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中试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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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压中试项目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 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 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 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 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 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 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 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

2、处理设 施等。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 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 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 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 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 则。2 中试基地管理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 工园区发展规划。在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 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 工业化生产装置。第六条 在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省化工产业安 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

3、制的原 则,筛选省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试点 开展化工中试基地建设。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 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 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第十条 省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试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在 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管理等方面 成效显著的,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认定为 江苏

4、省化工中试示范基地。3 中试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 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十四五”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方向,鼓励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或化工重点监测点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不 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 一建构筑物内。第十三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 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行 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应急管理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会审确定 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

5、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 案手续。(二)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或赋权的 法定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 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 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 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三)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 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论证,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所 在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 应当

6、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第十四条 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 完成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并由有 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 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 3 级,涉及硝 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 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 装置、建筑之间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

7、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或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 准(GB512832020)。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 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 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 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4 中试项目运行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 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 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8、对参加化工中试 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 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 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 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 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 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 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 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 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 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

9、收集 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 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 案,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 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 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 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 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 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 行周期不超过 2 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

10、批、核准、备案部门 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1 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 生产。第二十八条 化工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 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 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5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化工中试项目和中试基地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 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 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10月24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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