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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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互联网 小额贷款 公司 监管 工作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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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精神和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以及回收等全业务流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组织设立。主发起人一般应为省内实力强、有品牌、具备大数据基础、拥有会员或客户资源的企业。 第五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不得用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准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互联网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五)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有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六)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 (八)互联网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九)山西省境内经营场所证明,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省内办公; (十)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含)人民币以上; (二)公司开业经营年(含)以上; (三)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业务操作规程、风控制度完善; (四)近一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年度审核合格;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备案后,应向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变更与退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变更股东,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第十二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下股权、高管人员或经营场所,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批复,日内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含)以上股权、经营范围、以及分立合并,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复备案,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经营的,须提前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 报备资料如下: (一)股东大会同意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开业以来债权债务关系报告及处置情况; (四)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的,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不得少于日。 第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八不准”: (一)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二)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准超范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四)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五)不准通过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六)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七)不准在省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 (八)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互联网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经批准可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万元以下的贷款应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万。 第二十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业务管理系统,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完善网络防火墙、入侵监测、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网络平台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公司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 、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业务投诉电话等。 、各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从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借贷业务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制度,健全现场监管机制。市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监管台账;省金融办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省通信管理局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业务经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检测和预警。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每季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情况,风控情况,融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省金融办,同时约谈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省金融办。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营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 、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 、直接或间接通过暴力催收贷款; 、公司股东抽逃资本金; 、贷款利率超过国家标准;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超出核准经营范围; 、 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擅自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公布之前,各市批复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应在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个月内整改达到指引规定要求,整改未达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市出台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审批流程 、筹建申请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 、变更和终止申请材料 附件: 审批流程 山西省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备案登记)两个阶段。 (一)筹建流程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组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各县(区、县级市)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 、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及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准筹建文件。 、各市监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筹备组按照筹建工作要求,在个月内完成筹建。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日,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备案)流程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在筹建期限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具备开业条件后,出具批准开业文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省金融办备案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和终止流程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含)以下股权、注册资本金、公司类型、住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等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含)以上股权,经营范围,分立、合并等事项,经县(市、区)、市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报省金融办批复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退出事项,由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附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筹建申请材料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书 二、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筹建工作方案 六、出资人协议书 七、出资人会议决议 八、筹建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情况 十、出资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情况 十一、资金合法来源证明 十二、出资人承诺书 十三、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四、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简历、资质证明 筹建申请材料之一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文件 ××公司筹办报〔 〕×号 关于筹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文件应载明的内容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基本信息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申请人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可以确定名联系人。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主发起人(或自然人股东签字盖手模)企业公章代 年 月 日 筹建申请材料之二 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书 包括个文件: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原件份。 、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审意见书,原件份。 筹建申请材料之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筹建申请材料之四 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拟设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业调研分析。 、拟设机构市场前景分析及可行性。 、拟设机构的盈利模式、市场定位及经营方向。 、未来发展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 、拟设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 、网络贷款业务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加盖筹备组公章 主发起人(股东签字盖手模)的企业公章代 筹建申请材料之五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文件 ××司筹办〔 〕×号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筹建工作方案 文件内容包括: 、筹建工作的组织管理结构; 、拟设立机构的股东基本情况; 、拟设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拟设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 、公司章程草案、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网络风险控制制度。 、拟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情况说明;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主发起人(出资人)企业公章代 年 月 日 筹建申请材料之六 本哦 金本因 出资人协议书 一、协议各方 法人出资人 注明:法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出资人 注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 二、协议内容 (一)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 (四)各发起人(出资人)认购的股份及出资、占总股本比例; (五)出资时间; (六)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 三、附件 (一)法人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法人公章),法人股东最近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法人出资人提交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所有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所有自然人出资人签名并盖指模 筹建申请材料之七 出资人会议决议 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所有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所有自然人出资人签名并盖指模 筹建申请材料之八 筹备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是否 股东 持股 比例 筹建申请材料之八 筹备组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学习 工作 简历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筹建组成员逐一填写;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筹建申请材料之九 法定代表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学习 工作 简历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筹建申请材料之九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供的法人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筹建申请材料之九 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 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可由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出具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记录,重点反映其在融资等方面有无重大违约记录,并提交信用信息报告备查。法人出资人在信用信息报告各页加盖公章。自然人出资人在信用信息报告各页签名并盖指模。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 出资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供的法人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 出资人信用记录情况 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可由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出具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记录,重点反映其在融资等方面有无重大违约记录,并提交信用信息报告备查。法人出资人在信用信息报告各页加盖公章。自然人出资人在信用信息报告各页签名并盖指模。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一 资金合法来源证明 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包括纳税证明、企业银行流水及其他佐证材料。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二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承诺书 本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二、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注册资本金。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所有企业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所有自然人出资人签名并盖指模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三 拟任高管人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学习 工作 简历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拟人高管人员逐一填写;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筹建申请材料之十四 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专 业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学习 工作 简历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附带资质证明。 52 / 52 附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开业申请材料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目录 一、开业申请书 二、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公司章程 六、验资报告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 八、主要管理制度 九、网络平台相关文件及说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一、法律意见书 开业申请材料之一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文件 ××司筹办报〔 〕×号 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请示 ××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文件应载明的内容 、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本结构。 、业务范围、章程制定、主要管理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基本情况。 、经营方针及未来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可以确定名联系人。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主发起人(出资人)企业公章代 年 月 日 开业申请材料之二 市、县(区、市)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书 包括个文件: 、县(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份 、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审意见,原件份 开业申请材料之三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文件 ××司筹办〔××××〕×号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筹建工作报告 文件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 主发起人(出资人)企业公章代 年 月 日 开业申请材料之四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决议。 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决议。 开业申请材料之五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除符合《公司法》要求外,必须将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暴力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所有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所有自然人出资人签名并盖指模 开业申请材料之六 验 资 报 告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格式。 、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等情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人股东经审计的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开业申请材料之七 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职称 经济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年限 拟任 职务 简 历 申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申明如实申报上述个人资料。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备注:照片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开业申请材料之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开业申请材料之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信用记录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记录,重点反映其在融资等方面有无重大违约记录,并提交信用信息报告备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用信息报告各页签名并盖指模。 开业申请材料之八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网络安全制度 、其他制度。 开业申请材料之九 网络平台相关文件及说明 一、与网络贷款业务平台的合作协议或开发建设协议; 二、网站备案手续; 三、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四、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情况说明; 五、网络贷款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 六、网络贷款产品设计、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说明; 开业申请材料之十 经营场所证明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山西省 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房协议要有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开业申请材料之十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主要审核关联人入股情况; 、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资质证明。 附件: 变更和终止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近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经营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 、资金使用情况(加盖银行印章的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要提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说明,要有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纪录的情况说明)。 、市级主管部门对变更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意见。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等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关联情况等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股东基本情况、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等材料。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终止申请材料 、解散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拟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报告; 、开业以来债权债务关系报告及处置情况; 、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及媒体公告; 、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抄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省 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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