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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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稽核内容 第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

2、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七条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第八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九条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

3、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 第十四条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第十六条开展稽核工作时,可查阅参保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可对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材料进行记录、照相、复制;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调

4、查、询问;对领取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第十七条稽核工作即将结束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将稽核情况向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验证稽核工作有无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提交稽核报告,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犯法规行为的稽核对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在告知前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在稽核工作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

5、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稽核检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并可对其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稽核检查机

6、构应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台账,负责被稽核对象落实整改情况实施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应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核工作情况,凡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稽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稽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开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条稽核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八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稽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社会

7、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

9、,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

10、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

11、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

12、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

13、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

14、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5、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16、。 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

17、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18、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

19、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评论这张 转发至微博 转发至微 第三篇:基金监察稽核制度基金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 监察稽核体系 第一节 体系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21、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二节 任职要求 第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应具有与基

22、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

23、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 督察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行使合规审查委员会的职权; (二)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健全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三)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五)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

24、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发生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二)制订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制度,拟定稽核项目及稽核程序; (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四)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各基金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员处理相关事宜; (六)负责协助政府监管机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并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包

25、括自律、自检调查,专门事项调查等。 (七)完成总经理指派的其他任务。第四节 工作权限第十二条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 独立的检查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并实施监察、稽核的权力;知情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及获取相应资料信息的权力;独立的报告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其监察稽核工作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的权力;建议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独立、公正、可行的改进建议的权力。第十三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独立检查权,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防火墙。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

26、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第十四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知情权,公司在下达或上报监察稽核涉及范围的文件时,应抄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并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报表等文件。 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证明,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涉监察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完善制度,、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予

27、以表彰与奖励。对于改进不力、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察稽核程序 第一节 监察稽核范围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等等。 (二)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投资及公司自有资产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投资决策程序与过程是否符合基金契约与公司规章的要求;交易程序与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交易及分析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三)电脑系统 电脑

28、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网络、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电脑工作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四)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 是否执行了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收入及费用的处理是否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在会计政策和帐务处理上是否与基金托管人保持一致;基金会计是否严守保密职责等。 (五)公司财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切实、有效执行;公司预算、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性质特殊、金额巨大的会计科目单独列示或编制相关附件及说明;对于外部审计所提出问题是否及时调整改进,等等。 (

29、六)行政管理 人事及劳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职务授权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保险管理、后勤保障、技术设施保障、办公电脑系统、交易系统的配置与维护是否有效;上述工作是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等。 (七)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资料是否建档保存等。 (八)防火墙制度 主要业务部门尤其是前后台之间在人员职能、空间上的相互独立是否落实;门禁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公司所有电话进行有效管理;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是否获得切实执行;公司电脑系统权限管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30、等。第二节 监察稽核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以根据临时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可以视需要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现场检查为在工作现场直接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为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检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监察稽核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稽核项目,确定稽核内容,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稽核方案,经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后,向被监察稽核部门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范围和稽核方式,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有

31、关的帐薄、凭证、合同、协议或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等,在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稽核记录,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为撰写稽核报告做好准备。 稽核记录必须有被稽核、检查部门或人员的签字。 (三)报告阶段。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对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稽核报告成文前,原则上应与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当被查部门或个人不同意监察稽核报告意见时,被查部门和个人有权要求监察稽核部复查。复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察稽核人员应本着独立的工作原则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 (四)追踪阶段。对稽核报告做出的结论

32、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整改情况,监察稽核人员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第三节 监察稽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督察员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监察稽核部每年做出年度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并根据监察稽核项目独立地出具定期监察稽核报告和临时监察稽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察稽核报告应确保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由监察稽核人员严肃认真、规范工整地撰写;督察员出具的稽核报告由督察员签署,监察稽核部出具的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 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稽核项目; (二)监察稽核目的; (三)监察稽核起止时间; (四)监

33、察稽核程序、方法; (五)监察稽核结论、整改意见; (六)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或督察员签署意见。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条理清晰,文字简炼,事实清楚,结论、整改意见明确; (二)附调查取证资料目录。 第四章监察稽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自我工作总结与不定期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总结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督察员的工作考核由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工作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及时、准确进行风险监控,从而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受到来自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的监察稽核人员,以及对于因工作出色,预

34、警、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监察稽核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人员未按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行使相应的职权,对监察稽核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监察稽核不力,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监察稽核人员泄露其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公司保密规定范围的内容,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督察员的离

35、任审计由董事会负责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离任审计由总经理负责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四篇: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流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流程 一、工作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二、申报范围 在威海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外地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以及驻新区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需为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每年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申报稽核。稽核时间为每年1-4月。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威海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科拷

36、取在职职工信息、现场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威海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劳动保障科申报。 四、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上一年应付工资总账和明细账及-12月的工资记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 2、填报职工缴费基数签字公示表(盖公章、每人签名按手印)2份和数据盘; 3、纸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公示汇总表(盖公章、财务章,法人、分管人签名)、*年企业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审核表(盖公章)各2份;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上一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盖公章)1份; 2、数据盘及份生成的纸质报表(盖公章)。 四、缴费基数

37、和比例 (一)*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企业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据实申报(不得低于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凡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高于30%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个人%;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个人2%;生育保险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分类确定。 威海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劳动保障科对申报基数进行严格审核,书面稽核后,将全范围、大幅度地对参保单位开展实地稽核,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社会保险基金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湘劳社工字02X

38、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02X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地方

39、税务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卫生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二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

40、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

41、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42、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

43、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

44、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2X年8月开始,202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年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45、),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2X年10月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2X年1月20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2X年月202年1月)。要求各级社会

46、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47、确保情况真实。 、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2年月20X年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2X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 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

48、三)检查验收阶段(22X年5月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02X年月12月) 02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

49、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2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0、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

51、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

52、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

53、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2X年9月起至22X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

54、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

55、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

56、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

57、,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8、;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59、,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一)部署启动阶段(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 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

60、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 3、市州组织复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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