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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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 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 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 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

2、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至 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 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 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 文字。第二章会

3、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 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 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 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行政单

4、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 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 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 用。第三章资产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前款所 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 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5、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 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 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 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6、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无形资 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 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7、物的金 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 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 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 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 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

8、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 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 和折旧年限确定。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 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 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应付职

9、工 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 结合的原则。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 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

10、预算。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沛财预2015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5 号)执行。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 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 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 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 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

11、账,本 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 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 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 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 编制要求。(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

12、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 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 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 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 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核算制度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 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变

13、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 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 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 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

14、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 债权、债务等台帐。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 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 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 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 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 借款收据。(四)经上级有

15、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 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 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 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 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

16、作除特 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 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 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17、(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 事项的核算。(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 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 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 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 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18、。单位因购建、 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 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 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 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 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

19、。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 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 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 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 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 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 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

20、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 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 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 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 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 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 表编制技术

21、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 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 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 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 休费、退

22、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或支付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 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

23、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 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 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 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 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 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 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

24、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 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结算管理制度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 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 拨的行为。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 运转的原则。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

25、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1576号)执行。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 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 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 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 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 更换手续。新印鉴一

26、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 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 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1532号)执行。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 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 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 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 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27、。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156号)执行。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 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 或结算的合法凭证。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 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 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

28、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 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 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 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 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 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 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 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第

29、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 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 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 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 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

30、入 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 具罚没收据。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 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 收据和专用收据)。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 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 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 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 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

31、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 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 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 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 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 印章。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 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 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

32、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 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 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 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 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

33、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 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 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 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 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 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

34、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 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 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 亮证执收执罚。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 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35、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 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 号)。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 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 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 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 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 据。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 开具江苏省行政

36、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 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 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 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 坐收坐支。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 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 准减免。基本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

37、正常运转、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 执行进度办理支出。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 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 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

38、应根据人事部 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 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 照项目支出管理。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 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 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

39、严 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 定执行。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 额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 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 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

40、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 本核算办法。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 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 方面的资金。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 解。(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 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 表彰费用、其他费用。(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41、。(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 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 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 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 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 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 的70%

42、,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 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 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 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 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

43、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 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 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 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 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 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管理

44、。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 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 出。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 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 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 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

45、告。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 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 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 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 长期发挥效益。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 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 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

46、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 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 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 购。(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

47、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 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 报财政部门备案。(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 有关协议米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米购事宜。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 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 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

48、协商一致的,可以 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 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 为验收合格。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 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 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

49、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 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 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 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 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

50、招标数额标准 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 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 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 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 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 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

51、实合法准确完整。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 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 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 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 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 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

52、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 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 情况。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行政单位会计准则2015】(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 或盖章后入帐。(三)会计帐簿和会计

53、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 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 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 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 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 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54、。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 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 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 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第2篇: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

55、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 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 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 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 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 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

56、计制 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 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57、计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 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 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 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

58、有 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 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

59、要变更, 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

60、会计期间 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 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 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 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 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 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

61、不同的核算方法。(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 价值-(补价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X 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一换出资

62、产公允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 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 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 的账面价值作为

63、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 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 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

64、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 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 目后的金额。(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 减少某些会计科目。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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