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耿先生总公司在上海,在北京分公司 上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耿先生可否以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耿先生正面临这样的问题,在向我咨询之前,耿先生说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告诉他说 分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沈律师认为,这个回答过于绝对,根据公司 登记管理条理第39 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 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体参见: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 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二、民诉意见40 条,其它组织是指: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要是北京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在本案例中,耿先生已经有证据证明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耿先生可以以北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咨询问题2011年6月5日,我骑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路边建筑工地正 在施工的物品砸伤,后查是建筑工人违反操作所致,施工单位为河北某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问:我 可否直接向法院告这个分公司要求赔偿?二、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分公 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你可直接以河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第五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公司不能支付赔偿款时由总公 司来支付。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 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78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 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 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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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耿先生总公司在上海,在北京分公司 上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耿先生可否以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
近日,耿先生正面临这样的问题,在向我咨询之前,耿先生说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告诉他说 分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沈律师认为,这个回答过于绝对,根据《公司 登记管理条理》第39 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 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体参见: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 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民诉意见》40 条,其它组织是指: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只要是北京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在本案例中,耿先生已经有证据证明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耿先生可以以北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一、咨询问题
2011年6月5日,我骑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路边建筑工地正 在施工的物品砸伤,后查是建筑工人违反操作所致,施工单位为河北某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问:我 可否直接向法院告这个分公司要求赔偿?
二、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分公 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你可直接以河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第五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公司不能支付赔偿款时由总公 司来支付。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 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78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 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 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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