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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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规定了马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 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的屠宰检疫活动。 其他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2.1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 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 位进行检查的过程。2.2 胴体 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 或不带皮的肉体。2.3 同步屠宰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并与马匹相对应后实 施的现场检疫。2.4 急宰 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 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

2、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2.5 禁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 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2.6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 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 携带的病原体。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 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 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5. 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 查证验物 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 证明与

3、运载的马数量是否相符;5.2 询问 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5.4 记录 记录马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5.5 结果处理5.5.1 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 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5.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5.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5.4 消毒 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6. 宰前检查环节6.1 按照马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 床健康检查。6.2 结果处理6.2.1 准宰 经宰前检查合格的马匹,准予屠宰

4、。6.2.2 禁宰 经宰前检查,发现马传染性贫血、马球虫病等动 物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6.2.3 急宰。经宰前检疫,发现除 6.2.2 中规定疫病外的马 匹,视情况进行急宰。6.2.4 怀疑患有非洲马瘟、马鼻疽、马传染性淋巴管炎、伊 氏锥虫病等动物疫病的,不得屠宰,确诊后按 GB16548-2006 有关规定处理。同批次马进行隔离观察,确 认无疫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如隔离期间出现临床症状的, 按 GB16548-2006 有关规定处理;6.2.5 对屠宰患有疫病马的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等场所

5、应实行严格的消毒。6.2.6 对检疫患有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马匹,根据动物检疫证 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6.3 官方兽医应详细记录宰前检疫过程中的检疫合格证明、 准宰通知书及检疫结果处理等情况。7. 屠宰同步检疫环节 马属动物屠宰后应实施同步检疫,对头、胴体、内脏、皮张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7.1 外观检查 检查是否出现四肢或全身浮肿及消瘦,检查 四肢及胸侧皮肤及皮下组织是否有皮肤鼻疽的结节、破溃、 溃疡及皮肤水肿肥厚,呈蜂窝织炎。7.2 头部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典型病 变7.2.1 视检鼻、唇、口腔、齿龈、舌下、结膜等可视黏膜, 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有

6、无水泡、溃疡、结节、贫血、以及 黄染等病变。7.2.2 检查鼻腔是否有浆液性或粘性鼻液流出,鼻腔粘膜尤 其是深部粘膜及鼻中隔是否出现鼻疽结节和溃疡,有无瘢 痕。7.2.3 检查颌下淋巴结、咽淋巴结、颈上淋巴结有无肿胀、 结节、溃疡。7.3 内脏 重点检查有无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毒性 动脉炎、马肺鼻疽等典型病变。7.3.1 开膛后,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7.3.1.1 肠系膜淋巴结 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 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 大、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7.3.1.2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

7、 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发现脾脏异 常肿大时,应立即停止宰杀加工,同时送采集样品进行化验, 作细菌学检查,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走动。经细菌学检查 为阴性者,恢复宰杀加工,炭疽阳性者按相关规定处理。7.3.2 内脏 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7.3.2.1 肺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观察肺表面有无充血、 出血、肉变、坏死点、钙化灶、结节、肿瘤、溃疡、水泡、 囊泡等病变,并触检弹性。观察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 血、坏死。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 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剖检 支气管淋巴结、纵隔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和其它病

8、灶 等。7.3.2.2 心脏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剖开心包 膜看心包液的性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 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乳头肌及血液 凝固状态、血液是否稀薄。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瘀 血、斑点、坏死等。7.3.2.3 肝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 剖检肝门淋巴结,刀迹长10 厘米、深3厘米左右。必要时, 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 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囊泡、水泡等病变。7.3.2.4 胃肠 视检胃肠浆膜有无出血、充血、异常增生等异 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

9、出血、黄染、坏死、溃疡、结节、寄生虫、胃壁增厚等病变 剖检肠系膜淋巴结两刀,刀迹长10 厘米。必要时剖检胃肠。7.3.2.5 肾脏(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 剥离肾包膜,视检形 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 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 结石等病变。7.4 胴体检疫7.4.1 外观 观察皮肤有无充血、出血、瘀血、疹块等,观察 脂肪、肌肉有无黄染、病灶。开膛剥皮后,视检皮下组织、 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观察脂肪、肌肉、胸腹膜 盆腔等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7.4.2 淋巴结 剖检颈浅背(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 股沟

10、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检查 颈深后淋巴结和腘淋巴结。发现病变淋巴结、病变部位要摘 除或修割。7.4.3 肌肉 观察其整体和四肢有无异常,皮下组织和肌肉有 无瘀血、出血、水肿、黄染和化脓病灶。7.4.3.1 股内侧肌 顺股骨方向切开,刀迹长 10 厘米、深 3 厘米左右。7.4.3.2 腰肌 从荐椎与腰椎结合部肌肉纤维方向切开,刀迹 长 10 厘米。7.5 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官方兽医对检疫情况进行复 核,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 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7.6 摘除耳标。7.7 结果处理7.7.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11、明。7.7.2 经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 如下分类处理:7.7.2.1 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 按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7.7.2.2 经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疫病和其他疫病的, 病畜胴体及副产品按 GB16548-2006 的规定处理,污染的 场所、器具等严格按规定实施防疫消毒。7.7.2.3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7.7.2.4 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 规定处理:7.7.2.4.1 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7.7.2.4.2 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 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等病变部分销 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7.7.3 官方兽医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 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 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7.7.4 检疫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7.7.5 疫情报告 宰后检疫各环节发现疫情时,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8 检疫记录各项填写完整,保存 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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