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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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 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五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 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 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2、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 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二)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

3、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 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

4、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 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 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

5、被告 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 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 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 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

6、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 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 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 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 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

7、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 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 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 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 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 事法律规范。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

8、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 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 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 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 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 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 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 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 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

9、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 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 议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10、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 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 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 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 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 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 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

11、作为认定行 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 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 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 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 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 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 可以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 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 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二十六条20_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 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 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_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 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 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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