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21881250 上传时间:2021-05-13 格式:PPT 页数:31 大小:349.3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资源描述:

《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合同法培训课件(3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合同法XXX银行XXX部门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中的重点问题主要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担保等问题。分则中主要是几个重点合同,如买卖、赠与、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扣发奖金,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形式与职工签协议。职工赵某的奖金被抠发,

2、他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企业与其签定的协议为 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诉讼。赵某能否胜诉? 二、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与合同1、要约的意义在合同法之前,我国未采用要约和承诺两种方式,引进要约与承诺,更有利于对合同中各方行为的定性,更有利于保护交易的便捷和稳定,当事人不得主张:以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主张自己作出的意思不是自己的内心意愿,而要求以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 要约的定义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

3、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出租车在路上运行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合同法理论上不是要约。因为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牌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并不要约。况且,乘客之招手是否为其接受亦为不可知之数. 出租车营运人(即承运人或曰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的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合同法的意义

4、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合同法所谓的先契约行为。 A企业于2010年到B银行贷款,担保人为C公司。因A公司、C公司与B银行业务经常往来,十分熟悉,贷款当天,C公司老总以业务繁忙,脱不开身为由,要求银行将空白担保合同通过A公司会计带到C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会计又将合同带到B银行,B银行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一年后,B银行因A公司贷款逾期不还,将A、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归还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以不构成要约条件、担保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分析: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5、(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可见,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该案C企业签订的是空白担保合同,明显没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法院判决也支持了C企业的观点。 某银行LED显示“公务员在我行贷款利率优惠”客户:我贷款利率上浮多少(要约邀请)客户经理:上浮40%(要约)客户:太高了,我不贷了(反要约)客户经理:公务员的话可以优惠?(要约邀请)客户:最低是多少(要约邀请)客户经理:上浮30%(要约)客户:好的(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6、其规定。意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对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特殊人员做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界定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8、定。 合同无效的处理: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某乡村,村长将果园承包给甲。果园很快见了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承包费提高,缩短承包期,如甲不履行,提前收回果园。村长将拟好的新承包合同强行要求甲签字。甲拒绝。村长说:“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村长将甲抓来,强迫签字。后来甲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子全部摘走。甲无奈,诉讼。问:修改后的合同是否无效,从何时无效? 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

9、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仲裁

10、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

1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为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依据 五、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九条

1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13、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

14、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八、分则: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

15、,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

16、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17、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 定。 1990年10月1日,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书。及XX银行个人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为乙银行印制的格式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贷款利息的结算办法没有明确约定。同年12月21日,乙银行用特种转帐

18、付款凭证从甲的存款帐户上划转四季度住宅贷款利息4415.95元至自己的帐户上,并将转付凭证交给甲,甲未提出异议。1991年3月,乙银行曾口头要求甲承付贷款利息,甲未付。1993年7月26日和9月10日,乙多次催要下,甲先后两次付给贷款利息5000元,同时提出免除加息和复息,愿意按季付息的条件,乙未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1994年8月,乙银行以借款人不按合同及时履行承付贷款利息义务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甲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应归还本金20万元及偿还利息及复利。 甲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五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息还本,没有按季付息的约定。乙银行随意从我的帐户上划款4415.9

19、5元,又以虚假手段让我支付5000元的利息,乙银行的错误行为给我造成停业等损失5000余元。要求认定已还 9415.95元为归还的本金,由原告赔偿其损失5000元。 审判 乙银行答辩称:贷款利息按季结算,上诉人是明知的。合同中约定“借款方保证于1995年10月15日止全部偿清贷款利息”,是指双方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以行政法规为准,按季及时承付贷款利息,并非一次性归还。上诉人严重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贷款利息的结算办法,且在合同中对利息结算办法亦未约定,这是双方在贷款利息结算方式上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对此,乙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20、。被告人所提不承担加息、复息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但上诉人要求归还扣收的9415.95元及其利息,根据不足,此笔款可冲减应付贷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995年3月10日判决: 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并按季结息。 二、甲支付乙银行1990年12月2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 评析 原告认为已有约定即为按季付息的意思,被告未按季付息即为严重的违约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和由被告承担加息、复息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被告认为该项约定即为到期一次性付本还息也是不正确的,应按商业习惯解释才合理。但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的责任,在于原告在合同中未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不应承担已经过期间的加息、复息的责任,被告仅应给付已经过期间的利息。因而,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合同法结束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