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项、目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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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款”“项”莫混淆5月 4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业务交流文章会计与税收差异为“零”,也要进 行纳税调整,文中有这样的文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只有一款,共有六项。正确的引用应 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媒体上类似的差错不少,主要是因为将法律法规条文的“款”、“项”混为一谈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 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 拉伯数字依次表述。2002年1月 1

2、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 2001321 号)第五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法律界为区分“款”、“项”之间的界 限,曾概括为八个字:“起段为款,括码为项”。具体来说,法律法规条文之下分款、项、目。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如果条文包含 数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在款的后面,用(一)、 (二)、(三)、(四)等序号的,则为项。在项的后面,用1、2、3、4 等阿拉伯数 字为序号的,则为目,用法同上。法律讲究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也要做到准确无误。o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 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条是法律规定中

3、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 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 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 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 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 不称为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4、段冒号下为“(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 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 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例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有(一)到(八)项,其第(一)项就不要写“第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 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

5、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条第(八)项,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 条第 8 项。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 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 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 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

6、定设置、保管帐簿 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 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正确 之嫌。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 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征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有五项。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 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 序的;

7、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目的特性 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 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 (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 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下面,列举几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二)进口货物,为报

8、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二 款)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 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因该条只有一款,不用表述 第几款)(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 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1 目)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 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 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六条第(四)项第2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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