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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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法 位 之 变 2.8资 产 处 置 之 变 2.9公 益 性 捐 赠 之 变2.7税 前 不 可 扣 除 项 目 之 变 2.6税 前 扣 除 项 目 之 变2.5收 入 构 成 之 变 2.4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概 念 之 变2.3税 率 之 变2.11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之 变 2.10计 算 依 据 之 变2.12税 收 优 惠 权 之 变2.13税 收 征 管 之 变 2.14解 释 权 之 变2.2纳 税 人 之 变 2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2、 析2.1 法 位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范 畴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制 定 ,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要高 于 旧 条 例 。 3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2 纳 税 人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 一 ) 国 有 企 业 ;( 二 ) 集 体 企 业 ;( 三 ) 私 营 企 业 ;( 四 ) 联 营 企 业 ;( 五 ) 股 份 制 企 业 ;( 六 ) 外 商 投

3、资 企 业( 七 ) 外 国 企 业( 八 ) 有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的 其 他 组 织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取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为 企 业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将 纳税 人 划 分 为 “ 居 民 企 业 ” 和 “ 非 居 民 企业 ”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4、企 业 , 为 居 民 企业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 法 规 成 立 且 实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 境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内 所 得 的 企 业 ,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 4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3 税 率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原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纳税 人 应 纳 税 额 ,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 税

5、 率为 33%.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五 条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外 国 企 业 就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从 事 生 产 、 经营 的 机 构 、 场 所 的 所 得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的 所 得 额 计 算 , 税 率 为 33%。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6、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适 用税 率 为 20%。 5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4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概 念 之 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除 外 商 投 资 企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外 , 应 当 就 其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和 其 他 所 得 ,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包 括 来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7、外 的 所 得 。纳 税 人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去 准 予 扣除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的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设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8、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不 征 税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6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5 收 入 构 成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9、 法 规 定纳 税 人 的 收 入 总 额 包 括 :( 一 ) 生 产 、 经 营 收 入 ;( 二 )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 三 ) 利 息 收 入 ;( 四 ) 租 赁 收 入 ;( 五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六 ) 股 息 收 入 ;( 七 ) 其 他 收 入 。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得 的 收 入 , 为 收 入 总 额 。 包 括 :( 一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10、 收 益 ;( 五 ) 利 息 收 入 ; ( 六 ) 租 金 收 入 ; ( 七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九 ) 其 他 收 入 。收 入 总 额 中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财 政拨 款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性 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征 税 收 入 。 7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6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之 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在 所 得 税 扣 除 的 项 目 包 括

11、 :1) 成 本2) 费 用 3) 损 失 可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 包 括 :1) 成 本2) 费 用3) 税 金 (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增 值 税 以 外 )4) 损 失5) 其 他 支 出 8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6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之 变 工 资 薪 金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对 内 资 企 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扣 除 实 行 计 税 工资 制 度 , 对 外 资 企 业 实 行 据 实 扣 除 制 度 , 这是 造 成 内 外 资 企 业 税 负 不 均 的 重 要 原 因

12、之 一 实 施 条 例 统 一 了 企 业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税 前 扣除 政 策 , 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出 , 准 予 扣 除 。 对 于 合 理 的 判 断 , 主 要 从 雇员 实 际 提 供 额 服 务 与 报 酬 总 量 在 数 量 上 是 否 配 比 合 理 进 行 , 凡 是 符 合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常 规 而 发 生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都 可 以 在 税 前 据实 扣 除 。 9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6 税前扣除项目之变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旧 法 规 定

13、 新 法 规 定对 企 业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 职 工 教 育经 费 支 出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14%、2%、 1.5%计 算 扣 除 。 实 施 条 例 继 续 维 持 了 职 工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的 扣 除 标 准 , 但 由 于 计 税 工 资 已 经 放 开 , 实施 条 例 将 “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 调 整 为 “ 工 资 薪金 总 额 ” , 扣 除 额 相 应 提 高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14、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10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6 税前扣除项目之变业务招待费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对 内 、 外 资 企 业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实 行 按销 售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限 额 扣 除 。 考 虑 到 商 业 招 待 和 个 人 消 费 之 间 难 以 区分 ,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经 营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额 的 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15、 业 ) 收 入 的 5。 11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6 税前扣除项目之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对 内 资 企 业 实 行 的 是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采 用不 同 的 比 例 限 制 扣 除 的 政 策 , 对 外 资 企业 则 没 有 限 制 。 实 施 条 例 统 一 了 企 业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传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 规 定 : 除 国 务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广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16、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除 。 12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7 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下 列 项 目 不 得 扣 除 :( 一 ) 资 本 性 支 出 ;( 二 ) 无 形 资 产 受 让 、 开 发 支 出 ;( 三 ) 违 法 经 营 的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四 ) 各 项 税 收 的 滞 纳 金 、 罚 金 和 罚 款 ;( 五 )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有 赔 偿 的 部 分

17、;( 六 )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的 公 益 、 救 济性 捐 赠 , 以 及 非 公 益 、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 七 ) 各 种 赞 助 支 出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各 项 支 出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 除 :( 一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三 ) 税 收 滞 纳 金 ;( 四 )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五 ) 本 法 第

18、九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六 ) 赞 助 支 出 ;( 七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13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各 项 资 产 的 概 念 比 较序号 资 产种 类 所 得 税 法 资 产 定 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定 义 旧 税 法 规 定1 固 定资 产 条 例 56条 , 1、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有 的 ; 2、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19、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税 法 同 会 计 准 则 趋同 ; 会 计 准 则 表 述为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个 会 计 年 度 , 税 法改 为 12个 月 , 实 质相 同 。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 工 具 等 ; 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在2000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过 两 年 的 , 也 应 当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 2 生 产型 生物 资产

20、条 例 62条 , 企 业 为 生 产 农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出 租 等 而 持 有 的 生物 资 产 , 包 括 经 济 林 、 薪 炭 林 、产 畜 和 役 畜 税 法 同 会 计 定 义 相同 ; 按 照 持 有 目 的不 同 , 生 物 资 产 分为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和公 益 性 生 物 资 产 无3 无 形资 产 条 例 65条 ,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有 的 、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长 期 资 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权 著

21、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利 技 术 商 誉 同 税 法 表 述 不 同 ,但 没 有 实 质 性 差 异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者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性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纳 税 人 长 期 使 用 但是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 包 括 专利 权 、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 14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各 项 资 产 的 概 念 比 较序号 资 产种 类 所 得 税 法 资

22、 产 定 义 企 业 会 计准 则 定 义 旧 税 法 规 定4 长 期待 摊费 用 法 13条 , 分 为 四 类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其 他 应 当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表 述 为 递 延 资 产5 投 资 条 例 71条 , 是 指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和债 权 性 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 。 6 存 货 条 例 72条 ,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出 售 的 产 成 品

23、 或 商 品 、 除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产 品 、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材 料 和 物 料 等 。 税 法 同 会计 的 表 述完 全 相 同 7 总 结 在 新 所 得 税 法 中 , 资 产 的 定 义 同 新 会 计 准 则 定 义 趋 同 ; 新 所 得 税 法 中 固 定资 产 的 定 义 同 旧 税 法 规 定 ,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取 消 了 “ 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设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两 年 的 , 应 当 作 为 固

24、 定资 产 ” 的 规 定 , 代 之 以 单 一 的 “ 12个 月 ” 的 使 用 时 限 标 准 。 15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不 允 许 计 算 折 旧 或 摊 销 扣 除 的 项 目序 号 税 收 规 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备 注1 房 屋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资 产 存 在 会 计 与 税 收 的 差 异 ,会 计 上 规 定 , 无 论 是 否 使用 , 均 要 提 取 折 旧 体 现 相 关 性 原 则2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租 金

25、 , 不 提 折 旧3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承 租 方 提 折 旧 , 不能 重 复 计 提 ;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 的原 则 4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资 产 因 为 其 价 值 已 经 得 到了 充 分 补 偿5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例 如 : 古 玩 、 字 画 、文 物 等 与 经 营 活 动 无关 的 资 产6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是 一 些 特 殊 企 业 , 目前 已 不 多 见 。 16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26、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表 总 项 目 序号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新 法 折 旧最 低 年 限 旧 法 最 低折 旧 年 限 备 注折 旧 年 限 1 房 屋 、 建 筑 物 ( 条 例 60条 ) 20年 20年 包 括 同 房 屋 不 可 分 割 的空 调 等 。2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10年 10年 3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具 、 工 具 、 家 具 等 5年 5年 4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运 输 工 具 4年 5年 例

27、如 : 汽 车 的 折 旧 年 限以 前 为 5年 , 现 在 可 以 改为 4年 了 。5 电 子 设 备 3年 5年 由 5年 改 为 3年 ; 17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折 旧 方 法折旧方 法 1 一 般 方 法 直 线 法 折 旧 直 线 法 折 旧 国 税 函 2006452号( 工 作 量 法 )2 加 速 折 旧( 法 32条 、条 例 98条 ) 法 32条 、 条 例 98条 国 税 发 2003113、财 税 200688号 条 例 98条 规 定 : 可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限 方 法 , 最

28、低 折 旧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条 例60条 规 定 的 最 低 折旧 年 限 的 60% 不 允 许 采 取 缩 短 折旧 年 限 的 方 法总 结 无 论 是 新 法 还 是 旧 法 , 基 本 的 折 旧 方 法 均 是 直 线 , 工 作 量 法 属 于 直 线 法 旧 加 速 折 旧 的 规 定 大 致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固 定 资 产 实 体 损 耗 不 快 , 但 是 技 术 进步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另 一 类 是 固 定 资 产 实 体 消 耗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在 88号 文 件 中 还 规定 了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的 仪 器 和 设

29、 备 加 速 折 旧 的 规 定 。 旧 法 中 不 允 许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的 方 法 加 速 折 旧 , 新 法 允 许 采 用 , 规 定 最 低 折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60%。 18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残 值 率残值率 1 残 值 率 ( 条 例 59条 ) 自 行 合 理 确 定总结 内 资 所 得 税 条 例 规 定 残 值 率 在 5%以 内 , 国 税 发 200370号 文件 则 规 定 在 两 法 合 并 前 统 一 为 5%;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则 规 定 残值 率

30、 不 得 少 于 10%, 国 税 发 2003127号 文 件 第 四 条 则 规 定 在 两法 合 并 前 一 律 为 10%; 在 稽 查 实 践 中 经 常 发 现 纳 税 人 由 于 残 值率 低 而 被 纳 税 调 整 的 案 例 , 在 2007年 的 汇 算 清 缴 中 仍 应 注 意 固 定 资 产 残 值 率 的 确 定 问 题 。 新 所 得 税 法 中 将 固 定 资 产 的 残 值 率 确 定 权 交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确 定 ,主 要 是 同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趋 同 的 考 虑 。 19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31、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待 摊费 用 1 已 足 额 提 取 折旧 的 固 定 资 产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预 计 尚 可 使 用年 限 分 期 摊 销 扣 除 办 法 第 31条 : 纳 税 人 的 固 定 资产 修 理 支 出 可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纳 税 人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 如 有 关固 定 资 产 尚 未 提 足 折 旧 , 可 增 加 固 定资 产 价 值 ; 如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已 提 足 折旧 , 可 作 为 递 延 费 用 , 在 不 短 于 5年的 期 间 内 平 均 摊 销

32、。 称 呼 不 同 。 旧 法 中 表 述 为 固 定 资产 改 良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例 称 为 “ 递 延 资 产 ” , 而 新 法 则称 为 “ 改 建 支 出 ” ; 国 税 发 200084号 文 件 31条 规 定 :满 足 条 件 之 一 的 为 大 修 理 支 出 ( 改良 支 出 ) 发 生 的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原值 20%以 上 ; 经 过 修 理 后 经 济 使用 寿 命 延 长 两 年 以 上 经 过 修 理 后的 固 定 资 产 被 用 于 新 的 或 不 同 的 用途 。 条 例 69条 规 定 : 同 时 符 合 两 个 条件 ,

33、 为 大 修 理 支 出 : 修 理 支 出 达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以 上 ;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限 延 长 2年 以 上 。 改 建 支 出 和 大 修 理 支 出 的 界 限 在于 , 改 建 支 出 是 指 “ 改 变 房 屋 、 建筑 物 结 构 ,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的 支 出 ,而 大 修 理 则 是 维 持 目 前 功 能 的 大 修理 支 出 。2 租 入 固 定 资 产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合 同 规 定的 剩 余 租 赁 期分 期 摊 销 租 赁 剩 余 期 限 与 改 良 工 程 耐 用 年 限 两

34、者 孰 短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3 固 定 资 产 的 大修 理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价 值4 其 他 应 当 作 为长 期 待 摊 费 用的 支 出 兜 底 条 款 开 办 费 属 于 旧 法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差 异 ,旧 条 例 细 则 34条 规 定 , 应 当 在 不 短于 5年 内 分 期 扣 除 ; 在 新 所 得 税 法 下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没 有 提 到 开 办 费 , 开 办费 应 当 可 以 从 会 计 制 度 , 在 税 前 一 次性 列 支 。总结 区 分 固 定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35、费 用 和 当 期 费 用 ,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划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费 用 性 支 出 原 则 的 直 接 体 现 。 新 法中 对 于 资 本 化 的 标 准 提 高 , 政 策 趋 于 宽 松 , 企 业 可 以 得 到 更 多 的 税 收 利 益 。 在 新 法 中 规 定 大 修 理 支 出 必 须 达 到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的 50%以 上 , 意 味 着 很 少 能 有 修 理 支 出 被 定 性 为 大 修 理 支 出 。 20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8 资 产 处 理 之 变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及

36、加 计 扣 除项 目 序 号 项 目 新 法 规 定 旧 法 规 定(一 )摊 销 方 法 直 线 法 ( 条 例 67条 ) 新 法 同 旧 法 无 变 化(二 )摊 销 年 限 1 自 行 开 发 条 例 67条 : 不 得 低 于 10年 新 法 同 旧 法 无 变 化2 投 资 或 受 让 的 无 形资 产 条 例 67条 :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合 同 约 定 了 使 用 年 限 的 , 可 以 按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分 期摊 销 。 否 则 按 照 不 得 低 于 10年摊 销 。 新 法 同 旧 法 无 变 化 3 外 购 商 誉 条 例 6

37、7条 : 外 购 商 誉 不 允 许 摊销 , 但 是 在 企 业 只 能 个 体 转 让 或清 算 时 , 准 予 扣 除 。 国 税 发 200484号 文件 第 24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无 论 是 自 创 还 是 外 购的 商 誉 , 均 不 允 许 计提 折 旧 或 摊 销 费 用 。(三 )加 计 扣 除 1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新 法 30条 、 条 例 95条 : 在 按 照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研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加 计 扣 除 。 无 论 内 资 还 是 外 资 企业 均 有 三 新 开 发 费 用的 规 定 。2

38、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新 法 30条 、 条 例 95条 : 按 照 无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摊 销 。 21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9 公 益 性 捐 赠 之 变旧 法 规 定新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两类: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 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新法作了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为12%;三是将计算依据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22 二 、 新 旧

39、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0 计 算 依 据 之 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纳 税 人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如 果 有 关的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同 国 家 的 有 关 税 收 规 定相 抵 触 的 , 须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计 算 纳 税 。 其 中 , 国 家 的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包 括 了 为数 众 多 的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纳 税 人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与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不 一

40、致 的 , 应 当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规 定 计 算 纳 税 。 也 就 是 说 , 纳 税 人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只 须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规 的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而 不 再 按 规 范 性文 件 计 算 。 23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1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之 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对 税 收 优 惠 的 规 定 相 当 简 单 和 原则 一 是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实 行 20%的 优 惠 税 率 。二 是 国 家 需

41、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实 行 15 的优 惠 税 率 。 三 是 扩 大 对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四 是 对 企 业 投 资 于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方面 的 税 收 优 惠 ;五 是 保 留 对 农 林 牧 渔 业 、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六 是 对 劳 服 企 业 、 福 利 企 业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的 直 接 减 免 税 政 策 采 取 替 代 性 优 惠 政 策 ;七 是 法 律 设 置 的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和 技 术

42、交 流 的 特 定 地区 内 , 以 及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执 行 上 述 政 策 的 地 区 内 新 设 立的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可 以 享 受 过 渡 性优 惠 ;八 是 西 部 大 开 发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继续 实 施 。 24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2 税 收 优 惠 权 之 变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虽 然 没 有 明 确 对 税 收 优 惠 权 作 出 限 定 , 但 从其 规 定 分 析 , 国 务 院 、 乃 至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43、 税务 总 局 都 有 相 当 的 权 限 。 其 一 , 从 总 体 上 明 确 税 收 优 惠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其 二 , 规 定 了 税 收 优 惠 办 法 的 备 案 制 度 , 即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或 者 由 于 突 发 事 件 等 原 因 对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国 务 院 可 以 制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专 项 优 惠政 策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25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3 税

44、收 征 管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期 为 年 度 终 了 后的 四 个 月 内 ;纳 税 人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申 报 表 的 期 限 为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四 十 五 天 之 内 ;纳 税 人 在 报 送 申 报 表 时 须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会计 报 表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期 为 年 度 终 了 后的 五 个 月 内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五 个 月 内 , 向 税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要

45、 求 纳 税 人 报 送 财 务 报 告 。 26 二 、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差 异 分 析2.14 解 释 权 之 变 旧 法 规 定 新 法 规 定税 法 的 解 释 权 归 属 于 财 政 部 , 后 来 , 国务 院 进 行 了 机 构 改 革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也拥 有 了 税 法 解 释 权 。 法 律 明 确 , 新 的 税 法 解 释 权 归 属 于 国 务院 。 这 也 可 以 看 作 是 中 国 税 法 层 次 的 提升 。 27 例1: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08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

46、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300万元,适用税率10%,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8 答案:自2008年起,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免征所得税,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 200+300+(3000-600)10%=310万元。 29 例2: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

47、;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 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30 答案:(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大于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 (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 (5)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 31 例3:

48、某中型工业企业执行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32 (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 (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

49、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 (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33 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 (2)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34 答案:(1)存在的问题: 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实施条

50、例38条 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 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1条;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2条 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体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 提取坏账准备金按计提,超过税法规定5,扣除费用。 35 (2)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200000(105)10000元 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50000150000=100000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0元(60000000530000025000060%=150000) 不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240003800062000元 不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部分=60006000

51、/(612)65500元 不得扣除坏账准备金=(15000003%-6000)-(15000005-6000)375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010000062000550037500)25%53750元 36 例4:新华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37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为1000万元(第一年取得该项目收入)。 38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产品销售

52、成本45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为500万元 (2)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 (4)投资收益50万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0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万元); (5)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万元,存货盘亏损失50万元)。 39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10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

53、环境保护项目工资1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提取。 4全年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120万元,职工教育费支出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 5假设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能够单独核算 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要求:计算新华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0 答案: 12008年利润总额 (90001000)(4500500)(20050)50(20002001200)800 600 22008年收入总额900010001010010 其中:免税收入10 32008年各项

54、扣除 一般项目 环保项目 (1)成本 4500 500 合计5000 (2)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 50 合计 250 (3)期间费用 3028.5 336.5 合计3365 其中:销售费用 2000 (广告费在销售营业收入15据实扣除) 财务费用 200 管理费用 1200351165 业务招待费限额50(10000550856051) 期间费用分配率(20002001165)(90001000)10033.65 (4)营业外支出 800(10072)5072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72 (5)工资三项经费调整 9 1 合计10 其中:教育经费调整251510 41 答案: 42

55、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1010(5000250336572210)3050(加计扣除)50(07年亏损) 1000092851550608 5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608251000(50050336.51)25 15228.625 123.375万元 42 例5:某企业2007年12月1日购入一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购买价款2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预计残值为10万元。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企业决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请在二种加速折旧方法中任选一种计算该固定资产2008年至2012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43 答案:

56、、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余额年折旧率 特点:折旧率不变,净值逐年减少;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最后二年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计算。 2008年:2220/5=88万元; 2009年:2(220-88)/5=52.80万元; 2010年:2(220-88-52.80)/5=31.68万元; 2011及2012年平均各为:(220-88-52.80-31.68-10)/2=18.76万元。 44 、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

57、1+预计使用年限)/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特点:净值不变,折旧率逐年递减;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2008年:(220-10)5/15=70万元; 2009年:(220-10)4/15=56万元; 2010年:(220-10)3/15=42万元; 2011年:(220-10)2/15=28万元; 2012年:(220-10)1/15=14万元。 45 年份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2008 88 702009 52.80 562010 31.68 422011 18.76 282012 18.76 14残值10 10 46 例6:我县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

58、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47 答案: 12008年利润总额200010001000 22008年收入总额2000 其中:免税收入100 32008年各项扣除调整数 (1)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0091 业务招待费限额9(1800591006060) (2)工资三项经费调整额(5010)200(14%2%)28 (3)提取准备金支出调整100 ()税收滞纳金调整10 4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20001001000(912810010) 1129 5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11292550010 282.2550 23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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