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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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经济适用住房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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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理 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咨询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方案由地方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立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出卖人是指住房保障部门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主体。 本合同的买受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人。 3、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那么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展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立、工商行政理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       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络 :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 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买受人: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现居住:           码:    联络 :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配偶:      码: 委托代理人:          工作:          码:          码: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根据合同法、城房地产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建立根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获得位于 、编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名称: ;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编: ;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编: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根据 该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经核查批准准予上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容许证编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本情况 买受人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置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工程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房户型为 房 厨 卫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构造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根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定价文为:    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根据进展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展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进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按照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理机构办妥开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 3、出卖人与买受人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 该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买受人交付手续。双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出示证明不齐全买受人有权回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限的第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限的第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三〕买受人逾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的第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的第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应付款指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付款的按相应的分应付款与该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获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  %出卖人占该套房屋  %在此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获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权属登记或承受买受人委托代为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限内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二条 上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才能按价上。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程度等因素进展回购。5年后时具有优先回购权上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展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获得完全产权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四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就以下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1、物业理用房; 2、门卫房、 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3、物业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 4、物业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 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6、                      ; 7、                          。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签订的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物业理间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效劳费资金〕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理企业按   季】月】〕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详细时间〕履行缴纳义务。                      。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 1、外墙: 。 2、内墙: 。 3、顶棚: 。 4、地面: 。 5、门窗: 。 6、厨房: 。 7、卫生间: 。 8、台: 。 9、电梯: 。 10、其他: 。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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