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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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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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邵阳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生态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我县防范环境事件的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组织指挥、快速反应的保障机制,注重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安监局、县发展与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外侨办、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组织制订,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协调,负责协调专家组的工作;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爆炸、剧毒危险化学品、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控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扑救与泄漏控制和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实施交通道路管制。 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环境安全隐患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协助乡镇设置临时避难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住建局协助组织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休闲场所、公共停车场等监管场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负责县城区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的安全控制与灾后环境清扫工作;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因环境事件导致城市设施、道路损害的恢复;负责组织石油、液化天然气及其管道等重点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人员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处置相关疾病防控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及土壤污染鉴定及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水质、水量等水资源信息的检测进行监督;负责实施或协调江河、水库、山塘等取用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饮用水资源的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船舶、码头、车站、所辖道路、高速公路、高铁等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所辖道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水路和所辖道路污染物;参与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路局协助组织其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所辖道路抢修及保畅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所辖道路污染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气象监测预警活动,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天气趋势预报和相关的气象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处置因养殖业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养殖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商贸活动场所应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旅游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外侨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工伤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保险公司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专家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由各方面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4现场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事发地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事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处理、核实和汇总;承办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2)应急救援组。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3)评估咨询组。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按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向现场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5)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立即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需要跨市州行政区域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需要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人员受伤,或者中毒10人以下的;(2)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6)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启动市级以上。当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时,县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2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建议;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指导、督促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报告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县环保局报告。 (2)县环保局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邵阳市环保局。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须坚持速报机制,明确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邵阳市环保局报告;明确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a、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b、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c、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d、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e、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f、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环保局应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和邵阳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明确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邵阳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对发生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上述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越级速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⑴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⑵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3.4信息通报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部门通报。 4.3.5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统一发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县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发布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应急监测 4.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气象等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3指挥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急救援部门、民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水利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县环保、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⑴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 ⑵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牵头负责组织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评估总结 5.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5.2.2县环保局对全县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营运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装备保障 县、乡镇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 6.4技术保障 县、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 7.1.3县环保局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预案原则3年修订一次的规定,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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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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