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借条起诉借贷关系却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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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 :有借条起诉借贷关系却被判败诉 ,原因何在?(附15个判例及多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淮滨县委政法委 2019-04-25 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原告以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双方并非民间 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阅读提示:买卖、承揽等交 易中常以借条、欠条 等进行款项的确认。若原告以上述借条、欠条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主 张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非借贷关系,法院会如何处理?本书作者梳 理出如 下的裁判规则:一、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 不能提 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法院按照民间借贷

2、关 系审理(案例 1-案例 7);如被告确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 为引起,法院按照 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案例8-案例 12)。二、原告以其他法律关系中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提起民 间借贷诉讼,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案例13-案例 15)。裁判要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 抗辩双 方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案情简介一、 2011 年 8 月,花园建设集团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出具借条 一 张,载明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借款 300 万元,该借条也载明了款项汇入的 账号。后 张林向该账户汇入

3、人民币 288 万元。二、张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花园建 设集团和花园建设集团辽宁分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一审及二审法院均 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三、花园建设集团不服二审判 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 张林所诉的 “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款,所适 用的法律应当是合伙的有关法律规 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裁 判要点本案花园建设集团虽主张本案所涉 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款,双方之间 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按合伙关系进行审 理,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 予以证明,因此最高法院认定一、二审法院按民间借贷 关系审理本案并无 不当。最高法院认为, “虽然花园建设集团主张该款项实际是 投资款 , 并提

4、供原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卢一干与吕永富间的项目工程合作协 议及 花园建设集团与卢一干签订的 经营责任承包合同 以证明其主张, 但 项 目工程合作协议系卢一干与吕永富之间签订的,花园建设集团不能提供 证 据证明张林知晓卢一干与吕永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更无证据证明张林 借给辽宁 分公司的款项系投资款,花园建设集团与卢一干之间签订的内部 承包合同亦不能 对抗该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花园建设集团关于 案涉款项系投资款而非 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申请再 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 下建议:当事人在任何交易中均应

5、当完 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就民间借贷案件而 言,如果原告以借据、收据、欠 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但该债权凭证并非民间 借贷关系形成的,而是基 于买卖、承揽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此时被告就可 以列举充分证据证 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否定掉原告提起的民间 借贷诉讼, 最终法院将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认定基础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债务 履行 情况。但是如果上述债权凭证是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法院仍 按 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 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

6、出抗辩或者反诉, 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 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 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 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 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 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 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 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 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 通过调解、和解或 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判决以下 为该案在法 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关于案涉款项 应认 定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双方之间是否存在

7、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 原 审查明的事实,辽宁分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向张林出具借条一张, 明确记 载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借款 300万元,借款日期为 2011年 8月 15日 至 2011 年 10 月 16 日。该借条上还载明款项汇入的开户行和账号。 2011 年 8 月 17 日张 林即向该账户汇入人民币 288 万元。与此相同, 辽宁分公司 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再次向张林出具借条一张, 该借条上亦载明借款的金 额、期限及款项汇入 的开户行和账号,张林于同日亦向该借条约定的账户 汇入 48.5 万元。虽然张林 汇入款项的数额与借条中记载的数额不完全一致,

8、 但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出具借 条,借条中明确记载辽宁分公司向张林借款若 干数额,张林亦按约定汇入辽宁分 公司指定账户相关款项的事实,证明双 方之间确实存在 336.5 万元借款的民事法 律关系。虽然花园建设集团主张 该款项实际是 “投资款”,并提供原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卢一干与吕永富间的 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及花园建设集团与卢一干签订 的经营责任承包合 同以证明其主张,但项目工程合作协议系卢一干与吕 永富之间签订 的,花园建设集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林知晓卢一干与吕永富之间 存在合 作关系,更无证据证明张林借给辽宁分公司的款项系投资款,花园建设集 团与卢一干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亦不能对抗该合同以外的善

9、意第三人。 因 此,花园建设集团关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而非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 间借贷法 律关系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张 林与浙江花园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 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 768 号 。延伸阅读一、 原告以借据、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纠纷并非民间 借贷引起的三个裁判规则(一)被告抗辩纠纷并非 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承 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 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 法院按 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案例 1-案例 7) 案例 1:

10、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总公司与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 上海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最高人 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辖终 12 号认为,“本案是因签订和履行 借款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双方可以依法约 定管辖法院。胡商物流园公司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但未提 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甘肃民丰 物流有限公司与 林贤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终 25 号认为,“林贤通为了推翻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提供了瑞鑫房 地产公 司与叶成岳于 2012 年 3 月 25

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但 林贤通 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项下的合同金额为 1 亿元与协议书项下的 1 亿元为同一笔款项; 协议书明确约定林贤通 向 瑞鑫房地产公司借款 1 亿元,是以工程预付款的名义支付到叶成岳的账 户中,而 款项实际支付情况也与此吻合,林贤通称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恰 恰与协议书 反映出的事实不符; 协议书明确约定了 1 亿元的利息由 林贤通承担, 林贤 通在承诺书中亦作出了如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利息, 则以其他方式担保债务 履行的意思表示,这与其所称的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而应承担的职责和风险相左; 林贤通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向瑞鑫房地产公

12、司偿还了 1000 万元,并在此后的 承诺书中承认还欠 9000 万元未偿还, 可见,林贤通是根据协议书与瑞 鑫房地产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 系在偿还债务。 ”案例 3:刘泽成与谭飞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 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 622 号 认为,“原审中谭飞虽提交了 刘泽成于 2012年7月 20日出具的承诺,证 明其与刘泽成形成建设工程居 间合同关系,但是,谭飞未提交其是否履行了居间 义务的证据,因此,原 审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认定谭飞关于刘泽 成支付的案涉款 项属于居间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以及结合刘泽成向谭飞借 款 152 万 元的事实和刘泽

13、成的诉讼请求,判决谭飞返还刘泽成多收取的 280 万 元,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 4:牡丹江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 长 青、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 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 3058 号 认为,“原判决基于孙长青 向 盛元公司出具借据,盛元公司根据孙长青指令支付 960 万元的事实,认 定孙长青 与盛元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在上述款项没有归还盛元公司的 情况下,判令孙 长青承担还款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 在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 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孙长青申请再审 时主张其在借据上签字只 是走形式,是为银

14、邦公司向盛元公司借款, 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审查基础法律关系。本院认 为,孙长青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 据证明其与盛元公司在发生本案借款关系之前存 在其他法律关系,也不能 证明案涉借据是因何种基础法律关系而引起, 上述司法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依 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 间借贷 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 理。 孙长青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华冠公司与银邦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与 本案中的民间借贷行为,主体不

15、同,法律关系不同,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 系。孙 长青把上述买卖合同关系视为引起本案中出具借据行为的基础 法律关系是对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误解,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 于孙长青主张的原判决认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其妻王玉珍承 担共同 清偿责任错误的问题,因本案只有孙长青本人申请再审,王玉珍并 未向本院申请 再审,故对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 5:李某某、张某 某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冀民申 4482 号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借条上签有姓名,其主张借 条 内容系后来添加,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中的内容应认定为 真实有 效

16、。借条出具时间在再审申请人与其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一、 二审判决认定借款 30000 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再审 申请人应偿还被 申请人主张的 15000 元借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虽然 主张不存在案涉借贷 关系,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卷宗中提 交的录音内容未体现本案借 款。因此,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本 案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 6:王林 与黄瀚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 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

17、016 )苏民申 643 号 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 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 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 证据证明债权纠纷 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按照基础法 律关系审理。本案中, 王林主张黄瀚毅欠其借款未还, 提供了黄瀚 毅出具 的借条。黄瀚毅主张双方之间没有借款事实, 对于其向王林出具 75 万元 借 条,其解释是为了帮助王林应对王林妻子。黄瀚毅该辩解实际是否认双方 存在 借贷关系,但黄瀚毅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作的解释也不 符合常理,

18、 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7:唐蕙娟、辛雅利与上海 宝联五金储运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沪民申 324 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款项的性质。宝 联 公司主张涉案款项是借款,唐蕙娟、辛雅利主张涉案款项系宝联公司承 诺支付给 辛雅利的工伤治疗费用。宝联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唐 蕙娟出具的 3 张 收条及银行记账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唐蕙娟、辛雅 利就其主张对涉案款项纠纷非 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 唐蕙娟、辛雅利未能举证证明宝联 公司曾做出过支付辛

19、雅利工伤治疗费用 的承诺,也未能证明宝联公司基于赠与、 赔偿等法律关系交付争议款项,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如被告确能提 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 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按 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案 例 8-案例 12)案例 8:张彩华、通化市明鑫驾驶员 培训学校与张键合同纠 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吉民再 44 号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的通知中适 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 5 条规定:当 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 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

20、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 件 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原告以借据、 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 间 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 债权纠纷 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 照基础法律关系 审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张键与案外人李国选是联合 培训合同关系,张彩 华出借的 57 万元实际上是联合培训的预付款,故 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原审适用案由并无不当。 ”案例 9:王月明与 漆治万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 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

21、16)渝民申 910 号 认为,“关于本案 所涉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原告以借 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 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 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并提供证据证 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 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 双 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月明向漆治万转账 4 万元及 出具欠款 2 万元欠条的行为, 系王月明代其兄王月林还款,并非王月明与漆治万 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 关系,虽然漆治万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月明归还 漆治万借款 2 万 元,但一、二

22、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未按民间借贷法律 关系审理, 而是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 案例 10: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临汾琛宝矿业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民富实业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晋民终 419 号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双方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合作协议纠纷。 琛宝公司起诉要求民富公司偿还 3008 万元,其中 740 万元是双方进行合作 业务 垫付的余款, 1900 万元是琛宝公司向民富公司的出借款, 其余为利息。 但是根 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双方签订有 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 ,琛宝 公司是依 约垫付资金,民

23、富公司依约储备原煤,琛宝公司垫付资金用于履 行该合作协议。 民富公司在本案诉讼前的2014 年 7 月 30 日给琛宝公司送达的说明,就该笔款项及 5 万吨原煤进行了说明,琛宝公司也认可收到。 琛宝公 司向民富公司打款 1900 万元,民富公司出具的是收条, 琛宝公司无 证据证明该 款项是出借款而不是用于合作协议的垫资。以上证据均表明, 双方是合作协议纠 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 驳回起诉是否正确。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 款之规定,即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

24、辩或 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 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经 原审法院释明, 原审法 院对此释明后,琛宝公司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时 再次释明,琛宝 公司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应驳回其起诉。 ”案例 11:袁兵 与何威、刘 登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6)鄂民申 1380号认为,“袁兵依据何威向其出具的 50 万元借条主 张 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何威及其妻子刘登芸履行还款义务。何威 以该 50 万元系场地租赁费并非借款, 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 租赁合同中存 在违约行

25、为为由,主张该租赁费用不应退还。依据一、二审 法院审理查明且双方 无异议的事实,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 何威原系合作关系,双方共 同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本案诉争 50 万元借款原系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 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兵向何威支 付的武汉市东西湖马池中路训练场场地租赁 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 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依据基 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 借贷行为 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 此,本案应当

26、按照租赁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案例 12:李金 财与郑平、林丽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5)闽民申字第 2661 号认为,“李金财依据讼争 借条起诉郑平、 林丽金要求还款,同时主张讼争借条系郑平于 2012 年 7月 11日向其 出具,借条上记载的 430万元款项是双方自 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多笔 借 款的结算结果。据此,本案讼争借条的性质系属双方结算后的债权 凭证。由 于郑平、林丽金主张借条只是双方简单的汇总,没有经过结 算,并提供了双 方银行的往来账目证明其主张。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27、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 案应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 理,原审将本案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 当;”(三)原告以通过调解、和解 或者清算形成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不按基础 法律关系审理,按民间借贷关系 审理(案例 13-案例 15)案例 13:李保华、大 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等与但耀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鄂民申 1405 号认为,“经查,但耀义通过与大悟市 场开发服务中心签订关于大悟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滨河市场主楼续建工 程的协 议方式获取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一桥西南头滨河市场三楼之上续 建主体工程开 发权

28、(即滨河市场三楼以上加层权) ,以该开发权抵偿大悟工 商局所欠债务执 行期间的利息。 2011 年 9月 13日,但耀义与李保华等人 签订协议书,约 定但耀义以 300 万元价款将上述开发权转让给李保华等 人。其后,由海源公司作 为滨河市场三楼以上开发建设企业、李保华作为 该公司滨河项目部经理与但耀义 进行结算,就下欠的 200 万元转让款向但 耀义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盖有李保华私 章及海源公司滨河项目部财务专用 章。根据上述事实,但耀义与李保华、海源公 司之间名为借贷关系,实为 开发权转让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29、 权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 提供证据证 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 实,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 协 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尽管本案当事人之间系开发权转让关系 (基础法 律关 系),但因本案所涉借条系海源公司、 李保华经与但耀义结算后就其下 欠的转让 款所出具的借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清算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的 要求,原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借款合同纠纷并进行审理并 无不当,故海源公司、李 保华以开发权转让协议系本案借贷关系的基础法 律关系作为抗辩事由,以否认基 础法

30、律关系的效力对抗履行双方之间的债 权债务协议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案例 14:陈金木与许仙敏、陈丽华等民 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 2016)闽民终 441 号 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清单以及通话和手 机短信内容,以及陈丽华曾两 次向陈金木还款各 50万元、合计 100 万元的事 实,认定本案三张借条 系陈金木与许仙敏就以往经济往来、公司欠款、合作 投资等进行结算,将 结算款确认为许仙敏对陈金木的个人债务的事实,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 定,符 合事实,依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31、 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仅就本案三份 借条 涉 及的款项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许仙敏、陈丽华关于本案借条项 下款项未实际履 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关于本案应按实际的基础法律关系 查明事实的主张,亦没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15:田 学祥与袁朝均民间借贷纠纷 申诉、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 2016)渝民申 1280 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

32、出抗辩或者反 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 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 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 中,即使如田学祥所称, 借条系经双方对以前的矿洞买卖所欠款项以及以前 的借款进行结算后, 由田学祥收回之前的债权凭证后而重新出具,按照上述规 定,本案也不应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故,一、二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纠 纷审理本 案正确。”二、部分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 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2016 年 7 月 27 日发布) 17.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

33、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处理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实为合伙、房屋买卖、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 借贷法 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 法院释明后, 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人民法院进行 释明时应注意: (一)释明应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 或者将对一 方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释明应明确告 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 释明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 事实为限,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之外提示其变更、 修正或补充诉讼 请求; (四)人民法院应充

34、分听取当 事人对法院释明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8.对 “调解”、“和解”“清算”的理 解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 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 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 ,在纠纷主体之间沟 通信息,促成纠纷 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 “和 解” 是指纠纷当 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 体自行解 决纠纷的行为。“清算” 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为终结 某种法 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原 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

35、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 的,人 民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 为债权债务协 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变更或撤销。 20.缺乏借贷合意 证明的借贷事实认定人民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 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 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 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 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 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 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 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 具体事由、前因后果 及被告未出具

36、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 能证明双方有 借贷合意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4.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款 项往来性质的认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 用 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 如无 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 民法院应按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17.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他法 律关系产生债务 的处理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房屋买卖、 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 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 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释明后,原

37、告仍坚持其 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释明时 应注意:(一) 释明应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 的情况下进行, 或者将对一方释 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释明应明确 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释 明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所依 据的事实为限,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外 提示其变更、修正 或补充诉讼请求;(四)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法院释 明事项所发表 的意见。 18.对“调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的 “调 解”是指第三者(调

38、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 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 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 达成 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 相互 妥协的 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 “清算” 是指 当事人根 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 者债权债务关系 等进行清理、 处分的行为。 原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 和解或者清算达成 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 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 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9、五十四条 的规定, 请求变更或撤销。 20.缺乏借 贷合意证明的借贷事实认定人民法院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 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 进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被告提 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的抗辩,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 于其他法律关系 产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 查,并要求 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 原因 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 其诉讼请求。 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劳动者向用 人单位 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

40、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 同有关的,当 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 务,当事人主张法律 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 律规定审理。(二)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引(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十、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 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 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 理:( 一)依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 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抗辩出借人主张的转账系 偿还 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

41、 人提供相应 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 明责任。(三) 人 民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 可向当事人 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 讼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 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 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 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十、出 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 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 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依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 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 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抗辩 出借人主张的转账系 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

42、张提供证 据证明。借款 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证 明责任。(三) 人民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 可向当 事人 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 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 他法律 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皖高法 2013470 号)第十条 原告依据债 权凭证提起诉 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 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 理。第十条 原告依

43、据债权凭 证提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 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基础法律关 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 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四)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 年 8 月 23 日发布) 10 、出借人仅依 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 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 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 础法律关系进行审 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 系。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 证据证 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

44、对基础法律关系 进行审理;如 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 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五) 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 2009297 号)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 其他 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 确认,债权 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 履行事实提出抗辩 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 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 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十 五条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 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 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

45、系抗辩 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 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 关系的, 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 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 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 不予变更的,判决驳 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 系另行起诉。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 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 生的债务, 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 债权人据此提起 诉讼, 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 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

46、仍可以 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十五条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 证,未提供 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抗辩的,债权人应 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 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 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 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 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 唐青林 李舒 杨巍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 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 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 者个人观点,仅供 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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