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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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 权 激 励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讲 解2013年 4月 12日 提纲n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的 征 税 方 法n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征 税 政 策n 其 他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征 税 政 策n 获 取 股 权 后 的 征 税 政 策 n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的征 税 方 法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的 征 税 方 法n 主 要 的 股 权 激 励 形 式 股 票 期 权 股 票 增 值 权 限 制 性 股 票 其 他 股 权 激 励 形 式 ( 如 员 工 持 股 等 )n 征 税 方 法 因 员 工 在 企 业 的 表 现 和 业 绩 情 况

2、而 取 得 的 、 与 任 职 、 受 雇有 关 的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 应 按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项 目 依 法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符 合 规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可 享 受 优 惠 计 税 办 法 。 n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励 所 得 征 税 政 策 适 用 范 围n 适 用 类 型 : 股 票 期 权 、 股 票 增 值 权 、 限 制 性 股 票n 适 用 对 象 : 上 市 公 司 ( 含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 和 上 市 公 司 控股 企 业 的 员 工 , 其 中 上 市 公 司 占 控 股 企 业

3、股 份 比 例 最 低为 30%。 间 接 持 股 比 例 按 各 层 持 股 比 例 相 乘 计 算 , 上 市 公司 对 一 级 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0%的 , 按 100%计 算 。n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不 适 用 优 惠 计 税 方 法 , 直 接 计 入 个 人 当期 所 得 征 税 : 1) 规 定 之 外 的 集 团 公 司 、 非 上 市 公 司 员 工 取 得 的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 2) 公 司 上 市 之 前 设 立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待 公 司 上 市 后 取 得 的 股 权 激 励所 得 ; 3) 上 市 公 司 未 按

4、照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备 有 关 资 料 。 文 件 依 据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535号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6902号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激 励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2009461号 ) 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票

5、增 值 权 所 得 和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5 号 )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40号 ) 应 纳 税 额 优 惠 计 算 方 法n 纳 税 年 度 内 第 一 次 取 得 时n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适 用 税 率 -速算 扣 除 数 ) 规 定 月 份 数 规 定 月 份 数 , 指 员 工 取 得 来 源 于 中

6、 国 境 内 的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的 境内 工 作 期 间 月 份 数 , 长 于 12个 月 的 , 按 12个 月 计 算 。 适 用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以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 的商 数 , 对 照 税 率 表 确 定 。 应 纳 税 额 优 惠 计 算 方 法n 纳 税 年 度 内 两 次 以 上 取 得 时 两 次 以 上 ( 含 两 次 ) 取 得 同 一 种 股 权 激 励 形 式 所 得 或 者 同时 兼 有 不 同 股 权 激 励 形 式 所 得 , 各 次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合 并 汇算 缴 税 。n 应 纳 税

7、 额 =( 累 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规 定 月 份 数 -累 计 已 纳 税 款 累 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包 括 本 次 及 本 次 以 前 各 次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累 计 已 纳 税 款 , 不 含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的 应 纳 税 款 。 应 纳 税 额 优 惠 计 算 方 法n 纳 税 年 度 内 两 次 以 上 取 得 时 ( 续 ) 各 次 或 各 项 激 励 所 得 的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月 份 数 不 相同 的 ,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数 , 但 最 长 不 超

8、 过 12个 月 规 定 月 份 数 = 各 次 或 各 项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与 该 次 或该 项 所 得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月 份 数 的 乘 积 / 各 次 或 各项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高 管 人 员 纳 税 期 限 优 惠n 纳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 可 自 纳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 在 6个 月 期 限 内 分 期 缴 税 。n 高 管 人 员 包 括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n 原 由 :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转 让 本 公 司

9、股 票 在期 限 和 数 量 比 例 上 存 在 一 定 限 制 , 导 致 行 权 时 无 足 额 资 金 及 时纳 税 的 问 题 。 报 送 资 料 要 求 n 股 票 期 权 、 股 票 增 值 权 计 划n 计 划 实 施 之 前 备 案 : 计 划 或 实 施 方 案 、 协 议 书 、 授 权 通 知 书等 资 料n 行 权 之 前 备 案 :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通 知 书 或 行 权 调 整 通 知 书 等 资料n 限 制 性 股 票 计 划 n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境 外 为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 进 行股 票 登 记 、 并 经

10、上 市 公 司 公 示 后 15日 内 备 案 : 计 划 或 实 施方 案 、 协 议 书 、 授 权 通 知 书 、 股 票 登 记 日 期 及 当 日 收 盘 价 、 禁售 期 限 和 股 权 激 励 人 员 名 单 等 资 料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期 权 所 得n 定 义 企 业 员 工 股 票 期 权 (以 下 简 称 股 票 期 权 )是 指 上 市公 司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授 予 本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企 业 员工 的 一 项 权 利 , 该 权 利 允 许 被 授 权 员 工 在 未 来 时间 内 以 某 一 特

11、定 价 格 购 买 本 公 司 一 定 数 量 的 股 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期 权 所 得n 获 得 授 权 一 般 不 作 为 应 税 所 得 征 税 。n 特 殊 情 形 : 授 权 时 即 约 定 可 以 转 让 , 且 在 境 内 或 境 外 存 在公 开 市 场 及 挂 牌 价 格 ( 即 可 公 开 交 易 的 股 票 期 权 ) : n 取 得 时 : 属 实 际 取 得 有 确 定 价 值 的 财 产 , 按 授 权 日 股 票 期 权 的市 场 价 格 , 按 优 惠 计 税 办 法 征 税 。 以 折 价 购 入 的 ,

12、 以 市 场 价 格扣 除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计 税 。n 行 权 时 : 不 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n 转 让 时 :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期 权 所 得n 转 让 权 利n 行 权 日 之 前 将 股 票 期 权 转 让 的 , 以 转 让 净 收 入 作 为 工 资 薪金 所 得 征 税 。n 以 折 价 购 入 方 式 , 以 转 让 收 入 扣 除 扣 除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后 的余 额 计 税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3、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期 权 所 得n 行 权n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行 权 股 票 的 每 股 市 场 价 -员 工 取 得 该股 票 期 权 支 付 的 每 股 施 权 价 ) 股 票 数 量n 以 折 价 购 入 方 式 的 , 每 股 施 权 价 可 包 括 员 工 折 价 购 入 期 权 时 实际 支 付 的 价 格 。n 每 股 市 场 价 , 指 该 股 票 当 日 的 收 盘 价 。 n 行 权 日 不 实 际 买 卖 股 票 , 按 指 定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与 施 权 价 之间 的 差 额 , 直 接 从 授 权 企 业 取 得 价 差

14、 收 益 的 , 该 价 差 收 益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增 值 权 所 得n 定 义 指 上 市 公 司 授 予 公 司 员 工 在 未 来 一 定 时 期 和 约 定条 件 下 , 获 得 规 定 数 量 的 股 票 价 格 上 升 所 带 来 收益 的 权 利 。 被 授 权 人 在 约 定 条 件 下 行 权 ,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行 权日 与 授 权 日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差 价 乘 以 授 权 股 票 数 量, 发 放 给 被 授 权 人 现 金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15、 务 发 生 详 解 股 票 增 值 权 所 得n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某 次 行 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行 权 日 股 票 价 格 授 权日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股 票 份 数 。 n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上 市 公 司 向 被 授 权 人 兑 现 股 票 增 值 权 所 得 的 日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得n 定 义 指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约 定 的 条 件 , 授 予公 司 员 工 一 定 数 量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纳

16、 税 义 务 发 生 详 解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得n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原 则 上 应 在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被激 励 对 象 时 确 认 所 得 。 n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股 票 登 记 日 股 票 市 价 +本 批 次 解 禁 股 票 当日 市 价 ) 2 本 批 次 解 禁 股 票 份 数 -被 激 励 对 象 实 际 支 付的 资 金 总 额 ( 本 批 次 解 禁 股 票 份 数 被 激 励 对 象 获 取 的限 制 性 股 票 总 份 数 ) n 股 票 市 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境 外 为

17、 证 券 登 记 托 管机 构 ) 进 行 股 票 登 记 日 期 的 当 日 收 盘 价 和 本 批 次 解 禁 股 票 当 日收 盘 价 。n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每 一 批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禁 的 日 期。 n 其 他 股 权 激 励 所得 征 税 政 策 认 购 公 司 股 份 、 股 票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的折 扣 、 补 贴 收 入n 定 性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 因 其 受 雇 期 间 的 表 现 或 业 绩 ,从 其 雇 主 以 不 同 形 式 取 得 的 折 扣 或 补 贴 ( 指 雇 员 实 际 支 付的 股 票

18、等 有 价 证 券 的 认 购 价 格 低 于 当 期 发 行 价 格 或 市 场 价格 的 数 额 ) , 属 于 因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薪 所 得 。n 文 件 依 据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折 扣 或 补 贴 收 入有 关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89号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及 下 放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以 及 外 籍 个 人 若 干税 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后 续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19、知 ( 国 税 发 200480号 ) 认 购 公 司 股 份 、 股 票 而 从 雇 主 取 得 的折 扣 、 补 贴 收 入n 纳 税 义 务 时 间 在 雇 员 实 际 认 购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时 。n 优 惠 计 税 方 法 一 次 取 得 的 折 扣 、 补 贴 收 入 较 多 的 , 可 自 实 际 认购 的 当 月 起 , 由 个 人 自 行 选 择 , 在 不 超 过 6个 月 的期 限 内 , 平 均 分 月 计 入 工 薪 所 得 计 税 。 科 研 机 构 、 高 等 学 校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果 股 权 奖 励 暂 不 征 税n 科 研 机 构 、

20、高 等 学 校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以 股 份 或 出 资 比 例等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科 技 人 员 个 人 奖 励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后 , 暂 不 征 税 。n 科 研 机 构 , 指 按 中 编 办 和 国 家 科 技 委 规 定 设 置 审 批 的 自 然 科 学研 究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n 高 等 学 校 , 指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n 科 技 人 员 , 指 上 述 科 研 机 构 和 高 等 学 校 的 在 编 正 式 职 工 。 n 备 案 资 料 : 科 技 部 门 出 具 的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认 定

21、书 和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资 料 。n 文 件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通 知 ( 国 税 发 1999 125号 ) n 获 取 股 权 后 的 征税 政 策 后 续 环 节 股 权 转 让n 股 权 转 让 按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 以 一 次 转 让 财 产 的 收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征 税 。n 对 个 人 转 让 限 售

22、 股 ( 即 : 股 改 限 售 股 、 新 股 限 售 股 , 俗 称原 始 股 ) 取 得 的 所 得 , 按 照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项 目 征 税 。 n 优 惠 政 策 : 对 个 人 在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从 上 市 公司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 市 场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所 得 , 继 续 免税 。n 后 续 环 节 股 权 转 让n 文 件 依 据 ( 限 售 股 征 税 )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所 得 征 收 个 人所 得 税 有

23、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167号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10 8号 ) 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所 得 征 收 个 人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070号 )n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证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后 个 人 转 让 上 市 公司 限 售 股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24、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8号 ) 后 续 环 节 分 红 派 息n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用 20%的 税 率 计 税 。n 优 惠 政 策n 外 籍 个 人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暂 免 征 税。n 2013年 1月 1日 起 ,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征 税 。 后 续 环 节 分 红 派 息n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征 税 办 法n 个 人 从 公 开 发 行 和 转 让 市 场 取 得 的 上 海

25、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交 易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 持 股 期 限 在 1个 月 以 内 ( 含 1个 月 ) 的 , 全 额 计 入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2) 持 股 期 限 在 1个 月 以 上 至 1年 ( 含 1年 ) 的 , 暂 减 按 50%计 入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3)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1年 的 , 暂 减 按 25%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4) 限 售 股 解 禁 前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继 续 暂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得 额 。 n 上 述 上 市 公 司 指 在 上 海 、 深 圳

26、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的 上 市 公 司 ; 持 股 期 限 指个 人 取 得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之 日 至 转 让 交 割 该 股 票 之 日 前 一 日 的 持 有 时 间 。n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号 ) 后 续 环 节 转 增 股 本n 股 份 制 企 业 用 股 票 溢 价 发 行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不 属 于 股 息 、 红 利 性 质 的 分

27、配 , 不 征 税 。n 股 份 制 企 业 用 盈 余 公 积 金 ( 包 括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 派 发 红 股 : 属 于 股 息 、 利 息 性 质 的 分 配 ,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征 税 。n 股 份 制 企 业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转 增注 册 资 本 : 实 际 是 将 盈 余 公 积 金 向 股 东 分 配 了 股 息 、 红 利 , 股 东 再 以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应 依 照 “

28、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征 税 , 税 款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增 资 、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 时 扣 缴 。 n 文 件 依 据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 企 业 转 增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7198号 )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1998333号 ) 由于地方税收制度正处于变革、完善过程中,本课件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所需资料等有关内容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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