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集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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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合同 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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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集合7篇 抵押合同 篇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合同 篇2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还款方式:   按月结息,先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五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七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第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九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归还抵押物品。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品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月,月息 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甲方具有所有权并且没有被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由第三方直接将价款支付到乙方账户。价款清偿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由乙方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偿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第一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十五天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______%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抵押合同 篇5   抵 押 人(以下称甲方):   配 偶: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贷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3.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 20 %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预期利息,即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违约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车 辆,车辆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 省 市 路 号,甲方保证绝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立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报废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按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列计滞纳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况时。   (二)未经乙方允许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五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有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孽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孽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已发展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甲方应具备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核算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定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诉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统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绝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届满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连带保证人: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7   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有价证券 元;其它 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时,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1.抵押物清单 张。   2.   3.   4.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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