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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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公允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扬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

2、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定协作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与上述保险。凡应参与而未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个月内办理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与社会保险的

3、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与社会保险的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必需驾驭本行政区域参与社会保险的真实状况,实行得力措施督促应参与而尚未参与社会保险者刚好参与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加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亮公开。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需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事业单位变更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需按有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因裁员、停业、破产等缘由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动员其接着参与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为其接着参与社会保险供应便利。第六条

4、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编制社会保险登记号,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机关发觉有应参与社会保险而未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应刚好将有关材料供应应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参与社会保险。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执行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的,该单位职员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自行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有关状况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参与社会保险。第七条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职员人数和工资总额增减变更等状况,

5、照实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持申报表第一联到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的人员可按年申报。第八条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与社会保险单位的工资总额,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统一基数依法照实核定缴费数额。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者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设置缴费档次,由其按个人实际收入选择确定。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失实的,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的规定予以惩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核定的缴费数额

6、不实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停产单位也应按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审查的确暂无实力缴纳的,可作欠费记载,并单列征收安排。欠缴单位经营状况好转的,应刚好足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破产的,清算时应依法从清算资产中优先偿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6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供应核定的缴费数额,并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供应据以核定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社会保险登记号、缴费所属时期、应缴费种类和金额、累计欠费额等资料)。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提出看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仔细处理,刚好赐予答复。第九

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固定地点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核定工作。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应的核定征缴数额,按五个险种分细目一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和个人持通用缴款书于3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缴费。商业银行依据通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日或次日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进入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在5日内干脆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为便利

8、以个人名义参保、续保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与银行或邮局建立代理征收社会保险费关系。代理银行或邮局依据核定的缴费数据收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5日之内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人民银行金库)。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者可选择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的规定强制征缴和惩罚。第十二条人民银行金库对进入金库的资金要刚好进行清理核算,并将盖章后的通用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按征缴进度刚好返回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人

9、民银行金库返回的通用缴款书后,于每月的10日、15日、20日及30日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汇总,连同通用缴款书第五联供应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以办理缴费记帐、分帐等业务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实缴、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状况,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状况反馈表,供应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反馈的状况,进行对帐和基金财务核算。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按险种编制次月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于每月30日前,足额将次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

10、户。在社会保险基金安排支出之外,因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或职工转移及丧葬费、抚恤费等需支出的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刚好提出资金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刚好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中心下拨的社会保险及基本生活专项补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金运用安排,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刚好下拨。财政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财政专户收支、结存及利息收入状况报表和银行收支凭证复印件供应应劳动保障部门对帐。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应暂存不少于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条件较差、资金不足的地方,应暂存1个月的支付周

11、转金。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做好个人帐户记录、管理工作,定期向个人公布,由本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第十六条年度社会保险征收安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年度实际征缴数并结合当年状况编制,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对完成年度征缴安排和保证发放的状况,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考核并对有关部门赐予奖惩。中心专项资金补助款的安排下拨和省统筹调剂金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状况、确保发放状况以及财政支持社会保险状况挂钩。省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各地社会保险覆盖率、社会保险费征收状况(实际缴费

12、数、欠缴数、征缴率)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状况。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共同商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共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对挤占挪用、违规操作的,应依法查处。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必需接受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的培训,建立一支依法办事、敬业爱岗、精通业务、仔细负责的社会保险工作队伍。第十九条加快建设全省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劳动保障、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联网管理。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由省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然后招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担,做到科学适用,便于管理。其次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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