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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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 协议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十二月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协议工期1四、质量标准2五、协议价款2六、项目经理2七、组成协议的文献2八、词语含义2九、承诺3十、签订时间3十一、签订地点3十二、补充协议3十三、协议生效3十四、协议份数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1. 总 则51. 1 定义51. 2 协议文献及解释81. 3 语言文字91. 4 合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91. 5 通讯联络91. 6 工程分包10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1

2、0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101. 9 投标文献的完备性11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21. 11 事故解决121. 12 专利权121. 13 联合的责任131. 14 保障131. 15 财产131. 16 交通运送142. 发包人152. 1 发包人工作152. 2 发包人代表152. 3 发包人人员162. 4 材料设备的提供16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62. 6 发包人支付协议款162. 7 组织竣工验收172. 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7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173. 承包人173. 1 承包人工作173. 2 项目经理183. 3 承包人人员193. 4 承

3、包人劳务19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213. 6 承包人实行工作213. 7 承包人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1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规定21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223. 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23. 11 履约担保223. 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224. 监理工程师234.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34. 2 监理工程师职权234.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234. 4 监理工程师指令244. 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244. 6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44. 7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244. 8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45. 造

4、价工程师255.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255. 2 造价工程师职权255.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255. 4 造价工程师指令255. 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265. 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66. 工程质量266. 1 质量的管理266. 2 质量目的266.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76. 4 检查和返工286. 5 重新检查和额外检查28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97. 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297. 2 职业健康307. 3 环境保护318. 工期和进度318. 1 施工组织设计318. 2 进度计划和报告328. 3 开工328. 4 放线338.

5、5 工期和工期延误338. 6 不利物质条件358.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58. 8 暂停施工和复工358. 9 加快进度368. 10 竣工日期378. 11 误期补偿379. 造 价389. 1 资金计划和安排389. 2 工程量389. 3 工程计量389. 4 暂列金额399. 5 计日工399. 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409. 7 协议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409. 8 工程数量的偏差419. 9 工程变更419. 10 协议价款调整方法429. 11 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449. 12 支付事项449. 13 预付款459. 1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459.

6、15 进度款469. 16 索赔479. 1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489. 18 质量保证金4910. 材料与设备5010.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010. 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5110. 3 样品5110. 4 材料与设备专用规定5210. 5 材料、设备的检查5211. 验收和工程试车5311.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311. 2 竣工资料5311. 3 竣工验收5311. 4 工程试车5411. 5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5511. 6 施工期运营5511. 7 竣工退场5612. 缺陷责任与保修5612. 1 缺陷责任期5612. 2 质量保修5713. 违约5713. 1 发包

7、人违约5713. 2 承包人违约5913. 3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6014. 不可抗力6014. 1 不可抗力的因素6014. 2 不可抗力解决程序6114. 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6114. 4 延迟履行协议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6115. 保险6115. 1 工程保险6115. 2 工伤保险6215. 3 其他保险6215. 4 连续保险6215. 5 保险凭证6215.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215. 7 告知义务6216. 协议争议、解除与终止6316. 1 协议争议6316. 2 协议解除6516. 3 协议解除的支付6616. 4 协议终止6717. 其他6717. 1 缴纳

8、税金、规费6717. 2 保密规定6817. 3 廉政建设6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01. 总则702. 发包人723. 承包人744. 监理工程师775. 造价工程师776. 工程质量788. 工期和进度789. 造价7910. 材料与设备8311. 验收和工程试车8412. 缺陷责任与保修8513. 违约8514. 不可抗力8715. 保险8716. 协议争议、解决与终止8817. 其他89第四部分 附件90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90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1附件3履约担保94附件4 预付款担保95附件5 支付担保96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献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协议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款 1.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1)安全生

10、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协议的文献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1)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

11、有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协议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十三、协议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十四、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总 则1. 1 定义 下列词

12、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1协议: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所订立的协议。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协议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5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的函件。1.1.6承包人

13、投标文献:指根据招标文献编制完毕并被中标告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献。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协议所指明的和协议工程依法应合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献。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14、合法继承人。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协议,分包一部分协议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别人或组织。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15、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1.1.19造价征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造价征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的造价征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16、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征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假如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征询单位对协议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协议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协议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别人员。1.1.21工期: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照协议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告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协议规定规定承包人完毕协议工程并竣工的所有时间(涉及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

17、做的调整)。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毕协议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拟定。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8小时或天:指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18、止时间为当天24时。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告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的价格。1.1.30协议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规定完毕承包范围内协议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具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涉及利润。1.1.32工程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涉及进度款、结算款等。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4协议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19、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协议约定应实行、完毕的永久性工程。1.1.36临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协议工程中,由分包人实行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协议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送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协议工程中

20、的材料、设备。1.1.41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协议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1.44索赔:指协议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

21、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因素导致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 2 协议文献及解释1.2.1标注和旁注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协议的一部分。1.2.2协议文献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是一个协议整体,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献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合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

22、预算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献)。 (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8)图纸。(9)招标文献(含工程量清单)。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协议文献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协议工程正常实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协议任何一方不批准本协议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定解决。1. 3 语言文字协议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

23、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协议的语言。1. 4 合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4.1合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协议合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协议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合用的法律、法规。1.4.2合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合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合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合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

24、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规定的,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规定;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规定提出施工工艺。1. 5 通讯联络 1.5.1通讯形式 本协议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认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1.5.2发送通讯协议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

25、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1. 6 工程分包1.6.1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1.6.2签订分包协议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协议,并在分包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协议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损失

26、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所有支付给承包人,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规定期,承包人应提供能表白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1.6.5分包协议终止无论何种因素,当本协议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协议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与招标

27、文献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1.8.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长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8.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漏掉或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8、接到该告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告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送告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毕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8.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8.4 承包人文献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献,并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

29、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献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献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去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 9 投标文献的完备性1.9.1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对的的和完备的,并已涉及了协议中规定的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解决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行和完毕协议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

30、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规定采用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0.2地下障碍物解决本协议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

31、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协议价款中考虑。本协议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1. 11 事故解决1.11.1安全事故解决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11.2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

32、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解决。1. 12 专利权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承包人在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补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导致的侵权,则属例外。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献保存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行协议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献。但未经对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

33、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 13 联合的责任1.13.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假如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协议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3.2联合体文献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献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 14 保障 1.14.1协议双方互相保障协议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用合理措施减少也许

34、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用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导致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 15 财产1.15.1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发包人依据第16.2.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协议,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协议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假如承包人依据第16.2.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协议,则承包人有权规定发包人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

35、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1. 16 交通运送1.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合需的批准手续和所有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6.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严禁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

36、相关费用。1.16.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因素导致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认为实现协议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由承包人负责运送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37、人给予协助。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送导致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的补偿。1.16.6 水路和航空运送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合用于水路运送和航空运送,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涉及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送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涉及船舶和飞机等。2. 发包人2. 1 发包人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毕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毕,使施工场地

38、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也许出现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应和线路通畅。(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39、)以书面形式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7)签定施工协议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献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献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协议价款已涉及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2. 2 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

40、包人履行协议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行使协议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 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规定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涉及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 4 材料设备的提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

41、料、设备明细表”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规定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告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2. 6 发包人支付协议款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2. 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 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42、、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协议条款的附件。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补偿。3. 承包人3. 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毕下列工作:(1)按协议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2)按协议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

43、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6)协议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竣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规定采用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4、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 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协议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协议。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协议,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献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

45、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告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项目经理的告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组织工程实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

46、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告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告知中应当载明规定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规定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

47、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告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3. 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协议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重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重

48、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毕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规定撤换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49、.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4 承包人劳务3.4.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献中“重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别人员,但不

50、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3.4.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用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足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重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协议工程中标协议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

51、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因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批准。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3.4.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准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导致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导致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补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3.4.5承包人雇员的规定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规定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妥,或工作不负

52、责任。(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协议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用各种合理的防止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保证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登记表假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规定,承包人应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具体的登记表,该表内容涉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工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漏掉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

53、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足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毕协议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足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足估计前述情况所也许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 6 承包人实行工作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假如承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规定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用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算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 7 承包

54、人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行协议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具体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批准。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规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协议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份协议、一套完整图纸、合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查时使用。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假如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

55、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毕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3. 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如增长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涉及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协议价款或索赔。3. 11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

56、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 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承包人未能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补偿。4. 监理工程师4.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协议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协议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4. 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协议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实验和检查承包人使用的与协议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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