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项目管理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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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 州 省 煤 炭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讲 义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滕 彪 二 O一 一 年 十 月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管 理一 、 建 设 项 目 的 分 类 与 定 义二 、 煤 炭 资 源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的 获 取三 、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四 、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有 关 技 术 管 理 工 作五 、 建 设 项 目 各 专 篇 的 技 术 管 理六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开 工 申 请 与 审 批 程 序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区 别 于 生 产 矿 井 的 管 理,

2、 既 有 管 理 属 性 上 的 特 殊 性 , 也 有 管 理 办 法 和 程 序上 的 特 殊 性 。 从 管 理 属 性 上 来 说 , 其 内 容 都 是 决 定矿 井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重 要 工 作 ; 从 管 理 程 序 上 来 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规 定 的 管 理 程 序 要 求 ; 从 管 理办 法 来 说 , 其 每 一 项 管 理 方 法 都 有 相 应 的 特 殊 要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建 设 项 目 的 分 类 与 定 义 1、 新 建 项 目 : 是 指 在 新 开 发 井 田 内 新

3、设 计 建 设 的 煤矿 建 设 项 目 。 2、 扩 建 项 目 : 是 指 现 有 合 法 生 产 煤 矿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等 手段 , 使 得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增 加 的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 3、 技 改 项 目 : 是 指 现 有 合 法 生 产 煤 矿 改 变 了 煤 矿 原 有 主要 生 产 系 统 及 安 全 设 施 , 但 没 有 增 加 生 产 能 力 的 煤 矿 建设 项 目 。 主 要 包 括 增 加 井 筒 数 目 或 者 改 变 井 筒 功 能 、 扩大 煤 层 开 采 范 围 、 矿 井 延 深 水 平 开 拓 方 式 与 原 设 计 不 一

4、致 、 改 变 采 煤 工 艺 的 项 目 。一 二 、 煤 炭 资 源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的 获 取 获 取 煤 炭 资 源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是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基 础 。 充 分 了 解 和 掌 握 国 家 对 煤 炭 资 源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获 取 的 有 关 规 定 , 掌 握 其 工 作 程 序 , 可 以 使 在 获 取 煤 炭资 源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的 工 作 上 少 走 弯 路 。二 ( 一 ) 探 矿 权 申 请 申 请 探 矿 权 必 须 由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向 所 在 地 市 级 以 上国 土 资 源 管 理

5、部 门 申 请 办 理 。1、 探 矿 权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探 矿 权 ( 新 立 )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探 矿 权 申 请 登 记 书 ( 原 件 , 包 括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 申 请 的 区 块 范 围 图 ;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公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证 件 (复 印 件 ); 经 年 检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勘 查 单 位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 勘 查 计 划 、 勘 查 合 同 或 委 托 勘 查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或 复印 件 ); 勘 查 项

6、 目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附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项 目 交 通 位 置 图 (复 印 件 ); 区 (县 )地 矿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原 件 ); 涉 外 项 目 还 应 提 交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的 公 司 合 同 、 章 程 。 探 矿 权 延 续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需 延 续 探 矿 权 的 , 探 矿 权 人 需 在 勘 查 许 可 证 期 满 30天 前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探 矿 权 变 更 、 延 续 、 保

7、 留 申 请 登 记 书 ( 原 件 , 包 括 书面 和 电 子 文 档 ) ; 申 请 的 区 块 范 围 图 ( 原 件 ) ; 原 勘 查 许 可 证 ( 原 件 ) ; 经 年 检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勘 查 单 位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资 格证 (复 印 件 ); 勘 查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项 目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会 计 报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探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探 矿 权 变 更 指 扩 大 或

8、 缩 小 勘 查 范 围 、 变 更 勘 查 主 矿种 , 以 及 变 更 探 矿 权 人 名 称 或 地 址 。 申 请 变 更 需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探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书 ( 原 件 , 包 括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 申 请 的 区 块 范 围 图 ( 原 件 ) ; 原 勘 查 许 可 证 ( 原 件 ) ; 经 年 检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勘 查 单 位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资 格证 (复 印 件 ); 申 请 扩 大 或 缩 小 勘 查 范 围 , 应 提 交 : A、 勘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附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9、 件 ); B、 区 ( 县 ) 地 矿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 申 请 变 更 勘 查 主 矿 种 的 , 应 提 交 勘 查 年 度 报 告 或 勘 查工 作 阶 段 性 报 告 。 申 请 变 更 探 矿 权 人 名 称 ( 包 括 法 人 代 表 易 人 ) 或 改 变地 址 的 , 应 提 交 : A、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B、 变 更 前 原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转 让 探 矿 权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转 让 审 批 机 关 出 具 的 探 矿 权 转 让 批 准

10、 书 (原 件 );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勘 查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计 划 或 合 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勘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附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探 矿 权 保 留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探 矿 权 变 更 、 延 续 、 保 留 申 请 登 记 书 ( 原 件 ,包 括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 ; 申 请 的 区 块 范 围 图 ( 原 件 ) ; 原 勘 查 许 可 证 ( 原 件 ) ; 首 次 设 立 保 留 的

11、, 还 应 提 交 : A、 勘 查 项 目 完 成 报 告 或 勘 查 项 目 终 止 报 告 (原 件或 复 印 件 ); B、 勘 查 项 目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的 会 计 报 表 (原 件 或 复印 件 )。 探 矿 权 注 销 申 请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探 矿 权 注 销 申 请 书 ( 原 件 , 包 括 书 面 和 电 子文 档 ) ; 勘 查 项 目 完 成 报 告 或 勘 查 项 目 终 止 报 告 ( 原 件 或复 印 件 ) ; 勘 查 项 目 成 果 资 料 汇 交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原 勘 查 许 可 证 ( 原 件 )

12、 。 2、 申 请 探 矿 权 时 限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天 内 ( 听 证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此 期限 内 ) 。3、 探 矿 权 申 请 的 法 律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1986年 3月 19日 颁 布 , 1996年 8月 29日 修 订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 1994年 3月 12日 国 务 院 令 第 152号 发 布 ) ;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1998年 2月 12日 国 务 院 第 240号 令 发 布 ) ; 矿 产 资

13、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1998年 2月 12日 国 务 院 第 241号 令 发 布 )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1998年 2月 12日 国 务 院 第 242号 令 发 布 ) 。 ( 二 ) 采 矿 权 申 请 申 请 采 矿 权 , 采 矿 权 申 请 人 应 向 属 地 市 级 以 上 国 土资 源 局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 申 请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需 要 提 交以 下 材 料 : 1、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申 请 登 记 报 告 ( 包 括 办 矿 理 由

14、及 简要 论 证 、 地 质 工 作 概 况 、 矿 山 建 设 投 资 安 排 及 资 金 来 源等 ) ; 经 批 准 的 与 矿 山 建 设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地 质 勘 查 储 量报 告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初 步 利 用 方 案 ( 包 括 矿 区 位 置 、 开采 矿 种 、 储 量 情 况 、 矿 山 规 模 及 服 务 年 限 , 矿 产 资 源 综合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 ; 申 请 开 采 的 矿 区 范 围 图 ( 以 地 质 地 形 图 或 地 质 图 为 底 图, 并 以 国 家 直 角 坐 标 或 经 纬 度 坐 标 标 定 其 拐 点 、 矿

15、区 面积 ,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于 1: 10000) ; 探 矿 权 人 申 请 办 矿 的 , 应 出 具 该 区 域 的 勘 查 许 可 证 影印 件 ; 探 矿 权 经 转 让 取 得 的 , 还 应 出 具 转 让 审 批 的 有 关文 件 ; 区 、 县 地 矿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实 意 见 ;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 2、 采 矿 权 申 请 登 记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采 矿 权 申 请 登 记 书 ; 矿 产 储 量 登 记 书 ; 依 法 划 定 的 矿 区 范 围 图 ; 采 矿 权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具 有 与 矿 山 建 设 规

16、模 相 适应 的 资 金 、 技 术 和 设 备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并 经 评 审 的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方 案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意 见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意 见 ; 设 立 矿 山 企 业 的 批 准 文 件 ; 区 (县 )地 矿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实 意 见 ; 没 有 产 权 争 议 的 提 出 保 证 书 , 有 产 权 争 议 的 提 供 结 论 证 明 ; 国 有 矿 山 企 业 还 应 当 提 供 :

17、经 评 审 备 案 的 供 矿 山 建 设 使 用 的 矿 产 勘 查 报 告 和 矿 山 设 计 文 件 ; 集 体 所 有 制 矿 山 企 业 或 者 私 营 矿 山 企 业 还 应 当 提 供 : 矿 山 建 设 使 用 的 与 开 采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矿 产 勘 查 资 料 ; 矿 长 具 有 矿 山 生 产 、 安 全 管 理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基 本 知 识证 明 文 件 。 申 报 单 位 ( 人 ) 委 托 代 理 的 , 需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3、 采 矿 权 延 续 申 请 登 记

18、提 交 的 材 料 采 矿 权 延 续 申 请 ; 采 矿 权 延 续 申 请 登 记 书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查 验 后 退 回 ) ; 原 采 矿 许 可 证 的 正 、 副 本 ; 缴 纳 采 矿 权 使 用 费 、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及 采 矿 权 价 款 的证 明 ; 区 、 县 地 矿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实 意 见 ; 申 报 单 位 ( 人 ) 委 托 代 理 的 , 需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4、 采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提 交

19、的 材 料 采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 采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书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查 验 后 退 回 ) ; 区 、 县 地 矿 主 管 部 门 的 核 实 意 见 ; 原 采 矿 许 可 证 的 正 、 副 本 ; 缴 纳 采 矿 权 使 用 费 、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及 采 矿 权 价 款 的证 明 ; 矿 区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的 , 需 提 供 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划 定矿 区 范 围 的 批 复 、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 主 要 矿 种 和 开 采 方

20、式 变 化 的 , 需 提 供 开 发 利 用 方案 和 经 法 定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依 法 转 让 采 矿 权 变 更 的 , 需 提 供 全 部 批 准 资 料 ;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 需 提 供 证 明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文件 ; 申 报 单 位 ( 人 ) 委 托 代 理 的 , 需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三 、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国 家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的 性 质 、 规 模 、 投 资 等 情

21、 况 的不 同 分 别 实 行 审 批 制 、 核 准 制 和 备 案 制 。 审 批 制 : 使 用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内 资 金 、 各 类 专 项 建 设基 金 、 统 借 国 外 贷 款 进 行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实 行 审 批 制 。 核 准 制 :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中 列 入 的 企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制 。 备 案 制 : 不 属 于 审 批 制 和 核 准 制 投 资 项 目 范 围 内 的项 目 均 实 行 备 案 制 。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企 业 按 照 属地 原 则 向 地 方 政 府 投

22、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三 ( 一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的 程 序 是 : 矿 区 总 体 规 划设 计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项 目 建 议 书)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性 支持 文 件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准 备 施 工 图设1、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和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的 规 定 , 煤 炭 资

23、源 开 发 应 根 据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编 制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 矿 区 总 体 规 划属 政 府 行 为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发 改 委 委 托 有 资质 的 设 计 部 门 编 制 。 同 地 区 规 划 结 合 比 较 紧 密 , 经 国 家发 改 委 审 查 批 准 以 后 的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是 矿 区 开 发 的 指 导性 文 件 。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指 导 下 从 事 资 源 开发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计 施 工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2、 建 设 项 目 预

24、 可 行 性 研 究 根 据 矿 区 总 体 设 计 确 定 的 井 田 范 围 和 建 设 规 模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设 计 咨 询 机 构 , 对 建 设项 目 的 内 、 外 部 条 件 , 产 品 市 场 和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等 主要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形 成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 ( 也 称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 根 据 建 设 规模 大 小 ,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或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25、 市 ) 发 改 委 组 织 审 查 核 准 , 并 将 作 为 项目 初 步 设 计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的 依 据 ( 对 于 核 准 制的 项 目 , 上 级 机 关 不 再 对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审查 ; 对 于 审 批 制 的 项 目 , 应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可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3、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根 据 项 目 建 议 书 确 定 的 原 则 和 审 查 意 见 对 煤 矿 项目 的 技 术 方 案 、 开 采 工 艺 等 进 行 详 细 的 技 术 论 证 , 并 对

26、项 目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进 行 分 析 ,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编 制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该 报 告 由 国 家 发 改 委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发 改 委 组 织 审 查 或 委 托 审 查 。审 查 批 准 后 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将 作 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的 依 据 。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 项 目 单 位 应 分 别 向 国 土 、 环 保、 水 利 、 安 全 监 察 、 电 力 、 交 通 、 银 行 等 相 关 部 门 申 请办 理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27、性 支 持 文 件 , 并 做 为 项 目 建 设 的 重 要依 据 。 4、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包 括 各 专 篇 设 计 ) 根 据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由业 主 通 过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建 设 项目 初 步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的 深 度 为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和 重 大 技术 原 则 , 满 足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 器 材 订 货 、 征 地 的 要 求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可 作 为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组 织 设

28、计 、施 工 准 备 和 生 产 准 备 , 编 制 概 算 且 用 于 基 建 投 资 控 制 、年 度 计 划 安 排 的 依 据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包 括 各专 篇 设 计 ) 的 报 批 审 查 应 按 当 地 发 改 委 及 煤 炭 行 业 相 关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一 般 由 省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审查 批 准 ) 。 5、 施 工 准 备 施 工 准 备 包 括 征 地 、 四 通 ( 水 、 电 、 路 、 通 信工 程 ) 、 一 平 ( 平 整 场 地 ) 、 设 备 材 料 订 货 、 施 工 招 标等

29、。6、 施 工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施 工 单位 或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7、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是 全 面 考 核 建 设 工 作 , 检 验 项 目 建设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工 程 质 量 的 活 动 。 大 中 型 煤 矿 建设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或 国 家 发 改 委 委 托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 ( 二 ) 审 批 制 项 目 的 报 批 程 序 适 用 于 审 批 制 的 项 目

30、从 开 始 策 划 到 实 施 完 成 主要 经 历 5个 阶 段 , 即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程 序 性 支 持 文 件 办 理 阶 段 )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项 目 实施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现 对 前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说 明 。 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项 目 建 议 书 ( 又 称 立 项 申 请 ) 是 拟 上 项 目 单 位 向 发改 委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的 项 目 申 请 。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项 目 建 设 筹 建 单 位 或 项 目 法 人 , 根 据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31、 、 国 家 和 地 方 中 长 期 规 划 、 产 业 政 策 、生 产 布 局 、 国 内 外 市 场 , 所 在 地 的 内 外 部 条 件 , 提 出 的某 一 具 体 项 目 的 建 议 文 件 , 是 对 拟 建 项 目 提 出 的 框 架 性的 总 体 设 想 , 对 于 工 艺 建 设 复 杂 、 涉 及 面 广 、 协 调 量 大的 大 中 型 项 目 , 还 要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作 为 项 目 建议 书 的 主 要 附 件 之 一 。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项 目 发 展 周 期 的 初始 阶 段 ,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国 家 选 择 项 目

32、 的 依 据 , 也 是 可 行性 研 究 的 依 据 。 涉 及 利 用 外 资 的 项 目 ,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批准 后 , 方 可 开 展 对 外 工 作 。 项 目 建 议 书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 项 目 的 市 场 预 测 ; 产 品 方 案 或 服 务 的 市 场 预 测 ;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须 条 件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 或 中 介 ) 单 位 根 据 资源 状 况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 建 设 单 位 要 根 据 项 目 建 议 书 的要 求 , 落 实 以 下 建 设 条 件 :

33、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源 边 界 ( 或 探 矿 权 ) 的 批 复 ;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矿 产 资 源 部 门 认 证 的 资 源 地 质 评 价 报 告 ;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红 线 图 或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地 灾 危 险 评 估 报 告 ; 水 利 部 门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节 能 减 排 预 评 价 大 纲 ;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及 取 水 意 向

34、 协 议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煤 炭 主 要 指 铁 路 部 门 ) 出 具 的 接 轨 意向 书 ( 函 ) ; 电 力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电 意 向 书 ; 银 行 部 门 出 具 的 贷 款 意 向 书 ;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的 真 实 可 实 施 的 资 本 筹 措 方 案 ; 产 品 供 销 意 向 协 议 、 市 场 调 查 分 析 报 告 。 2、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项 目 立 项 获 得 批 准 后 , 需 根 据 立 项 批 复 的 相 关 内容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35、有 资 质 的 设 计 ( 或中 介 )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复 情 况 进 行 编 制 。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包 含 的 内 容 见 后 所 述 。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的 要 求 , 应 落 实 以 下 建 设 条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源 边 界 ( 或 探 矿 权 ) 的 批 复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矿 产 资 源 部 门 认 证 的 资 源 地 质 评 价 报 告 ;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红 线 图 或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环

36、 境 保 护 部 门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节 能 减 排 评 估 审 查 ( 发 改 委 或 能 源 局 负责 ) 的 意 见 ; 水 利 部 门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书 ;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预 评 价 报 告 ;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评 估 报 告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与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主 要 指 铁 路 部 门 ) 签 署 的 接 轨协 议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与 电 力 部 门 签 署 的 用 电 协 议 ; 项 目 建 设

37、 单 位 与 银 行 部 门 签 署 的 贷 款 承 诺 书 ;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的 真 实 可 实 施 的 资 本 金 筹 措 方 案 ;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方 案 ; 引 进 设 备 考 察 报 告 ; 水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批 复 取 水 许 可 。 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批 复 后 , 建 设 单 位 通 过 招 标,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 或 中 介 )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批 复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的内 容 见 后 所

38、 述 ) , 并 根 据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以 下 专 篇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消 防 专 篇 ; 职 业 卫 生 专 篇 ; 节 能 减 排 专 篇 ; 水 土 保 持 专 篇 ; 属 地 规 定 的 其 他 专 篇 。 ( 三 ) 核 准 制 项 目 的 核 准 程 序 核 准 制 情 况 下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是 指 企 业 不 使 用 政府 性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 属 于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中 所 列 的 项 目 。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内 的 煤 炭开 发 项 目 有 国 务 院 投

39、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其 余 一 般 煤 炭 开发 项 目 由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项 目 从 开 始 策 划到 实 施 完 成 主 要 经 过 3个 阶 段 , 即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阶 段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现 就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阶 段进 行 说 明 。 建 设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应 当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1式 5份 ) 报 送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内 容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除 一 般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所

40、必 须 的 内 容 外, 还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 产 业 政 策 、 发 展 规 划 及 准 入 分 析 ; 项 目 的 建 设 条 件 ; 项 目 主 要 方 案 ; 安 全 生 产 ; 资 源 开 发 及 综 合 利 用 ; 节 能 方 案 ; 建 设 用 地 、 征 地 拆 迁 及 采 煤 影 响 区 居 民 安 置 ; 环 境 和 生 态 影 响 分 析 ; 经 济 影 响 分 析 。 2、 项 目 核 准 条 件 及 所 需 主 要 文 件 符 合 性 文 件 符 合 煤 炭 产 业 政 策 ; 符 合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 符

41、合 矿 区 整 体 规 划 ; 国 家 同 意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复 函 。 上 报 项 目 核 准 请 示 和 所 附 支 持 性 文 件 项 目 核 准 请 示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批 复 ; 建 设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的 复 函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批 复 ( 在 山 区 、 丘 陵 区 、 风 沙 区 开 办 煤 矿 的 ) ;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权 的 ) ; 水 资 源 论

42、 证 报 告 书 审 查 意 见 ( 直 接 从 江 河 、 湖 泊 或 地 下 取 水 并 需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 ; 贷 款 承 诺 函 ; 其 他 文 件 ( 供 电 、 用 户 协 议 等 ) 。 委 托 评 估 和 征 求 意 见 项 目 委 托 评 估 函 ; 征 求 安 全 意 见 函 。 3、 项 目 核 准 程 序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 由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的 项 目 , 须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向 相 应 的 项 目 核准 机 关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国

43、务 院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隶 属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应由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可 直 接 向 国 务院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并 附 上 项 目 所在 地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计 划 单 列 企 业 集 团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可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投资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并 附 上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政 府

44、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其 他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 由 国 务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应 经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政 府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并 提 出 意 见 , 向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省 级 政 府 规 定 具 有 投 资 管 理 职 能 的经 贸 委 、 经 委 应 与 发 展 改 革 委 联 合 报 送 )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 由 国 务 院 审 核 的 项 目 , 应 经 国 务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向 国 务 院 报

45、 送 项 目 申 请报 告 。 项 目 核 准 程 序 及 相 关 说 明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如 认 为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有关 要 求 , 应 在 收 到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知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要 求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澄 清 、 补 充 相 关 情况 和 文 件 , 或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上 报 材 料 齐 全 后 , 项 目 核 准 机关 应 正 式 受 理 , 并 向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项 目 核 准

46、 机 关 在 受 理 核 准 申 请 后 , 如 有 必 要 , 应在 4个 工 作 日 内 委 托 有 资 格 的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接 受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应 在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评估 报 告 , 并 对 评 估 结 论 承 担 责 任 。 咨 询 机 构 在 进 行 评 估时 , 可 要 求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就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说 明 。 项 目 核 准 机 构 在 进 行 核 准 审 查 时 , 如 涉 及 其 他 行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能 , 应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 相 关

47、 部 门应 在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 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后 7个 工 作 日内 , 向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逾 期 没 有 反 馈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的 , 视 为 同 意 。 对 于 可 能 会 对 公 众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 项目 核 准 机 关 在 进 行 核 准 审 查 时 应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征 求 公 众意 见 。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的 项 目 , 可 以 实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在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后 20个 工 作

48、日 内 , 做 出 对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是 否 核 准 的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布 , 或 向 上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由 于 特 殊 原因 确 实 难 以 在 2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核 准 决 定 的 , 经 本 机 关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10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说 明 延 期 理 由 。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委 托 咨 询 评 估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和 进 行专 家 评 议 的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49、 内 。 对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向 项 目 申 报单 位 出 具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 同 时 抄 送 相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项 目核 准 机 关 ; 对 不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 应 向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出具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书 , 说 明 不 予 核 准 的 理 由 , 并 抄 送 相 关部 门 和 下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 经 国 务 院 核 准 同 意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对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的

50、核 准 决 定 有 异 议的 , 可 依 法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4、 咨 询 机 构 资 质 要 求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由 具 备 乙 级 以 上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的 机 构 编制 , 其 中 总 投 资 在 2亿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应 由 具 备 甲 级 咨 询资 格 的 机 构 编 制 。 ( 四 ) 备 案 制 项 目 的 备 案 程 序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不 在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目 录 范 围 的 ,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专 门 规 定 禁 止投 资 的 项 目 , 实 行

51、 备 案 制 。 备 案 制 项 目 的 备 案 程 序 , 按 属 地 印 发 的 关 于 企 业 投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 四 、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有 关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的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编 制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建设 项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 建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预 评 价 等

52、, 这 些 工 作 的 质 量 直 接 关 系 到 项 目 的 行 政 许 可, 因 此 , 应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每 一 项 工 作 。四 ( 一 )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技 术 管 理 矿 井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对 矿 井 建 设 必 要 性 、 主 要 技 术原 则 、 方 案 和 技 术 经 济 合 理 性 的 全 面 论 证 和 综 合 评 价 ,是 矿 井 建 设 立 项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1、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编 制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 已 批 准 的

53、井 田 地 质 勘 探 报 告 、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备 案 证 明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相 关 行 业 和 地 方 政 府 主 管部 门 的 规 定 及 指 导 意 见 。 2、 组 织 编 制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设 计 委 托 书 , 提 出 设 计 原 则 和 要 求; 委 托 招 标 机 构 组 织 招 标 , 参 加 设 计 招 标 会 , 选 取 设计 单 位 ; 提 供 设 计 单 位 需 要 的 设 计 基 础 资 料 。 3、 组 织 内 部 审 查 首 先 审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是 否 符 合 煤 炭 工 业 矿 井设

54、 计 规 范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国 家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门 下 发 的 有 关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标 准 , 其 次 审 查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是 否 符 合 建 设 单 位 的 设 计 意 图 和 要 求 , 并 重 点 分析 、 审 查 以 下 内 容 : 市 场 分 析 、 预 测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分 析 ;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 经 济 评 价 。 4、 组 织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评 审 审 批 程 序 要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行 业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矿 井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送

55、审 稿 完 成 之 后 , 由 总 工 程 师签 发 送 审 请 示 文 件 , 经 相 应 权 限 的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专家 审 查 后 , 组 织 配 合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修 改 , 编 制 完 成 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批 稿 后 , 再 报 上 一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在 项 目 批 准 或 核 准 前 必 须 进 行 环 境影 响 评 价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必 须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基 础 上 完 成 。 凡 列 入 国 家 大

56、 型 煤 炭 基 地 建 设 内 的 所 有 矿区 , 必 须 编 制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 必 须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 经 批 准 的 矿 区 总 体 规 划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是 煤 炭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的 基 本 依 据 。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表 ) 的 编 制 国 家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境 影 响 评 价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57、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以 下 统 称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当 编 制 环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轻 度 影 响 的 , 应 当 编 制 环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 不 需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价 的 , 应 当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58、 , 由 国 务 院 环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中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者 环 境 影 响报 告 表 ,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分 级 审 批 及 批 复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由 建 设 单 位 按 照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 其 环 境 影 响 报

59、告 书 ( 表) 应 当 经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后 ,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5号 , 2008年 12月 11日 ) , 将 编 制 完 成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报 具 有 审批 权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 通 过 审 查 后 ,取 得 批 复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批 准 后 , 建

60、 设 项 目 的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 防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报 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满 5年才 开 工 建 设 的 ,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应 报 原 审 批 单 位 部门 重 新 审 核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煤 矿 建 设

61、项 目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必 须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安全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预 评 价 。1、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是 指 由 有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构 运 用 定 量 或 定 性 的 方 法 , 对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存 在 的 职 业危 害 和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识 别 、 分 析 和 评 估 , 重 点 从 煤 矿 地质 灾 害 、 瓦 斯 灾 害 、 煤 尘 灾 害 、 煤 的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性 、矿 井 水 害 等 方 面 进 行 详

62、 细 的 分 析 和 描 述 。 2、 煤 矿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主 要 危 害 、 有 害 因 素 和 危 害 程 度 及 对 公 共 安 全 影响 的 定 性 、 定 量 评 价 ;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可 能 性 评 价 ;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造 成 职 业 危 害 的 评 价 ; 预 评 价 结 论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3、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备 案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评 价 应 由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资 质的 安 全 中 介

63、机 构 承 担 。 评 价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程序 进 行 评 价 , 提 出 评 价 报 告 , 并 在 提 出 评 价 报 告 30天内 按 规 定 报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 ( 四 ) 初 步 设 计 的 组 织 编 制 和 内 部 评 审 1、 建 设 单 位 对 设 计 单 位 下 发 设 计 委 托 书 , 提 出 初 步设 计 的 原 则 和 技 术 要 求 。 2、 建 设 单 位 为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初 步 设 计 的 前 期 技 术 资料 (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的 专 项 评 价

64、报 告 和批 复 文 件 ) 。 3、 设 计 过 程 中 , 随 着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装 备 的 试验 成 功 , 建 设 单 位 应 和 设 计 单 位 配 合 对 设 计 进 行 进 一 步优 化 , 使 其 具 有 先 进 性 、 合 理 性 、 实 际 性 。 4、 组 织 企 业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对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内 部 评 审,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 由 设 计 单 位 完 善 初 步 设 计 。 5、 根 据 国 家 或 地 方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 提 请上 级 部 门 对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审

65、查 批 复 。 ( 五 ) 初 步 设 计 的 报 批 、 审 批 分 级 管 理 矿 井 的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完 成 后 , 煤 矿 建 设 单 位 将 其上 报 集 团 公 司 ( 或 属 地 市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 进 行 初 审 ,再 向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 省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 上 报 审 批 , 经 相应 权 限 的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审 查 修 改 后 , 下 达 初 步设 计 批 复 文 件 。 新 建 、 扩 建 矿 井 项 目 : 设 计 能 力 在 90万 t/a以 下 项 目, 由 集 团 公 司 ( 市 级

66、煤 炭 管 理 部 门 ) 初 步 审 查 后 , 向 省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报 审 。 设 计 能 力 在 120万 t/a及 以 上 项 目, 由 省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向 国 家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报 审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在 不 扩 界 、 不 增 层 、 不 增 大 生 产 能力 的 条 件 下 , 只 改 变 矿 井 的 生 产 环 节 ( 提 升 、 运 输 、 通风 、 供 电 、 排 水 等 系 统 ) 、 井 筒 功 能 互 换 、 采 掘 工 艺 改革 、 增 加 风 井 等 安 全 设 施 , 由 建 设 单 位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或 市 级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 审 查 批 复 后 , 在 省 级 煤 炭 工 业 管理 部 门 备 案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后 , 还 必 须 根 据 审 批 后 的 初 步 设 计 配套 编 制 项 目 的 安 全 、 水 土 保 持 、 消 防 、 职 业 卫 生 、 节 能减 排 、 矿 井 瓦 斯 抽 放 等 专 项 设 计 。 各 个 专 项 设 计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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