 要 的 一 个 问 题 就 是 处罚 力 度 不 够 , 违 法 成 本 低 。 本 法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对 违 法 行

16、为 的 处 罚 力 度 。 对 违 法行 为 处 罚 最 高 达 到 200万 , 同 时 对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当 事人 和 责 任 人 的 个 人 处 罚 也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处 罚 个 人的 上 年 收 入 的 30%60%。 除 了 行 政 罚 款 , 严 重 的 还 要 吊 销 许 可 证 , 触 犯 刑 律的 要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触 犯 治 安 条 例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 十 二

17、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会 议 于 年 月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 年 月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节 生 产 第 三 节 经 营 第 四 节 使 用 第 三 章 检 验 、 检 测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第 三 章

18、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事 故 预 防 和 调 查 处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一、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监管体制1.1立 法 目 的 (第 一 条 ) 为 了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工 作 , 预 防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保 障 人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 1.2适 用 范 围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包 括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经 营 、 使 用 、 检 验 、 检 测 和 特 种 设

19、备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本 法 。 国 家 对 特 种 设 备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制定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 第 一 百 条 军 事 装 备 、 核 设 施 、 航 空 航 天 器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的 监 督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法 。 1.3 安 全 工 作 基 本 原 则第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节能 环 保 、 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 。1.

20、4 分 类 监 管 , 全 过 程 监 管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 实 施 分 类 的 、 全 过 程 的 安全 监 督 管 理 。 10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安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实 施 监 督管 理 。 不 应 是 “ 保 姆 ” 式 包 揽

21、企 业 的 安 全 责 任 , 对 事 故 造 成 的损 害 “ 买 单 ” , 而 应 该 是 “ 警 察 ” 式 的 监 管 。 本 法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是 指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验 检 疫 总 局 及 各 级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11 1.5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法 律 地 位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 检 验 、 检 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特 种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相 关 标 准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22、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的 部 门 制 定 。 目 前 , 质 检 总 局 已 经 制 定 并 公 布 100多 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范 , 此 外 , 目 前 还 有 2000多 个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标 准 。 12 1.6 协 会 特 种 设 备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推 进 行 业 诚 信体 系 建 设 , 提 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作 用 奠 定 法 律 基 础 , 本 法 规定 了 行 业 协 会 的 作 用 、 要 求 和 目 的 (第 九 条 )。 (1)行

23、 业 自 律 。 (2)推 进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3)提 高 管 理 水 平 。 13 二、生产、经营、使用义务本 法 进 一 步 强 化 了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的 义 务 , 增 加 了 经 营 单 位 的 要求 。 除 明 确 条 例 规 定 的 相 应 义 务 外 , 还 增 加 了 缺 陷 特 种 设 备 召 回制 度 、 报 废 处 理 要 求 等 。 14 2.1 一 般 规 定 (1)规 定 企 业 的 总 体 责 任 , 包 括 人 员 配 备 和 教 育 、 培 训 义 务(第 十 三 条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及

24、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负 责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备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检 测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 并 对 其 进 行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 15 (2)人 员 资 格 和 义 务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检 测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方 可 从 事 相 关

25、 工 作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检 测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严 格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3)自 行 检 测 、 维 护 保 养 和 申 报 检 验 并 接 受 检 验 的 义 务 (第 十五 条 )。(4)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的 应 用 评 审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5)鼓 励 投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第 十 七 条 )。 2.2. 生 产(1)许 可 要 求(2)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3)明 确 设 计 文

26、件 鉴 定 、 型 式 试 验 由 经 核 准 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第 二十 条 )。(4)规 范 了 出 厂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表 述(5)规 定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 以 及 制 造 单 位 对 安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6)施 工 告 知 , 规 定 向 市 级 , 同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7)生 产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8)建 立 缺 陷 召 回 制 度 16 (1)许 可 要 求 国 家 按 照 分 类 监 督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特 种

27、 设 备 生 产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许 可 , 方 可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 (一 )有 与 生 产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二 )有 与 生 产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工 作 场 所 ; (三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保 证 、 安 全 管 理 和 岗 位 责 任 等 制 度 。(2)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单 位 是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本 质 安 全 的 主 体(第 十 九 条 )。 特 种

28、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其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 不 得 生 产 不 符合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 能 效 指 标 以 及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 (3)明 确 设 计 文 件 鉴 定 、 型 式 试 验 由 经 核 准 的 检 验 机 构进 行 (第 二 十 条 )。 锅 炉 、 气 瓶 、 氧 舱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设 计 文 件 , 应 当 经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29、 督 管 理 的 部 门核 准 的 检 验 机 构 鉴 定 , 方 可 用 于 制 造 。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 部 件 或 者 试 制 的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新 部 件 以 及 特 种 设 备 采 用 的 新 材 料 ,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范 的 要 求 需 要 通 过 型 式 试 验 进 行 安 全 性 验 证 的 , 应 当经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机 构进 行 型 式 试 验 。 (4)规 范 了 出 厂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表 述 , 规 定 铭 牌 、 警示 标 志 及 其 说 明 要 求 (第

30、 二 十 一 条 )。 特 种 设 备 出 厂 时 , 应 当 随 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保 养 说 明 、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并 在 特 种 设 备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产 品 铭 牌 、 安 全 警 示 标志 及 其 说 明 。 (5)规 定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 以 及 制 造 单位 对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 电 梯 的 安 装 、

31、改 造 、 修 理 , 必 须 由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依 照 本 法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行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 应 当 对 其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进 行 安 全指 导 和 监 控 , 并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校 验 和 调 试 。 电 梯 制造 单 位 对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6)关 于 施 工 告 知 , 规 定 向 市 级 , 同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32、改 造 、 修 理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将 拟 进 行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7)关 于 生 产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第 二 十 五 条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制 造 过 程 和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的 安 装 、 改 造

33、、 重 大 修 理 过 程 , 应 当 经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安 全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或 者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的 , 不 得 出 厂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8)建 立 缺 陷 召 回 制 度 , 要 求 主 动 召 回 , 否 则 责 令 召 回 (第二 十 六 条 )。国 家 建 立 缺 陷 特 种 设 备 召 回 制 度 。 因 生 产 原 因 造 成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危及 安 全 的 同 一 性 缺 陷 的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主

34、动 召 回 。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应 当 召回 而 未 召 回 的 情 形 时 , 应 当 责 令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召 回 。 2.3. 经 营 经 营 包 括 销 售 、 出 租 、 进 口 。(1)规 定 销 售 的 设 备 符 合 要 求 、 随 机 资 料 齐 全 , 建 立 验 收 和 销 售记 录 制 度 , 禁 止 销 售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2)明 确 了 出 租 和 承 租 的 各 方 责 任 , 其 中 使 用 管 理 和 维

35、 护 保 养 原则 上 由 出 租 方 负 责 (第 二 十 八 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3)提 出 进 口 特 种 设 备 要 求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一 条 )符 合 我 国 规 范 、 检 验 合 格 、 进 口 许 可 ;文 件 资 料 符 合 要 求 、 采 用 中 文 ;进 出 口 遵 守 商 品 检 验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进 口 告 知 。 17 2.4.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1、 设 备 的 购 置 2、 特 种 设 备 的 登 记 注 册 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4、 建 立

36、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5、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 维 修 保 养 和 改 造 6、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的 定 期 检 验 7、 特 种 设 备 的 报 废。 19 2.4.1、 设 备 的 购 置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的特 种 设 备 。 禁 止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和 已 经 报 废 的 特 种 设 备 。 ( 1) 购 买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制 造 厂 家 的 产 品 。 ( 2)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齐 全 , 并 具

37、有 以 下 文 件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文 件 2.4.2、 特 种 设 备 的 登 记 注 册 特 种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日 内 , 特 种 设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理 部 门 登 记 。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位 置 。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时 , 应 当 提 供 以

38、下 资 料 : a、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表 ( 每 台 2份 ) ; b、 验 收 检 验 报 告 和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c、 操 作 人 员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 d、 与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签 订 的 维 修 保 养 合 同 , 或 者 是 制 造 企业 对 新 增 特 种 设 备 提 供 免 费 维 修 保 养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者 与 本 单位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保 养 资 格 的 人 员 签 订 的 维 修 保 养 责 任 书 ; e、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39、造 维 修 保 养 资 格证 , 或 者 本 单 位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证 ; f、 使 用 和 运 营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4.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型 游 乐 设 施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关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40、 核 合 格 , 取 得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作 业或 者 管 理 工 作 。 2.4.4、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安 全技 术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护 保 养 说 明 、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 (二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41、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 (三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四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五 )特 种 设 备 的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 2.4.5、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 维 修 保 养 和 改 造 (1) 请 有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进 行 。 (2)施 工 前 书 面 告 知 ,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 (3)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 (4)技 术 资 料 移 交 。 安 装 、 改 造

42、、 维 修 竣 工 后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应 当 在 验 收 后 30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应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2.4.6、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的 定 期 检 验 a 定 期 自 检 使 用 单 位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并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自 行 检 查 , 并 作 出 记 录 。 发 现 异常 情 况 的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b

43、定 期 检 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进 行 定 期 校 验 、 检 修 , 并 作 出 记 录 。 定 期 检 验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要 求 。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 使 用 单

44、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 2.4.7、 特 种 设 备 的 报 废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 无 改 造 、 维 修 价 值 , 或 者 超 过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报废 , 并 应 当 向 原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 1、 对 检 测 机 构 的 要 求 :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45、 验 检 验 检 测工 作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证 后 , 方 可 在 核 准 的 项目 范 围 内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设 立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经 国 务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 负 责 本 单 位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特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验 工 作 。 2、 对 检

46、 测 人 员 的 要 求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 型 式 试 验 和 无 损 检 测 的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书 , 方 可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必 须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执 业 , 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47、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 及 时 地出 具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经 检 验 检 测人 员 签 字 后 ,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署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论 负 责 。 4.1 监 督 检 查 的 对 象 : ( 一 )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 包 括 设 计 单 位 、 制 造 单 位 、 安 装 单 位 、 改造 单 位 、 修 理 单 位 。 ( 二 )

48、特 种 设 备 经 营 单 位 , 包 括 销 售 单 位 、 出 租 单 位 、 进 口 单 位 。 ( 三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主 要 是 特 种 设 备 的 产 权 单 位 , 也 包 括 具 有实 际 管 理 权 的 管 理 者 ,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和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 ( 四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 检 测 机 构 。 4.2 重 点 安 全 监 察 对 象 :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以 及 车 站 、 客 运 码 头 、 商 场 、 体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 公 园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特 种 设 备 。

49、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书 1、 事 故 等 级 的 界 定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较 大 事 故 、 一 般 事 故 2、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3、 事 故 报 告 、 应 急 救 援 及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规 定 1、 事 故 等 级 第 六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 一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 30人 以 上 死 亡 , 或 者 100人 以上 重 伤 (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 下 同 ) ,

50、 或 者 1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济 损 失 的 ; ( 二 ) 600兆 瓦 以 上 锅 炉 爆 炸 的 ; ( 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有 毒 介 质 泄 漏 , 造 成 15万 人以 上 转 移 的 ; ( 四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高 空 滞 留 100人 以 上 并且 时 间 在 48小 时 以 上 的 。 第 六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重 大 事 故 : ( 一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 10人 以 上 3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0人以 上 100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5

51、000万 元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失 的 ; ( 二 ) 600兆 瓦 以 上 锅 炉 因 安 全 故 障 中 断 运 行 240小 时 以 上 的 ; ( 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有 毒 介 质 泄 漏 , 造 成 5万 人 以 上 15万 人 以 下 转 移 的 ; ( 四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高 空 滞 留 100人 以 上 并 且 时 间在 24小 时 以 上 48小 时 以 下 的 。 第 六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为 较 大 事 故 : ( 一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 3人

52、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人 以上 50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000万 元 以 上 5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 ( 二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爆 炸 的 ; ( 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有 毒 介 质 泄 漏 , 造 成 1万 人 以 上 5万人 以 下 转 移 的 ; ( 四 )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倾 覆 的 ; ( 五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高 空 滞 留 人 员 12小 时 以 上 的 。 第 六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53、为 一 般 事 故 : ( 一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造 成 3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人 以 下 重 伤 , 或者 1万 元 以 上 1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 二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有 毒 介 质 泄 漏 , 造 成 500人 以 上 1万人 以 下 转 移 的 ; ( 三 ) 电 梯 轿 厢 滞 留 人 员 2小 时 以 上 的 ; ( 四 ) 起 重 机 械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件 折 断 或 者 起 升 机 构 坠 落 的 ; ( 五 ) 客 运 索 道 高 空 滞 留 人 员 3.5小 时 以 上 12小

54、时 以 下 的 ; ( 六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高 空 滞 留 人 员 1小 时 以 上 12小 时 以 下 的 。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对 一 般 事故 的 其 他 情 形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 2、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重 特 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纳 入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55、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建 立 或 者 纳 入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体系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预 案 , 并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 3、 事 故 报 告 、 应 急 救 援 及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规 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上 报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56、事 故 应 急 预案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并 及 时 向事 故 发 生 地 县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县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 应 当 尽 快 核 实有 关 情 况 ,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并 逐 级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必 要时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对 特 别 重 大 事

57、故 、 重 大 事 故 ,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并 通 报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调 查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较 大 事 故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特 种 设 备

58、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一 般 事 故 由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由 负 责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的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 并 报 上 一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批 复 , 依 法 对 负 有 事 故 责任 的 国 家 工 作

59、人 员 进 行 处 分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下 , 组 织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发 生 事 故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并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特 点 、 事 故 情 况 对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范 进 行 评 估 ; 需 要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 应 当 及 时制 定 或 者 修 订 。 1、 强 化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

60、 促 使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 2、 突 出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的 责 任 , 促 使 生 产 、 经 营 、 使用 单 位 增 强 安 全 责 任 意 识 。 3、 强 调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责 任 自 负 , 确 保 检 验 检测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和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 鉴 定 结 论 的 公 正 性 。 4、 注 意 与 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相 衔 接 。 (一 )总 的 原 则 规 定有 二 十 五 条 , 占 四 分 之 一 。 一 般 都 是 按 照 承 担 责 任 主 体 、 违

61、 法 行为 、 责 任 形 式 进 行 表 述 。1.对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环 节 的 义 务 和 检 验 、 检 测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职责 等 都 基 本 上 对 应 的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增 加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并 且 规 定 了 民 事 赔 偿 优 先 的 原 则 (第 九 十七 条 )。3.处 罚 上 限 有 所 增 加 , 并 且 幅 度 也 相 应 增 加 , 有 的 达 到 10倍 。4.加 入 治 安 处 罚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八 条 )。 32 六、法律责任(二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法

62、 律 责 任1.一 般 要 求 的 法 律 责 任(1)未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 使 用 人 员 (第 八 十 六 条 )。(2)据 不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动 用 查 封 、 扣 押 (第 九 十 五 条 )。(3)吊 销 许 可 证 , 三 年 不 受 理 (第 九 十 六 条 )。2.有 关 生 产 单 位 法 律 责 任(1)未 经 许 可 (第 七 十 四 条 )。(2)设 计 文 件 未 经 鉴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3)未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第 七 十 六 条 )。 (4)未 按 规 定 附 资 料 (第 七 十 七 条 、 第 七 十 八 条 )

63、。33 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2.有关生产法律责任(5)未 经 监 督 检 验 (过 程 中 第 七 十 九 条 , 已 经 交 付 第 八 十 二 条第 四 款 )。(6)不 再 具 备 生 产 条 件 、 对 缺 陷 设 备 未 召 回 、 交 付 淘 汰 设 备 、 违规 使 用 许 可 证 (第 八 十 一 条 )。(7)未 施 工 告 知 (第 七 十 八 条 )。(8)电 梯 制 造 单 位 特 殊 法 律 责 任 , 校 验 、 调 试 , 跟 踪 调 查 、 了 解 ,问 题 告 知 和 报 告 (第 八 十 条 )。3.有 关 经 营 单 位 法 律

64、责 任销 售 、 出 租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设 备 、 未 建 立 检 查 验 收 和 销 售 记 录 、 进 口 未 告 知 (第 八 十 二 条 )。 34 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4.有 关 使 用 单 位 法 律 责 任 (1)未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未 建 立 档 案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 未 设 置 有 关标 志 、 未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校 验 、 未 申 报 并 接 受 检 验 、 未 进行 水 (介 质 )处 理 、 未 制 定 应 急 专 项 议 案 (第 八 十 三 条 )。 (2)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65、 的 设 备 、 使 用 有 隐 患 的 设 备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报 废 义 务 (第 八 十 四 条 )。 (3)运 营 使 用 单 位 责 任 , 未 设 置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 未 进 行 试 运 行和 例 行 检 查 及 检 查 确 认 、 未 将 安 全 说 明 和 标 志 置 于 规 定 位 置(第 八 十 七 条 )。 35 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4.有关使用法律责任 (4)擅 自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第 八 十 八 条 )。 5.有 关 充 装 法 律 责 任 未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充 装

66、 前 后 检 查 和 记 录 、 充 装 不 符 合 规 定 设 备 、未 经 许 可 (第 八 十 五 条 )。 (三 )有 关 检 验 、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三 条 ) 1.超 检 验 范 围 、 使 用 未 取 到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工 作 。 2.未 按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 检 测 。 3.检 验 、 检 测 结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 包 括 虚 假 和 严 重 失 真 。 36 (三)有关检验、检测法律责任4.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告 知 和 立 即 报 告 。5.泄 漏 商 业 秘 密 。6.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7.推 荐 或 者 监 制 、 监 销 特 种 设 备 。8.利 用 检 验 工 作 刁 难 相 关 单 位 。9.据 不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十 五 条 )。另 外 , 同 时 在 两 个 检 验 、 检 测 机 构 执 业 , 也 要 受 到 处 罚 。 37 (四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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