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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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 税 会 计 纳税会计,又称税务会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以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为核算主体,对税金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全过程进行反映与核算的一门专业性会计。它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是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而产生。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在西方,税务会计已经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驾齐驱,成为现代企业会计的三大支柱之一。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 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 我 国 几 乎100%企 业 在 多 缴 税 , 100%企 业 在 偷 税 、 漏 税 ; 愚 昧 者 偷 税 , 糊 涂 者 漏 税

2、, 精 明 者 纳 税 管 理 和 筹 划 。 v为 什 么 企 业 要 进 行 纳 税 会 计 核 算 、监 督 和 管 理 ?( 一 ) 纳 税 成 本企 业 家 的 “ 管 理 公 式 ” 是 什 么 ? v从 上 述 公 式 看 , 收 入 减 去 成 本 等 于 利 润 ,那 么 收 入 和 成 本 那 个 对 于 利 润 的 敏 感 性更 高 呢 ? 其 实 表 现 在 成 本 上 , 因 为 收 入的 提 高 是 要 有 一 定 的 周 期 的 , 他 是 要 有一 定 的 积 累 的 , 但 是 相 对 于 收 入 提 高 的这 样 的 一 个 前 提 之 下 , 成 本 的

3、降 低 就 会带 来 利 润 的 提 高 , 而 在 众 多 的 成 本 中 ,我 国 数 在 前 三 位 的 除 了 原 料 成 本 以 外 接下 来 就 是 纳 税 成 本 , 那 么 纳 税 成 本 包 含了 几 块 呢 ? 主 要 是 三 个 部 分 : 税 款 成 本 、办 税 成 本 和 风 险 成 本 。 v( 1) 税 款 成 本v税 款 成 本 是 指 企 业 按 税 法 缴 纳 税 款 的 多少 。 按 照 税 收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 固 定 性的 特 征 , 该 成 本 是 固 定 成 本 。 从 我 国 的所 得 税 角 度 来 说 , 2008年 进 行

4、了 所 得 税改 革 , 本 次 改 革 ,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从 33%下 调 到 25%, 就 25%而 言 , 我 国 的 所 得税 税 率 也 是 比 较 高 的 , 所 以 说 站 在 企 业的 角 度 上 说 这 是 税 款 成 本 。 因 此 , 很 多企 业 也 认 为 该 成 本 是 不 可 变 的 。 v( 2) 企 业 办 税 成 本 解 析 办 税 成 本 即 是 用 于 办 理 纳 税 事 宜 方面 的 成 本 支 出 。 主 要 包 括 办 税 人 员 工 资支 出 、 购 买 相 关 办 税 工 具 、 参 加 相 关 培训 及 外 聘 税 务 顾 问 支

5、出 。( 3) 纳 税 风 险 成 本 及 其 类 型 在 企 业 运 行 过 程 中 , 纳 税 风 险 包 括两 种 类 型 , 一 是 企 业 多 交 税 款 的 风 险 ,二 是 企 业 违 反 税 法 少 交 税 款 而 被 罚 款 、滞 纳 金 等 的 支 出 。 v企业多交税款的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管 理 的 漏 洞 , 可 能 来自 业 务 的 漏 洞 , 还 有 可 能 来 自 基 础 行 为 , 来自 征 管 。我 们 看 下 面 案 例 :案 例 常 识 问 题 某 防 盗 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A) 和 某房 地 产

6、公 司 ( 简 称 B) 签 立 了 一 份 防 盗 门 加工 合 同 。 合 同 中 规 定 : A受 B委 托 ,负 责 加 工总 价 值 200万 元 的 “ 可 视 新 型 防 盗 门 ” , 加工 所 需 原 材 料 120万 元 由 A提 供 ,A共 收 取 加 工费 及 原 材 料 费 200万 元 。 A共 缴 印 花 税 0.1万元 。 v 答 案 分 析 由 于 合 同 签 立 不 恰 当 , 未 分 别 注 明 材 料 和 加 工 费 金额 , A公 司 在 不 知 不 觉 中 多 缴 了 税 。方 法 一 : 分 别 签 订 合 同原 材 料 贴 花 税 1,200,0

7、00 3/10000=3,60元加 工 费 贴 花 税 800,000 5/10000=4,00元两 项 合 计 : 3,60 4,00 7,60元方 法 二 : 不 具 体 区 分 材 料 和 加 工 费 , 签 订 合 同 材 料和 加 工 费 合 计 200万 元此 类 合 同 , 不 能 区 分 材 料 和 加 工 费 的 , 统 一 适 用 高税 率 5/10000计 税 贴 花 。加 工 费 贴 花 税 2000000 5/10000=1000元则 方 法 二 较 方 法 一 税 额 多 纳 税 元 240元 。 v案 例 资 料 意 识 问 题 某 企 业 从 事 消 费 品 的

8、 生 产 、 加 工 业 务 ,在 全 国 各 省 都 设 立 了 办 事 处 负 责 当 地 的 市 场销 售 、 配 货 及 货 款 的 回 收 工 作 。 由 于 商 品 品种 的 特 殊 性 , 产 品 大 部 分 是 通 过 商 场 、 超 市 、副 食 品 零 售 店 等 终 端 市 场 销 售 , 各 办 事 处 配送 货 物 的 数 量 、 频 率 比 较 大 ; 于 是 驻 各 地 办事 处 分 别 在 当 地 租 赁 了 仓 库 存 放 货 物 , 便 于配 送 货 物 。 由 于 各 地 的 办 事 处 不 独 立 核 算 仅负 责 管 理 , 为 了 避 免 各 地 办

9、 事 处 在 当 地 缴 纳增 值 税 , 企 业 的 财 务 部 门 对 该 业 务 进 行 了 业务 安 排 。 v 方 法 : 由 厂 方 直 接 对 用 户 开 票 , 各 地办 事 处 负 责 催 收 货 款 , 将 收 回 的 货 款 全部 存 在 当 地 开 设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上 , 月末 将 货 款 采 用 现 金 或 现 金 汇 票 的 形 式 交回 厂 财 务 , 厂 财 务 科 直 接 开 发 票 给 商 场 、超 市 等 终 端 市 场 。 v案 例 分 析 : 上 述 业 务 应 该 在 驻 各 地 办 事处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增 值 税 。 v

10、依 据 : 根 据 国 税 发 1998137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所 属 机 构 间 移 送 货 物 征 收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 设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构 并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 送 到 其 他 机 构 用 于 销 售 , 所 称的 用 于 销 售 , 是 指 受 货 机 构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经营 行 为 : 向 购 货 方 开 具 发 票 ; 向 购 货 方 收 取 货款 。 受 货 机 构 的 货 物 移 送 行 为 有 上 述 两 项 情 形 之 一的 , 应

11、 当 向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增 值 税 。v 137号 文 件 指 的 情 况 应 是 总 机 构 向 分 支 机 构 移 送 货物 , 分 支 机 构 作 为 受 货 机 构 , 既 不 向 购 货 方 开 具 发票 , 也 不 向 购 货 方 收 取 货 款 , 则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缴 纳增 值 税 ; 否 则 总 机 构 移 送 货 物 的 行 为 应 视 同 销 售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增 值 税 。 v 关 于 纳 税 人 以 资 金 结 算 网 络 方 式 收 取 货 款 增 值 税 纳税 地 点 的 问 题

12、2002年 9月 国 税 函 2002802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纳 税 人 以 资 金 结 算 网 络 方 式 收 取 货 款 增 值 税 纳税 地 点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的 纳 税 人为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资 金 的 管 理 , 与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金融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建 立 资 金 结 算 网 络 , 以 总 机 构 的 名义 在 全 国 各 地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开 立 的 账 户 为 分 支 机构 所 在 地 账 号 , 只 能 存 款 、 转 账 、 不 能 取 款 ) , 各地 实 现 的 销

13、 售 , 由 总 机 构 直 接 开 具 发 票 给 购 货 方 ,货 款 由 购 货 方 直 接 存 入 总 机 构 的 网 上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其 取 得 的 应 税 收 入 可 在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缴 纳 增 值 税 。 v在 日 常 管 理 中 , 细 小 的 行 为 都 有 可 能 涉 及 到纳 税 成 本 吗 ?您 是 否 考 虑 过 税 法 变 化 与 日 常 管 理 的 关 系 ?是 否 考 虑 过 行 为 规 范 的 行 为 成 本 ?比 如 , 有 一 个 单 位 , 年 初 手 上 有 一 个 增 值 税的 进 项 税 票 , 抵 扣 额 约 为 40万

14、 , 但 由 于 会 计人 员 交 接 手 续 没 有 理 清 , 会 计 人 员 换 了 几 次岗 , 导 致 年 初 票 据 到 年 尾 才 发 现 , 这 仅 仅 是一 个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疏 忽 吗 ? 他 应 当 是 一 种 内控 的 管 理 制 度 问 题 , 由 于 公 司 这 种 内 控 缺 位 ,它 不 健 全 , 所 以 才 产 生 了 这 种 行 为 过 失 。 v 我 们 看 发 票 的 规 定 : 在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纳 税 人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发 票 特 别 是 没有 填 开 付 款 方 全 称 的 发 票 , 不 得 允 许 纳 税

15、 人 用 于 税 前 扣 除 、抵 扣 税 款 、 出 口 退 税 和 财 务 报 销 。 国 税 发 200880号 加 强 费 用 扣 除 项 目 管 理 , 防 止 个 人 和 家 庭 费 用 混 同 生 产经 营 费 用 扣 除 。 利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管 、 劳 动 用工 合 同 等 信 息 , 比 对 分 析 工 资 支 出 扣 除 数 额 。 加 大 大 额 业 务招 待 费 和 大 额 会 议 费 支 出 核 实 力 度 。 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 亏 损 弥 补 等 跨 年 度 扣 除

16、项 目 , 实 行 台 账管 理 。 加 强 发 票 核 实 工 作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不 得 作 为 税 前扣 除 凭 据 。 国 税 发 200888号 上 述 文 件 , 对 发 票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定 , 企 业 稍 有 不 慎 ,发 票 不 合 法 , 将 会 导 致 企 业 税 负 增 加 。 v 再 者 , 信 息 沟 通 非 常 重 要 。v 基 于 以 上 ,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来 自 管 理 方 面 , 来 自 认 识 方面 等 , 都 有 可 能 使 企 业 多 纳 税 额 。v v ( 二 ) 企 业 违 反 税 法 少 交 税

17、款 而 被 罚 款 、 滞 纳 金 等的 支 出 我 们 今 天 主 要 讲 解 , 会 计 角 度 与 税 收 征 管 的 差 异 ,导 致 无 意 识 状 态 下 或 知 识 信 息 考 虑 不 周 全 情 形 下 无形 中 多 交 税 ; 或 者 少 缴 税 甚 至 相 关 的 惩 罚 成 本 。举 例【 问 题 1】 某 公 司 在 供 电 过 程 中 , 除 按 规 定 收 取 用户 电 费 外 , 还 对 违 反 用 电 守 则 的 用 户 收 取 电 费 逾 期付 款 滞 纳 金 和 违 章 用 电 罚 款 25万 元 。 请 问 , 这 两 笔收 入 是 否 缴 纳 增 值 税

18、 ?【 问 题 2】 公 司 向 外 省 的 一 个 客 户 销 售 商 品 一 批 。价 税 合 计 100万 元 ,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 发 出 商 品 半 年后 客 户 结 清 货 款 , 并 按 年 利 率 10%加 收 利 息 10万 元 。利 息 是 否 计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计 征 增 值 税 ? 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简 称 条 例 ) 第 6条 规 定 : “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销售 货 物 或 者 应 税 劳 务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不 包 括 收

19、取 的 销 项 税额 。 ” 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第 12条 规 定 : “ 条 例 第 6条 所 称 价外 费 用 , 是 指 价 外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补 贴 、 基 金 、 集 资 费 返 还 利 润 、 奖 励 费 、 违金 约 (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 、 包 装 费 、 包 装 物 租金 、 储 备 费 、 优 质 费 、 运 输 装 卸 费 、 代 收 款项 、 代 垫 款 项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 收 费 。 ” v 【 问 题 3】 v 某 药 厂 向 一 家 医 药 公 司

20、 销 售 药 品 , 药 品 由 该 厂负 责 ( 通 过 铁 路 ) 运 输 。 铁 路 运 输 时 , 部 分 药 品 丢失 , 因 赔 偿 期 已 过 铁 路 部 门 不 予 赔 偿 , 在 这 种 情 况下 , 有 无 税 收 问 题 , 账 务 上 如 何 处 理 ?v 存 在 税 收 问 题 。 对 购 货 方 收 到 的 药 品 并 已 支 付 货 款的 部 分 , 销 货 方 按 规 定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对 运输 中 丢 失 的 货 物 : 要 取 得 铁 路 运 输 部 门 关 于 货 物 丢失 的 事 实 证 明 ; 对 丢 失 的 货 物 不 作

21、销 售 , 而 作 产 成品 损 失 , 记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 将 与 所 丢 失 货 物 相 对 应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转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 有 关 情况 要 及 时 向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报 告 ,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并 由 其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 提 出 税 收 处 理 意 见 。 v【 问 题 4】一 母 公 司 , 经 营 生 铁 , 为 下 游 企 业 A厂 采 购生 铁 并 负 责 运 输 , 母 公 司 为 了 节 约 税 收 降 低成 本 , 设 计 了 一 套 方 案 : 为 A厂 采 购 的

22、 生 铁改 为 代 购 , 委 托 物 资 公 司 每 月 为 厂 家 联 系5000吨 生 铁 采 购 业 务 , 并 向 其 每 吨 收 取 10元的 手 续 费 , 将 生 铁 从 B厂 运 往 A厂 , 每 吨 收 取40元 的 相 关 费 用 。 中 间 商 节 省 了 巨 额 资 金 。受 托 方 代 购 , 认 为 是 提 供 代 购 劳 务 , 不 缴 纳增 值 税 。 v 国 税 局 在 年 度 检 查 中 间 商 , 查 阅 合 同 , 发 票 问 题 ,最 后 检 查 现 金 流 。 发 现 现 金 流 没 有 变 化 , 而 是 有 中间 商 向 下 游 企 业 垫 付

23、 资 金 。 根 据 财 税 字 1994第 026号 通 知 , 代 购 货 物 行为 不 征 增 值 税 必 须 符 合 三 个 条 件 : 1、 受 托 方 不 垫付 资 金 ; 2、 销 售 方 将 发 票 开 具 给 委 托 方 , 并 由 受托 方 将 该 项 发 票 转 交 给 委 托 方 3、 受 托 方 按 销 售 方实 际 收 取 的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额 ( 如 系 代 理 进 口 货 物则 为 海 关 代 征 的 增 值 税 额 ) 与 委 托 方 结 算 货 款 , 并另 外 收 取 手 续 费 。 不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的 , 无 论 会计

24、制 度 规 定 如 何 核 算 , 均 征 收 增 值 税 。 本 例 中 的 代 购 , 其 实 是 由 中 间 商 ( 受 托 方 ) 垫付 资 金 与 以 上 条 件 不 符 , 故 不 属 于 代 购 。 受 托 方 应该 缴 纳 增 值 税 。 第 一 章 纳 税 会 计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 1.了 解 税 收 与 税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 2.掌 握 税 制 构 成 要 素 , 理 解 各 基 本 要 素 的含 义 。 3.理 解 纳 税 会 计 概 念 , 纳 税 会 计 与 财 务 会计 、 税 收 会 计 的 联 系 与 区 别 。 4.了 解 纳 税

25、会 计 的 目 标 、 对 象 、 基 本 前 提和 一 般 原 则 。 5.了 解 并 掌 握 纳 税 会 计 要 素 及 纳 税 会 计 等式 。 v第 一 节 纳 税 会 计 的 概 念 与 特 点v一 、 纳 税 会 计 概 念v1.纳 税 会 计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 1) 纳 税 会 计 产 生 的 前 提 条 件 税 收 的 征 收 ( 2) 纳 税 会 计 的 产 生v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中 对 纳 税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标 志 着 纳 税 会 计 的 产 生 。 ( 3) 纳 税 会 计 的 发 展 各 国 税 法 税 制 的 不 断 完 善 , 尤 其

26、是 现 代所 得 税 法 的 诞 生 与 和 完 善 以 及 先 进 合 理 的增 值 税 税 制 , 对 纳 税 会 计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至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经 济 活 动 的 复 杂 化 , 纳 税对 投 资 、 融 资 以 及 经 营 决 策 的 影 响 越 发 显著 。 与 财 务 会 计 、 管 理 会 计 并 列 成 为 企 业 会计 体 系 的 三 大 分 支 。 v2.纳 税 会 计 的 概 念 纳 税 会 计 是 指 以 国 家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为准 绳 , 以 货 币 计 量 为 基 本 形 式 , 运 用 会 计 学的 基 本 理 论 和

27、 核 算 方 法 , 连 续 、 系 统 、 全 面地 对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款 的 形 成 、 计 算 和 缴 纳 ,即 税 务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资 金 运 动 进 行 确 认 、 计量 、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一 门 专 业 会 计 。 是 融 税 收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计 核 算 为 一 体 的 一 种 特 种 专 业会 计 。 v内 涵 :v 纳 税 会 计 主 体 所 有 负 有 纳 税 义 务的 法 人 与 自 然 人 , 即 纳 税 人 。v 核 算 依 据 现 行 税 收 制 度 与 法 规v 目 标 a.从 纳 税 人 角 度 看 , 纳 税 会计 最

28、终 要 使 纳 税 人 在 不 违 反 税 收 法 规 的前 提 下 , 使 纳 税 额 最 小 , 达 到 节 税 的 目的 ; b.从 征 税 人 角 度 看 , 纳 税 会 计 最 终要 保 证 纳 税 人 足 额 地 缴 纳 各 种 税 金 。v 职 能 核 算 与 监 督 , 以 及 纳 税 筹 划v 性 质 属 于 纳 税 管 理 范 畴 v二 、 纳 税 会 计 的 特 点v 1.法 律 性v 2.广 泛 性 纳 税 主 体 的 广 泛 性 决 定 了 纳 税 会 计 的 广 泛性v 3.统 一 性v 4.独 立 性 核 算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v三 、

29、纳 税 会 计 与 财 务 会 计 、 税收 会 计 的 异 同v1. 纳 税 会 计 与 财 务 会 计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1) 联 系 : 纳 税 会 计 是 以 财 务 会 计 为 基 础的 , 它 并 不 要 求 企 业 在 财 务 会 计 的 凭 证 、 账簿 、 报 表 之 外 再 设 一 套 纳 税 会 计 帐 表 。 纳 税会 计 资 料 大 多 来 自 于 财 务 会 计 , 在 进 行 纳 税调 整 、 计 算 , 并 作 纳 税 调 整 会 计 分 录 后 , 再融 入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之 中 。 v( 2) 区 别 会 计 目

30、 标 不 同 对 象 不 同核 算 基 础 、 处 理 依 据 不 同v收 益 实 现 的 时 间 和 费 用 的 可 扣 减 性 计 算 损 益 的 程 序 不 同v会 计 利 润 与 应 税 所 得 的 调 整 会 计 原 则 的 运 用 上 不 同v财 务 会 计 : 权 责 发 生 制 , 稳 健 性 原 则 等 v 纳 税 会 计 : 联 合 制 , 较 少 运 用 稳 健 性 原 则 2.纳 税 会 计 与 税 收 会 计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 1) 联 系 税 收 会 计 : 是 以 直 接 负 责 组 织 税 款 征 收与 入 库 业 务 的 税 务 机 关 为 会 计

31、主 体 , 以 货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 对 税 收 资 金 及 其 运 动进 行 连 续 、 系 统 、 全 面 、 综 合 的 核 算 与 控制 , 为 税 收 管 理 与 决 策 及 时 、 准 确 地 提 供税 收 信 息 , 旨 在 保 证 税 款 及 时 、 足 额 地 缴入 国 库 的 一 种 税 收 管 理 活 动 , 它 是 税 务 系统 内 部 的 一 种 管 理 会 计 。 同 属 税 收 管 理 范 畴 目 标 与 任 务 一 致 核 算 对 象 都 是 税 收 资 金 及 其 运 动 v( 2) 区 别v会 计 主 体 不 同税 收 会 计 主 体 国 家

32、 税 务 机 关纳 税 会 计 主 体 纳 税 人v核 算 对 象 不 同纳 税 会 计 核 算 对 象 税 金 的 形 成税 收 会 计 核 算 对 象 税 金 的 征 收 与 入 库 v 核 算 依 据 不 同纳 税 会 计 :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制 度税 收 会 计 : 预 算 会 计 准 则 , 税 收 会 计 核 算 办法 等v 会 计 体 系 不 同 纳 税 会 计 属 于 企 业 会 计 体 系 , 税 收 会 计 属于 国 家 预 算 会 计 体 系 。 v四 、 纳 税 会 计 模 式v 1. 根 据 税 法 对 会 计 影 响 的 程 度

33、 不 同v( 1) 立 法 会 计 模 式 财 税 合 一 模 式( 法 、 德 等 国 )v 特 点 : 会 计 准 则 、 会 计 制 度 从 属 于 税法 , 以 税 法 为 导 向 , 因 此 , 其 会 计 所 得与 应 税 所 得 基 本 一 致 , 财 务 会 计 与 纳 税会 计 可 不 必 分 开 。 v( 2) 非 立 法 会 计 模 式 财 税 分 离 模式 ( 英 、 美 、 加 等 国 )v特 点 : 会 计 准 则 、 会 计 制 度 独 立 于 税 法的 要 求 , 因 此 , 其 会 计 所 得 不 等 于 应 税所 得 ,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34、财 务 会 计 与纳 税 会 计 应 该 分 开 。v( 3) 混 合 会 计 模 式 ( 日 本 等 国 ) v 2. 根 据 税 制 结 构 体 系 不 同v( 1) 以 所 得 税 会 计 为 主 体 的 纳 税 会 计 ( 英 、 美 、 加 等 国 )v ( 2) 以 流 转 税 会 计 为 主 体 的 纳 税 会 计 ( 某 些 发 展 中 国 家 )v ( 3) 以 流 转 税 与 所 得 税 并 重 的 纳 税 会计 ( 德 国 、 荷 兰 、 意 大 利 等 )v 3. 我 国 的 纳 税 会 计 模 式v财 税 合 一 模 式 , 逐 渐 转 变 为 财 税 分 离 模式

35、, 税 法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制 度 分 离 ,并 且 差 异 逐 渐 拉 大 , 以 流 转 税 与 所 得 税并 重 。 v五 、 纳 税 会 计 的 基 本 前 提v1.纳 税 主 体v 就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实 体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法 人 和 自 然人 ) 。 与 财 务 会 计 中 的 “ 会 计 主 体 ” 有密 切 联 系 , 但 不 一 定 等 同 。v2.持 续 经 营v 假 定 企 业 个 体 将 继 续 存 在 足 够 长 的 时间 以 实 现 其 现 在 的 承 诺 , 如 预 期 所 得 税在

36、将 来 被 继 续 课 征 。 v3.货 币 时 间 价 值v它 深 刻 地 揭 示 了 纳 税 人 进 行 纳 税 会 计 核算 、 管 理 、 筹 划 的 目 标 之 一 纳 税 最晚 , 也 说 明 了 所 得 税 会 计 中 采 用 纳 税 影响 会 计 法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 4.纳 税 年 度 5.年 度 会 计 核 算 v六 、 纳 税 会 计 的 一 般 原 则v1.修 正 的 应 计 制 原 则 ( 权 责 发 生 制 与 收付 实 现 制 结 合 )v 应 计 制 用 于 纳 税 会 计 时 , 与 财 务 会 计的 应 计 制 存 在 某 些 差

37、异 : ( 1) 必 须 考虑 支 付 能 力 原 则 ; ( 2) 确 定 性 的 需 要 ,使 得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实 际 实 现 具 有 确 定 性 ;( 3) 保 护 政 府 税 收 收 入 。 v2.与 财 务 会 计 日 常 核 算 方 法 基 本 一 致 的原 则v3.划 分 营 业 收 益 与 资 本 收 益 原 则v 营 业 收 益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其 经 常 性 的 主要 经 营 活 动 而 获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主 营 业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其 税 额 的 课 征标 准 一 般 按 正 常 税 率 计 征 ; 资 本 收

38、益 是指 在 出 售 或 交 换 资 本 资 产 时 所 得 的 收 益 ,如 投 资 收 益 、 出 售 或 交 换 有 价 证 券 收 益等 , 资 本 收 益 的 课 税 标 准 具 有 许 多 不 同于 营 业 收 益 的 特 殊 规 定 。 4.配 比 原 则 主 要 应 用 于 所 得 税 会 计 , 即 纳 税 人 发生 的 费 用 用 应 当 与 导 致 纳 税 义 务 发 生的 税 前 会 计 收 益 相 配 比 ( 在 同 期 报告 ) , 而 不 管 税 款 支 付 的 时 间 性 。 5.确 定 性 原 则 在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理 过 程 中 , 按 所 得 税

39、法 的 规 定 , 在 纳 税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实 际实 现 具 有 确 定 性 的 特 点 。 v七 、 纳 税 会 计 要 素v1.计 税 依 据v税 基 , 如 收 入 额 、 销 售 额 ( 量 ) 、 增 值额 、 所 得 额 和 财 产 计 税 额 等v2.应 税 收 入v即 税 法 所 认 定 的 收 入 , 也 称 法 定 收 入 ,不 同 于 会 计 收 入 , 确 认 应 税 收 入 根 据 两点 : 与 应 税 行 为 相 联 系 ; 与 某 一 具体 税 种 相 关 v3.扣 除 费 用v是 指 企 业 因 发 生 应 税 收 入 而 必 须 支 付 的相 关

40、成 本 、 费 用 , 即 税 法 所 认 可 的 允 许在 计 税 时 扣 除 的 项 目 金 额 , 又 称 法 定 扣除 项 目 金 额 。v扣 除 费 用 的 确 认 包 括 三 种 情 况 : 按 发生 额 直 接 扣 除 ; 按 税 法 允 许 的 会 计 方法 进 行 折 旧 、 摊 销 后 扣 除 ; 按 不 超 过税 法 规 定 扣 除 标 准 的 金 额 扣 除 ( 限 额 扣除 ) v4.应 税 所 得 ( 或 亏 损 )v是 指 应 税 收 入 与 法 定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差额 , 与 会 计 所 得 存 在 差 异 。 应 税 所 得 为负 数 时 , 则

41、 为 应 税 亏 损 。v5.应 纳 税 额v即 应 纳 税 款 , 是 指 计 税 依 据 与 其 适 用 的税 率 ( 或 单 位 税 额 ) 的 乘 积 , 是 纳 税 会计 特 有 的 会 计 要 素 。 6.其 他 会 计 要 素 退 免 税 、 退 补 税 、 滞 纳 金 、 罚 款 、罚 金 等 也 可 作 为 税 务 会 计 要 素 , 但 非主 要 的 会 计 要 素 . 7.纳 税 会 计 等 式 计 税 依 据 适 用 税 率 ( 或 单 位 税 额 ) =应 纳 税 额 ( 适 用 于 所 有 税 种 ) 应 税 收 入 -扣 除 费 用 =应 纳 所 得 ( 仅适 用

42、 于 所 得 税 ) 第 二 节 纳 税 会 计 的 目 标 、 职 能 与 任 务一 、 纳 税 会 计 的 对 象 1.纳 税 会 计 的 对 象 ( 1) 一 般 对 象 : 是 指 纳 税 人 因 纳 税 而 引 起的 能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税 务 活 动 , 即 税 务 资 金运 动 。 ( 2) 具 体 对 象 A 计 税 依 据 应 税 流 转 额 ( 经 营 收 入 ) : 商 品 流 转 额 、非 商 品 流 转 额 、 委 托 加 工 产 品 、 自 制 自 用产 品 的 计 税 金 额 。 成 本 、 费 用 额 v 应 税 利 润 额 与 收 益 额v 应 税 财

43、 产 额v 应 税 行 为 计 税 额 vB 税 款 的 计 算 与 核 算vC 税 款 的 缴 纳 、 退 补 与 减 免vD 税 收 滞 纳 金 与 罚 款 、 罚 金 v二 、 纳 税 会 计 的 目 标v是 向 纳 税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提 供 关 于 纳 税人 税 款 形 成 、 计 算 、 申 报 、 缴 纳 等 税 务活 动 方 面 的 会 计 信 息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 投 资 人 、 债 权 人v 社 会 公 众 总 目 标 : 提 供 有 助 于 纳 税 决 策 的 会 计 信 息 1、 依 法 纳 税 , 认 真 履 行 纳

44、税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保 证 财 政 收 入 的 及 时 与 稳 定 ; 2、 正 确 纳 税 , 协 调 好 税 法 与 财 务 会 计 的 关 系 ,保 证 财 政 收 入 的 真 实 性 ; 3、 科 学 纳 税 , 合 法 公 平 地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 保证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的 优 化 。 v三 、 纳 税 会 计 的 职 能 1、 核 算 反 映 职 能 2、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3、 纳 税 筹 划 职 能 四 、 纳 税 会 计 的 任 务 v 第 三 节 税 收 基 本 理 论v一 、 税 收 与 税 法v( 一 ) 税 收 及 其 产 生v1

45、. 税 收 的 概 念是 国 家 为 了 实 现 其 职 能 ,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参 与 社会 产 品 和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强 制 、 无 偿 地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分 配 关 系 。其 内 涵 为 : 征 税 的 目 的 是 履 行 国 家 公 共 职 能 ;国 家 征 税 凭 借 的 是 其 政 治 权 力 ; 税 收 属 于 分 配范 畴 。税 收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形 式 , 与 其 他 财 政收 入 形 式 如 公 产 收 入 等 有 本 质 区 别 。 v2.税 收 的 产 生有 两

46、个 前 提 条 件 : 一 是 国 家 的 产 生 和 存 在 ;二 是 私 有 财 产 制 度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 二 者 缺一 不 可v( 二 ) 税 收 的 特 征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 固 定 性 ( 与 其 他 财 政 收入 的 的 根 本 区 别 )v( 三 ) 税 收 的 职 能 组 织 收 入 职 能 、 调 控 经 济 职 能 、 监 督 管 理职 能 v( 四 ) 税 收 的 分 类v1.按 课 税 对 象 分 类v流 转 税 ; 所 得 税 ; 资 源 税 ; 财 产 税 ; 行为 目 的 税v2.按 征 收 权 限 和 收 入 支 配 权 限 分 类v

47、中 央 税 ( 消 费 税 、 关 税 等 ) ; 地 方 税(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等 ) ; 中 央 和 地 方 共享 税 ( 增 值 税 等 )v3.按 计 税 标 准 分 类v 从 价 税 ; 从 量 税 v4.按 税 收 与 价 格 的 关 系 分 类v 价 内 税 ; 价 外 税v5.按 税 负 是 否 转 嫁 分 类v 直 接 税 ( 如 所 得 税 , 财 产 税 ) ; 间接 税 ( 如 流 转 税 )v6.其 他 分 类 v(五 )税 法 及 其 分 类v1.税 法 的 概 念v 税 法 是 指 有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的 有 关 调 整税 收 分 配

48、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有 权 的 机 关 : 在 我 国 即 是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地 方立 法 机 关 、 获 得 授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v税 法 与 税 收 的 关 系 : 形 式 与 内 容v 税 收 是 经 济 学 概 念 , 侧 重 解 决 分 配 关 系 ;税 法 是 法 学 概 念 , 侧 重 解 决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税 收 是 税 法 确 定 的 具 体 内 容 , 税 法 是 税 收的 法 律 表 现 形 式 。 有 税 必 有 法 , 无 法 不 成税

49、。 v2.税 法 的 分 类v( 1) 按 照 税 法 基 本 内 容 和 效 力 的 不 同分 类v税 收 基 本 法 : 是 税 法 体 系 的 主 体 和 核 心 ,起 着 税 收 母 法 的 作 用 。 我 国 目 前 尚 未 制定 统 一 的 税 收 基 本 法 。v税 收 普 通 法 : 是 根 据 税 收 基 本 法 的 原 则 ,对 税 收 基 本 法 规 定 的 事 项 分 别 立 法 并 实施 , 如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等 。 ( 2) 按 照 税 法 功 能 和 作 用 的 不 同 分 类v税 收 实 体 法 : 主 要 是 指 确 定

50、 税 种 立 法 ,具 体 规 定 个 税 种 的 征 收 对 象 、 征 收 范 围 、税 目 、 税 率 、 纳 税 地 点 等 。v税 收 程 序 法 : 是 指 税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管 理 法 、 纳 税 程 序 法 、 发票 管 理 法 、 税 务 机 关 组 织 法 、 税 务 争 议法 等 。 v( 3) 按 照 税 法 征 收 对 象 的 不 同 分 类v对 流 转 额 课 税 的 税 法 ; 对 所 得 额 课 税 的税 法 ; 对 财 产 、 行 为 课 税 的 税 法 ; 对 自然 资 源 课 税 的 税 法v( 4) 按 征 收

51、 权 限 和 税 收 收 入 归 属 分 类v 中 央 税 法 和 地 方 税 法v( 5) 按 照 主 权 国 家 行 使 税 收 管 辖 权 的不 同v 国 内 税 法 、 国 际 税 法 和 外 国 税 法 v3.我 国 现 行 税 法 体 系v税 收 实 体 法 :v税 收 法 律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v税 收 法 规 其 他 税 种v税 收 规 章v税 收 程 序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收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例 v 第 四 节 税 法 构 成 要 素

52、v一 、 纳 税 人v1、 含 义 : 税 法 规 定 直 接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和 个 人 , 也 称 纳 税 主 体 , 一 般 分 为 自 然 人 和法 人v2、 与 纳 税 人 有 关 的 概 念 有 :v( 1) 负 税 人 : 实 际 负 担 税 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纳 税 人 如 果 能 够 通 过 一 定 途 径 把 税 款 转 嫁 或转 移 出 去 , 纳 税 人 就 不 再 是 实 际 负 担 税 款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我 国 造 成 纳 税 人 与 负 税 人 不 一致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价 格 与 价 值 背 离 , 引 起 税

53、负转 移 或 转 嫁 。 v( 2)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有 义 务 从 持 有 的 纳税 人 收 入 中 扣 除 其 应 纳 税 款 并 代 为 缴 纳 的企 业 、 单 位 或 个 人 。 如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支 付所 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v( 3)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 是 有 义 务 借 助 与 纳税 人 的 经 济 交 往 而 向 纳 税 人 收 取 应 纳 税 款并 代 为 缴 纳 的 单 位 , 主 要 有 受 托 加 工 单 位 、生 产 并 销 售 原 油 、 重 油 的 单 位 等v( 4) 代 征 代 缴 义

54、 务 人 : 受 税 务 机 关 委 托 而代 征 税 款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v( 5) 纳 税 单 位 : 是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的 单 位 ,是 纳 税 人 的 有 效 集 合 v二 、 课 税 对 象v课 税 对 象 是 征 税 的 对 象 , 是 税 法 中 规 定 的征 税 的 目 的 物 , 是 国 家 据 以 征 税 的 依 据 。通 过 规 定 课 税 对 象 , 解 决 对 什 么 征 税 的 问题 。v( 一 ) 课 税 对 象 是 构 成 税 收 实 体 法 要 素 中的 基 础 性 要 素v1、 课 税 对 象 是 一 种 税 区 别 另 一 种 税 的

55、原 因v2、 课 税 对 象 体 现 着 各 种 税 的 征 税 范 围v3、 其 他 要 素 的 内 容 一 般 都 是 以 课 税 对 象 为基 础 确 定 的 v( 二 ) 计 税 依 据v1、 含 义 : 又 称 为 税 基 , 是 税 法 中 规 定 的 据以 计 算 各 种 应 征 税 款 的 依 据 或 标 准v2、 不 同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不 同 :v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计 税 依 据 一 般 是 货 物 和 应税 劳 务 的 增 值 额 和 营 业 收 入v所 得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利 润 、工 资 或 薪 金 所 得 额v农

56、 业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常 年 产 量v消 费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应 税 销 售 额 或 销 售 数量 v 3、 计 税 依 据 的 表 现 形 态v 价 值 形 态 课 税 对 象 和 计 税 依 据 是 一 致 的 , 如所 得 税v 实 物 形 态 课 税 对 象 和 计 税 依 据 是 不 一 致 , 如房 产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农 业 税 、 车 船 税v 4、 课 税 对 象 与 计 税 依 据 的 关 系v ( 1) 课 税 对 象 是 征 税 的 目 的 物 , 计 税 依 据 是 在目 的 物 已 经 确 定 的 前 提 下 , 对 目 的

57、物 以 计 算 税 款的 依 据 和 标 准v ( 2) 课 税 对 象 是 从 质 的 方 面 对 征 税 所 作 的 规 定 ,而 计 税 依 据 是 从 量 的 方 面 对 征 税 所 作 的 规 定 , 是课 税 对 象 量 的 表 现 。 v ( 三 ) 税 源v 1、 含 义 : 税 源 是 税 款 的 最 终 来 源 , 税 收 负 担 的最 终 归 宿 , 税 源 大 小 体 现 着 纳 税 人 负 担 能 力 v 在 社 会 产 品 价 值 中 , 能 够 成 为 税 源 的 只 能 是国 民 收 入 分 配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收 入v 2、 课 税 对 象 与 税 源

58、 关 系v 当 某 些 税 种 以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收入 为 课 税 对 象 时 , 税 源 和 课 税 对 象 一 致 , 如 所 得税v 大 多 数 税 课 税 对 象 与 税 源 不 一 致 , 如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 房 产 税v ( 四 ) 税 目v 税 目 是 课 税 对 象 的 具 体 化 。 反 映 具 体 征 税 范 围 ,代 表 征 税 的 广 度 。 v三 、 税 率v( 一 ) 含 义 :v税 率 是 应 纳 税 额 与 课 税 对 象 之 间 的 比 例 ,是 计 算 税 额 的 尺 度 , 代 表 课 税 的 深 度 , 是

59、体 现 税 收 政 策 的 中 心 环 节 。v( 二 ) 税 率 的 基 本 形 式v1.比 例 税 率 :v( 1) 含 义 : 是 指 对 同 一 征 税 对 象 或 同 一 税目 ,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只 规 定 一 个 比 例 。 都 按同 一 比 例 征 税 , 税 额 与 课 税 对 象 成 正 比 例关 系 。 v ( 2) 种 类 : 产 品 比 例 税 率 , 行 业 比 例 税 率 ,地 区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 有 幅 度 的 比 例 税 率v( 3) 特 点 : 税 率 不 随 课 税 对 象 数 额 的 变 动而 变 动 、 课 税 对 象 数 额 越

60、大 , 纳 税 人 相 对直 接 负 担 越 轻v2.累 进 税 率 :v( 1) 含 义 : 同 一 课 税 对 象 , 随 数 量 的 增 大 ,征 收 比 例 也 随 之 增 高 的 税 率 , 表 现 为 将 课税 对 象 按 数 额 大 小 分 为 若 干 等 级 , 不 同 等级 适 用 由 低 到 高 的 不 同 税 率 , 一 般 多 在 收益 课 税 中 使 用 v( 2) 种 类 :v按 照 税 率 的 累 进 依 据 的 性 质 分 为 : v 全 额 累 进 税 率 :v含 义 : 是 以 课 税 对 象 的 全 部 数 额 为 基 础 计征 税 款 的 累 进 税 率

61、v特 点 : 在 应 税 所 得 额 确 定 以 后 , 相 当 于 按照 比 例 税 率 计 征 , 计 算 方 法 简 单v 税 收 负 担 不 合 理 , 特 别 是 在 各 级 征 税 对象 数 额 的 分 界 点 处 负 担 相 差 悬 殊 v 超 额 累 进 税 率v含 义 : 分 别 以 课 税 对 象 数 额 超 过 前 级 的 部分 为 基 础 计 算 应 纳 税 的 累 进 率v特 点 : 计 算 方 法 比 较 复 杂v累 进 幅 度 比 较 缓 和v边 际 税 率 和 平 均 税 率 不 一 致 , 税 收 负 担 的透 明 度 较 差v为 了 简 化 计 算 , 引

62、用 “ 速 算 扣 除 数 ”v速 算 扣 除 数 全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额 超 额 累 进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v 超 率 累 进 税 率v含 义 : 以 课 税 对 象 数 额 的 相 对 率 为 累 进 依据 , 按 超 累 方 式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税 率 v步 骤 : 确 定 相 对 率 , 对 利 润 征 税 时 , 以 销售 利 润 率 为 相 对 率 , 对 工 资 征 税 时 以 工 资增 长 率 为 相 对 率 v将 相 对 率 分 为 若 干 等 级 , 规 定 不 同 的 税 率 v计 税 时 按 照 相 对 率 计 算 出 应

63、 税 的 课 税 对 象数 额 , 分 别 计 算 税 款 v汇 总 求 出 全 部 应 纳 税 额 v土 地 增 值 税 采 用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v 超 倍 累 进 税 率v含 义 : 以 课 税 数 额 相 当 于 计 税 基 数 的倍 数 为 累 进 依 据 , 按 超 累 方 式 计 算 应纳 税 额 的 税 率 v计 税 基 数 是 相 对 数 , 超 倍 累 进 税 率 实际 上 是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v计 税 基 数 是 绝 对 数 , 超 倍 累 进 税 率 实际 上 是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v3、 定 额 税 率 v含 义 : 根 据 课 税 对 象 计 量

64、 单 位 直 接 规 定 固定 的 征 税 数 额 v土 地 使 用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 资 源 税 、 车 船使 用 税 等 适 用 定 额 税 率 v特 点 : 税 率 与 课 税 对 象 的 价 值 量 脱 离 了 联系 , 不 受 课 税 对 象 价 值 量 变 化 的 影 响 , 适用 价 格 稳 定 , 质 量 等 级 和 品 种 规 格 单 一 的大 宗 产 品 征 税 的 税 种 。 v 四 、 减 税 免 税 v ( 一 ) 减 免 税 三 种 基 本 形 式 v 1.税 基 式 减 免 v 含 义 : 直 接 缩 小 计 税 依 据 的 方 式 实 现 减 免

65、税 。 v 内 容 : 起 征 点 : 是 征 税 对 象 达 到 一 定 数 额 开 始 征税 的 起 点v 免 征 额 : 征 税 对 象 的 全 部 数 额 中 免 予 征 税 的 数 额v 项 目 扣 除v 跨 期 结 转v 2.税 率 式 减 免 v 3.税 额 式 减 免 ( 二 ) 减 免 税 按 在 税 法 中 的 地 位 分 三 类 v 1.法 定 减 免v 2.临 时 减 免 v 3.特 定 减 免 v ( 三 ) 加 重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两 种 措 施 v 1、 税 收 附 加 : 也 称 地 方 附 加 , 同 正 税 一 起 征 收的 列 入 地 方 预 算

66、外 收 入 的 一 种 款 项 。 v 2、 税 收 加 成 : 是 根 据 税 制 规 定 的 税 率 征 税 以 后 ,再 以 应 纳 税 额 为 依 据 加 征 一 定 成 数 和 税 额 , 加 一成 相 当 于 加 征 应 纳 税 额 的 10%, 加 征 成 数 一 般 在 1成 10成 之 间 v举 例 : 假 设 某 人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收 入 48000元 ,免 征 额 为 800元 , 税 率 为 20 , 若 规 定 计 税依 据 超 过 20000 30000元 的 部 分 , 加 征 2成 , 超 过 30000 40000元 的 部 分 , 加 征 5成 , 超 过 40000元 以 上 的 部 分 , 加 征 10成 。则 该 人 应 纳 税 额 为 ( ) 元 。 应 纳 税 额=20000 20%+10000 20% (1+20%)+10000 20% (1+50%)+(47200-40000) 20% (1+100%)=12280元 v五 、 纳 税 环 节 :v 生 产 环 节v 流 通 环 节v 分 配 环 节v六 、 纳 税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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