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荟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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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董监高 增减 规定 荟萃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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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增持、减持规定2017年12月目目录录1.1.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2.2.短线交易短线交易3.3.敏感期交易敏感期交易4.4.超比例增减持超比例增减持第一部第一部分分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规定 股份买卖主要规定股份买卖主要规定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201705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股份减持股份减持“新规新规”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61号)(以下简称“旧规”)。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新规”)。从内容上看,“新规”是对“旧规”的进一步补充和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过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纳入限制范围。减持方式受限类型扩大。“1号文”的限制重心是集中竞价交易,“9号文”不但进一步增加了对于集中交易中参与非公开发行投资者的补充量化限制(解禁后12个月内减持量不得超过持有数的50%),还增加了对大宗交易的量化限制标准(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总股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股份类型限制范围扩大。将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型也纳入到限制范围。“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适用范围: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新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不得减持的情况(股东):旧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不得减持的情况(董监高):旧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集合竞价减持:旧规:1.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2.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新规增加的内容: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2.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协议转让:旧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2.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3.交易所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受让方、出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新规:1.通过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2.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新规新规”和和“旧规旧规”对比解读对比解读大宗交易:旧规:没有相关规定。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新规新规”之外的其他减持限制规定之外的其他减持限制规定 被限制主体被限制主体 限限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备注备注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被限制主体被限制主体 限限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备注备注非公开发行对象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董监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2条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被限制主被限制主体体 限限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制规定的具体内容备注备注董监高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短线交易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的概念短线交易的概念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豁免: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短线交易的主体认定短线交易的主体认定1、名义持有:宽松,即股东、董监高以自己名义持有。2、实际持有: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针对法人股东,则包括一致行动人。3.我国适用原则:实际持有 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1、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案例: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奥普光电(002338)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通过竞价交易以均价87.94元买入568,055股奥普光电股票;2015年7月1日,施玉庆以均价75.12元卖出204,250股奥普光电股票。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竞价交易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案例: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13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案例:2014年6月23日,博深工具(002282)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通过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14年10月28日(定价基准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之子陈哲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鉴于陈哲为陈怀荣之一致行动人,而陈怀荣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卖出过公司股份,2015年5月5日,博深工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陈哲退出本次认购,同时发行数量相应调减,但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募集总额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未将上述调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建议尽量避开短线交易六个月的敏感期。实例中,部分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自行择机行权,非董事会安排集中行权)方式予以规避。对于授予限制性股份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中小板已有分开授予的先例。案例:2013年年8月13日,千山药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副总经理邹某某授予了10万股限制性股票。12月25日,邹某某以12.4元/股的价格卖出95,550股,交易金额为1,184,820元。获取限制性股票与卖出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短线交易。交易所给予监管函予以警示。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5、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的,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对于股权激励涉及的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导致的股份强制性回购,证监会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例如,2012年6月20日,上市部关于就上市公司回购高管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问题的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利益返还方式,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主要内容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高管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不应占用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从计算可转让额度的股份基数中扣除。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的证券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属于以融资为目的交易行为,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参照适用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包含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上市部2013年3关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相关请示问题的复函也对上述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案例:2014年3月15日,苏州固锝(002079)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润福贸易于2013年3月14日与东吴证券签订协议,将持有的206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按照协议需于2014年3月14日购回2060万股公司股票。但由于润福贸易在2014年1月2日对公司股票进行过减持,润福贸易在2014年7月2日前不能购回公司股票,否则属于短线交易。因此,润福贸易无法按时购回,东吴证券对此做违约交易处理。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行为7、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交换股票属于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我国未明确规定,实践案例:猛狮科技事件:2014年8月,猛狮科技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股份认购;在此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处理过程:沪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增加对短线交易的约束条款,并承诺,若其控股子公司猛狮科技定增方案未能在本期换股期开始前实施,且本期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则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放弃在换股日后定增中的权利。结果:2015年1月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发审委审核通过;2015年2月6日,沪美公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获准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特殊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认定问题特殊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认定问题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即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特殊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认定问题特殊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认定问题2、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专门予以了明确:A.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的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B.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敏感期买卖敏感期买卖 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规定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人员要求在一定事项的时限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要求。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对可以接触到敏感信息的特定人员直接禁止买卖股份。与短线交易一样,是为防控内幕交易而要求特定人员承担的一种附加义务和无过错责任。主体:适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4.2.21条、第4.2.22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短线交易法定主体有所区别)敏感期的四种情形敏感期的四种情形(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略有差异: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超比例增减持超比例增减持 5%5%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 1、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规定3、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4条和4.2.25条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主体披露时点交易行为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证券交易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首次达5%)达达到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后 续 变 动5%)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每增增加加或或者者减减少少5 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公告告后后2 2日日内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首次达5%)拟达达到到或或者者超超过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后 续 变 动5%)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每增增加加或或者者减减少少达到或者超过达到或者超过5%5%,3日内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5%=持股比例2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条)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财务顾问情形: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继承取得股份、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持股比例达到30%,拟继续增持的:全面要约、部分要约、申请豁免、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过户。已经持股超过5%的,累计减持虽未达到5%,但首次降到5%持股比例线以下的,也需要公告(提示性公告),但不要停止减持。六个月内再次披露,可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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