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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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能监管20X19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

2、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更新。

3、(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包括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

4、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0号)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

5、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通过网站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

6、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

7、年3月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38向国

8、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

9、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

10、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

11、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

12、变动应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

13、过1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

14、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98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登录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院

15、信息,推进民主办学,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安康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

16、务。 第五条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稳定。 第六条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对学院发展规划、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七条学院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学院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院长领导、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协同推进、

17、师生广泛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学院纪委书记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机构,协调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

18、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第九条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 第十条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学院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小组的工作由*负责。 第十一条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19、应当健全学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学院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保密审查小组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信息公开依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依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学院对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公

20、开的内容,主动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

21、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除上述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

22、(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院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经公开后可能引起混乱、不公或妨碍管理目标实现的;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院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院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院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

23、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针对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 学院主页、各院系及各部门主页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其他载体 学院利用院报、广播、宣传栏、会议纪要、年度总结、各类代表大会等,及时公开学院信息。 (三)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二十条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 第

24、二十一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

25、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审定内容。对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或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适当的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和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

26、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并

27、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院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

28、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七条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安康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学院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

29、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学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

30、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年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在每年*月底之前将本部门上年

31、度的信息公开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开的原则 、遵循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原则;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 4、坚持

32、调动经营者和职工两个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公开的内容 1、规章制度; 2、企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3、生产经营的任务;4、职工辞退和处分、职工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5、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协议签订、修订、履行情况; 6、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和劳动竞赛; 、评比表彰先进情况; 8、法律法规和认为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形式、时间和程序 (一)公开的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2、会议通报制度。在会议上进行通报,然后向广大职工公开。 3、厂务公开栏。定期不定期通过书面形式公开有关内容。 、设立厂务公开意见箱,由监

33、督小组指定专人定期开箱。 、板报、网络等告示的形式。 (二)公开时间 常规性公开内容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实行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内容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每月公开一次的内容,在次月的1日前报本企业工会。每季公开一次的内容,在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本企业工会。 2、公开的重要内容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核批准。 3、在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保留5天以上。 四、组织领导 1、建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公开内容的确定。日常工作由厂工会或厂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厂

34、务公开情况。 、建立厂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主要监督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负责组织对厂务公开进行评议。 五、厂务公开的监督 1、建立职工评议制度。聘任5名厂务公开监督评议成员,搞好监督和民主评议,并将情况反馈给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2、设立厂务公开意见箱,由专人负责定期开启。 3、建立厂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处理结果等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并形成文字保存备查。 本实施办法经年月日职工代表(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本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五篇:化工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化工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3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民主管理体制,保障职工知情权,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2X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X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2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淮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厂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36、稳定发展。 (三)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四)坚持与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评议、选拔、聘任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厂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公司盈亏情况等。 (三)涉及

37、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福利和各类保险,劳动保护等重大事项变更调整情况。 (四)与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业务 招待费的使用等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向职工群众公开。 (五)按照上级组织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四条基本形式。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按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实行定期报告、提交审议、审查同意或审议决定。 第五条主要形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以职代会代表团组长

38、会为主要形式,向职工代表通报公开有关情况,提交审议、审查同意或审议决定。 第六条其他形式。厂务公开的其他形式包括厂务公开栏、生产调度会、政工例会,淮化电视台、淮化局域网、淮南化工报以及各种会议、文件等。 第四章厂务公开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纪委、工会、公司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审计法务部、财务部等部门领导 第八条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设在工会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 第五章厂务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凡属公司厂务公开内容的,厂务公开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领

39、导小组汇报,确定公开事项、公开的具体时间和公开形式,并将应公开事项的相关情况报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的各项议案,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福利待遇等事项,应事先发给职工代表,使职工代表能广泛征求和收集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公司行政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研究,作出答复或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厂务公开办公室要如实记录好每次公开的内容,公开情况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各基层单位应遵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创建“职工之家”活动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基层工会工作的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努

40、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履行维护职责,努力把工会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巩固发展建家成果,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把公司建成“华东地区极具竞争力的现代煤化工企业”建功立业。 二、考核内容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安康杯”安全劳动保护竞赛,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

41、二)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参与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评议领导干部。实现民主管理组织网络化、活动制度化、行使职权程序化,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促进公司年度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弘扬劳模精神,评树先进典型,教育职工爱岗敬业,苦练技术,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做好工会的形象化宣传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五)基层工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台帐齐全。工会会费收支符合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

42、。 (六)完成公司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细则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0分) 1、认真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公司集体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10分) 2、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困难职工补助和慰问及互助保障工作;(分) 3、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认真做好安全劳动保护工作,年度无重大人身伤害事故;(3分) 4、执行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3分) (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0分) 1、基层工会每年召开12次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评议领导干部;(5分) 2、实行厂务、事务公开;(分) 3、参与所在单位的奖金考核分配及生产

43、经营重大决策、后备干部推荐等问题的研究决定;(3分) 、认真开展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工作;(3分) 、调解劳动争议,稳定职工队伍;(2分) 、及时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2分) (三)围绕生产经营,发挥职能作用(0分) 1、完成公司下达给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5分) 、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劳动竞赛;(分) 、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完成公司下达的合理化建议征集任务;(分) 4、扎实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创建活动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5分) 5、组织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3分) (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1分) 1、有组织的开展各类

44、评先工作,树立先进标兵;(5分) 2、弘扬劳模精神和团队精神,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3分) 、做好工会系统的宣传工作;(分) 4、积极组织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基层工会自行组织文体活动每年不少于二次;(4分)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分) 1、工会组织、女工组织和专、兼职工会干部配备齐全;(3分) 2、工会领导班子内部团结,战斗力强;(3分) 3、工会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总结、各类台帐记录规范;(分) 4、按时参加公司工会会议;(3分) 、职工入会率达10%;(2分) 6、会员会费收缴及时、足额,会费使用符合规定要求。(4分) (六)完成公司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分) 四、考核检查办法 (一)本考核办法为工会评先主要考核检查依据。 (二)创建职工之家活动的考核采用日常工作管理考核与不定期抽查、年终大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凡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先进职工之家。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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