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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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标准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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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编 制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施工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XX版深圳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根底上结合深圳建立工程计价规程〔20XX〕、建立工程工程量计价〔GB50500-20XX〕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建立工程造价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撤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施工规定应当且实际通过进展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立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展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详细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答应任何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词语定义 1 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方案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8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施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施行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获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施行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施行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详细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当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施行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施行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详细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 永久占地:指为施行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 临时占地:指为施行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消费、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行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 1.25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中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 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 1.28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所作的签认证明。 1.29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开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30 开工日: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场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31 开工日: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1.32 实际开工日: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开工验收的日。 1.33 工: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至开工日的天数。 1.34 实际工: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至实际开工日的天数。 1.3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6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 工程量: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图纸列出的工程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 1.3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4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顺延的要求。 1.4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1.4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开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3 法定节假日:指星六、星天及法定的节假日。 标题和旁注 2 标题和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书面形式 3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指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4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 ⑹、及有关技术; ⑺图纸; ⑻工程量;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及工程; ⑾工程进展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 当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5.2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 适用及 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的要求。、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 国内没有相应 6.2 国内没有相应、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图纸的提 供和使用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要求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要求和限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的限内履行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方案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 临时工程 图纸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施行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致承包人 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或指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 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 拒收 8.3 如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工程平安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包人工作 9.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当相关费用: ⑴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线资料对资料的性、准确性负责; ⑸规划、施工答应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发包人委托 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详细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 承包人义务 10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本钱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视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展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当施工场地平安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平安消费、文明施工等的理规定相关手续并工程师。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开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当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当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当因自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理人员 工程师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承包人。施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利限制 11.3 工程师行使以下权利时应先获得发包人的 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误工;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展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身、财产平安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 工程师权利委托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利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受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早7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受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受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工程师的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承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展修正。 12 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 12.1 承包人应按的承诺任命工程经理受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经理签字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发出。 工程经理更换 12.3 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工程经理与的承诺一致并保证工程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工程理班子的稳定。假设任命的工程经理与的承诺不一致或工程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展相应处分。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组织施工 12.4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方案和工程师发出的指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身、财产平安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获得联络时工程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或个人。 14 分包 承包人分包工程 14.1 承包人拟进展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建资质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当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展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资料 14.3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分包工程价款 14.4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与再分包 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制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工程发包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 责任划分 15.2 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当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当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当;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当; 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展统一协调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承受承包人的 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理费与配合费 15.3 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提交和确认 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那么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那么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逾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提出合理修改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那么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进度方案的要求 16.3 工程进度方案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限和开、开工日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方案施工 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视。 进度方案的修改 16.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方案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获得延长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内修改工程进度方案并提出改良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方案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方案 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方案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方案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方案。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方案和说明、工程用款方案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7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 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平安性负责但因设计、、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中的缺陷 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工程施行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资料进展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历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当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观察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展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获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展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当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7.5 在施工间如遇到对于有经历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以及在没有工程师详细指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承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承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物 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根底上对现场存在的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理解以获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施工放线 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同时承当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展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场地 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展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7.10 发包人未能按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后应按工程师的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可以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展调整以防止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临时占地的租用 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供本工程专用 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假设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及延误 工程开工 18 开工及延 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开场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 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或逾未予答复的开工延并相应顺延工;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申请的开工不予延并工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 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延开工并相应顺延工。因延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9.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平安。 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平安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 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 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 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暂时停顿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自收到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复工 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结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消费设备和材料进展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20 工及延误 工 20.1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限内完成。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限内完成。 工顺延 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延误工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⑷工程变更;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遇不可抗力; 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的限制 20.3 承包人在间或法定节假日进展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或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平安、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答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 提早开工奖励费 20.4 延损失赔偿费 20.5 延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20.6 如在本工程开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开工日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延误那么本工程的延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给 2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材料设备中应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责保 21.2 发包人对其供给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20.1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发包人支付相应保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丧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20.1款约定的验交程序那么承包人不负责保发生的丧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费用的除外。 发包人承当责任 21.3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当相关责任详细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当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回绝接收、保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给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当因此产生的保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结算方式 21.4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的承诺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展结合验收。 承包人承当责任 2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当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那么应按工程师的指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当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执行指 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那么发包人有权雇佣别人执行该指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代用材料 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早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前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当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货物运输 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当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不得指定 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消费厂家或供给商。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视、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内容 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检验费用 23.3 拟用于建立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假设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再次检验 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展再次检测。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说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否那么由发包人承当。 随时检查 23.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平安和文明施工 工程质量 24 工程质量和检测 24.1 工程质量应到达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工程质量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为根据。 质量保证 24.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展审查。在每一设计和施行阶段开场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工程检测费分担 24.3 发包人应承当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当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 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24.4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开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开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当缺陷责任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当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不予顺延。 施工质量检测 24.5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施工并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展否那么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承包人应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由发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 工程隐蔽前的检测 24.6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早24小时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展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展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后进展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重新检测检测 24.7 无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那么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如检测不合格那么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不予顺延。 25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25.1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当。 工程试车程序 25.2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展: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开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开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5.3 发包人和承包人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 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那么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和重新安装并承当有关费用工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那么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展撤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有关费用工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有关费用工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开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当。 26 平安文明施工 26.1 ⑴发包人的平安文明施工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建立行政主部门发布的施工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理与支付编制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承包人支付平安文明措施费。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文明施工的规定进展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 承包人的平安文明施工责任 26.2 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立平安消费及文明施工的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定合理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平安文明施工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承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 ⑵承包人平安消费理机构和专职平安消费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平安文明措施的组织施行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立行政主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措施由分包人施行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平安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平安事故由承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不予顺延。 工程师对平安文明进展监视 26.3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施行工企业现场平安文明措施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平安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施行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立行政主部门必要时责其暂停施工。 平安防护 26.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道、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施行爆破作业、使用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发包人承当相应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26.5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去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化石、文物 26.6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构造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后24小时内当地文物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平安事故处理 26.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有关部门认定。 平安文明措施费应专款专用 26.8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平安文明措施工程费用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平安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承受发包人的监。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平安防护措施导致发惹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7 工程的保护 工程的保护 2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那么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内承当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本款所述照责任是指照责任人应对因丧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当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工程的修复 27.2 承包人在负责照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本钱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 成品、半成品保护 27.3 对工程中分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开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根底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答应。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证件种类要求 28.1 承当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以下证件: 〔1〕专业运输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答应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当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城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区内禁行路段还应深圳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28.2 假设承包人具备第28.1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本钱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承包人自行运输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28.3 假设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28.1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并且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当的本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 28.4 假设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当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假设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28.1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亦将承当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担。 车辆与人员 28.5 承当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28.1款第〔2〕项和第〔3〕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28.9款所要求的车辆单。 28.2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当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当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 假设承包人违背上述规定应承当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背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专职检查 28.6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展检查。对违背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相关方限整改。整改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当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平安文明运输 28.7 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分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封不严等违背城道路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平安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6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分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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