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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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创建简论我国构建农业循环经济法的思路一、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可行性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属于专门性立法,我们呼吁对其立法,是为了长远而有效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稳定发展,是为了人类长远利益的考虑。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存在可行性的原因如下:第一,近年来我国多地的循环经济理论、实践活动和政策法律制定工作都有新的进展, 而且循环经济的研究在学术界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关于循环经济的相关理论学科,例如生态学、环境科学、工业生态学等理论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另外,_有关部门也在全国支持并建设了八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在农村

2、主要建立生态园和生态示范区,在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地区建设生态县、生态市和生态省。一些省市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更好的促进循环经济各方面环节发展。第二,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立法机构多次提出。 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和近些年召开的环境资源和经济立法工作会议中, 也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立法建议。这充分证明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推动。第三,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要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出发,目前有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农业生产方式,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日本的食品、农业基本法和瑞典的农业环保法,对

3、农业循环经济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我国也同样有启示作用。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立法目的我国的大部分农业产业还存在着资源利用率较低、 产业链不完整、收益空间有限等一些要改变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被资源和市场制约着。 加快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为大量使用农药、 化肥、地膜等而造成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等问题。我们国家必须要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才能有力的推行清洁生产,改善农村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将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降低最低程度

4、。发展循环农业和发展循环经济一样,都要深刻考虑代际问题,采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方式,技术和经济上适当可行, 以及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农业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 同时立法也是实现保障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二)指导思想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和落实“十二五”计划,走好中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速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现代农业体系;加速推广区域性的农业技术、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快治理农药、化肥、地膜、畜禽养殖带来的污染,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鼓励广大农民设立多元化的农业性质的组织; 因地

5、制宜的发展当地特色的农业种类。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立足国情。我们知道,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在德国, 日本等国都比我们早, 所以我国在立法上要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学习, 再一直到我们自己的法律中, 要让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有 _ 。第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性。法律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会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时, 我们要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准现代农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另外,在法律法规中的语言不能太过空泛, 或者模棱两可,把类似于“应当”、“应该”等词语变为具有肯定意思的“必须”。(三)基本原则1

6、. 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进行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离不开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摒弃以往的传统发展思维模式,搞好规划,引导激励农村生产者和社会一同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政府与各部门共同合作,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一同使用,科学制定循环农业发展计划,优化循环农业发展环境。政府应当提供补助金、减免税收、零利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农村的资源合理化配置。2. 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原则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律,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也要遵守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农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我们应当重视控制人口、节约资源

7、、保护生态环境,这样才能推动我们的社会向着生态文明、 生活富裕的道路不断前进。3. 系统筹划综合利用原则目前有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环境的发展,为了能让农村环境改善,就要对农业和农村的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对循环农业发展实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的安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处理农业废弃物。4. 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有了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就能在现实操作中有效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向责任方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三、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调整的主体类型及其基本要求(一)政府部门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一个关键,在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于是就要求政府利用经济杠杆

8、和政策法律, 以及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一大主体就是政府部门,一些以发展循环农业为主导的企业,政府要给予一些适当的指导和扶持,对这一类的企业要进行激励, 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点地区负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范经济参与者的行为。(二)农业生产单位农业生产单位在建设循环型农业中发展着重要作用,农业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将农村土地进行集约利用,采用节能、节水、节肥的科学种养殖技术,把生态农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三)农产品经营销售单位要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中,针对这类企业和单位,要求其从事经营和销售经过生态农业生产而收获的绿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等。要制定

9、严格的经营销售标准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如果农业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强制回收的产品达成委托回收协议的, 农产品经营和销售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进行合理的回收。(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单位废弃物循环利用单位主要包括回收单位、再制造单位、综合利用单位等企业事业单位。资源循环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在生产和加工过过程中对一些农业废弃物, 例如果蔬残渣、 腐烂变质的农作物等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 变成种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等。(五)消费者消费者是绿色农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绿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

10、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 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 启示前言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 1978 年,德国就推 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

11、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 1994 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 1998 年重新修订。 1998 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 (1999 年 ) 、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 (1999 年) 、(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 (2000 年) 、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 (xx 年) 、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xx 年) 、森林繁殖材料法 (xx 年) 、再生能源法 (xx 年)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

12、了废弃物处理法; 挪威政府于 xx 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 瑞典于 1994 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 1965 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 1976 年、 1980 年、 1984 年、 1988 年、 1996 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 _ 、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 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

13、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 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 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 1991 年制定了回收条例, 1992 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 2000 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 、环保食品购买法、 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

14、、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 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 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 ; 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 ; 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 ; 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1 、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 产品质量的轻型化、 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 以减

15、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 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 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 ; 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 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

16、源的原则, 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 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 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 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 ; 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2 、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 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 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

17、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3 、合理处置原则。 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 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 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 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4 、适当分责原则。 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

18、经营者 ( 包括代表性组织 ) 、公众 ( 包括代表性组织 ) ,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 “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 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1. 绿色 GDP核算制度。

19、绿色 GDP是在传统 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 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 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 因而绿色 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 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 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2. 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

20、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 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 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 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 _ ,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 ; 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3. 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21、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 ; 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4. 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 xx 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 1995 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

22、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 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5. 市场准入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 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 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

23、准入制度的建设, 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 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绿色秩序, 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 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 4 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 我国也应该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等经济激励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 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 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

24、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 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本世纪头 20 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 其中包括 :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 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胡锦涛 _ 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 :“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 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于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 , 使资源得到最

25、有效的利用。”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 , 就必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 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道路 , 使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得到协调发展。而发展循环经济 , 正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本文正是围绕我国循环经济法制这一主题 , 分四部分进行讨论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循环经济的含义、 特征、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通过对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介绍 , 可以发现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 比起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使得环境保护和经济增

26、长不再成为对立的双方,提供了一种和谐发展的方式。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因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还属于初级阶段 , 因此与之相对应的立法有很多空白不足和缺陷。我们只有看到不足 , 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循环经济法制的概况 , 并且主要以德国和日本为例。德国和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比较完善 , 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风格。本文通过对比两国的法律体系、立法模式和基本法律制度 , 客观的总结了其优劣并对原因进行了分析 , 目的是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制的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 主要是讲如何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制的基本框架。从立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

27、律体系、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 提出了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的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立法原则法制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 xx? 【分类号】: F205;D922.29;D922.6? 【目录】:摘要 6-8Abstract8-131 引言 13-16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141.2 国外循环经济主要理论 14-151.3 我国循环经济主要理论 15-162 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16-232.1 循环经济的涵义 16-172.1.1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16-172.1.2循环

28、经济是生态学规律指导下的经济活动172.1.3 循环经济要求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172.2 循环经济的原则 17-192.2.1 减量化原则 (Reduce)17-182.2.2 再使用原则 (Reuse)182.2.3 资源化原则 (Recycle)18-192.3 循环经济的特征 19-202.3.1 新的系统观 192.3.2 新的经济观 192.3.3 新的价值观 19-202.3.4 新的生产观 202.3.5 新的消费观 202.4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20-232.4.1发展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20-212.4.2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关键步骤

29、212.4.3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21-222.4.4发展循环经济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22-233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23-303.1 循环经济法的内涵 23-243.1.1循环经济法是指有关循环经济的各种法规所形成的体系233.1.2 循环经济法是环境资源法律与经济法律的交叉和整合23-243.1.3循环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体系相比有共同点也有其特点24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24-263.3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26-303.3.1 ”环境预防”的立法理念尚未 _ 贯彻 273.3.2 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原则”贯彻不力 27-283.3.3 现行国

30、民经济核算体系缺乏科学性 283.3.4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法律制度衔接性差 283.3.5 现行法律制度未能调动人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主动性 28-293.3.6 循环经济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于完善 29-304 国外循环经济法制比较研究 30-404.1 国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 30-344.1.1 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30-314.1.2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31-334.1.3 两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33-344.2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模式比较34-354.2.1单行法立法模式344.2.2 混合立法模式34-354.2.3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354.3 国外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31、比较35-384.3.1德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36-374.3.2日本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37-384.3.3两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比较384.4 国外循环经济法制实践对我国的启示38-404.4.1循环经济是我国今后发展必须依赖的基本生产方式38-394.4.2 对循环经济必须在理论上有进一步深刻的认识 394.4.3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394.4.4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 394.4.5 加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教育 39-40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基本框架的构建 40-505.1 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0-425.1.1 环境与发展并重 ,环境价值优先原则 40-415.1.2 预防优先原则 415.1.3 强制措施与激励手段并行原则 41-425.2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42-455.2.1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 42-435.2.2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想 43-455.3 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45-505.3.1 完善原有的环境法律制度 45-465.3.2 积极完善循环经济特有的基本法律制度 46-50结论 50-51 _51-53 致谢 53-54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4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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