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食品监管最新进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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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一一二二三三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办法办法办法办法解读解读解读解读四四结语结语结语结语(一)网络食品发展(一)网络食品发展v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v食品也是中国互联网业态发展的一个重要类目,近年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网络食品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达成交易的一种新兴业态。(二)网络食品优势(二)网络食品优势v一是利用新

2、兴交易工具和媒介。一是利用新兴交易工具和媒介。网络食品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交易,互联网是交易的媒介和工具。v二是品类海量,交易时效性好。二是品类海量,交易时效性好。网络食品种类繁多、品种众多,中外名吃特产,消费者可以选择的食品面宽,并且由于网络媒介的传播性迅速,也使得交易传播具有快速时效性。v (二)网络食品优势(二)网络食品优势v三是相对不受时空拘束。三是相对不受时空拘束。只要是有网络的社区,就组成一个虚拟的即时全球无死角食品交易社区,它消除了同其他国家做交易的空间和时间障碍,因此网络食品具有无地域限制、全时间的经营优势。v四是相对价格低廉优势。四是相对价格低廉优势。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同于线

3、下实体经营主体,由于省下了店面租金等费用,节约一定经营成本,所以相对来说,价格要比线下同等食品便宜。(三)网络食品模式(三)网络食品模式中国网络食品业态呈现多种模式,按交易主体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性质可区别为三种模式(因为上述模式都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商务活动,又通常称为电子商务,应用在食品领域的网络交易又统称为食品电商):企业与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服务与信息交换的网络批发模式(英文为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网络零售交易模式(英文为Business to Customer/Customer to Customer,简称

4、B2C/C2C)线上网店线下消费模式(英文为Online to Offline,简称O2O)(三)网络食品模式(三)网络食品模式v网络食品业态的发展还可以以是否自建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经营进行区分,分为:u自营购物网站模式u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v这里主要以网络零售 B2C/C2C 和 O2O 模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四)网络食品问题(四)网络食品问题v网络食品的迅速发展,也带来所谓的“柠檬市场”问题,即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一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这个线上线下都存在,但线上维权难;(四)网络食品问题四)网络食品问

5、题 二二是虚假信息是虚假信息多多。这个在线下的保健食品治理一直是难题,线上因为交易的虚拟性使得监管较难;三三是证照缺失,或无证是证照缺失,或无证经营经营。这个在线上更有隐蔽性。四四是虚拟是虚拟隐蔽隐蔽,难以监管。,难以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的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使得监管部门对线上食品的进货渠道、配送运输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增加,给监管带来挑战。目录目录一一二二三三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办法办法办法办法解读解读解读解读四四结语结

6、语结语结语(一)网络食品立法(一)网络食品立法2015年,两会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后,国务院紧接着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业内称之为“电商国八条”),当中提到要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同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并首次将网络食品纳入监管。新法设定了六十二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两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监管。这两条分别设定了平台义务和不履行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网络食品立法规格高(二)网络食品立法规格高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互联网业态的监管

7、的探索,起步还是比较早的。早在2001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这实际上是当时的药监系统对互联网药品监管的探索初级阶段。但是,中国在网络食品监管的探索相对互联网药品要晚,直到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网络食品的监管才提到立法议事日程,相比药品晚了十余年。当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虽然相对较晚,但立法规格很高,一上来就是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建章立制。因此,国人对它的期待和关注也很高。(三)网络食品立法进展快(三)网络食品立法进展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成立以后,即着手开展互联网食品药品统一的监管制度研究。2014年曾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

8、求意见稿的名称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但后来考虑到食品药品业态的不同属性,2015年又将之前的办法拆分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是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发展年,315”饿了么”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同年7月14日在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录目录一一二二三三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办法办法办法办法解读解读解读

9、解读四四结语结语结语结语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重点放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规定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完善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职权和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程序,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办法具有全方位性和可操作性。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网络业态中只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在条文中有所体现,而办法将网络业态做了全方位的展示并设定规则。尽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广告发布者、居间人、技术服务提供者等多重角色,办法主要是从食品安全相关义务角度设定义务和责任。(一)办法体现四大原则理念(一)办法体现四大原则理念v办

10、法体现了四大原则理念:v1、风险管理原则v2、公开透明原则v3、科学治理原则v4、社会共治原则1.风险风险管理原则管理原则风险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管理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分析网络食品交易风险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对不同主体和交易行为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力度与风险大小相对应。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属地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2.公开公开 透明原则透明原则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

11、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办法还规定,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3.科学科学治理原则治理原则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依托网络技术发展,是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活动通过网络形成海量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因此技术化信息化是网络食品的核心,监管要

12、因势利导,充分依托科学技术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4.社会共治原则社会共治原则v一是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v二是二是第三方平台既是被监管者又是管理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依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优势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一一办法对网络食品两种业态模式实施监管,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的自营模式;

13、利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平台模式。办法主要监管查处三类对象,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注意:后两者在办法中被合并称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二二针对这三类对象共性设定共同的义务责任;针对它们之间的不同特点则设定有区别的义务和责任。比如,网络食品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发生,信息是网络食品核心,所以保证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是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的义务,它们如果违背了这项义务就都要受到处罚。再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有网站备案的义务,

14、但根据它们数量和影响力,(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三三办法对具体的备案程序要求做了一些区别对待,前者需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者则在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条及第四十三条。(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四四办法作为规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下位法,因此对法中涉及到的网络食品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涉及平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细化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

15、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等四种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平台提供者发现后,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五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严重后果”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就细化为,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五种严重后果之一,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二)办法主要(二)办法主要亮点亮点六六 办法还对平台强化了七大义务,分别包括:备案、具备

16、技术条件、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审查登记、建立档案、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行为及信息检查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使得平台有两种身份:一种作为行政相对人,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此时是被监管者;另一种是居于消费者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对二者进行管理(实践中主要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这种管理就包括审查登记。此时的审查登记等管理行为,平台必须为,不为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三)(三)关于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监管(1)v鉴于网络业态的虚拟性和网络食品小业态散小多等特点,网络“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目前缺乏有力抓手,容易成为监管的盲区。v为在全国范围

17、内有效查处和打击网络食品小业态的违法行为,统一立法执法尺度,办法规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小业态的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三)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监管(2)(接上)这一规定是为防止部分省份因缺失地方立法,导致所在地因没有相关网络食品小业态的地方立法而使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对网络小业态进行查处,出现监管真空。或者因为各省间对网络小业态的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同案异罚、同案异判等情形。办法提出可以参照,这是建议性和鼓励性的,不是强制性的,主要是考虑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小作坊等小业态由地方制订地方办法。办法这样规定就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地方仍

18、可按法的精神制订地方相关规定。(三)(三)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监管(3-1)v对于与手机及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相关的微商,办法并没有直接涉及。v但是这里提到的微商,“微”字面理解有小的意思,意味着它是小业态,因此按照办法的规定,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监管。(三)(三)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3-2)但对移动互联网中微商的具体定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有专家认为,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首先是社交功能的平台,不是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类似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不应该承担这里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审查登记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也有专家认为应分不同

19、情形,不应一刀切,手机登移动互联网上社交平台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成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比如,当手机登移动互联网上社交平台介入网络食品交易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三)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3-3)可以肯定的是,手机登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首先它是提供一个社交交流功能,原始功能是信息沟通,所以,它首先是信息平台。当它只纯粹作为信息平台不发生网络食品交易的时候,比如朋友圈发广告、企业公号等,这些可比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但手机登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有了网络食品交易的时候,此时就从一般意义的信息平台转化为交易平台,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就相当

20、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三)(三)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关于网络食品小业态的监管(3-4)目前,手机登移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发生食品交易的“微商”大致分两类:一类一类是一体化交易平台,是一体化交易平台,主要通过手机端的App来实现,在社交平台中设置具有完整的商品展示、交易等功能的闭环式的一体平台功能,这个就是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平台,应按第三方平台定性监管;另另一类碎片化交易平台,一类碎片化交易平台,比如通过社交平台中的朋友圈发广告,交易成碎片化状态,暂时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留待将来进一步研究。目录目录一一二二三三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

21、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中国网络食品立法历史及现状办法办法办法办法解读解读解读解读四四结语结语结语结语(一)网络食品治理任重道远(一)网络食品治理任重道远v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条件,庞大网民,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工具近乎普及,给非法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创造了机会。v案例统计发现,从2009 年至今,网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高增长趋势,食品类案件增长较多。互联网业态“隐蔽性、辐射性、虚拟性都很强,造成案源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有效查处难,危害严重。”因此,网络食品治理任重而道远。(二)网络食

22、品治理中国声音(二)网络食品治理中国声音中国是全球首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也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监管具体办法的国家。网络食品属于较新的业态,网络食品监管在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实践和经验。中国的探索一方面缺少参照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中国在这个领域的所做的努力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在为全球网络食品治理发出中国的声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办法的实施是中国网络食品治理迈出积极的一步。尤其是办法还处在刚刚施行阶段,从立法到执法和司法实践或还需要相当时间才能看出效果,不可避免有不足之处。我们也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立法,为网络食品治理交出更好的答卷。v Thank You!v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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