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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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 安全 监理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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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 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 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下面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 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 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 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农机安 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 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 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 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 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 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 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 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 工作 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 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热 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 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 正派,秉公执法; (二)具有农业机械(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 全监理人员;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 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 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 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 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 (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 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1、挂接农具; 2、田间作业; 3、场内驾驶; 4、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 驶人科目二、 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 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 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五)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责任认定 和损害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 赔偿调解。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 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 次,其它证件每 2年一次。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 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 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 2 年,省 农机安全监理站每 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 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 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 《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 全监理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 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 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 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 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 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 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 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 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 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 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了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罚款; (七)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恶劣,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 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 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 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 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 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 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 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 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 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 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 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 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 的,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 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 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 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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